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撤销、变更一审裁定用) 精品
刘全新、刘桂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全新、刘桂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8【案件字号】(2021)冀09民终16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程晓明【审理法官】张梅余志刚程晓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全新;刘桂勇【当事人】刘全新刘桂勇【当事人-个人】刘全新刘桂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全新【被告】刘桂勇【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上诉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及微信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上诉人抗辩称系双方之间因传销活动产生的返点费用,且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抗辩意见。
结合上诉人一审、二审陈述及二审中提交的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能够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存在涉嫌传销的活动,上诉人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在该传销组织中,被上诉人系由上诉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双方间的转账亦发生在双方进行传销活动期间,上诉人应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转账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对上诉人的诉求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刘全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由上诉人刘全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3:26:3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被告刘桂勇通过原告刘全新的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原告是被告在传销组织内的上级,曾因从事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变更、撤销原裁定)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变更、撤销原裁定用)××××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变更、撤销原裁定用)(××××)×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的控诉。
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裁定的主要内容,其次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再次写明二审查明的情况和分析论断)。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三种情况: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表述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变更原裁定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二、……(写明变更裁定的具体内容)。
”第三、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裁定;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文书考试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题B京西刑初字(2022)第30 号 B. 西刑初字(2022) 第30 号C. (2022) 西刑初字第30 号 D. (2022) 京西刑初字第30 号2.辩护人用于() A.刑事诉讼中 B.民事诉讼中 C.行政诉讼中 D.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4.笔录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在写作上第一位的要求是( B )。
B.内容真实、完整5.`笔录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在写作上第一位的要求是( B )。
B.内容真实、完整7.辩护词的结构层次,一般分为前言、辩护意见和(C)。
C.结束语8.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呼是( D )。
D.被不起诉人9.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C )C、被不起诉人10.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是( D )。
A. 人犯B. 被告人C. 被不起诉人D. 犯罪嫌疑人11.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被不起诉人)。
C1. 呈请拘留报告书 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叙写不仅要写明 其姓名 、 性别 、 年龄等事项,还要写明其(D )。
A. 主要学历B. 犯罪经历c. 犯罪经过 D. 主要简历2.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像是( B )。
B.人民检察院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 A)。
A.上一级仲裁委员会4.呈请拘传报告书的首部不仅要写明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被拘传人的( D )。
D.主要简历5.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性质和特点表现为( B )。
B.是签发拘留证的依据6.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当送达( B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7.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是( C )。
C.立案的理由8.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包括( B ) B.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9.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 B )B、人民检察院10.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当送达( B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11.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当送达( B )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12.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是( C )。
最新-唐明海不服一审判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昆刑

唐明海不服一审判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昆刑终字第149号唐明海不服一审判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昆刑终字第149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昆刑终字第149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明海,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家住略。
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嵩明县看守所。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明海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嵩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宣判后,被告人唐明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唐明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唐明海到嵩明县杨林镇机修厂老闸塘成都饭店对面公路上见受害人迟凤林从成都饭店出来,就以为朋友索要欠款为名,将迟凤林强行拖到杨林镇通站路边杨林镇面粉厂下200米,便从口袋内掏出一把长约10公分的弹簧跳刀,抵在迟凤林腰部,抢走迟的一部红色波导1180手机,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
后被告人唐明海将手机以人民币150元卖给唐芬芬。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迟凤林的陈述、被告人唐明海的供述、证人周世春、王勤、王国权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物价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收据、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作案一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明海抢劫手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唐明海抢劫作案时间应为2019年12月4日而非12月5日。
本案中,被告人唐明海是否劫取了现金70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进行认证,因只有受害人迟凤林的陈述,且该陈述对被抢现金的具体金额不确定,同时又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予以充分印证,因此,被告人唐明海庭审中关于我只抢了一部手机,并未抢得现金70元的辩解予以采纳。
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用)

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用)原告:XXX 被告:XXX 案件编号:XXX一、案件背景本案为刑事案件,原告XXX指控被告XXX犯有XXX罪。
经过XXX地方法院一审、XXX地级法院二审,XXX高级法院终审后,现上级法院根据指令要求进行再审,特作出以下裁定:二、案件事实XXX指控被告XXX于XXX年XX月XX日在XXX地点XXX作案,犯下XXX罪。
以下为案件相关事实:1. 证据一:XXXXXX证人证言、诉讼参与人陈述、勘验笔录等证据表明,被告XXX在指控时间和地点XXX作出了XXX行为。
2. 证据二:XXX调取的视频监控资料显示,被告XXX在案发时刻出现在作案地点,身份可准确确认。
该证据证明了被告的犯罪行为。
3. 证据三:XXX物证、鉴定报告、电话录音等证据进一步证明了被告XXX的犯罪事实。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和调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指控和上级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基础,应予以重新审查。
三、法律分析根据XXX法律条款,对于XXX罪行,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XXX的行为符合XXX罪行的构成要件,因此涉嫌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本院决定根据上级法院指令,对本案进行重新审查,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和正当。
具体判决如下:1. 撤销原判决根据上级法院指令,本院撤销XXX地方法院一审、XXX地级法院二审以及XXX高级法院终审的判决,并撤销之前的相关执行行为。
2. 再审期限与程序根据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将指定新的审判庭进行再审,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再审过程中,将依法保护原告和被告的诉权和辩护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性。
3. 再审注意事项本院要求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积极配合本院的再审工作,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调查要求或相关申请等。
五、裁定生效本裁定一经正式公告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即自动生效。
裁定内容与之前的判决存在不一致时,以本裁定为准。
六、附则本院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本裁定,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
张斌、亢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斌、亢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2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审理法官】刘丽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斌;亢新刚【当事人】张斌亢新刚【当事人-个人】张斌亢新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斌【被告】亢新刚【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张斌上诉称案涉款项系其代郑州市中州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汇票贴现后,该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其与杨娟及亢新刚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并且该公司出具有情况说明,认可案涉款项系其受杨娟委托向张斌支付。
另张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向他人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却先后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的《借据》《欠条》、并签订《还款计划》就杨娟对其享有案涉债权以及案涉债权已转让给亢新刚的事实进行确认,对此其辩称系为了给亢新刚帮忙所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却在自出具《借据》等至今长达几年的时间内未采取及时收回,或者与亢新刚、杨娟协商出具相关情况书面说明、报警或行使撤销权等措施予以补救,显与常理不符。
最新-(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74号 精品

(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74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林发,绰号蛮牛牯,男,1963年6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瑞涛,绰号涛鳖拉、大眼牯,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18日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瑞涛、邹林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瑞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邹林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邓瑞涛与邹林发相约一起去瑞金市沙洲坝镇清水村盗窃耕牛。
二被告人在清水村汇合后,由邹林发去盗牛,邓瑞涛在外守候,将清水村东排组黄生娇牛栏内一头价值2600元的黄母牛盗走,并用三轮摩托车运往瑞金市武阳镇武阳村下围藏匿。
随后,二被告人又驾驶摩托车到瑞金市泽潭乡石水村牛尾坝组,将陈玉华牛栏内价值共计3300元的黄母牛和小公牛各一头盗走,并用摩托车同样运往武阳村下围藏匿。
所盗的三头牛后被邹林发销赃至福建省上杭县。
2019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邓瑞涛、邹林发驾驶摩托车窜至清水村东排组,二人撬开胡道生的牛栏,将共计价值3800元的两头黄牛盗走。
李嘉薇、李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嘉薇、李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4【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2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李哲;李嘉薇【当事人】李哲李嘉薇【当事人-个人】李哲李嘉薇【代理律师/律所】张承华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承华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承华【代理律所】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哲【被告】李嘉薇【本院观点】本案中,李哲上诉虽称其书写的承诺书并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避免李嘉薇情绪冲动而写下的“虚假”承诺,但李哲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其虽称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予以撤销,李哲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判决支持李嘉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撤销代理侵权自认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13:27:17***薇、李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哲,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XX 城县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华,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薇,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上诉人李哲因与被上诉人***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撤销、变更一审裁定用)___刑终字第___号
原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_______犯______罪一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裁定。
原审被告人____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______概述原审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以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写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二审裁定维持、变更或者撤销一审法院裁定的理由。
依照________________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裁定结果。
分三种情况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表述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表述为
一、撤销_____人民法院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_________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三,变更原裁定的,表述为
一、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裁定;
二、_______________写明变更裁定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院印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提出上诉、抗诉的刑事案件后,按照审理查明的事实,决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变更原裁定时使用。
二、由于不服一审裁定而上诉、抗诉的案件,主要是程序问题,内容单一,因此,制作本裁定书时,要求文字简洁、明了。
三、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
如果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公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自诉案件和其他案件时,首部各项和其他各处如何改动,可以参阅第二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