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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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有权复议的行政机 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 政行为予以复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条例》 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投机倒把行政处 罚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根据以上分析,江某对区工商局处罚决定不服, 在接到通知15日内完全有权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如果江某 在15日内未及时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则丧失了复议申请权。
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 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 为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 1995年8月,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招生工作中,根 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怕仅 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 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经审 查,外交学院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理由,将陈某 等4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办录检组 审核。 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 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精神损失1.5万元”。而被告外交学院则认为:原告 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着力引导大学生不断提升法治素养——《思想道德与法治(2021年版)》第六章重点难点解析

着力引导大学生不断提升法治素养——《思想道德与法治(2021年版)》第六章重点难点解析

引言:法治素养是指一个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法律精神的认同程度。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素养已经成为人们必备的素质之一。

特别是对于大学生来说,提高法治素养不仅有利于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更能够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本文将着力引导大学生不断提升法治素养,通过对《思想道德与法治(2021年版)》第六章重点难点的解析,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一、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思想道德与法治(2021年版)》第六章主要讲述了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它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第六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二、第六章的重点难点1. 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公开,不能偏袒一方。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高效、快捷、便利,不能拖延时间。

责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违法乱纪。

2. 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监督的方式等。

其中,行政权力的来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命令、决定、通知、指示等。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

行政监督的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

3. 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等。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制度。

行政程序法律的制度

行政程序法律的制度

行政程序法律的制度首先分四个方面讲解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程序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

要明确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了解程序和行政程序。

所谓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

构成这一程序过程的不外是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

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

步骤,就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

例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步骤是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

传唤需要用传唤证,询问要有笔录,裁决要有书面决定等等,这些活动就是行为过程中的步骤和行为方式。

整个行为过程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步骤和方式联结而成的。

完成这一程序过程需要用一定的时间。

为提高效率,就需要有时限;完成这一程序步骤,还必须遵循先后次序。

如上例,必须先取证后裁决,不能颠倒为先裁决后取证。

这就是顺序。

时限和顺序构成程序的时间表现形式。

行政程序就是由上述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为要素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是空间形式和时间形式的统一。

行政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但行政程序仅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程序,而不是相对一方应遵循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某项申请时,行政机关常常为他们设定程序,如据报载,要申请办一批发市场,需经112道程序(盖112个章)。

为避免行政机关在设置这类程序时给公民带来不便,甚至造成损害,行政程序法律需要对此规定一些原则,例如便民原则、及时原则、公布申请条件原则等。

它们也就成为行政机关应遵守的程序原则。

(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由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序法律已经冲破司法范畴,扩大到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摘要由于我国法治进程较短,行政管理的众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行政立法以其灵活、迅速的特点填补了许多立法空白,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然而在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看待并解决。

关键词立法行政立法立法质量问题与对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我国的一贯法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制建设也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对于我们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动力。

从行政法治的角度纵观我国行政立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它包括行政机关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活动之一根据《立法法》第1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具体到实践中,有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草案往往由国务院提出,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案常常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也是行政机关重要的立法活动,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前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后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并发布。

(二)行政立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

关于部门规章,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备案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行政法律制度,大家知道,2004年3月22号,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里面提出来,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成法治政府,还提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依法行政的所依之法就是由宪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支持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组成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也就是我们依法行政所依之法的基本内容。

今天我给大家介绍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介绍行政主体的法律制度,第三,介绍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第四,介绍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一)行政法的定义和特征下面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我们知道,行政法它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综合体系,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个,行政法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行政法典,和宪法、民法、刑法不一样的地方,行政法它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典,因为行政管理的活动范围非常广泛,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所以,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行政法典,这是行政法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行政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非常丰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非常复杂,所以,行政法是涉及面很广、内容非常丰富的一门法律。

第三,行政法有很强的变动性,因为行政管理活动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和行政管理活动变化相适应,所以,调整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也富于多变性。

(二)行政法的地位、构成和表现形式行政法是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大家知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文件,在我们国家,我们的法律体系是由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最成的一个综合体系,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主要七个法律部门组成,这七个法律部门就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和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门类当中,行政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行政法是由调整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相互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 事人 (二)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二) 刑事诉讼程序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一)仲裁概述 (二) 仲裁程序
思考题
• • • • 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 义。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 (四)行政责任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制度(六)民事时效制度(七)合同法律制度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三)税收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犯罪概述 (三)刑罚制度 (四)犯罪种类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程序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思考题Biblioteka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 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基本经济制度

行政法一式四份

行政法一式四份

行政法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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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行政法的概述
2.行政法的一式四份特点
3.行政法一式四份的具体内容
4.行政法一式四份的重要性和作用
5.结论
正文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规范和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具有独特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一式四份”。

行政法的一式四份特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通常涉及到四个方面的主体,分别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制度。

这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全貌。

行政法一式四份的具体内容,分别是:
1.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2.行政相对人: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行政法律制度:指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一式四份的重要性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保障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处理。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无权剥夺低学历者的平等就业权
2、政治权 利和自由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方面:政治自由
狭义: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 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个人生活有 关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
4、批评、建议、申 诉、控告、检举权 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七)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Biblioteka 2、合同的形式 3、合同的类别 4、合同的条款 5、合同的订立 6、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 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的类别
学1习、本委托课代程理的 意2义、和法方定代法理
3、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 的概念 2、民事权利 的种类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 有的具体权益。 (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继承权 (5)人身权
(五)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的概念

在效力上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订和修改的程 序上,宪法比其他 法律更为严格
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

国家性质 本
国家形式 制 度
根 本 任 务
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权利义务
现代化建设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效 力 高 于

行地

通 法 律
政 法 规
方 性 法 规
门 规 章
在制订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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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又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据法律。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

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

从性质上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的。

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

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调整范围的问题。

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

大致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

这部分法律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

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

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

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般称为部门行政法。

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

如行政立法的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

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

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

下面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分别介绍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

按照宪法,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因此,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

行政机关自己不能给自己授予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

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限。

这部分内容在行政组织法中以性质、地位、职权、职能等形式表现出来。

权力的载体是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法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次与幅度、编制与职数、活动方式;行政机关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这些都由行政组织法加以规范,以避免主观随意性。

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编制必须法定化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已经有两部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地方政府部分。

这两部法律对规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和组织,起了重要作用。

但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权不清、相互交叉冲突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部门甚至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政府职能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编制不断扩充、膨胀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等等。

说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规范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不多次求助于发动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来解决。

此次机构改革以后,成果是否能巩固并继续得到发展,是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

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党的十五大指出的方向,即把机构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

为此,加速制定、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应该是当前立法的重要课题之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了的。

首先是要完善已有的行政组织法,其中国务院组织法需要修改和充实,尤其是组织、编制部分;地方政府组织法线条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考虑仿照建国初期的办法,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以及派出机关等各级组织法。

目前在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各部门的组织简则。

50年代中期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此后即付阙如。

80年代后用三定方案代替组织法,作为过渡,也是一种办法,但不能代替组织简则,要通过制定各部门组织简则的办法来解决职权交叉冲突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等问题。

根据我国在编制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单独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主要规范两项内容:一是行政机关人员的总定员。

以改革后的编制为基础,每年由总理向全国人大报告总编制数后由全国人大决定发布,原则是总数逐年减少或持平,不能增加,由全国人大控制总数。

至于行政机关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调节,可以全国定总数,也可分中央与地方,或地方再分省定数,但总数不能超过上一年。

与此同时,属于国立的事业单位,也同样要控制总数。

事业单位仍然会有发展,但所需编制要在总定员中调节,在若干年内不能增编。

否则,只控制公务员总数就会失去意义。

二是对编制的管理,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内部调整人数时,关于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和批准的程序。

关键是论证程序。

通过程序控制编制,并规定随意扩大编制的法律责任。

从广义上说,公务员也属于行政组织的范畴。

各国对公务员的管理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1993年国务院已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我国公务员制度已试行数年,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实践也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公务员法的条件应该说已经成熟。

(二)关于行政行为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行为。

与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关的共同性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两大部分。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部委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规章是否可称为法,尚有争论。

此外,有规章制定权以外的政府和部门,还要制定很多行政规范,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行政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

一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它们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区别和关系;二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三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也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目前我们正在制定立法法,上述行政立法中的三个主要问题,都是立法法中需要解决的。

首先,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中有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即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或称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这在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宪法规定的“根据”原则,至少应该是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据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在法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再作具体化的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以内。

对规章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总之,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致。

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立法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专属立法权”。

即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

立法法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列举,其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受教育权等权利的保障。

如果要对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或不利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进行,即该项立法权只能属于法律。

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以将其中某些本应由其设定的权力授权给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行使。

如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除人身自由处罚以外的处罚设定权授权于行政法规,这属于相对保留的情况。

授予多少,其他法律规范就可以设定多少。

没有授予的,就不能设定。

例如不能将处罚、收费的设定权授予其他规范性文件。

还有一些立法设定权,如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执行权等则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机关。

这属于绝对保留的情况。

这是依法行政又一最基本的原则。

其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使行政立法充分体现民意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其中的关键在于设置听证程序。

一切与公民权利、利益有关的立法,都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

立法要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再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监督。

广义的监督包括法律解释、纠正行政立法与法律不一致,以及解决行政立法特别是规章之间的冲突等问题。

目前,行政立法与上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以及规章之间的冲突,都比较严重。

立法解释跟不上实际需要,这就需要有监督和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机构。

宪法对立法监督机构是有规定的,但实践中难于启动。

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难于启动。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是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解释法律和解决冲突的机构,二是如何启动监督的程序问题。

、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法律制度也更多。

但从公民的角度说,无非就是权利性和义务性两大类。

权利性行政行为,包括赋予公民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如许可;或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如律师资格;也可能是在公民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剥夺其某种权利,如吊销执照。

义务性行政行为主要是依法使公民承担某项义务,如纳税;或依法免除某种义务,如免税。

据此,下面介绍几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适用的法律制度。

(1)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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