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城市苇匠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环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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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绿色、环保、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切实提升现代文明城市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的改革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实施计划殡葬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火葬,逐步改革土葬区。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殡葬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结合当地政治、经济、交通、殡葬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市政府提出的殡葬改革的总目标纳入到当地的“十二五”规划,分解到不同类型地区,分年度、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照“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殡葬改革我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

大力遏制乱埋乱葬现象。

通过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骨灰处理多样化。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设施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具体任务是:(一)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逐步推行火葬。

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把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定为火葬区;其它地区可暂时划定为土葬改革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7日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动态管理数据库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1.有序推进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工作进度,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与风险筛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2018年底前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具备土壤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启动高平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建设工作,积极申报国家土壤项目库,2018年底前作好项目审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泽州县基本形成土壤环境常规监测能力。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5日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针对我市市区1-4月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下滑的情况,结合国家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在我市开展专项督查和市环保委组织的“治污降霾、守护蓝天”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为了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回应市民关切,彻底整治污染源,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决定从5月中旬开始至8月中旬,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深入开展为期3个月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攻坚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落实《晋城市“治污降霾、守护蓝天”行动方案》、《晋城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以及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太原现场会议的要求,以市区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以整治劣质煤燃烧、清理违法建设涉煤土小企业及各类物料堆场、打击工业企业违法排污、严查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扬尘、治理露天烧烤油烟以及推进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为重点内容,大打一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攻坚战、歼灭战,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还广大人民群众一片蓝天。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面遏止环境空气质量下滑的态势,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改善,在夏季污染源易生多生、不良天气易现多现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能得到及时控制,实现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常态化管理,推动联防联控、常防常控以及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逐步完善,切实保障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完成。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晋市政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六月四日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问题,根据省政府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会议精神和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办法。

一、责任分解全市卫生责任区本着“属地管理、权属责任、卫生区适当扩展”三原则,按照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及村(社区)行政区域和各部门职能进行责任划分,具体分解为:(一)城市:市区(县城)主要街道路面、人行道、公共厕所等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由环卫处负责,爱卫办监管;绿化带、公园、广场、城市河道的清扫保洁由园林局负责(县城无园林局的谁管理谁负责),爱卫办监管;社区(城中村)内的清扫保洁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街道办事处监管;所有营业门店内部卫生由业主负责,卫生监督所监管;所有集贸市场卫生由市场管理业主负责,工商局监管;所有街道门店“门前三包”和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及广告整治由门店业主负责,执法局(城建大队)监管;建筑垃圾清运由建筑方负责,街道路面维修按权属单位负责,出租车保洁由车主负责,由建设局监管;其它公用设施由权属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爱卫办监管。

(二)农村:村委会主任是村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及村周围垃圾清扫保洁由村清洁队负责,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农户庭院卫生、院落至街道间的路面卫生由农户负责,村委会监管;村内沿街商铺、门店卫生由业主负责,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7 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7 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7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城区、开发区、南村镇)以及在泽州县范围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审批项目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场专项规划。

同时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属地住建等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泽州县住建局负责泽州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场选址规划意见和用地审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清运车辆的运输路线、速度、时限依法实行通行证管理。

查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遗撒措施的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受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移交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暂按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19〕156号)规定的每立方米9元执行,执行过程中随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适时调整。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晋市政办[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河、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切实发挥社会效益和治污减排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污水处理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国家、省重点监控的减排项目,对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现实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县(市、区)都加快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污水处理能力不断加大,治污减排效益日益明显;但是对照国家、省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我市特色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全面实现县县有、保持正常稳定运营、有效提升中水回用率、顺利完成COD减排目标依然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务实有为的状态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一)实现县县有生活污水处理厂。

按照市人大五届六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晋市政发〔2008〕26号)的要求,2009年底前,沁水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陵川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主体工程,晋城市区、高平市和阳城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正常稳定运营,年内实现县县有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目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晋市政办[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6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为保证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蓝天碧水工程顺利实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按照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确定的具体目标和整治重点,结合我市实际,2006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1、各县(市、区)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1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城中村改造依法、有序、平稳、快速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范围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村(社区)以及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相邻、且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延伸配套的村(社区)。

二、工作原则(一)规划先行、连片改造。

城中村改造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界限,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改造。

(二)政府主导、规范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征收、补偿、安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序推进。

(三)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城中村改造要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原则上要按照同意改造率、同意补偿方案率及征收协议签约率均达到90%(简称三个90%)以上的工作要求和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四)先拆后建、整村拆除。

要把整村拆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先决条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在城区、泽州县政府未完成整村拆除或未明确整村拆除期限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城区、泽州县政府要合理安排城中村改造次序,按照以点带面的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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