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49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培训ppt课件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 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 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
1,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同备案 2,核定征收 3,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4,税收协定备案 5,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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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主要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 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9) 19号)
文件要点: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 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 他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 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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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19号令
所得税法税法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企业。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50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结合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1.抵免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按纳税人国内公司与支付其国外所得的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3.计算:(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抵免: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企业所得税讲过)间接抵免: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简化: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适用于分国不分项抵免)(3)准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境外的所得依中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所得额国外税率(%)国外税额国内税率(%)国内税额差额税款甲国总公司1003535乙国分公司10030303535+5丙国分公司100353535350丁国分公司10040403535-5【案例】分国抵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国家:甲国、乙国、丙国年度:2018年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的B公司(A的分公司)、丙国的C公司(A的分公司)税率:甲国25%比例税率、乙国30%比例税率、丙国20%比例税率税前利润:A公司1000万元、B公司300万元、C公司200万元。
国际税收管理试题练习题库(附答案)

国际税收管理试题一、单选题1.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A.做出股息、红利分配决定之日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入账之日C.股东大会召开之日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答案:D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知识点:《征管评估》中级——国际税收——熟悉非居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2. 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下列关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表述错误的有 ( )A.居民企业仅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B.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25%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20%,减按10%执行D.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知识点:《征管评估》初级——国际税收——了解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3.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A.负担人B.支付人C.居民企业D.合同签订人答案:B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练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含答案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练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国籍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先后顺序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时,须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是()。
A.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B.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商品展销费用C.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D.我国区县级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此考点涉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无需备案的教材P478列举15项,包括“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选项D错误。
3.某外国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洽谈,2019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2018年度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代表机构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经费支出经查实为340万元,决定按照最低利润率(15%)对其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8年该常驻代表机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6B.11.09C.12.75D.15『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40÷(1-15%)×15%×25%=15(万元)4.下列各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属于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行动计划的是()。
A.税收协定滥用B.有害税收实践C.强制披露原则D.风险和资本『正确答案』B5.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
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
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实用]
![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实用]](https://img.taocdn.com/s3/m/b6b8a75c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e6.png)
第三章国际税收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国际税收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B、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受益原则是指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D、优先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2、下列关于国际税收概念和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B、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D、无差异原则常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3、下列国家或地区中,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是()。
A、中国香港B、瑞士C、开曼群岛D、卢森堡4、下列关于我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机构50%以上的股权和表决权B、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C、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10000美元的休眠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査D、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査5、下列表述不符合国际税收合作规定的是()。
A、税收情报密级有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B、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机密级C、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按照AEOI标准履行尽职调査程序,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D、税收征管互助是指一国应另一国请求,协助或代为行使税收管辖权,分为双边及多边征管互助6、下列关于约束居民管辖权国际惯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住所标准,凡在一国境内拥有住所的个人就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B、居所和住所不同,住所是自然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是自然人因某种原因暂住或客居之地C、居民,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中,符合其居民判定标准,具有纳税义务的一切人员,其中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但不包括自然人D、停留时间标准,任何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或停留达到一定时间以上,就成为该国的居民,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税收抵免限额的确定,表述正确的有()。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4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四、本章脉络梳理及考点详讲国际税收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
它虽和国家税收有着密切联系,但不是自国家税收产生以后就有的,而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伴随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和扩大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国际税收出现的时间比国家税收要晚的多。
国际税收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非规范化发展和规范化发展两个阶段。
(一)国际税收的非规范化发展阶段国际税收形成之后,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一个最基本、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消除各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必然遇到严重阻碍。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之初,一些国家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从本国国内税法的角度出发,单方面制定了对本国居民的跨国所得免税的措施条款。
例如,瑞士率先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机构和不动产所得免税,英国和美国从1918年起开始用抵免法单方面消除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取得所得的双重征税。
然而,仅靠单方面的解决办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因此,更多的国家开始接触,希望通过协商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办法来解决对所得的国家重复征税问题。
1948年,由23个国家共同发起签署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就为当时许多国家解决彼此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准则。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发展还带来了国际避税问题。
一些跨国公司在海外各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它们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把利润转移至低税国实现,并把这笔利润长期积累在海外机构,以躲避高税国的税收,从而严重影响了高税国的税收利益,并导致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限制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进行避税。
1915年,英国率先制定了《转让定价法规》,美国于1917年也制定了相同的法律。
但是,这个时期的国际税收协定仍处于国家之间自发地处理税收的阶段,不同国家对税收的范围及管辖权的划分等问题的认识还不充分,以至于各个协定的形式、内容互不相同,协定用语、条文也不规范。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49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49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知识庞杂,内容较多,考试中题型可以涉及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尤其要关注和企业所得税有交叉的知识点。
本章和所得税有交叉的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特别纳税调整。
2016年考查了一道计算题。
2017年分值在3.5分。
2018年分值在10分。
2019年预计分值在5-8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掌握)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掌握)第四节国际反避税(掌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掌握)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修改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2.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3.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4.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5.增加“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范本是《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而《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3个协定已经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了解)(一)税收居民我国个人居民判定标准:住所、居住时间。
税法考试习题讲义大全-第23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多选1】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
A.永久性住所B.纳税所在地C.习惯性居处D.国籍【答案】ACD【解析】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
【多选2】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来源国有征税权。
A.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独立性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B.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C.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65天D.该居民个人在任何6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答案】AB【解析】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的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多选3】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A.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365天B.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C.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D.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答案】BCD【解析】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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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知识庞杂,内容较多,考试中题型可以涉及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尤其要关注和企业所得税有交叉的知识点。
本章和所得税有交叉的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特别纳税调整。
2016年考查了一道计算题。
2017年分值在3.5分。
2018年分值在10分。
2019年预计分值在5-8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掌握)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掌握)第四节国际反避税(掌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掌握)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修改了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2.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
3.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4.增加“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5.增加“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范本是《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UN范本)。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而《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3个协定已经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了解)(一)税收居民我国个人居民判定标准:住所、居住时间。
我国居民企业判定标准: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解释】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注意顺序):(1)个人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2017)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答案】A【解析】先后顺序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二)劳务所得1.独立个人劳务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1)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2)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非独立个人劳务(1)除适用董事费、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般情况下,应该在居民国征税。
(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3)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一)受益所有人1.受益所有人: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2.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
3.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4.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缔约对方政府;(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注意】上述第3、4点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5.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申请人通过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股东基于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基于持有债权取得利息,特许权授予人基于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本条所称的“代为收取所得”。
6.根据上述第2点规定的各项因素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为上述第6条规定的“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情形时,应根据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
7.申请人虽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二)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新增)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该合伙企业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报送的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其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因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缔约对方负有纳税义务。
(三)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1.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2.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3.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增值税: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包括:①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③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④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2.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4.境外投资者享受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