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制
第10章 宋朝法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制内容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 2、慎法与重典相结合 3、义利并举,重视民商立法
二、立法活动
1、《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2、编敕与条法事类 3、编例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断例是经皇帝批准汇编的审断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机关下达的指示命令 4、特别法规,主要包括《窝藏重法》、《盗贼重法》、 《妻孥编管法》等。
三、法制内容
(一)刑事规范
1、重典惩治盗贼 2、创立折杖之法 3、沿用野蛮酷刑:刺配、凌迟 4、编管和安置
(二)民事ຫໍສະໝຸດ 范1、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取得时效是10年,土地私有首次成 为主流;动产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于阑遗物、宿藏物、 漂流物,多沿用唐律。 2、契约 (1)买卖契约,包括动产契约与不动产契约,其中不动产契约要具备 四个要素才能成立,即先问亲邻、缴纳契税、过割赋役、原主离业。 (2)典卖契约,《宋刑统· 户婚律》专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一门, 对典卖契约进行了专门的规范,主要规定一物不得两典,契约为凭,法 定赎回期限、价金交付期限、典权归属等内容。
三、法制内容
4.严格按照法律对商人征税,对非法增加商税的官员严加惩处,决不 姑息。 5.根据经济情况和当地自然灾害情况,经常给予商人临时的特定税收 减免。 2、专卖立法。 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宋朝扩大了禁榷专卖范围,涉及盐、茶、酒、矾、 香、铁、煤等多种商品,并制定有相应法规严加管制。其中盐的经销分 为“官鬻”与“通商”两种形式。前者即官营运销,由市易务专营榷卖。 后者系商贩运销,由商人向京师榷货务或指定地区折博务交纳现钱或实 物,换取领盐钞引;在产盐地凭盐钞批发食盐后,到规定地区进行贩卖。 茶及其他商品的经销大致相同。 3、货币金融法规。 宋朝货币仍以金属铸币为主,包括铜钱与铁钱两种,并依据其不同的流 通区域,将全国划分为铜钱区和铁钱区,严禁其流出境外。货币的铸造 由官府统一掌管,严禁民间私自铸钱。《宋刑统· 杂律· 私铸钱》明确规 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同条所附《刑部格敕》又加重规定: 凡私自铸钱或谋划造意、带头组织者,一律处以绞刑,并先决杖一百; 从犯或容留犯人者加役流,各先决杖六十;铸钱地邻保配徒一年,里坊 村正各决杖六十。此后,两宋政权又陆续颁行一些严禁私自铸钱或毁钱 的法律规定。(《宋史· 食货志· 钱币》)
中国法制史宋

一,民事法律 (二)契约 典卖制度 5,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不限年 典物时效. 证验显然者, 并许收赎" 岁,并许收赎".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 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 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二,主要立法
(四)编纂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 条法事类以事类(公事性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 (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 收入相关的敕, 申明等. 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淳熙条法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凡437卷.所收为南宋初年 庆元条法事类》 437卷 1127)至庆元年间(1195—1200 1200) (1127)至庆元年间(1195 1200)敕,令, 式和随敕等. 格,式和随敕等.
一,民事法律
(一)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 )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 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 ) 到进一步肯定
宋朝法律制度

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 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 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及解析
2.刺配刑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为宽宥死罪,推
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 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 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罪被 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称为 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3.凌迟刑
凌迟本意为 “缓缓的山
(2009)14.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
是错误的?( )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 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 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答案:C
(2008四川)9.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
(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谷稍 ,夺 收其 其权 精, 兵制 。其 赵 钱 普
——
(二)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三)义利并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
963年),工部尚书、 判大理寺卿窦仪等完成 《宋刑统》的编撰,太 祖诏“付大理寺刻版摹 印,颁行天下”,成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 印行的法典。
历年司考真题
(2012)16.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
“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 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 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 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 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答案:D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宋朝的法律形式

宋代法规的四种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
北宋(960~1126)和南宋(1127~1279)时期的法规。
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古代廉政知识,供您参考,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
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jūyàn)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
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
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
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
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
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
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
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
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
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
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
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

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宋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王朝,也是法制建设相对健全的时期之一。
在宋朝,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以期对宋代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宋朝的法律文书宋朝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刑文书、民文书、兵文书等,每一类文书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下面将以刑文书为例进行阐述。
1. 刑文书的格式刑文书是宋朝司法部门用于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情况的文书。
刑文书的格式包括标题、正文和日期等要素。
标题:刑文书的标题通常以“刑状”、“狱状”等词语开头,紧接着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地点和时间等信息。
正文:刑文书的正文部分详细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辩护意见、审判程序以及最终的刑罚决定等内容。
日期:刑文书的日期通常放在文末,标明了文书的制作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 刑文书的内容要求刑文书在内容方面主要要求准确详实,表达清晰。
准确详实:刑文书要准确记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等细节,同时还需准确给出证据和相关证人的证言等。
表达清晰:刑文书的表达应该简明扼要,准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以确保文书的理解和执行效果。
二、宋朝的判决案例宋朝的判决案例是司法实践中记录裁判结果的重要文书,对后世的法律实践和学习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宋代的判决案例主要以民事和刑事案例为主,下面将分别介绍。
1. 民事案例宋代的民事案例记录了各类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内容涉及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案例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与刑文书类似,但侧重于记录当事人的主张和裁判理由等。
2. 刑事案例宋代的刑事案例是对刑罚执行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被判处的刑罚等。
刑事案例的格式通常包括标题、正文和日期等要素,正文主要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等。
三、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的意义宋朝的法律文书和判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法律借鉴:法律文书和判决案例为后世的法律实践和学习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为今后的判决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1.引言1.1 概述在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涵盖了广泛的社会领域,并对当时宋朝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是该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产物,它不仅对当时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还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概述部分,我们将从整体的角度,概括地介绍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情况。
首先,我们将简要介绍宋代民事法规的制定背景,包括当时的社会形势和政治状况。
其次,我们将探讨该时期民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过程,揭示其在制定目标、议程和实施方面的特点和变化。
最后,我们将对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通过对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进行综合性的概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时期民事法规制度的演变过程,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动力,从而进一步认识宋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律文化发展。
同时,通过对宋代民事法规发展的深入研究,我们也可以从中获得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和借鉴,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通常用于介绍整篇文章的总体结构安排,下面是可能的内容: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以清晰地探讨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具体结构如下:1. 引言引言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整个文章的背景和概述。
首先,我们将概述宋代民事法规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同时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
接着,我们将详细解释本文的结构和目的,以便读者了解接下来的内容安排。
2. 正文正文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来探讨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第一部分将着重介绍宋代民事法规的背景,包括社会经济状况、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等。
我们将深入了解宋代时期的社会背景,以便更好地理解民事法规发展的动因。
第二部分将集中讨论宋代民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我们将详细描述宋代政府在发展民事法规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法律条文的内容和修订的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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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敕代律神宗时∶“凡律源自不载者,一断以敕”--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
立法概况
三、编例 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3)“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三)死刑 --绞、斩、凌迟
元、明、清相沿 --决重杖一顿处死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宋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宋朝刑事、民事法制 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宋朝的法律体系、民事 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立法概况
二、编敕 敕: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
和事所发布 编敕:对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
编在一起,颁行天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 用性的法律形式
--神宗时以敕代律,形成“敕、令、格、式”的 新体系
立法概况
二、编敕
--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除诗赋外,进士科增经义 等内容
行政法制
四、官吏考课 1.考课机构
--审官院:负责京朝官的考课 --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
2.考课的方法 --磨勘制
即磨勘转官,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
--历纸制
类似于考勤,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 员
行政法制
立法概况
四、条法事类
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
--宋孝宗淳熙八年颁行《淳熙条法事类》,为宋代 第一部“条法事类”体例的综合法典
--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原有80卷,残存48 卷,共16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制
一、中央: “二府三司” 1.“二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 --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二)刺配
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施 --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宽恕死罪之刑 《宋史·刑法志》∶“配法日多,犯者日众,黥配 之人,所至充斥”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二)刺配 --刺配刑执行复杂: 1.杖责有数量之差和脊杖、臀杖之别 2.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 3.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所有的敕、令、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字, 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
--新增“臣等起请”32条 “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 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 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这些新增条款, 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
--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
五、监察机构 1.中央
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设台院、察院和殿院 --代君主监察百官
2.地方
路:监司 州:通判 沿边和战事地区:走马承受 --监司出巡和失察受罚制度 --尚书省监察御史,御史台监察地方监司官,监司监 察走马承受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刑事法制
一、重典惩治贼盗
--《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
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地,在 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
--《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
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军
刑事法制
一、重典惩治贼盗
--《宋刑统》敕文: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 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其 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 --《宋刑统》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 文:“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 集众决杀。”
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
--科举 选官正途
--恩荫 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
任官 --捐纳
富家子弟出资买官
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 --科举 与唐朝相比:
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试者的出身,僧道 亦可科举
第二,宋英宗定“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
第三,“糊名(弥封)”“誊录”“回避”等考制
• 本章教学难点:宋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 发展变化。
第一节 立法活动
法制思想的变化
--君主集权 --崇文抑武 --义利并重 --慎法慎刑
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 --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
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条 --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同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以笞、杖、徒、流、死为常刑 --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一)折杖法 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 --除死刑外,均可用决杖替代 --折杖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
刑事法制
二、刑罚制度 (一)折杖法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
1.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 八,放;笞二十、十,决臀杖七,放。 2.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 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 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3.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 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 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4.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 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 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2.“三司”: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
和户部司统合管理,称为“三司”
--强化中央集权
行政法制
二、地方行政 1. 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级机构)、县
--知州由中央派文官出任 --通判,可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 --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
2. 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 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 “四司”(帅司、漕司、宪司、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