【法学】无效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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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大全3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大全3

民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私法案例分析25个

私法案例分析25个

私法案例分析25 个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 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 条规定,年龄在21 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 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 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 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 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 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 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法律关于婚姻的奇葩案例(3篇)

法律关于婚姻的奇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相识于某网络社交平台,彼此产生好感,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甲、乙两人互许终身,并约定婚后共同生活。

然而,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甲发现乙曾与一名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且离婚后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甲认为乙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遂要求分手。

乙则表示,其与前妻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且离婚后一直未再婚,请求甲继续履行婚约。

双方争执不下,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甲、乙二人确系相识于网络,并在恋爱期间确定婚约。

然而,乙在与甲相识前,曾与一名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离婚后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院认为,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同时,乙与甲的婚约关系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

三、奇葩之处本案的奇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恋爱引发的法律纠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恋爱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恋爱方式。

然而,网络恋爱存在信息不对称、虚拟性强等特点,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2. 婚姻法下的“爱情”关系。

本案中,甲、乙二人虽系相识于网络,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所谓的“爱情”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婚约关系。

婚约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3. 欺诈行为与婚约解除。

本案中,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欺诈行为破坏了婚约关系的合法性,故判决解除婚约。

四、案例分析1. 网络恋爱的风险。

本案提醒广大网民,在通过网络平台寻找伴侣时,应提高警惕,避免陷入虚假信息陷阱。

同时,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2. 婚约关系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甲、乙二人的婚约关系未得到法律认可,其解除婚约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表明,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婚约关系并非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3. 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婚姻无效案例

婚姻无效案例

婚姻无效案例【篇一:婚姻无效案例】委托代理人史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某某,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某诉称:原告与毕某某系兄弟,毕某某自1968年起患有精神疾病,1978年6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毕某某经治疗时有好转,但反复发病,长期维持治疗,其曾四次住院,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2004年。

毕某某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在监护人的代理下经法院判决离婚,第二次婚姻由毕某某与前妻协议离婚。

第三次婚姻是被告在明知原告兄弟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未经监护人同意与毕某某登记结婚。

婚后,毕某某一直服用抗精神失常药。

2009年8月16日,毕某某领取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等级为一级。

2012年2月28日,毕某某因吞食过量抗精神失常药而中毒,同年3月1日死亡。

被告婚后购买伪造的出生证为女婴毕某某申报户口,并谎称毕某某领养,说明被告与毕某某结婚另有所图。

综上,毕某某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型,婚后一直未治愈。

且毕某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登记结婚时没有监护人陪同。

因此,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与毕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作为起诉方,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毕某某虽曾患有精神疾病,但病例中记载了其“意识清、情感平淡”,被告可以认为毕某某有民事行为能力。

且患有精神病属于暂缓结婚的情形,并非禁止结婚。

毕某某在婚后从事劳务、卖房,说明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处理一切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宜。

被告与毕某某的婚姻得到了毕某某父亲的认可,被告也尽到了其作为妻子的责任。

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毕某某系兄弟。

毕某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2004年7月8日至2004年9月27日。

此后,在毕某某的就诊病例中显示其本人及“妻子”多次配药,并多次记录“神清”、“病情可”、“意识清”、“仪态整”、“情感平淡”等。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娜(女)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双方在生活上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2年5月,张伟提出与李娜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娜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于是,双方就离婚事宜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伟表示,他与李娜结婚以来,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他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因此,他提出离婚。

李娜表示,她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她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3. 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4.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张伟与李娜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张伟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张伟与李娜共同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考虑到张小明的年龄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李娜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娜名下。

考虑到房产的购买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的贡献,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娜所有,张伟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婚姻无效纠纷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婚姻无效纠纷,当事人包括甲方李某和乙方赵某。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的具体事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之间。

事件经过:2008年7月,李某与赵某在北京市某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合法婚姻状态。

然而,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李某发现赵某曾通过伪造材料取得了高等教育学历,并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此事实。

2009年5月,李某意识到赵某的家族财政状况存在问题,并且其在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李某多次向赵某了解相关情况,但赵某对此回避。

同时,李某还发现赵某曾与一位前任男友有不正当关系,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于婚姻关系的怀疑。

经过一番查证和调查取证,李某于2010年1月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赵某对此案表示异议,辩称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庭审理:该案件在2010年3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首先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赵某伪造的学历证书以及在家族企业中法律身份不明的证据。

同时,赵某也提供了一些对于婚姻关系的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婚姻中的忠诚和真诚。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认为,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在结婚登记时隐瞒自己的学历问题,并且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此外,赵某与前任男友的不正当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纯洁性。

法庭判决:最终,法庭裁定宣告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李某对于婚姻的信任和期望。

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婚姻应当被宣告无效。

律师点评:这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在法律上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否则可能面临司法追究。

其次,配偶间的隐瞒行为和不正当行为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判决。

因此,在婚姻关系建立和维护过程中,诚实、信任和忠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最后,对于发现婚姻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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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告人杨某与张某的婚姻应认定有效。因为根 据婚姻法第十条关“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应 理解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至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 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起诉离婚时,双方或一方当事 人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宣告为无效婚姻,双方婚姻 关系自始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实施 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本案被告人杨某1996年4月26日(时年19岁) 与自诉人张某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 当杨与雷某某2002年7月24日领取结婚证时,杨与自诉 人张某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杨与张的结婚登记 应认定有效。
• • 二、分析 在这则案例中,被告人杨某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 罪是审理该案的焦点。

审理中,对本案被告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截然
• 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因 • 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按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应认定其与张某 • 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故杨后又与雷某某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不 • 构成重婚,因此不能认定杨的重婚罪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 • 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至杨与张某 • 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 • 件,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 • 效,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
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男)提出与张 某(女)离婚,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 某犯重婚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 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结婚证都是用虚假结 婚证明材料领取。1996年4月26日,年仅18 周岁的杨某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 与比他大3岁的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 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二人结婚之事亲戚 朋友都知道,并于同年生育一子。2001年5 月,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 租房非法同居。2002年,被告杨某又用虚 假证明材料与雷某某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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