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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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2011]27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1〕27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以及市政绿化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作业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的发放;负责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施工和管理工作;负责回填土调剂使用的管理;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政府(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内建筑垃圾管理,监督建筑工地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无大型货车市区通行证和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建筑垃圾运输车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超高、超载的行为进行查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无营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行查处。
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