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_丁煌
听证制度_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_丁煌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5 条规定 ,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 ,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自由或财产 。 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公正地行使权力 , 要求一切涉及对当事人不利的决策 , 必须听取 当事人的意见 , 听证是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 。 在美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利益不 受政府和官员不正当的侵犯 , 要求在程序方面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 。在行政程序上 , 公民不仅有资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 , 而且也有权要求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过 程 , 听证是重要的行政程序内容 。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共 12 章 , 其中有 7 章和听证有关 , 第 7 章则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 。该法的第 566 、557 条就明确规定像政府行政机关制定规章 这样的政府决策适用听证 。按照此规定 , 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的决策过程中 , 有责任给利害
评估择优是科学决策的关键环节 。 在某种意义上 , 决策就是抉择 。在政府决策过程中 设置听证程序 , 让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代表就所提供的决策备选方案的优劣充分发表自己的 看法 , 以达到集思广益的目的 ,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决策听证正是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比 较 、鉴别的一种十分科学 、有效的方法 。
听证制度 :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
浅析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自然正义原则是西方重要的宪法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不断健全与发展,在实践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制度设计本身和制度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分析,指出其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标签:听证制度主要问题具体措施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听证(hearing),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听证程序可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 justice),即“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应听取双方之词,任何一方之词未被听取不得对其裁判。
”该原则被美国继承和发扬,发展成为“正当程序原则”。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最早出现了行政听证制度,因此被认为是听证制度的渊源。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是实现行政公正的重要前提与保证。
确立行政听证制度,能够有效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不仅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力的平衡,还能提高公民监督,促进行政民主化。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及主要问题1.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我国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程序民主化的重大突破。
2000年3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明确规定,立法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003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专门用了三个条款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的听证程序进行了规范,从而将听证程序引入行政许可制度中。
随后,全国各地各部门陆续进行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听证的大量实践。
论行政听证制度

论行政听证制度作者: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5期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构成要素。
我国在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程序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这无法掩盖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还处在初期,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的事实。
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这对于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从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概念出发,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行政听证作用存在的问题完善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内涵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行政听证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法哲学基础,一般认为是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在英国,行政听证的理论源是自然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即:自然公证原则,它一般被认为是西方听证制度最早的法律基础。
在美国,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它主要源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宪法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根据这两条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经过5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听证制度日益完善,堪称世界听证制度最完备的国家。
随后,欧洲大陆以及亚洲的日本等主要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听证制度。
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依法行政原则。
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体现。
(三)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借鉴于西方,起步较晚,但发展较为迅速,在十余年的时间里,相继在几部比较重要的法律中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所谓行政听证是指野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 时袁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袁提出申述 意见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遥冶[1]我国在借鉴西方听证制度的基础上袁 1996 年颁布的叶行政处罚法曳正式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遥 随后袁叶价格 法曳尧叶立法法曳等法律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了涉及到了听证制度遥
我国近年虽然也开始实施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并以党内法 规的形式规定下来袁但目前这一制度在多方面还有待完善袁表现在院财 产申报内容不全面袁官员申报的仅是年收入的个人情况而没有涉及到 官员历年积累的财产及家属子女的情况曰 财产申报的程序不完善袁多 是由组织部门牵头袁采取个人申报尧单位审核尧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的 方式袁缺乏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袁 圆援源 健全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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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周媛媛 渊三亚学院法学院袁海南 三亚 572022冤
揖摘 要铱行政听证在我国已成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决策尧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袁也是公民表达政治诉求尧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形 式遥但由于存在时间短的原因袁在制度和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如法制建设不统一尧听证范围比较狭窄尧听证主持人不专业等问题遥为了使听证制度 更好的为民众服务袁就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予以解决遥
作者简介院周媛媛袁女袁管理学硕士袁三亚学院法学院教师袁主要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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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化的轨道遥 野条例冶在第三章尧第三节专门规定了野述职述廉冶制度袁这 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袁 对政府官员提出了诚信廉洁尧 财产申报的要求遥 如今袁诚信廉洁尧财产申报已经成为各国官员必须履 行的法定义务遥 如袁法国的叶资金透明法曳规定袁政府官员上任后必须在 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部门提交一份个人财产清单袁并且每三年对其财 产的变化情况汇报一次遥 美国叶政府行为道德法曳规定袁在立法尧行政和 司法三大部门内任职的人员袁都必须在本系统内申报遥 申报的内容由 七部分构成袁即院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所有财产及这些财产所带 来的收益曰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尧子女的房地产尧证券尧互助基金股票及 其它证券的买卖和交换情况曰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所接受的食宿行 乐方面的馈赠和款待尧各种补偿及其他有价值的馈品曰官员本人及其 配偶子女任何超过 1 万美元的债务曰官员的未来任职协议及过去延续 下来的福利计划等曰官员在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曰初次任职的官 员 5000 美元以上的款源遥
行政听证制度

我国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拟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确立听证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公平,民主的道路上不断改善,抛弃错误的、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法律制度,吸取先进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缺的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的目的就是讲求事实,发现事实,尊重人权,倾听民意,充足保障每个公民陈述申辩的权利,缩小公民处在弱势地位与行政机关的地位差别。
到现在为止,我国的听证制度不断发展,扩展到立法听证、许可听证、价格听证、征收听证等领域,它的发展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我国第一次吸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还经历了一段小波折,它是通过我国法学界各位前辈的极力挽留,[1]最后才仓促上台,时间紧任务重,现行的听证制度任然有很空缺。
法律的不完善也制约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前进的道路,使其不能更好的发挥其保障人权的功能。
本文从行政处罚制度角度探讨听证。
由于听证的设立是为更好的保障和救济我们的权利,它涉及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易侵犯我们的权益。
从此方面出发,探讨听证制度的完善,才干贴近人心,深得民意。
也盼望中国听证制度能越来越完善。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假如追溯听证制度,,应想到“圣经”中上帝在伊甸园问亚当和夏娃是否吃苹果,他们认可蛇诱骗他们的故事。
此后,听取各方的意见成为以后坚持的原则。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及基本特性1.行政听证的一般概念听证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事实上各国理解这一概念还是不太相同。
例如,美国,行政听证不管是非正式会谈或审判式听证或其他类型,只要涉及听[1]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0-192.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行政听证。
[2]在英国,行政听证和公开程序有所不同,但一般是指小规模的调查。
而在日本,听证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政决定期,就该行政决定在尊重相关的事实并基于此问题的法律合用,提出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程序。
可见,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和历史发展的不同,对概念的理解和界定范围也就不同。
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

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精要在西方公共行政管理领域中,丁煌是一位备受尊敬的学者,其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研究和贡献不可忽视。
他的研究成果广泛影响了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发展,对于理解和解决公共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对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对这一领域的深入理解和了解。
丁煌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公共价值观、政府角色、管理机构、决策过程等四个方面。
公共价值观是丁煌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核心。
他强调,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公共价值观是指以公共福祉为核心的社会价值观。
公共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福祉,即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丁煌认为,公共行政管理的决策和行为都应该符合和服务于公共价值观,以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需求。
他提出了“公共价值观导向”的公共行政管理理念,强调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应该以公共价值观作为决策和行动的指导原则,确保其行为和决策都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要求。
政府角色是丁煌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他看来,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角色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角色。
政府应该通过制定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来满足人民的需求,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丁煌强调,政府的权力和资源应该被合理地分配和利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他提出了“公共部门有效性”的管理理念,主张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应该注重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满足和服务于人民的需求。
管理机构是丁煌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另一个重点。
在他看来,公共管理机构是政府实现公共福祉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机构。
他强调,公共管理机构应该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保障的职责。
丁煌提出了“公共管理机构的制度化”理念,主张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则,确保其行为和决策都符合公共利益和逻辑。
决策过程是丁煌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另一个焦点。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决定作出某项决策或裁决时,应当事先听取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对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以确保决策或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听证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它能够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滥用权力,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听证制度可以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增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听证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申诉。
然而,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可能不够规范和透明,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能受到限制或压制,听证结果可能受到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的操纵和控制。
此外,听证制度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一些资源有限的机构来说,可能会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
总的来说,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它既可以为公众提供参与决策的机会,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程序和机制,增强其透明度和公正性,并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浅谈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许湾湾
摘 要 :我 国行政 听证制度起步较晚 ,到 目前为止发展也不完善 , 对行政 听证制度也没有进行 系统 的立 法和制度 规范。要促 进我 国的 法治建设和贯彻落 实 依 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就必须要 广大人 民群众和全社会 的广泛参与 ,由于听证制度能够很好 的解决行 政机关在行政过 程 中所遇到 的阻力 ,公开 、公 正、透 明不仅是立法的生命 ,同时也能提 高行政执 法的公信 力,还 能保证公 民的权 益得到有效的保 障。依 法
一
重要前提 。基于我国 目 前缺乏统一的行 政听证制度方面的法律 ,且关于 听证方面的法律条文也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 ,规定不一 ,因此制 定一部行政听证制度 的法律刻不容缓 。只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才 能真正做到 “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及执法为民。 制定行政听证制度 的法律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 1 )扩大听 证 的范 围,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 的事项都纳 入到 听证 的范 围,使得人 民的利益得到 最大 限度 的保护 ; ( 2 ) 完善听证程 序 ,比如 :听证主持人的选择 、回避 ,听证 参与人 的选择 ,听证信 息公 开等 ,只有程序公正 、公开、民主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 ;( 3 )加强听证 救济 , 对不服听证结果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听证程序 的救济 途径规定 为行政诉讼 ,以便及 时维护行政 相对 人或者 利害关 系人 的权 益 ;( 4 )建立听证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的应与听证 而没有听证或者 听证程序违法等事项予 以监督 ,同时社会 群众 、人民团 体、媒体 等也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予 以监督 ,提出批评 和建议 ,促进 听证制度的透 明化 ,防止行政权利滥用 ;( 5 )提升听证笔录的地位和作 用 ,听证笔录反 映了大多数 群众 的意志 和看法 ,为 了不让 听证流 于形 式 ,行政机关在做 出决定或者规定前 ,应充分参考听证笔 录甚至是以听 证笔录为依据 ;( 6 )加强普法宣传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改善公民对 听 证制度的错误认 识,同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 ,使听证制度真正
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论文
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论文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决策决定,其对于促进民主参与、保障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进行浅谈。
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基础相对薄弱。
我国在行政听证立法上仍然没有形成具有综合性的立法规定。
虽然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整体上还存在缺乏立法基础的问题。
其次,行政听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够充分。
在一些地方,行政采取听证制度的决策往往只是形式上的,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
同时,行政听证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三,行政听证的程序不够规范和严格。
一些行政听证程序的制约性不够强,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长时间的拖延和滥用听证的情况出现。
针对以上问题,完善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有以下几个方向。
首先,加强行政听证法律的立法工作。
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综合性的行政听证法,明确行政听证的组织、程序、程序等具体规定,为行政听证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
其次,加强行政听证机构的建设。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听证机构体系,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增加行政听证机构的专业化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其工作水平和公信力。
第三,严格规范行政听证程序。
要制定明确的行政听证程序,强化程序的规范性,杜绝滥用听证和长时间滞留的现象。
此外,还可以建立一套行政听证案例的积累和分享机制,提高行政听证的效能和质量。
总体而言,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在促进民主参与、保障公平正义和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也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制度的完善。
通过加强行政听证法律的立法工作,加强行政听证机构的建设和规范行政听证程序,可以进一步提升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质量和实效,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发展。
《行政学原理》复习重点----丁煌
行政学原理The Principle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丁煌主编导论行政学的产生和发展一、名词解释1.管理所谓管理,就是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通过运用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法来完成一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
2.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威尔逊和古德诺在对政治与行政加以区分中指出了行政活动的特征,表述了行政概念的基本含义。
威尔逊认为,与制定法律的组织、程序、过程相关的政治领域属于“国家意志的表达”,主要关注“重大而带普遍性的事项”,与执行法律政策的机构、程序、过程相关的行政领域则属与“国家意志的执行”,它主要是“国家在个别和细微事项方面的活动。
”古德诺的表述是,“政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在决定政策,行政在执行政策”;行政是“政府官员推行政府功能的活动。
”3.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于20世纪初提出了官僚制理论。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官僚制是指一种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指挥—服从等为特征的组织形态,是现代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制度。
4.新公共行政学公共行政学也称为新公共行政运动,主要是针对传统行政学的理论而提出的。
新公共行政学提出了研究公共行政领域的一种全新的视角。
其基本思想是,以社会公平作为核心的价值,建构一种入世的、改革的、具有广泛民主的新行政学。
二、简答题1.行政学是在怎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1)行政管理实践发展的要求。
(2)科学管理运动的兴起。
(3)相关学科的理论发展。
2.韦伯的官僚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什么?(1)合理的分工。
在组织中明确划分每个组织成员的职责权限并以法规的形式将这种分工固定下来。
(2)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
在组织中实行职务等级制和权力等级化,整个组织是一个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
(3)依照规程办事的运作机制。
在组织中任何管理行为都不能随心所欲,都要按章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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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卷 第1期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54,No.1 2001年1月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Social Sciences) Jan.2001,087~092 ■公共行政论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丁 煌(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作者简介]丁 煌(1964-),男,河南息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共行政学研究。
[摘 要]作为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听证充满着民主的价值内涵和精神意蕴,它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表现,是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是公正行政的程序保障,是权利平等的生动体现,是行政公开的重要内核。
[关键词]行政听证;民主;行政法制[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99(2001)01-0087-06 “听证”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它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使,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称之为“司法听证”。
后来,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而移植到立法方面,形成了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机关为制定合理、可行的法律,一方面要听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团体的意见,使法律充分反映民意,为公众提供一个公共论坛,体现民主;另一方面,听取专家学者或有关人士的意见,以弥补立法者学识、经验之不足,防止立法的偏颇与缺失。
20世纪初,伴随着政府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听证被应用于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
所谓行政听证制度,简单地说,就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中实质上包含了立法听证和司法听证两者的内容,即: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则该行为如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能,应遵循立法听证之要求;如系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裁决权,则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要求,举行司法听证。
行政听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行政听证可以被分为行政立法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
行政立法听证是指在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听取有关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特别是听取与该立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它是行政立法程序的重要步骤和方式,是行政民主化、透明化的重要标志;而行政执法听证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问题和有关法律问题表示意见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的恣意专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听证环节的繁简程度不同,我们也可以将行政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所谓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时,应给予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及反证、对质、诘问证人的机会,然后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而非正式听证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决定时参考,不须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
此外,行政听证还因其采用的表达方式不同而有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之分。
无论对行政听证进行怎样的分类,行政听证,与立法听证和司法听证一样,它也是规制公共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人类对于权力运收稿日期:2000-03-12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98CZZ002)行规律认识和总结的产物,其价值取向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行政立法权和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权得以公正地行使,实现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行政听证作为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已经普遍适用了听证程序。
但在我国,听证程序对于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一个比较新的领域。
今天,当我们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候,深入地透析和领会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对于我们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①,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一、行政听证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表现作为一项最为基本的民主原则,人民主权本来是由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主权属于人民,不属于上帝、君主;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政府应当为人民工作,对人民负责,否则人民可以废黜、改组政府,罢免官吏。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根本原则,人民主权的涵义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第二是人民享有并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一切事务的民主权利。
这两者统一起来,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
这一点在行政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
我们知道,“就民主制这个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转变。
”[1](第88页)所以,在现代社会,代议制民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然而,代议制民主是“不得已为之的民主,是无奈的民主,不是理想的民主,不是民主的最终方式”[2](第35页),因为代议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即:“人民选举了官吏议员之后,便不能再过问,也就是西方学者所谓:选举一结束,专制即开始。
人民只有在投票的时候才是主权者,投票完毕又成为奴隶。
”[3](第185页)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仅仅靠民选的,尤其是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已经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公众的不同利益要求,而且,现代社会的发展,冲破了传统分权学说的框架,行政机关依议会的授权立法和依职权立法发展迅速,行政立法呈几何级数增长,行政立法的数量远远超过了议会的立法数量,大有淹没或取代法律之势,行政机关的立法职能越来越趋于明显和重要。
而行政机关的法规制定者及其相关人员通常不是民选代表,他们往往易于只是从职权行使的便利性和有效性来考虑问题,而对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的考虑似嫌不够,难以保持公平的心态。
并且,行政机关的决策机制是首长负责制,不是民主表决,追求的是行政效率优先兼顾行政公平,行政法规的审议通过不是按照“多数原则”表决通过,而是在“有限的”民主讨论基础上,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由行政首长拍板而定。
其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这种决策机制是为了执行法律的需要而设计的,不是为行政立法的需要而设计的,将这种决策机制用于行政立法方面,更显现出其在反映民意方面不够充分的不足和缺陷。
所以,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建立行政听证制度可以使民意得到更为充分而直接的表达,有利于防止行政立法专断,实现行政立法民主,因为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设置听证程序,实际上是给广大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有了更多直接交往,更好地表达利益要求的机会,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行政立法行为的过程,人民群众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行政机关通过听证程序,广泛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便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将更为广泛的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全面、准确地吸收到行政立法中来,便于及时发现拟制订的行政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妥之处,及时修正、完善,以使尽可能多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在行政立法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
可见,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能够更加准确反映公众意愿和要求的新的法律制度,它以公众的直接参与弥补了立法代表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反映民意方面不够充分的不足和缺陷,它拓展了民主的广度,推进民主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表现。
·88·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4卷二、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政治参与机制是人民主权的直接实现形式。
“它对于民主的分析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4](第563页)所谓政治参与,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
政治参与是政治关系中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它反映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体现着政治关系的本质,是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公民政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民主政治时代是主权在民的时代,此时的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不仅有服从的义务,而且有参与的权利,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是公民的本质特征。
所以,政治参与实际上乃是公民行使以普选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的过程。
民主政治之所以叫做民主政治,也是与公民在这方面的作用分不开的。
正如美国学者布莱克所言:“现代政府在下述意义上可以说是典型的民主的:所有的公民均在某种程度上参与政治领导人和决策的选择;个人的选择权由有效的公民自由得以保障。
”[5](第22页)现代民主宪政的运作和发展,关键在于政治参与,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说就是民意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民众的参与程度(即在多大范围内参与和在什么事情上参与)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标尺,而建立行政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
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听证制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事先向公众通告制定中的法规草案或者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供公众参政议政的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口头辩论、书面意见、召开会议、开展咨询等多种形式,对法规发表意见、作出评论,并反馈至行政机关,供其参考和吸纳,从而将行政机关的单方立法行为,转变为由公众与行政机关共同参与的双方立法活动。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设置听证程序的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立法决策,使民意在立法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从而大大增强了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程度。
正因为如此,“现代民主国家均设立法规听证制度,以公共和理性的沟通途径来化解冲突,尤其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表示意见之机会,使人民能直接参与决策机制,实现人民直接民主。
”[3](第189页)至于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其目的也正是在于为相对人特别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陈述和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使相对人的参与权得以实现,从根本上防止行政机关为自己的便利性而限制利害关系人参与权的不当行为发生。
现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力迅速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明显表现是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尽管现代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其正确、合理地行使,而行政听证制度则通过对相对一方当事人参与权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
因为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指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