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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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

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

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对于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确理解这两个规定是在刑事司法中正确贯彻这两个规定的关键。

为此,本刊特地设立专题,邀约知名学者撰稿,分两期刊登,希望有利于促进两个规定更好地在检察工作中贯彻。

两院三部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及排除非法证据两个规定,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重大举措,两个文件加起来一共56个条文,虽然规定的是证据问题,但是它涉及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架构,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决定了我们国家下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

大家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2003年就启动了再修改到今天仍然没有出台,个中的原因极其复杂,其中证据的问题就是涉及面较广,有许多的问题难以解决,制约了我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伴随着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全国人大法工委已于日前启动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望在明年最迟不会晚于后年出台,这就是两个证据规定为我们诉讼法的修改拓展了路径和方向,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保全、到审查和应用都是在刑事诉讼的环节中进行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证据的规定都离不开诉讼程序的相应机制的保障,证据制度的出台,必然为诉讼程序的出台起到一个助推作用,所以这个证据规定非常重要,可以讲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尤其是刑事案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定。

虽然贯以了一个死刑的字眼。

其实这个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规范了所有的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因为,死刑案件和其他普通的案件唯一的区别就是死刑,而死刑仅仅涉及到一个量刑的问题,通常我们讲的证据主要是定罪意义上的证据,死刑案件在定罪问题上与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没有区别。

这就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对证据规范缺失的不足。

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

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
编 者 按 : 高人 民 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 家安 全 部 、 法 部 出 台 的 最 最 公 国 司
《 关于 办理 死 刑 案件 审 查判 断证 据 若 干 I 题 的规 定》 《 于 办理 刑 事 案件 排 除 非 法 - " q 和 关 证 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个规 定 对 于贯 彻 党 和 国 家的 刑 事政 策 . 法 惩 治犯 罪 、 实 两 依 切 保 障人 权 、 维护 司法公 正 . 有 十分 重要 的 意 义 正确 理 解 这 两 个规 定 是在 刑 事 司法 具
的 证 明标 准 . 二是 完 善 非 法 证 据排 除制 度 . 明确 非 法证
我 们诉 讼 法 的 修 改拓 展 了路 径 和 方 向 . 刑 事 诉讼 中 . 在 证 据 的 收集 、 全 、 审查 和 应 用 都 是在 刑 事 诉 讼 的 环 保 到 节 中进 行 的 .也就 是 说 任 何 一个 证 据 的规 定 都 离 不开
开关 于 证据 改 革 的协 调会 .确 定 由最 高 法牵 头 起 草 死
刑案 件 证 据 规 则 和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定 , 证人 、 定 人 、 鉴
侦查 人 员 出庭 不 再 单 独 制 定 文件 , 入 上 述两 个 文 件 . 并
条 件 成 熟再 制 定 为 我 们 国 家 的刑 事 证 据 规则 我 们 拿
诉 讼程 序 的 出 台起 到 一 个 助 推作 用 .所 以这个 证 据 规 定 非 常重 要 .可 以讲 是 我 们 国 家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一个 重 大 发展 。尤其 是 刑 事 案 件 死刑 案 件 证 据 审查 判 断 的规
}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师 [0 8 2 博 107 ]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证据规定(2010版)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证据规定(2010版)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证据规定(2010版)(2004年12月17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2010年1月28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为规范仲裁案件的举证、质证及证据认定,根据有关法律并参照司法解释,结合仲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与要求第一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承担不利的仲裁后果。

第三条依本规定不能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仲裁庭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分配。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方当事人未承认也未否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经仲裁庭询问后,仍不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当庭对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六条庭审辩论终结前,一方当事人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撤回承认或者有证据证明承认是受到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另一方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无需举证:(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也可以经仲裁庭准许并核对无异后,提供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人提供外文证据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和证明对象。

本会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

“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

“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对证据的甄别和抉择,关系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证据的“两个规定”是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问题的一个具体举措,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对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公诉人的公诉能力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笔者结合办案实际,择其要者谈论几点:1.非法证据如何界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此处,非法言词证据不仅限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还包括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供述,对凡是依靠威胁、引诱等不人道的取证、对精神进行折磨的取证,甚至靠注射药品后的取证所得到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

2.非法证据如何发现(1)程序违法。

常见的是单人讯问、讯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名等情形。

这些只需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卷宗时稍加留心即可发现,需要注意的是“同时讯问”,即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的地点,参与了对两个不同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或其他侦查活动。

例如,在某盗窃案中:2010年7月15日8时30分至9时14分,侦查人员夏某某、范某某在某县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制作了讯问笔录;同一时间,侦查人员夏某某、丁某某带同一犯罪嫌疑人在该县某镇进行现场辨认,即侦查人员夏某某在同一很短的时间段内,既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又在相距较远的另一地点带同一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辨认,这显然不可能。

(2)实体违法。

一般的应当着重进行以下四方面的审查判断:其一、嫌疑人、被告人最初供述。

是“先供后证”的供述,还是“先证后供”的供述?口供是在传唤还是拘留或逮捕哪一阶段形成的?是到案后一次形成的,还是挤牙膏式的逐步形成的?被羁押与第一次口供的形成之间有无时间间隔?一般来说,如果口供形成较自然,则可信度较高,违法取证的可能性小。

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
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某一事实的材料、资料或者其他形式的信息。

证据在法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能够帮助法官或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各个国家的法律系统中,证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两个常见的证据规定的例子:
证据规定一:允许使用书面证据
很多法律系统规定,当事人可以使用书面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种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合同、协议、报告、信函等形式的文件。

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书面记录来证明事实。

根据这个证据规定,当事人可凭借书面证据提供实际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法庭会对书面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证据规定二:禁止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

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非法获得的证据可能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或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私人通信的内容。

根据这个证据规定,法庭会拒绝接受非法获得的证据,并排除
在案件审理中。

这是因为非法获得的证据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或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这样的证据规定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同时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在参与法律诉讼时,应遵守相关的证据规定,并确保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

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

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鉴真”这个词来自美国,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2010年这一规则被引进我国。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引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将其写入司法解释。

第一,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解决客观证据真实性的问题。

鉴真规则主要适用于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又被称为客观证据,主要是四大类,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主流观点认为言词证据不适用于鉴真规则,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当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进行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鉴定人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言词证据。

鉴真的实质是从来源到法庭质证过程中的同一性。

证据来源端即收集、提取、扣押等,比如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在被告人家里扣押的等;在法庭上举证,要出示、播放、展示。

鉴真就是鉴定从提取的最初来源到法庭举证的整个过程。

从开始发现到在法庭上出示的整个过程中,证据始终保持同一性,没有发生变化。

鉴真的过程有四个关键环节。

1、来源真实可靠。

就是证据的取得要有收集、提取的过程证据,能证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是真实性。

一般来说就是要有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提取笔录。

2、搜集、提取到保管过程的完整性。

证据在何地被发现,是如何搜集的,何人、何时、何地、用什么方式的信息,需要通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加以记录,并证明证据提取、收集过程的完整性。

整个过程都要加以记录,不能有中断,不能有合理怀疑。

3、保存的不变性。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实物证据可能需要长期完好无损地保存,此时必须要保障保存环境的适宜和完善,保障实物证据没有被污染,没有发生变化,尤其要注意一些容易变质的物证,如食品、药品、油脂、液体等,要保证它的颜色、尺寸、外观、形状内容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标志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初步形成 2010年11月22日02:26 正义网-检察日报“两个证据规定”构建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明确规定,已形成条文化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

一类是在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规定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中,把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作为证据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两个证据规定”总结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经验以及实务工作的客观所需,初步建构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这一体系我认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中明确规定,已经条文化的证据规则;一类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中所体现出的证据规则。

第一类证据规则有四项:(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明文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还对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排除的程序一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证据裁判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三)程序法定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四)证据质证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以上四项规则在“两个证据规定”中已经条文化,此四项规则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运用证据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升华,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不仅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且非法取得的物证也应被排除的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基础上,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以证据为根据;程序法定原则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的进一步升华,因为程序法定原则,不仅包含“严格遵守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地认识到“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以及证据的收集、保管、保全、移送、返还、出示、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都是一个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法定程序问题,这一原则的确立把诉讼证据的立法、守法、执法全部囊括其中,是正当法律程序原理在证据法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对策建议

“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公诉科苏劲光【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

作者结合自己学习“两个规定”的心得和公诉工作实践,详细分析“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规定影响建议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两个规定”以证据问题为核心,明确证据的取证、审查、判断的程序和要求,彰显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一、“两个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1、确立证据的裁判原则。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其包含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应以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靠证据说话;二是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必须用合法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明确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五条对办理死刑案件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对“两个刑事证据规定”的宪法解读

于学 界 同仁 。


“ 个 刑 事 证 据 规 定 ” 现 了宪 法 人 权 保 障原 则 的 价 值 理 念 两 体
宪法 定位 了 国家权 力 和公 民权利 之 间 的基 本 关系 , 以权 力保 障权 利 , 权利 平衡 、 约权 力 的制度 理念 , 制 体 现 了宪法控 制 国家权 力 和保 障公 民权 利 的重要 职 能 , 映 了特定 国家 、 会所 推 崇 的政 治 价值 观和 政治 法律 反 社 原则 , 明确 了控 制 和制 约 国家 权力 的 目的是为 了更 好地 实现 公 民权利 , 分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人权保 障原则 充 作 为 一项宪 法原 则 , 其价 值理 念 和精 神贯 穿于 整个 刑事诉 讼 制度 , 规范 刑事 程序 的方 法 价值定 位 于公 民权 将 利 的保 障 , 通过 宪法 规定 犯罪 嫌 疑人 、 刑事 被告 人 的权利 , 范 和制约 刑事 诉讼 中的 国家 司法权 力 , 障犯 罪 规 保 嫌 疑人 和刑 事被 告人 权利 的实现 。人 权保 障原 则对 刑事 诉 讼 法律 的制定 和实 施具 有 积 极 的 指 导意 义 , 为 成 刑 事诉 讼法 律确 立保 障公 民权 或人 权 的基 础 。宪法 的人 权 保 障理 念 , 求刑 事 诉 讼 必须 以保 障 人权 为 重 要 要 的价值 目标 , 其作 用 在 于抵 制 国家 司法 权力 的滥 用 , 使犯 罪 嫌 疑人 、 告 人 的权 利 得 到 切 实保 障 。强调 刑 事 被 诉 讼过 程 中的人 权保 障并 不意 味着 犯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实 体上 法律 责 任 的免除 或 消失 , 而是 意味 着其 对实 体 法 律责 任 的承担 只能 通过 公平 正 当 的程 序进 行 , 惩罚 犯 罪 与保 障 人权 之 问并 不 矛 盾 。就 保 障 人权 的立 法 目

两个证据规定

一.“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

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必须不断完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增强各级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办理刑事案件水平。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和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侦查、起诉和刑事审判案件质量总体是好的。

但是因制度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不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质量问题。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

为了能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共同起草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并于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于政法各部门保证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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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鉴定结论(第23条): : 鉴定结论
∗ 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 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 ∗ 鉴材来源,保管; 鉴材来源,保管; ∗ 鉴定程序,回避; 鉴定程序,回避; ∗ 鉴定人能力与态度 ∗ 具体方法
21
对技术依赖性强的证据: 对技术依赖性强的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第27-29条)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若干问题
1
一、两个证据规定的制定背景
∗ ∗ 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 是统一证据规则的迫切需要 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预防冤假错案迫切需要 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 取证手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 取证手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手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判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4条 。(第 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条)
6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证据合法性的 证明责任(第3-13条) 证明责任
(1)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 (2)各证据之间的联系 )
采纳标准: 采纳标准:
(1)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 (2)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3)能合理排除矛盾。 )能合理排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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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第33条)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没有直接证据,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没有直接证据,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被告人有 罪: (1)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 )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结论唯一,足以排除一切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结论唯一, 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 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 程序的启动和法庭初步审查 ∗ 举证证明和双方质证、辩论 举证证明和双方质证、 ∗ 法庭调查核实与法庭裁定 ∗ 救济程序
7
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基本内容
∗ 一般规定 ∗ 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 综合审查运用
8
(一)一般规定
∗ 证据裁判 ∗ 客观全面调查证据 ∗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11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第5条)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 充分: 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 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对被告人从重处条
如何理解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 经验规则, 经验规则,得出的结论唯一 ∗ 是否符合逻辑、经验规则,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 是否符合逻辑、经验规则, 判断 ∗ 得出结论唯一,就是排除其他可能性 得出结论唯一, ∗ 证据确实充分,并不意味着证据数量齐全 证据确实充分,
19
既有客观性、 既有客观性、也有主观性的证据
辨认( 下列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 辨认 ( 第 30条 ) : 下列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 , 不 条 得作为定案根据: 得作为定案根据: (1)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没有个别进行; )没有个别进行;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 )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尸体、 中 ,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 尸体 、 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5)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9
如何理解证据裁判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2条) 。( (1)“证据”是指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证据” (2)“事实”是指实体法事实 事实” (3)证明方式需要严格证明
10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第5条)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 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 证据与证据之间、 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 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 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依法、全面、客观收集;来源是否合法、清晰、 依法、全面、客观收集;来源是否合法、清晰、 明确;证据关联性;与其他证据印证;排除意 明确;证据关联性;与其他证据印证; 见证据及其例外;作证资格; 见证据及其例外;作证资格;利害关系
∗ 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实
行排除原则
∗ 证据形式瑕疵,经补救能够弥补或者作出合 证据形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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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1)有证据表明还有其他可能性 ) (2)这种其他可能性判断是基于理性、理智及性格 )这种其他可能性判断是基于理性、 无偏执的正常人的认识 (3)证明有罪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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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 根据实践中的问题,规定应当着重审查是否 根据实践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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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第25、26条) 、 条 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 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 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 提起勘验、 检查的事由, 勘验、 检查的时间、 地点, 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 场人员、现场方位、 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 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 现场 、物品、人身、 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 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 及勘验 、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 、 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 录像、 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 、 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 规范; 现场、 物品、 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 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 是原始现场 ; 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 或者变化等。补充勘查前后有无矛盾。 或者变化等。补充勘查前后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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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主观性影响大的证据
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第11-20条) 条
(1)感知时间、地点、条件 )感知时间、地点、 认知能力、记忆能力、作证时状态。处于明显醉酒、 (2)认知能力、记忆能力、作证时状态。处于明显醉酒、麻 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 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 , 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 所提供的证言, 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感知还是推测。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3)感知还是推测。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除外。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除外。 (4)利害关系(第37条) 利害关系( 37条 (5)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 (6)与其他证据印证
理解释, 理解释,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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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
物证、书证( 物证、书证(第6-9条) 条 (1)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 )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特征的, 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 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3)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 )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 解释的, 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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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第14条 如何理解第 条
条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 第14条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 条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 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 采用: 采用: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 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 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 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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