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处理办法(1)

合集下载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调查与思考作者:施玲来源:《中国卫生产业》2017年第07期[摘要] 该院在全院医、护、技、行政各科室发放“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工作问卷调查表”共200张,收回196份;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该院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进行了原因分析,结合分析结果就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当前状况,提出了适合该院现状的整改措施和治理对策。

[关键词]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7)03(a)-0182-02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其中的重要内容[1]。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重塑医疗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形象,维护医学圣洁,密切医患关系,推进惩治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如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整顿医药购销秩序,降低虚高药价,优化医疗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强力推进卫生行业廉政建设,各地各部门都在进行积极探索。

一直以来,该院始终贯彻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工作重点。

今年3月份,该院面向全院职工进行了“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工作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表200份,收回196份,其中医生77份、护士51份、行政管理23份、医技科室45份。

现结合该次调查问卷情况就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谈如下粗浅认识。

1 医院医药购销工作现状医院2015年全年用药总额约8 000余万元,90%以上都是通过集中招标采购。

从总体情况来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和经销商资质齐全,手续合法;药品购销渠道正规、制度健全、各项程序符合规范;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能够自觉维护职业道德。

但从实际情况看,尽管医院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方面下了大气力、真功夫,但是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客观存在是个不争的事实,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难点在于“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思想顾虑多”[2]。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皖卫计[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卫计[2008]6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管)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

治理医疗商业贿赂应从源头抓起

治理医疗商业贿赂应从源头抓起
( 上接 1 9页 )
结构 。 很多医务人 员存在失衡、 补偿、 从众、 比和侥幸 心理。 攀 对收受 商业贿赂没有犯罪感和歉疚感。从医疗行业本身 的特点看 , 由于 医 疗行 为的专业性极强 , 诊疗活动 中 , 在 医生和 患者 之间存在若严 重 的信 息 不对 称 现 象 ,医 生 对 诊 疗 措 施 的选 择拥 有 绝 对 的 控 制 权 , 因 此, 药商为 了推销药品 , 自然要在医生身上做 文章 , 这就为医疗商业 贿赂 提供 了滋 生 的条 件 。 同时 , 有效 监 督 制 度 的缺 失则 导致 了 医疗 商业 贿 赂 的泛 滥 。 有鉴于此 , 治理 医疗商业贿赂必须立足于制度建设。首先 , 要完
维普资讯 ຫໍສະໝຸດ i 煎 管理科 学 治 理 医疗 商 业 贿赂 应 从 源 头 抓 起
任 成 印 吴艳 霞 ( 河 1 北经贸大学; 燕赵都市报) . 2 .
本 文 系河 北 省 哲 学社 会 科学 规 划 研 究 项 目 ( 0 6 2 1 ) 2 0 0 0 3 阶段 性 成 果
生 的 处 方 收 费 和 个 人提 成 、 金 连 结 起来 的机 制 就 应 运 而 生 。 医 院 奖
党的十七大将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 提高全 民健康水平作为 和 医 生 的 双 重逐 利 倾 向 给 药商 的商 业 贿 赂 提供 了 适 宜 的生 存 环 境 。 社会建设的重要 内容。而 医疗领域的商业 贿赂 行为, 加重 了群众的 从文化根源上看 , 商业贿赂 已成 为市场潜规则 , 潜规则 的形成在 客 医疗 负担 , 败坏了卫 生行业和 医务人员 的形象 , 加剧 了医患矛盾 , 已 观上表现为交 易者 已经结成稳定的利益联 盟,在其 内部无人愿意、 成 为国家治理 的重点领域。《 中共 中央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 也没有 勇气打破 , 而外部的人因交易的隐蔽性亦无力打破。因此 , 潜 展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规则往往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 尽管其具 有非正义性 , 但治理起来却 五大重点治理 谢芘一。 截至 目前 , 治理工作 已经取得 了重大进展 , 但 异 常艰 难 。潜 规 则 的 形成 在 主 观 上 表 现 为交 易 者 已形成 稳 定 的 心理 是, 我们也 必须清醒地认 识到医疗商业贿赂并 没有被根 除 , 要巩 固 现有的治理成果 , 就必须从源头抓起 , 建立一套完善 的法律制度 。 医疗 商 业 贿 赂 现 象 的 产 生 有 其 深刻 的经 济 根 源 、 制度 根 源和 文 化根 源, 也和 医疗行业本身 的特点具有密切关系。从经济根源上看 , 由 于 我 国 在 药 品 生 产 、 营 企 业 的准 入 上 把 关 不 严 , 层 次 重 复 建 经 低 设 严 重 , 致 企 业数 量 大规 模 扩 张 。很 多 企 业 的 产 品缺 乏质 量 和 价 导 格优势 , 了生存 , 为 往往凭籍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占领市场。 从制度根源上看 , 改革开 放 以来 , 中国的 医疗卫 生体 制发生 了很 大 变化, 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进展 , 但暴露的问题 更为严重。主要体现 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走 向是 商业化、 场化 , 市 而该走 向违背 了医疗 卫生事业发展 的基本规律。现行“ 医药合一、 以药养 医” 的体 制使得医院产生 了通过销售药 品获取利润的利益驱动 , 是 , 医 于 将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6篇(完整版)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6篇(完整版)

2024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执行翁众《全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要求,坚决抵制医药领域腐败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和医德医风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动行业作风建设,认真贯彻☆☆市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制定的《全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县卫健委《关于加强全县卫生健康行业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把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针对当前卫生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查纠“九不准”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进一步提高全院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依法执业意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医院规范化管理和行业作风建设,维护患者的切身利益,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各级领导部门的决策部署,把上级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创造性地予以落实。

全院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强化工作责任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升患者满意度。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全面做好行风建设工作,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医院成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院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党支部办公室、财务科、门诊部、人事科、绩效办、回访办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纠风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究我院纠风工作的形势任务,就纠风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开展全院职工的医德医风教育,对各部门各科室行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

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

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

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问题时,应当 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第八条
01
时间节点。在全省卫生 计生系统“严肃行业纪 律· 预防职务犯罪”专项 活动结束前(2017年11 月30日)发生的商业贿 赂行为,已主动上缴商 业贿赂款物的,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理;专项 活动结束前未主动上缴 或专项活动后发生的商 业贿赂行为,依规依纪 从重或加重处理,专项 活动后新发生的商业贿 赂行为,一律依规依纪 严肃处理;
Thank You!
第七条
03
发生重大商业贿赂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案值较大、涉及 人员(科室)较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指导、督促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驻单位调 查,取消被处理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等级医 院评审重要内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负责人、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负责人 约谈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受理部门和办公地点,多渠道、多途径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医疗卫生机 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调查核实。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本单位应当依 法督促其上交非法所得,并根据数额、情节、时间节点、认错态度、悔 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六条
01
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 计3000元以下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 教育、通报、取消当 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 聘资格、扣发绩效工 资等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暂停3-6个月的执 业活动等处分;情节 轻微、有悔改表现且 主动退款的,可免予 处分,但应当取消当 年评先评优资格;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2023医院医药购销中不正当利益问题集中整治方案(最新版)

2023医院医药购销中不正当利益问题集中整治方案(最新版)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销售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过程中采用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以“回扣”或假借“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 “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四)擅自使用医疗机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 等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医疗机构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整治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坚持所长亲自抓,分管人员具体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分工,细化整治措施,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推进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县各级行政部门关于行业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医院的行风建设计划,建立和完善行风管理制度。
2.研究部署全院.不定期开展全院职工的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服务作风,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素养。
4.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行业纪律,定期抽查各部门、各科室行风建设工作,建立收费监督体系。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
要建立案件台账,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严打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凡涉及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一律从严从快查处;切实做到有案必查,实现“三个一批”:严厉打击一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处理一批不规范经营企业。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群众健康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全省医疗卫生行业行风根本好转,进一步巩固“严肃行业纪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成果。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
为。

(一)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务活动中索取、收受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的利益;
(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购销活动中索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提供的免费旅游;
(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务活动中索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检查等)提成费、处方费、科研协作费、推介费以及所谓的各种“回扣”等;
(四)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五)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等礼金,转诊病人收取医疗卫生机构“介绍费”等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其他行为,参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部门职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本地区医疗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

涉及重大事项、跨市跨区域的,由省级卫生计生
部门统筹协调、指定管辖和督办。

医疗卫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商业贿赂问题查处和上报工作,医务、药剂、财务、设备、审计部门等密切配合。

第五条(举报受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办公地点和受理部门,多渠道、多途径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登记并调查核实。

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对单位、科室的处理)
1.医疗卫生机构或科室等单位发生商业贿赂,或科室、治疗组私下收取贿赂设置小金库,情节较轻,处理及时,没有产生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同时,视情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2.医疗卫生机构或科室等单位发生商业贿赂,或科室、治疗组私下收取贿赂设置小金库,情节较重,私分各种回扣、提成、贿赂款物不及时上缴,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调查组进驻单位开展调查,情况查实的,取消单位被处理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

同时,视情节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相关情况由主管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省级卫生计生委部门
视情进行全省通报。

3. 医疗卫生机构或科室等单位发生重大商业贿赂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案值较大、涉及人数(科室)较多、社会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所在卫生计生部门进驻单位调查,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取消单位被处理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同时,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省纪委驻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组负责人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相关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4.对行贿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采购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应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相关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5.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调动的,调入单位应先行征求调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拟调动人员的党风廉洁意见,调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如实出具有关回复。

无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函或回函中反映存在党风廉洁方面问题的,一律不得调动。

第七条(对个人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因收受商业贿赂,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单位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商业贿赂的数额、情节、时间节点、认错态度、职务职级等,给予以下处理:
1.商业贿赂价值1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理,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且主动退款的,可免予处分。

2.商业贿赂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全院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或警告、记过等处理,暂停3-6个月处方权。

3.商业贿赂价值3000元(含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全院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理,暂停6个月-1年处方权。

涉及医师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1年时间的执业活动。

4.商业贿赂价值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全院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理,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按程序作出开除、解聘处分,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医师证书。

相关情况按层级管理原则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全省通报。

5.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因商业贿赂行为触犯有
关法律的,应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医师证书,并在全省通报。

6. 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理的,自处理之日起推迟3年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已取得职称的给予缓聘、低聘处理。

7.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涉及所列1、2、3、4情形的,由主管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涉及第4种情形的一律先免职,再进行处理。

8.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理的,应根据党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9.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不论情节轻重,当年医德医风考核均评为不合格,记入本人医德医风考核档案。

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处理结论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10.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被调查处理期间一律不得调动。

第八条(处理考量因素)
1.时间节点。

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严肃行业纪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结束前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已主动上缴商业贿赂款物的,可以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专项活动期间未主动上缴的
和专项活动之后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一律严格依规依纪处理。

2.行为性质及认错态度。

收受商业贿赂,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收受商业贿赂后,有悔改认识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主动索取商业贿赂性质恶劣和收受商业贿赂不配合调查、态度不好的,一律严格依规依纪处理。

3.行为主体。

在医疗机构任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诊疗组组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一律严格依规依纪处理。

第九条(监督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贿赂查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上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业贿赂查处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主体责任。

省属医疗机构商业贿赂查处情况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在每季度末10日内,各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层级管理逐级上报商业贿赂查处情况,发生重大问题要在24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本处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