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银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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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企业征信异议申诉流程

企业征信异议申诉流程

企业征信异议申诉流程第一步:收集证据企业在发现企业征信存在误报、错误、漏报等情况时,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搜集证据。

证据可以是与企业银行、企业贷款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证据要具备可信性和充分性,尽量保留好原件,避免发生证据被篡改、丢失等情况。

第二步:初步申诉企业在收集证据后,可以向负责的银行信用机构提交初步申诉。

初步申诉的目的是让信用机构知道该企业存在误报、错误和漏报等问题,要求信用机构核对企业信息,并对信用信息进行调整。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同时附上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联系方式。

如果信用机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通常信用机构会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企业需要根据要求,及时准备好材料并提交。

补充证据的材料要与初申请的证据形成衔接,避免因为材料不足而导致的异议申请没有通过。

如果补充证据后,企业征信依旧存在一定程度的误报、错误和漏报问题,企业可以再次向信用机构提出申诉,同时提交更多的证据和材料。

如果申诉成功,信用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的修改。

如果企业对信用机构的决定不满意,也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申诉。

根据国内法律制度,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应诉,要求信用机构重新核实与确认企业信息。

如果行政应诉没有效果,企业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信用问题。

总结:对于企业来说,良好的信用历史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扩大市场、处理与供应商、客户和员工之间的关系等方面。

因此企业在关注征信信息时,需要尽可能地保证和强化自己的信用记录,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信用错误和问题,提高信用评级,确保企业运营平稳发展。

征信公司的不良记录纠错与争议处理流程

征信公司的不良记录纠错与争议处理流程

征信公司的不良记录纠错与争议处理流程征信公司是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机构。

在金融行业中,信用记录被视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对于个人和企业的信贷能力以及市场信任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为和系统等原因,不良记录的出现不可避免。

针对这种情况,征信公司需建立完善的纠错与争议处理流程,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首先,纠错流程是征信公司必需的环节。

当个人或企业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时,他们有权要求纠正或更新这些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征信公司应该建立一个简单快捷的纠错机制。

该机制应该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纠错: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征信公司提出纠错申请。

申请过程应该简单明了,确保申请人能够方便地提供相关信息并表达他们的要求。

2. 调查核实:一旦接到申请,征信公司应积极展开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纠错要求。

此过程中,征信公司应与相关机构和企业合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 更新记录:如果征信公司确认了错误或不准确的记录,他们应迅速更新和纠正相关内容。

该误记录将被标记为已经修正,并通知相关机构和个人。

4. 通知申请人:征信公司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电子通知,确认他们的纠错要求已经成功处理,并说明相关的更改和修正。

其次,争议处理流程是另一个重要的环节。

当个人或企业对征信报告中的某些记录产生争议时,他们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调查和解决。

以下是争议处理的流程步骤:1. 提出争议:申请人应向征信公司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解释。

争议申请应包含清晰明了的问题陈述和要求。

2. 调查核实:征信公司应该根据提供的争议申请,与相关机构和企业展开调查。

他们应仔细核实争议的事实和情况,以确保客观和公正。

3. 解决争议:根据调查结果,征信公司应及时对争议进行处理和解决。

如果调查确实发现了错误或不准确的记录,征信公司应立即进行更正。

同时,他们也应向申请人提供解释和理由。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异议处理工作,协助征信管理部门更加及时规范地开展异议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异议处理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河南省金融机构异议处理联系人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处理的主管部门为个人金融业务部,异议处理人员为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人员。

第二章异议信息处理规程第三条当异议申请人就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事项向我行提出异议时,异议处理人员应接受客户的异议处理申请,并查看该异议申请涉及的异议事项是否涉及我行,如果异议事项不是我行的业务,可以建议客户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如果异议事项涉及我行的业务,异议处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客户的异议处理申请,严禁把属于我行异议处理范围的申请推给当地人民银行受理。

第四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异议处理人员不予受理。

第六条异议处理人员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同时,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中登记,并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连同异议资料于当日下班前提交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

第七条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应将本辖区异议受理情况登录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汇总表》(见附表3),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

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

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一、异议申请1.个人征信异议由个人客户本人提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的,代理人应提供客户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资料审查1.对异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核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2.审查提交的资料与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是否匹配,是否有明显错误。

3.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调查核实1.对于受理的异议申请,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通过查询相关业务系统、人工核查等方式获取证据。

2.对异议信息进行详细核实,判断是否存在错误、遗漏或误报等情况。

四、异议确认与处理1.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异议信息的准确性,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或删除等处理。

2.对于确认有误的异议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删除。

对于无法更正或删除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说明异议处理情况。

五、答复客户1.向客户说明异议处理结果,解释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2.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应耐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六、归档与报告1.对已处理的异议申请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2.定期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七、异议处理时效1.异议处理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

2.如遇特殊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信息等,处理时效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XX个工作日。

八、异议处理质量监控1.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异议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处理质量和效率。

2.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对于发现的异议处理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不断改进和提高异议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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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
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

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
证件的复印件备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法人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法人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九条异议申请人(企业)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本行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受理异议申请后,本行各营业机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企业)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章异议核查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已受理并反馈至征信系统内的异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异议是否属实。

第十二条直接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异议是否属实。

第十三条经核查不存在错误信息,或者错误信息是由于异议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回复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不成立。

第十四条经核查认定错误信息确实存在,并且出错原因非异议申请人造成,首先将错误数据在信贷系统修改正确后,填写《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征信异议申请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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