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职工交纳医保政策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个人账户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然而,当前个人账户功能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话题。
国内外学者就个人账户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进行了广泛探讨。
然而,已有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分析,鲜有实证研究对个人账户功能的优化提供有力支持。
现有研究多从政策层面出发,针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但往往忽视了职工的需求和行为特征对个人账户功能的影响。
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和统计数据,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进行分析。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职工对个人账户功能的认知和使用情况;通过访谈法深入了解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梳理相关研究成果,为优化个人账户功能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闲置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个人账户划入方式不合理,导致部分职工医疗负担加重;三是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较窄,难以满足职工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安徽省各市医保政策总结

安徽省各市医保政策总结一、基本医保政策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各市都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体系。
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和单位医保费用,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得到一定程度的费用报销。
二、医保支付方式的变化一些市级医保部门开始尝试改变医保支付方式,推行按病种付费,即将医疗服务按照病种进行分类,并给予相应的报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特殊群体医保政策一些市级医保部门针对特殊群体制定了特殊的医保政策。
比如,对参保人员高龄、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况给予额外的保障,提高报销比例;对低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四、医保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一些市级医保部门积极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
比如,推行社保卡和电子病历的联网使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保部门进行信息互通。
五、跨省医疗费用报销一些市级医保部门与其他省份的医保部门签订了协议,实现了跨省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和报销。
这方便了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的费用报销,提高了医疗服务的便利性。
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市都建立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和收费标准等,才能被医保部门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医保部门签订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直接结算费用。
总之,安徽省各市的医保政策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不断的和创新,各市医保部门致力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咸政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二)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三)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四)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按照本办法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

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年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XX]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年7月28日—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纳数额=(年度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五、征缴程序:年度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
7月28日—8月28日。
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
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缴纳期。
9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
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9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复核后请于10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白山政办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3〕20号市直有关部门:《白山市市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6日白山市市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规定为切实保障白山市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加强医疗费用管理,结合白山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对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用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用标准暂定每人每年8000元,由市财政拨付到市医保局。
此项资金如出现合理性透支,由市财政补足;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从残疾军人的医疗统筹费用中每人每年划出4000元作为门诊医疗费用,并在市中心医院为残疾军人设立门诊个人账户,实行记账管理。
年终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其50%以现金的方式奖励个人,50%进统筹账户。
年度内超出4000元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所发生费用的票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到市医保局进行核销。
四、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用中剩余4000元的使用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费;二是支付残疾军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正常核销后,符合最新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三项目录)规定的未核销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白山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费。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览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解读一、缴费范围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政府补助不少于610元。
资助对象及标准如下:1、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
2、其他特殊人群的缴费标准特别强调:享受100%补助的由政府全额代缴参保,享受定额补助的只需要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即参保生效。
三、缴费时间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为了避免年底缴费人员过多拥堵、确保您的待遇衔接,建议最好提前在11月底前完成缴费。
四、参保可享受的待遇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住院报销、大病保险报销、特殊慢性病报销、医疗救助和依申请医疗救助。
具体如下:(一)门诊统筹报销(300元/年)(二)住院报销(三)大病保险报销(四)医疗救助政策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具体如下表: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疾病的防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累计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五)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
2023医保缴费标准怎么样的答:(一)城乡居民医保据国家医保局2023年度发布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个人年缴纳350元,国家、省、市年度每人补贴免缴610元。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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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交纳医保政策
残疾人医保与健全人一致,但有相应的补贴。
持有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予以免缴。
持有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办理补缴手续时,其补缴基数按上年省平工资的60%确定,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为2038元(一般人员的标准为3396元)。
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目前尚与健全人的报
销比例一致,但相应的对城镇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予以了一定补贴。
医疗保险并不是全部都可以报销,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并且有最高支
付限额。
个人负担部分包括:
(1)普通门(急)诊费用;
(2)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3)住院(门诊规定病种)部分费用也要自付。
提高报销额度也是兰州市城关区医保局针对残疾人推出的新政策之一,结合以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报销额度、提高报销比例、扩大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等措施。
特殊疾病病种报销范围由原来的6个病种扩大到10个病种,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12万元。
残疾人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住院医疗费统筹报销比例提高20%。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
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