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一)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而其中的证据规则则起到了保障公正和透明审理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中的几个关键方面,探讨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一、事实查明的要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事实的查明是审理的核心。
证据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和法院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事实查明的要求。
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证据的收集、审查等程序也应当严格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和透明。
二、证据的充分性和充分性质的要求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应当能够充分地证明争议事项的真实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同时也有责任查明其他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质则是指证据必须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能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的利益。
证据规则从根本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了证据的充分性和充分性质,进一步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提供证据,以便双方能够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从而更好地准备自己的案件。
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能够确保双方的平等地位,避免单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争议的公正解决。
四、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环节。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性。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综合评价,真正根据事实来认定证据的效力。
同时,法院也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任意丢弃或歧视某方的证据。
这种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程序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于证据的使用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证据的充分发挥、整理和审议等。
这些原则性规定能够对证据的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使得证据的运用更加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啦啦啦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含义简单来说,行政诉讼的证据就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二、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要求重新鉴定的,要在举证期限内。
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包含的民、刑中没有的证据 -- 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共8种证据。
•因为大量的行政处罚是当场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要拿着当场处罚的收据就可以提起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举证,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现场笔录的特征:①法定的制作主体(行政执法人员)②制作的时间: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③制作的地点是案件发生的现场④制作应当符合程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不签名,执法人员应当注明)2、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
证据主要由被告方提供,被告方提供的必须是其作出行政行为中所适用的证据,即证据来源于行政机关执法的案卷,现找现查现声明的不算。
3、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技术性、广泛性、即时性或将来性的特点技术性,如三鹿的三聚氰胺的检测、提取、鉴定需要技术。
广泛性,行政管理的领域本来就很广泛。
将来性,现有的证据证明将来的事。
如环境污染,可能在处罚时损害后果尚未发生,而是在将来的某一个点发生。
4、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运用和审查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有被告提供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举证:1、概念: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予以确认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予以证明的法律行为。
2、特点:①主体:当事人②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性。
第三十四条【举证期限】:✓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或法定制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在权利和权力之间——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在权利和权力之间——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20XX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公布了,并将于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在我国加入WTO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在诉讼证据领域出台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这个证据规则共有80条,是《行政诉讼法》实施12年来关于行政诉讼证据最系统、最全面的规定,突出了保护公民权利、控制行政权力的精神,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有:一、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也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另外,还有许多规定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思想。
如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但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当时未收集的证据,这就要求行为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当时就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防止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审原告的现象。
明确规定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不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这样规定将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出庭义务。
二、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就要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诉讼案件的其它方面。
下面将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入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公证性证据的公证性是指证据的经过公证机关认定或者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的认定,否则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明。
因为公证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认定,是对证据真实性及重要性的最基本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越公正,越可信,越能被法官所采纳。
二、证据的严谨性证据的严谨性是指证据应当确凿、具体、详实,不能存在矛盾或漏洞。
证据必须是确凿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严谨程度来判断案件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严谨甚至有矛盾或漏洞,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果。
三、证据的唯一性证据的唯一性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证据一旦被使用过,就不能再次递交,因此需要在递交证据时,及时将证据的副本保存好。
一旦证据被重复递交,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时间性证据的时间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所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证据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时间早晚,会直接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在递交证据前,需要仔细核对证据获取的时间,确保证据的时间是合法的。
五、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有由佐证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证据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充分说明。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如果证据缺失,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取证过程中,留意证明文件,确保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也需要在递交证据的时候,进行充分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五大规则进行证据的取证、递交。
只有掌握了证据的五大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胜诉。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那么解读二三、补证规那么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缺乏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那么]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出缺陷,尚缺乏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不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
补证便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缺乏以充实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本身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本身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敷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那么]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那么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查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办署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识别、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筹办,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那么](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采取、不采取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是对证据的收集、申报、审查、保全、规则化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
下面,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大规则进行解读。
一、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依据证据法明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再经过其他证明程序。
二、自由证据自由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法定证据外,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
自由证据是以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可以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自由证据,应当由法院予以合法参考,但法院有权对自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权威的判断。
三、证据严格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严格规则是指法院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取得的合法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证据严格规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对于违法合规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或拒绝使用。
四、公证证据优先原则公证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等公证机关所作的证据享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予以优先采信。
公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行为或者事实进行确认、鉴定、证明的活动。
五、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效陈述及诉讼公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其所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并准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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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一)证据,在法学界一向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
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公布贸易法律、法规、处理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据的承诺,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载体。
其主要规则有: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
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
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
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条)。
〔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条)。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4条)。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
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条)。
〔域外证据〕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当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16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
我国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
调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证明主要有四种方式:1、我驻港、澳机构的证明;2、当地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证明;3、我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的证明;4、台湾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的证明。
〔外文证据〕外文证据主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外国语言文字形成的证据。
当事人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17条)。
〔涉密证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
对这类证据在形式上应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
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18条)。
(三)〔法院取证规则〕本司法解释首次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依职权调取规则〕人民法院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22条)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
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告知委托的法院说明原因(26条)。
〔应请求调取规则〕原告或第三人(不排斥被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以下三类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密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23条)。
这是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
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是,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证据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拟取证内容和要证明的案件事实(24条)。
法院对调取证据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调取;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五日内作出答复(25条)。
〔取证目的规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23条2款)。
(三)〔证据保全规则〕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程序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27条)。
〔方法规则〕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象、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28条)。
(四)〔现场勘验规则〕勘验是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凭借感觉,包括听觉、视觉、嗅觉和触觉以及专门调查工具对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观察、检验以收集证据的活动。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33条)。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33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4条)。
二、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一)〔举证责任配置规则〕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
当时主要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或负担。
后来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的概念,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情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如何配置的问题。
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等观点。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相同。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此说。
该学说将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前者为基础规范,后三者为对立规范。
主张权利存在者就权利规范中关于权利事实存在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者应就对立规范中,权利消灭(如债务已清偿)、权利妨害(如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或权利排除(如已超过时效)等负举证责任。
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是日本学者提出的。
他们认为,限制国民权利、课处义务的行政处理诉讼,由行政机关就行为的适法性负举证责任;国民请求扩张权利或利益领域应就其请求权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这次制定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没有照搬前述理论,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申请授益,应就其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且对原告没有适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即: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1条)和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4条3款)负举证责任。
原告应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4条1款);诉被告不作为,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的材料(4条2款);赔偿诉讼中,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5条)。
同时规定了原告享有提供被告行为违法的证据的权利(6条)。
(二)〔举证失权规则〕举证失权指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举证期限,即丧失举证权利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长期以来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