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工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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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4号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9日管委会第9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创新创业等产业发展以及品牌建设的资金。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的相关规定,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产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园区管委会和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管理,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一)支持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二)支持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检测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入;(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会展等生活服务业项目;(六)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七)支持两江新区重点项目及其产业链配套项目的贴息,支持优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八)用于对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九)用于管委会批准的标准厂房和产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补贴;(十)其他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7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

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

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旅游发展大会和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大会精神,扶持和引导新区旅游市场快速发展,促进新区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为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两江新区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渝两江委发〔2018〕40号)中明确提出,出台旅游行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从创建、发展、成果全链条对旅游行业发展予以扶持。

重庆市主城各区均已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旅游业发展。

市场监管局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听取旅行社、酒店、景区意见建议,参照周边区域扶持项目和标准,结合两江新区实际,起草了《重庆两江新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扶持对象、扶持类别及标准、扶持申报程序、附则共五章15条。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用资金来源为财政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的涉旅单位,以及两江新区直属涉旅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景区、酒店、旅行社等)。

第三章:扶持类别及标准。

分别从品牌创建、宣传营销、商品开发等方面,对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涉旅单位进行扶持。

对首次参评被评定为AA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市级及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酒店,国家3级、2级、1级博物馆,四叶级、五叶级绿色饭店,银宿级、金宿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奖励。

针对“保级”、“升级”的旅游景区、旅游酒店、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相应的运行补助和按照梯次补齐奖励差价。

涉旅单位获得国家级、市级荣誉,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

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游客不少于10人)来两江A级景区或研学旅游基地游览,全年累计人数达10万人次(含)及以上,分别给予A级景区或研学旅游基地2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奖励。

组织招徕境内外团队游客(单团订房不少于3间)来两江旅游,并在新区经认定达到三星级标准(含)及以上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全年累计人数达4000人次(含)及以上,分别给予酒店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施行日期】201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外商和市外国内投资者均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不受行业限制。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允许外商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并允许将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

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20%。

税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重庆北部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生产总值70%以上的年度,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重庆辖区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 号两江开投集团,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规划局两江办,两江新区服务中心:《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第2次议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八日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原则;(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评审制、变更审查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项目稽察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六条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两江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列入当年开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两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渝府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6日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

第四条主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主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布局调整或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工业用地规划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总体平衡,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调增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完善后再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条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用地上只能建设工业项目。

“2.5”产业园、总部经济区和创意产业园等项目不属于工业用地上适建的项目,应纳入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类用地(用地分类代码为B29)管理。

原则上不得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鼓励利用已有楼宇发展楼宇工业产业。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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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两江工业区)工业的发展壮大,增强两江工业区工业经济实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两江工业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布局和导向及项目准入条件的,在两江工业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项目准入条件
第三条入驻项目必须符合两江工业区产业规划与布局,和环保、低碳的要求。

第四条入驻项目应达到投入强度50亿元/平方公里、产出强度100亿元/平方公里。

第五条入驻项目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分期供地原则,工业厂房建设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各行业高限执行,配套设施率不超过7%。

第三章建设扶持
第六条在两江工业区范围内,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七通一平”的条件供应工业用地,以两江工业区土地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对其缴纳的红线内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用房(不含办公及生活)人防异地建设费,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给予50%补贴。

第八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内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 给予补贴;总投资在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的,减免该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十条对在两江工业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经重庆市环保局评选获得“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将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第四章经营扶持
第十一条凡在两江工业区新办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凡在两江工业区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对核心经营团队前五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区级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对两江工业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两江新区
管委会批准,按企业设立年度起两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在两江工业区购地进行建设的企业,若按照约定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亩)的,对已建成投产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自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按两江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五章创新扶持
第十五条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资质在有效期内的,依照第十一条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后,第六至八年,两江新区管委会按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收总和的区级实际收入的25%。

贴息期自贷款年度起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对新通过国家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在认定当年分别按3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通过更高级别认定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在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征求市科委意见之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能力建设扶持。

第十八条对从事两江工业区重点鼓励的汽车及发动机、轨道交道及动车组、新能源及新材料、电子信息、工程机械与重型装备等项目,当年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按每件专利5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按每件专利10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按每件专利10000元进行奖励。

第六章标准厂房
第十九条凡符合先进制造业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经批准,按以下优惠租金(含物管费)租赁两江工业区标准厂房和员工宿舍:
第二十条在两江工业区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政策,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对应的租金标准计算后多退少补。

具体标准见下表(含物管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两江工业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凡涉及同类税种优惠的不重复计算。

如国家、重庆市出台的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于本办法的,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一。

第二十三条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

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或享受政策扶持期间结束后五年内迁出两江工业区的,必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退还两江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工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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