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专题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是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中英、中葡两个联合声明,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都不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二)特别行政区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与其他行政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我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设立特殊政治地位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
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包括在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内自主决策权,具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能力。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构由本地区选举产生,并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2. 特殊政治地位: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区在政治地位上存在差别。
通常情况下,特别行政区根据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的特殊性,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特权和权力,以便维护本地区利益和发展。
3. 部分独立性:特别行政区在某些事务上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例如,在经济和贸易、教育和文化、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性,实行与中央政府不同的政策和制度。
4. 高度稳定:特别行政区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稳定性。
为了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中央政府通常会在相关法律框架中确定一定的保护措施和机制,确保特别行政区的稳定运行。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总体上都以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为核心,旨在实现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介绍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特别行政区是由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独立行政、立法、司法权。
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独立负责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中央政府的管辖: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依法在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下行使自治权。
中央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涉及中央权力的事务。
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来行使的。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中国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主要由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和基本法构成。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司法体系,在法律适用上享有高度自治权。
总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种在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制度。
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政府和行政机关,并依法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其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司考】司考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司考】司考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多背诵一些考点知识,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
“司考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一)“一国两制”的概念“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
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
“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 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 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 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 (二)高度自治 (三)当地人管理
第二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对中央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享有高度 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应自 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 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 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 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 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要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 位和实际情况出发 (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 互相制衡、 互相制衡、司法独立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互相制衡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 司法独立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要适当保留和吸收原有制 度的优点和特点
三、高度自治的监督
(一) 行政管理方面 (1) 任命权 ) (2) 指令权 ) (3) 监督权 ) (4) 弹劾同意权 ) (5) 宣布紧急状态权 )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制度》课件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基础,其中包括了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基本法的实施情况。
1 基本法的制定背景
2 主要内容
3 基本法的实施
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履行中 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承诺, 并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 治权。
基本法主要规定了特别行政 区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 经济制度、基本人权保障等 方面的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原则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商和平衡、特别行政区依法自治等。
3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实践
特别行政区在实践中充分行使和维护自治权,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合作。
特别行政区的发展与未来
特别行政区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仍面临一些现状和问题,同时也有着发展的前景。
1 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历程
特别行政区经历了从建立到发展壮大的过程,取得了重大成就。
1起草和实施基本法来自起草基本法是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关键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方式
2
一步,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 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
香港和澳门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程序建立
的特别行政区。
3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
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负责处理该地区的事务和制定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实施基本法, 保障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 定。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治权的内容、原则以及实践情况。
1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保障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自 治。
2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原则
2 特别行政区的由来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源于解决中国的领土问题和民族问题,以及为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 稳定。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让某些特别行政区成为具有独立主权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这些地区通常由一个特别的宪法机构制定宪法,并拥有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
以下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一些名词解释:1. 特别行政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设立的政治实体,其主权独立,并拥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
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特别行政区。
2. 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制定于该地区的宪法机构所制定的宪法,通常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政府机构、司法制度、人权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3. 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地方机构,由选举产生,通常由政治党派组成。
4. 司法机构: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是负责维护正义和审判案件的地方机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通常由司法部门负责管理。
5. 行政机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是负责管理政府事务的地方机构,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
6. 独立: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独立是指其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约束和干预。
7. 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通常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事务,而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则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
8. 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主制定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教育和医疗资源等方面。
9. 香港政治制度:香港政治制度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10. 澳门政治制度:澳门政治制度指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个政治和经济上高度独立的地方政治体制,为一些特别行政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和经济空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特别行政区制度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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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
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
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
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
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