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专题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是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中英、中葡两个联合声明,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都不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二)特别行政区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与其他行政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我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设立特殊政治地位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
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包括在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内自主决策权,具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能力。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构由本地区选举产生,并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2. 特殊政治地位: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区在政治地位上存在差别。
通常情况下,特别行政区根据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的特殊性,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特权和权力,以便维护本地区利益和发展。
3. 部分独立性:特别行政区在某些事务上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例如,在经济和贸易、教育和文化、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性,实行与中央政府不同的政策和制度。
4. 高度稳定:特别行政区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稳定性。
为了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中央政府通常会在相关法律框架中确定一定的保护措施和机制,确保特别行政区的稳定运行。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总体上都以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为核心,旨在实现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介绍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特别行政区是由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独立行政、立法、司法权。
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独立负责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中央政府的管辖: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依法在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下行使自治权。
中央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涉及中央权力的事务。
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来行使的。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中国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主要由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和基本法构成。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司法体系,在法律适用上享有高度自治权。
总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种在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制度。
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政府和行政机关,并依法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其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章特别⾏政区制度第⼋章特别⾏政区制度第⼀节概述⼀、特别⾏政区的概念特别⾏政区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具有⾼度⾃治权的地⽅⾏政区域。
从以下⼏个⽅⾯理解(⼀)特别⾏政区是我国单⼀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个地⽅⾏政区域(⼆)特别⾏政区是享有⾼度⾃治权的地⽅⾏政区域(三)特别⾏政区直辖于中央⼈民政府特别⾏政区与⼀般地⽅的异同⼆、确⽴的理论依据——“⼀国两制”(⼀)“⼀国两制”的形成中国统⼀⽅案种种1、“邦联”模式2、“联邦”模式3、“⼀国三制”模式4、单⼀制模式“三民主义统⼀中国”模式“⼀国⼀制”“⼀国两制”“⼀国两制”的形成过程“⼀国两制”的提出(1)1978年11⽉邓⼩平在同缅甸总统会谈谈到台湾问题时指出:“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美⽇在台湾的投资可以不动,那边的⽣活⽅式可以不动。
但是要统⼀。
”(2)1978年12⽉⼗⼀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
(3)1979年元旦全国⼈⼤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和平统⼀祖国的⼤政⽅针,指出:⼀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的统⼀⼤业。
在解决统⼀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民蒙受损失,并建议两岸恢复通商、通航和通邮。
(4)1981年9⽉30⽇,叶剑英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的⽅针政策》的讲话,具体提出了实现祖国统⼀的九条⽅针——叶九条。
标志“⼀国两制”构想的明晰化。
(5)1982年9⽉邓⼩平会见英国⾸相撒切尔夫⼈时,阐明了中国政府准备⽤“⼀国两制”的办法来解决⾹港问题的⽴场。
邓的《我们对⾹港问题的基本⽴场》的谈话,表明“⼀国两制”的构想已经成熟。
(6)1983年6⽉邓⼩平发表了《中国⼤陆和台湾和平统⼀的设想》的谈话,后来被称为邓六条,进⼀步发挥了关于台湾与⼤陆和平统⼀的构想。
同年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特别⾏政区的规定,为“⼀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 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 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 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 (二)高度自治 (三)当地人管理
第二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对中央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享有高度 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应自 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 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 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 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 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要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 位和实际情况出发 (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 互相制衡、 互相制衡、司法独立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互相制衡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 司法独立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要适当保留和吸收原有制 度的优点和特点
三、高度自治的监督
(一) 行政管理方面 (1) 任命权 ) (2) 指令权 ) (3) 监督权 ) (4) 弹劾同意权 ) (5) 宣布紧急状态权 )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让某些特别行政区成为具有独立主权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这些地区通常由一个特别的宪法机构制定宪法,并拥有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
以下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一些名词解释:1. 特别行政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设立的政治实体,其主权独立,并拥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
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特别行政区。
2. 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制定于该地区的宪法机构所制定的宪法,通常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政府机构、司法制度、人权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3. 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地方机构,由选举产生,通常由政治党派组成。
4. 司法机构: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是负责维护正义和审判案件的地方机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通常由司法部门负责管理。
5. 行政机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是负责管理政府事务的地方机构,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
6. 独立: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独立是指其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约束和干预。
7. 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通常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事务,而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则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
8. 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主制定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教育和医疗资源等方面。
9. 香港政治制度:香港政治制度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10. 澳门政治制度:澳门政治制度指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个政治和经济上高度独立的地方政治体制,为一些特别行政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和经济空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特别行政区制度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特别行政区制度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法律教育|网整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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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郭涛
摘要:“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本质是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实行“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其重大意义在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也为我国的统一奠定了夯实的政治基础。
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关键字:一国两制国家制度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2、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开创了我国实现统一的新局面
“特别行政区制度”构想在解决港、澳问题上首先顺利实现,证明此制度是可行的,是顺应时代潮流的。
这既有利于保持香港、澳门地区的繁荣稳定,消除了各方对香港、澳门前途的种种猜测,也有利于消除台湾海峡出现的紧张局势,为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最终实现我国的统一大业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同时也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实现不同制度融合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和经验。
保留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有利于我们实行对外开放,有利于祖国大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方法和发展对外贸易,加速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也有利于港、澳、台地区的长期稳定、繁荣和发展,双方取长补短,互助互利,共同发展,为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十多年来,港澳特区随着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欣欣向荣,证明“特别行政区制度”具有强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虽然期间香港出现了“占中”等不和谐的现象,但这些闹剧的当事者犹如螳螂挡车、蚍蜉撼树,是一种自不量力,根本无法抵挡时代的发展潮流,
最终会被历史所抛弃和湮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