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政策优惠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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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养老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单来了!

湖北对养老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单来了!

湖北对养老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单来了!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根据《意见》要求,省民政厅对湖北现有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目录1.湖北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2.湖北省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政策3.湖北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4.湖北省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5.湖北省养老服务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湖北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6政策依据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7〕22号)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83号)5.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53号)6.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单位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2具体政策L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各市州县要根据国家和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与本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市州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方案文件

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方案文件

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方案文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方案文件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服务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尊严,提高养老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本方案特制定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二、政策目标1. 提供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一定的补贴;2.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改善设施,提升服务质量;3. 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补贴和支持。

三、政策内容1. 养老服务机构补贴(1)按照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所需的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标准,确定补贴额度;(2)补贴资金将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发放;(3)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可以用于改善设施、培训人员、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

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1)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基金,用于资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资助时,需提供相应的服务计划和预算,并通过审核后获得资助;(3)资助可包括服务人员的培训、提供照料和护理服务的设备采购等。

3. 资金来源(1)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将通过财政预算进行拨付;(2)各级政府应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和需求情况,合理调配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4. 宣传与培训(1)宣传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对政策的知晓度;(2)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保障措施1. 建立监督机制(1)建立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合规和效果;(2)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加强政策宣传(1)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和资助机制,提高老年人和公众对政策的认识和了解;(2)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预期效果1. 提高养老服务质量通过提供补贴资金以及改善设施、培训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养老服务质量将得到提高,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

2013-2015中国养老产业政策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号)2013.7.1日生效国务院及各部委1、[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2014.5.8发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9.10发3、[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9.28发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5、[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文件号)6、[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12/13)7、[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2013/12/27)8、[卫计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9、[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商资函〔2013〕67号)10、[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部令第48号和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811、[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1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13、[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5/28)14、[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01/26)15、[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4/01/28)16、[国土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04/17)17、[民政部]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工程的通知(2014/06/20)18、[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含清单)(2014/07/30)19、[民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2014/12/8)20、[住建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07/08)21、[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的公告22、[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2014/09/12)23、[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14/06/16)24、[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12/2)25、[教育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6、[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7、[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28、[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29、[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3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1、[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32、[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33、[国家新闻出版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公布首届向全国老年人推荐优秀出版物的通知(新广出函〔2014〕313号)34、[卫计委]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35、[卫计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36、[卫计委]关于印发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885号)37、[卫计委]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8、[人社部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39、[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40、[商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1号)41、[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25日发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321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光荣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124号)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的批复(沪府〔2014〕73号) [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沪老龄办发〔2013〕19号)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市民政局]关于出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3〕35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规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沪民福发〔2014〕27号)[市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4〕13号) [市老龄办等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 [市城乡建设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沪建交[2013]1370号) 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市民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民福〔2014〕88号)市[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4]20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5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4〕23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3〕24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申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补充通知(鲁民〔2013〕68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3〕84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2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省物价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 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政发〔2014〕39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21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24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8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9/29)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9/2)[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发〔2014〕57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社福[2013]345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建标([2014]23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省人民政府]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4〕9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新疆[新疆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4〕438号)[省民政厅等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民福〔2014〕186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省人民政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198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省国土资源厅等联合发布]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13〕31号)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4号)[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市养老机构设施布局规划意见的公告(2013/3/29)[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2014/8/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4/6/26)[省人大常委会]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2014/5/30)。

居家养老政策文件

居家养老政策文件

居家养老政策文件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居家养老政策越来越受到重视。

下面是与居家养老相关的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提出,应当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扶持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监管机制。

2.《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该文件强调,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估,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关于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提出,应当加强对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和帮助,推广并完善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的模式和机制,拓展老年人健康照护服务的覆盖面和深度。

4.《关于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文件强调,应当发展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加强对养老服务的质量监管和评估,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5.《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提出,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居家养老和护理的人员提供保障和支持,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和完善。

北京居家养老补贴标准

北京居家养老补贴标准

北京居家养老补贴标准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居家养老政策,其中包括了居家养老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补贴是针对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以下是北京居家养老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补贴对象。

1. 年龄要求,享受居家养老补贴的老年人年龄需满60周岁及以上;2. 户籍要求,老年人需具有北京市户籍或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3. 生活状况要求,老年人需居住在家庭,不能在养老机构居住。

二、补贴标准。

1. 生活补贴,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和收入水平,提供不同程度的生活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2. 医疗补贴,针对老年人的医疗支出,提供一定比例的医疗补贴,帮助其支付医疗费用;3. 服务补贴,老年人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健康咨询等服务。

三、申请流程。

1. 提供相关证明,老年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2. 填写申请表,填写《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3. 审核通过,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老年人即可享受居家养老补贴。

四、注意事项。

1. 定期复核,老年人需定期进行居家养老补贴的资格复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 不得转借转贷,老年人不得将居家养老补贴资金转借、转贷他人;3. 不得挪用资金,老年人不得将居家养老补贴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资格。

北京居家养老补贴标准的出台,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福利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享受晚年生活。

希望老年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积极申请居家养老补贴,提高生活质量,过上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社会养老服务。

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开展服务所配置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坚持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三)统筹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四)统筹协调、组织建设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定期对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费;(六)完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七)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九)上级民政部门明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等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养老相关政策汇总

中国养老相关政策汇总

中国养老相关政策汇总养老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养老制度和政策,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以下是中国养老相关政策的汇总:1.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该制度包括个人缴费和国家补贴,参保人员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调整:中国政府定期对养老金进行调整,以适应通胀和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规定,养老金每年都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社会救助政策:除了养老保险制度,中国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以帮助贫困老年人。

这包括提供经济援助、医疗保障、住房救助等,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养老院建设:中国政府鼓励私营和非营利机构建设养老院,以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

政府为养老院提供经济支持和优惠政策,以提高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5.家庭照顾津贴:中国政府为有经济困难的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家庭照顾津贴。

这个津贴是为了鼓励家庭成员照顾年迈的父母,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和照顾压力。

6.子女探望制度: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规定子女有探望父母的义务。

如果子女长期不探望父母,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子女履行探望义务。

7.养老人员就业政策: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业。

一些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设立了老年人就业专岗,为老年人提供就业机会。

8.老年人优待政策:中国政府为老年人提供一系列优待政策,包括减免交通费用、购买折扣、优先购票等。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总结起来,中国养老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调整、社会救助政策、养老院建设、家庭照顾津贴、子女探望制度、养老人员就业政策和老年人优待政策等。

这些政策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提高其生活质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会的养老压力。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制度和政策,以应对养老问题的挑战。

杭州居家养老住房补贴800

杭州居家养老住房补贴800

杭州居家养老住房补贴800
摘要:
1.杭州推出居家养老住房补贴政策
2.补贴对象和标准
3.补贴政策的意义和目的
4.居民反响和政策实施效果
正文:
杭州作为我国人口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城市之一,一直在探索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

近日,杭州市政府宣布推出一项针对居家养老的住房补贴政策,旨在进一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根据政策规定,此次补贴的对象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年满60 周岁的老年人,根据年龄、家庭经济状况、住房条件等因素,分为三档进行补贴。

其中,60-79 岁的老年人每月可获得800 元的补贴,80-89 岁的老年人每月可获得1200 元的补贴,90 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可获得1500 元的补贴。

此次居家养老住房补贴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杭州市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改革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这不仅有助于缓解老年人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活力,推动养老产业的发展。

对于这一政策,杭州市的居民纷纷表示欢迎和支持。

许多老年人表示,补贴政策让他们感受到了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关爱,也让他们更有信心在家养老。

此外,政策还吸引了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来,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加丰富和多样的养老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居家养老住房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显著。

据杭州市民政局数据显示,政策实施短短一个月内,已有近万名老年人享受到了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

这充分证明了政策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总之,杭州市推出的居家养老住房补贴政策是一项利民、便民、惠民的好政策,对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推动养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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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惠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宁政发〔2014〕216
已建成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
达到标准的,各区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搬离的养老机构应就近提供相近建筑面积的房屋帮助其继续经营。

养老服务设施严禁挤占、侵占和改作他用。

社区无偿提供40%以上办公服务用房用于养老服务。

2、医养融合服务宁政发〔2014〕216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
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应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为社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体检、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为老人就医提供方便。

3、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宁政发〔2014〕216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适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4、面向老人的补贴宁政发〔2014〕216
高龄补贴: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全市基本统一
服务补贴:主要面向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经济困难(支出
性贫困)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计生特扶老人、百岁老人(以下简称“五类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当其由居家转入机构养老时,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可转介充抵。

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政府全额托底;同时,对低保对象中的“双失”(失
能、失智)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要在低保金、护理补贴等基础上,由政府再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5∶5分担。

为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五类老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经费由区级财政承
担。

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和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5、面向养老服务组织的补贴
由专业组织运营的市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根据其服务规模、社会影响和
老人满意度进行年终考核,择优给予奖励。

宁政发〔2014〕216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建设标准,由专业社会组织运营并通过AAA级及以上考核验
收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补贴3万元。

玄民〔2014〕10号
各级财政应当保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的培训、评估、管理等工作经费,并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宁政规字〔2013〕20号
6、面向养老从业人员的补贴宁政发〔2014〕216
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申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税费优惠政策宁政发〔2014〕216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按国家
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对养老服务定点企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服务。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
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8、居家照护经费玄民〔2014〕10号
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按照300元/月、400元/月标准享受居家照护服务,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通过助老服务券(卡)的形式按月结算。

9、紧急呼叫终端安装费和使用费玄民〔2014〕10号
费用标准:安装费20元/部,固定终端月租费20元/月、移动终端月租费30元/月,费用标准根据市场价格适时调整。

筹资渠道:经评估确定为自理登记的老人根据本人意愿安装和使用,个人按照核定标准的20%支付月使用经费,其余经费由政府财政补贴;半失能、失能登记的老人安装费和使用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10、以奖带补玄民〔2014〕10号
鼓励开展居家养老“五助”服务,由专业组织运营助医、助浴、助急、助餐等服务并经专业评
估机构年中评估达到AA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相当于AAA级标准及以上的,根据其服务规模、社会影响和老年人的满意度,择优给予2—5万元的运营补贴。

鼓励连锁经营,总部设在我区,并有3个及3个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站点不在同一社区),增加2万元奖励。

11、引导养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苏政发〔2014〕39号
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创建“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

被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宁政规字〔2013〕20号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运作机制,鼓励社会人员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开展志愿服务,预存养老服务时间。

“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加强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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