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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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通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从而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使执法力度弱化的后果严重。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浅析我国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闫彦钊石小亮摘要:税务执法通过征纳税收方式将税法规范进行落实,是实现税法实效性有力的手段。

依法治税关键是执法,税务执法是税法目标实现的根本保证。

本文首先提出当前我国税务执法运行机制比较完善的现状,接着提出其还存在着缺位、错位与越位等问题,最后对于税务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这对以后税务执法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税务执法;税法规范;问题及对策有效行政执法对于推进国家法治进程意义重大,而其中税务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亦是如此。

税务执法区别于税收执法,税收执法指针对税收收入本身进行税款征收,而税务执法不仅仅针对于此,还包括税务登记、检查、行政复议、税源、发票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等,所以税务执法包含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通过征纳税收方式将税法规范进行落实,是实现税法实效性有力的手段。

可以看出依法治税,重点是执法,在我国整个税收法治建设中,税务执法意义重大。

对于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指导意义。

一、我国税务执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税务执法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如在执法依据上,我国是以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执法核心依据;在税务执法主体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执法主体;在税务执法手段上,主要是以现代计算机系统网络为依托,以优化申报纳税服务为基础,集中对税收进行征集,重点部分进行核查,实现税收的征、管、查各个阶段行为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对于偷税、逃税与骗税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税务执法监督上,要真正保证税务执法的规范、高效运行,切实严格遵守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责任制度等,克服以往税务执法的“无责任行政”等观念;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上,我国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权利有义务进行保障,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之后在2000年我国又颁行实施了《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这次对于税务行政处罚作了严格意义上的程序限制,紧接着在2001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征收管理法对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类型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也特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其具有应尽的保障义务。

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

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

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当前中国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和优化建议姓名:安海燕学号:201005000770 摘要:本文立足于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够合理,税制结构失衡,税收立法严重滞后,税制制约经济和税制空白等几个主要问题,并从税制长远发展的战略角度,提出进一步优化和改革我国税制的建议:合理调整税负,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主要税种等。

关键词:税制结构经济税收负担公平效率我国现行税制框架和基本内容是在1994年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还有一些是基于20世纪80年代,甚至是50年代设计的,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税中有些方面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和社会状况,为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高效增长,避免与税制与经济相博弈,更好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急对现行税制进行改进和完善。

经济决定税收,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经济增长决定税收增长。

税收又对经济结构有反作用,税收制度建设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当税收制度建设顺应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时,税收制度就能够促进经济结构的巩固与发展,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税收制度不符合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的需要时,就会阻碍经济结构的巩固与发展,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增长。

针对当前中国经济问题中的产业结构总体格局不合理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行业集中度普遍过低、消费结构的矛盾等问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有:(一)税负水平不合理。

2010年,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

虽然中国许多专家都指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有些夸大,但有研究显示,从1994-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从16%提高至30%,该数据尽管未能得到官方的证实,但税收收入连年超过GDP增长,使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增加。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

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化暴露出一些问题。

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

(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

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的通知。

(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

税收立法权过多依赖行政执法部门,使得行政机关由“法律执和行”过多地转向“法律制定”,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

(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

依纳税主体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立法,如同为使用车船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

(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

(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档。

宪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规定,只是税收征管法弥补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缺陷,而对于公平税负、不实行区别对待,宪法和税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差异。

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生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

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欠缺与完善作者:谢甜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中下旬刊》 2016年第3期谢甜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1191摘要在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便是税收法定原则,不仅如此,它更是我国现代国家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

可是,我国目前的税法中,还没有真正的制定税收法定原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现在税收立法工作,在这个一直在呼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社会,我们一定要完全意识到税收在执法、立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必须在很大程度上真正贯彻执行税收法定的原则,利用切实可用的方法来充实我国的税法。

本文就将根据我国目前税法中,税收原则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通则法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 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

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

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

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1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我们所说的“税收法定原则”实际上就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税法当做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收的要素,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可以得到确定,只能是法律出了相关的制度,在征税主体才可以做到征税、减税。

这样做最主要是起到了能够保证居民生活稳定的作用,进而可以使公民的财产不受到侵犯。

论我国税收立法的宪法学分析

论我国税收立法的宪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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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虽然在很 大 而大多数国家将税 收法定的条款作为熏要条款列入 政机关征税的权力。我国现行< 但这仅是专门法的保护 , 而 宪法之中。例如法 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征税必须 以 程度上维护 了纳税人 的权利,
其立法层次低 。 法律效力具有极大局 限 法律规定 ”又如 E本宪法第八十 四条规定“ 。 l 新课租税 , 不是宪法 的认可 , 或
与社会实体性要素 . 是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的必备要 财产权利。 目前我国现行宪法 中并没有直接规定税 收法 件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指其基本 内容都 由法 律规定 , 定主义原则。相反我国税法中还存在许多与税收法 定主 实
施细则等行政解 释仅仅是个补充 与 此相关 , 以行政 立 义相悖 的地方 , 如税法解 释严重扩大化 , 权解 释 。 越 随意
【 关键词】 税收; 宪法; 税收法定 【 中圈分类号I eS D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62 0220 )2 0 3 — 2 -17 —11 ( 60 — 06 0 0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确定国家权力与公 民权 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 的情况。 不能作一般的、 没有限制 利的边界。税收是国家利用其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强行参 的委托 . 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性 的否定 。 第二.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 观干预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 对纳税人 的生产经营活动和 求 . 课税要索及其密切相关的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作 国家 的经济发展与政 治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宪法 出专门规定 , 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 。 以避免歧义。因为如 那 是税收法律的渊源 。 了更好 的完善税收制度 . 为 推动经济 果税收法律 中对课税要素 的规定不 明确 . 么就会造成 与社会的发展 . 从宪法的角度来讨 论税收法定的问题是 对税务行政机关 的一般性 、 空白性的授权或委托 , 致使征 十分必要的。 税机关在征税过程 中享有 较大的 自由裁 量权 . 公共 造成 税收法定主义的含义及主蒌内窖 权力的滥用 。因此课税 的要素必须明确并且税收法律的 以避免概 念 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与法制在税法 中的体现 . 对于 解释权要 由法律规定 的有权机关专 门行使 。 保 障人权 . 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 促进社会经济 的不明确。 的发展具 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在学术界税收法定主义 . 第三, 程序法定原则 。它是指税收征收主体、 纳税主 体的权力、 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必须由法律的明 有的称之为税收法律主义 、 税捐法定主义 、 税收法定 主义 且双方必 须依据税 收法定 程序征纳税款 。如新 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等等 。尽管说法不一致 , 但基本都 文规定 , 表达了无承诺不课税 , 法无 明文规定 不征税 的含义 。税 税种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律 的程序对税收构成的要索做 出 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国家进行税收立法 的最高原则 。它 明确的规定 。此外对于税收中发生的纠纷也必须通过法 的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 的权利义务必须 由法律加 以规 定 的程序加 以解决 。 不允许征纳双方 自行 达成 协议排除 定, 税法 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 由法律予 以明确 税收强行法的适用。 规定 ; 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 没有 二 我国税收立宪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法律的规定 , 何 主体 不得 征税 和减免 征 收 ( 任 张守 文 . ( 确定税收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 主义和税 收法 一) 20 ) 0 1 。其主要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 定主义通常被认为现代法治两大中枢。罪行法定主义主 第一 ,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课 税要素是税法构成要 要是保障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税收法定 主义 则保障公 民的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立法则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

部分重要税种的立法层次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法律层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方面的自主权相对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税收调节的能力,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税收法律内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内容显得滞后。

一些税收规定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税收规范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和实现公平税负。

(四)税收立法程序不够民主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主性不足。

纳税人作为税收的承担者,在税收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这可能导致税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税收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议。

这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创新方向(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加快推进重要税种的立法工作,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形成完整、统一、协调的税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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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法所 吸纳。

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全面体现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税收 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法律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 现实意义。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思 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其起始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当时,伴随着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 个人权利的制约。

在 1215 年着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 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

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 1。

1689 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为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 者,皆当非法。

2 从而确立了课税的立法权为议会专属。

1764---1765 年, 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率先做出决议对人民课税依 人民自身所为或他们的代表所为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保障,唯有人民代 表才知道人民能负担何种租税,何种征税方法最易为人民接受。

此即为无代表则无课税原则 3。

1787 年的美国宪法全面贯彻了这一决定, 国家租税的赋课征收权作为 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

法国于 1789 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 14 条明确宣布所有 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代表来调查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表示同意,有权监 视其用途及规定税额、税源、征收方式和期间。

4 以宪法的形式把赋课及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了人民及其代表。

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 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

如日本宪法规定课征新税或变更现行的税收,必须依法律或依法律确 定的条件。

5 比利时宪法规定一切租税都依照法律征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外,不得向公民征收国税、省税和市人镇税以外的一切杂税。

6 作为现代各国税法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 含义可概括为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定; 没有法律依据, 国家不能征税, 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该原则摄含两方面要义一是对政府征税权的制约。

税收乃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

国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职能,为公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就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集中资源,课税即为主要形式。

缴税便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代价。

但是,国家这种强制性权利如果不受有效控制,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合 法权利。

从历史上看,国家征税权的范围和界限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 系中冲突最激烈、矛盾最突出的领域之一,而税收法定主义则是现代法治 国家处理这种矛盾冲突的基本框架;二是税收法定主义还在于给公民的经 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现代社会,税收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公民绝大多数经济行为都不得不将税收作为一条重要的指标纳入自 己决策的参考因素。

因而,预先知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将会有什么样的纳税义务,对公民 的生活具有重要效能。

而税收法定主义恰好能满足公民这一愿望,使之能在遵从税法规范的 前提下凭个人理性和智慧去追求正当利益。

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基本内容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内容,学者的理解大同小异。

根据其起源及含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课税要素法定其实质上所要解决的是税收立法权的归属问题。

实体法和程序法,就像法制的两个轮子,二者不可偏废。

7 故课税的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都必须由民意代表机关制定,即由法 律明确加以规定。

没有法律的规定,政府无权向人民征税。

引申而言,凡涉及人民财产权的一切课税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作出规 定,而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决定,是为法律保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 的效力。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所作出的一切征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和执法机关 不得执行,是为法律优先。

2、课税要素明定凡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及征收程序的规定,都应当 尽量地明确,避免出现歧义,以此保证税法能被准确地理解和执行。

其要义在于防止税法中出现过于一般或过于含混模糊的概念和条款, 减少因税法解释被滥用而发生侵害纳税人权益的可能性。

同时也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给予有效限制,防止行政自由裁 量权被滥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按照课税要素法定的要求,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都是一种法定权 力。

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则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滋生滥用行 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行政违法导致的后果。

因此,在税收立法中,应尽可能地使所使用的概念和所制定的条款意义明确,表达准确,并不得设置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条款。

3、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法定系指当课税要素得以完全满足时,税务机 关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征税,纳税人亦必须依照税法规 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税款。

根据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没有减免税的自由,更没有 不征税的自由。

它无权选择纳税人,更不得与纳税人达成任何变更课税要素或征税程 序的协定。

如此,则构成违法;纳税人如果不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税 款,则构成违反税法的事实,将依法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法律制度一般是适用将来的,溯及既往 与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法无明文不处罚不符。

就税法而言,溯及既往的条款将破坏税收法定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 因而不为税收法定主义所容纳。

但溯及适用对纳税人有利的应该除外。

如《俄罗斯税法典》规定任何税法的修改,不得溯及执行,对纳税人 有利的应该除外。

8 禁止类推乃模拟刑法罪名法定原则。

一般而言,税法条款是刻板的、教条的,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鲜活 的。

任何法律,都难以涵盖其所要规范的全部社会生活,且其所要调整的 社会关系又是在不断地变化之中。

故在实践中,禁止类推适用将可能削弱税收负担公平的效果。

但更重要的是,若不禁止类推适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超越税法规定 的课税界限。

且类推适用仅仅是形式上的法律适用,而实质上却为其行使无此权限 的立法权,因而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相悖的。

二、我国目前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前文述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建立民 主国家过程中逐步确立的。

该原则的理论渊源,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创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 赋人权论学说。

该学说反对君权神授而力主天赋人权。

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任何人必须服从他人的权威。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完全自由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及 行为方式。

但是, 自然状态也有其缺陷, 主要表现在人们所享有的自由没有保障。

因此,人们便相互缔结契约,个人都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社会公 共机关,于是便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个人让渡给政府的部分财产权利即是赋税。

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 民,人民的意志是国家一切行为的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主权及其派生的税权当 然也属于人民。

这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 --- 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国家 主权在民是一致的。

尽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性质与资产阶级国家有所不同,但关 于税收的地位和性质的原理是相通的。

故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 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

9 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人民的意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制定 法律的形式代表人民行使税权。

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作为国家主权派生的税权,也由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统一行使。

2003 年 3 月 15 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 8 条第 8 项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 形式制定。

但是,对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显得尤 为突出。

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寥寥,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充斥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只有寥寥几部,绝大多数 为行政机关制定。

这与税收法定主义所强调的税收法律应由民意代表机关制定不符。

自 1980 年至今,作为税收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只有两部。

一是 1980 年 9 月 10 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分别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和 1999 年 8 月 30 日 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另一部是 1991 年 4 月 9 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作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一部,即 1992 年 9 月 4 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随后于 1995 年和 2001 年分别作了修改。

而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约 30 多 件,决定了 17 个税种的开征和 6 个税种的停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部门规章约 120 余件,其他规范性 涉税文件 1100 余件。

另外,省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涉税规范性文件更是多如牛 毛 10。

由此可见,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权。

这一现象的产生,导源于 1984 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

1984 年 9 月 1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 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 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 拟定有关税收条例, 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 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

不难看出,这是一份无期限的空白授权书,结果,因这一纸授权书, 造成了行政立法逐渐蚕食立法机关立法权的局面,且造成以下弊端 1、导致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法律级次总体较低,影响税法的效 力。

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崇高的地位,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11。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可以从立法主体上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有利于发挥国家强制力对税法实施的保障作用。

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才有领导、指挥、监督国家强制力的职权,有 利于统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协调配合,共同负 责实施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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