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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专毕业作业范本(民商案件10)

法专毕业作业范本(民商案件10)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题目:民商案例10分校:鞍山广播电视大学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日期:2011年10月15日卷宗目录民事起诉状原告:赵大海男 1969年5月3日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0319690503044 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幸福街6栋2单元5层39号原告:赵大江男 1972年7月18日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03************ 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3号原告:赵大河男 1973年12月11日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03************ 住址:鞍山市胜利南路160栋4单元被告:郭小凤女 1979年10月8日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04************ 住址:鞍山市铁西区鞍千路20甲诉讼请求:1、请判原告三人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财产2、被告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财产事实与理由原告赵大海、赵大江、赵大河我们三弟兄系被继承人赵显明的亲生儿子,在其生前不仅经常看望父亲,在精神上给予抚慰,而且还给予经济资助,在物质上照顾了父亲的生活,因此,我们有权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父亲的财产。

被告郭小凤不是我们父亲的养女,她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我们父亲的遗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户籍证明2、房屋产权证明此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1份起诉人:赵大海、赵大江、赵大河2004年6月13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专科毕业大作业--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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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大作业题目
1、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2、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3、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4、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

5、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6、***收购的监管
7、产品质量纠纷的救济途径
8、***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9、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种类
10、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
11、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上的关系。

12、浅析网上代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意义
14、法人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规定
15、如何处理相邻法律关系
16、民事执行中如何确定金钱债务利息。

17、浅析劳动合同的解除。

18、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

19、如何理解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协作原则。

20、浅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法学专科毕业大作业(参考)

法学专科毕业大作业(参考)

新疆电大学历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作业学生姓名:___(必须填写)___学号:____(必须填写)____入学时间:_(按入学时间填写)_分校:_____博州电大校本部___指导教师:__(必须填写)___第一部分基础知识(注意:为了避免雷同,只做提示,部分选项自己选择)本部分每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填入题目后的括号内。

1、属于法的要素的是()(三个选项正确)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条文 D法律规则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两个选项正确)A法律具有阶级性,道德没有阶级性B法律属于上层建筑,道德不属于上层建筑C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道德不是行为规则D经济意义上的法律仅存在于阶级社会中,道德则在无阶级社会中也存在3、普通法法系的特点之一是( A )A制定法是法律渊源之一 B判例是法的渊源之一C道德是法的渊源之一 D赦令是分的渊源之一4、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的本质归结为( D )A神的意志的体现 B公共意志的体现C民族精神的体现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5、新颁布实施的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属于( C )A法的空间效力 B法对事的效力C法律溯及力 D法的时间效力6、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C)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D民事活动结果应当平等7、孙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自己的朋友赵某,月租金1000元。

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将住房出租给赵某,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B )A支配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抗辩权8、公民甲某在1993年10月2日的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申请宣告甲某死亡的最早日期是( D )A 1997年10月2日B 1997年10月3日C 1995年10月2日D 1995年10月3日9、刘某十四岁但智力超常,其与薛某达成转让其所有的一项发明的协议。

2024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 法律事务(专科)专业 毕业大作业

2024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 法律事务(专科)专业 毕业大作业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本部分题目为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属地原则是指( B )。

A.确立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2、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D )。

A.有法可依B.执法必严C.违法必究D.有法必依3、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 D )。

A.立法体系B.法律体系C.法规体系D.法律部门4、( A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和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中央军事委员会D.最高法院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制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B )批准后生效。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D.最高检察院6、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 B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A.警察组织 B.民兵组织 C.拥军优属活动D.妇联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人民D.公民8、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 )。

A.无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9、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一般为(C )。

A.意思表示作出时 B.意思表示发出时 C.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 D.要约人作出回复时10、按照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 B )。

A.各方当事人可根据情况履行合同 B.当事人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C.一方不履行时,他方应予谅解 D.各方应按照合同标的履行11、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B )。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遣产分割的时间12、王某与李某分别出资4500元和8000元合开一个饭馆,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欠债19000元,对该项债务双方应承担(B )。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目录一、案情介绍二、争议焦点三、分析与结论四、附录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止。

案件焦点: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分析与结论: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首先,本案中王小军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万元。

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遗产13000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4333.33元;继承人权益除法院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334000元和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外,余款100000万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

对此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人认为: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晓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小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小军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应当以2010年9月2日王小军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大作业答案2014年6月案例分析及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大作业答案2014年6月案例分析及论文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本部分为案例分析题,请根据所给案情结合部门法知识,回答问题。

(每小题8分,共40分。

请另附纸张书写答案。

)(一)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开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分析:1.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 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答:(1)根据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开除学籍、毕业、学位授予等是国家授予学校的行政权,由此引起的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为学校。

提起行政诉讼的有三种情况:复议维持的,告原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改变的,告作出复议的机关;复议不受理不答复的,两个机关都可以告。

在本案中做出行政行为的是学校,主管教育机关只是维持了学校的决定,并没有做作出改变,所以,本案应该以学校为被告。

(2)本案的争议是学校不向李某发放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是被授权发放机关,真正发给你毕业证的应该是教育部。

学校上报教育部之后,教育部统一授权学校发放。

因此,这属于行政行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学校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以学校的做出不发放毕业证、不发学士学位证书等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在本案中,李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要满足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学校开除学籍的行政行为只是很普通的行政行为,法院受理的范围内。

所以人民法院是这种诉讼的受理机关。

(4)在此学校是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所以对于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是以学校为特定被诉主体的一类,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学校是以被复议人或被告的身份出现的。

春季法学专科毕业大作业(参考)

春季法学专科毕业大作业(参考)

新疆电大学历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作业学生姓名:___(必须填写)___学号:____(必须填写)____入学时间:_(按入学时间填写)_分校:_____博州电大校本部___ 指导教师:__(必须填写)___新疆广播电视大学2018年6月毕业作业说明1、本作业占5学分2、本作业基本涵盖了法学专科阶段的主干课程。

涉及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内容。

3、作业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础知识、案例分析、文书写作和法律评论。

基础知识部分共30道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案例分析共4道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文书写作1题,15分;法律评论1题,15分。

4、答题要求:(1)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作业量完成作业;(2)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格式规范,事项齐全;(3)分析论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准确;(4)文字简练流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5、评分标准:(1)基础知识部分,答对得分,答错或不答不得分;(2)案例分析部分,每题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分析正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的可以得10分;仅对问题做简单的回答,没有结合理论知识展开分析的过程,得分不得超过5分。

(3)文书写作部分,格式正确完整,事实清楚,要素齐全,请求合法有据,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的,可以得10分以上;格式错误或者正文部分照抄所给材料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4)法律评论部分,能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并且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的,可以得10分以上;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或拼凑成篇的,得分不得超过5分。

6、成绩评定:作业满分100,60分及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及格:(1)多数答案有错及有重大知识性错误的;(2)基本功太差,写作能力低下,答案完全不符合题目要求或文字量太少;(3)敷衍成篇,且层次混乱,条理不清;(4)代抄、代做、复印、打印粘贴;(5)雷同(主观性题目与他人答案三分之一相同)。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一、民法学参考选题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8、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初探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7、试析超市的格式条款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19、试析职业学校就业安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20、试析电讯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二、诉讼法参考选题31、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32、民事诉讼伪证问题探讨33、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34、浅析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35、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36、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37、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初探38、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探讨39、试论自认的效力40、论民事错诉责任41、试论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制42、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4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暂缓起诉的思考44、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5、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6、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7、试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48、暂缓起诉制度探析49、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之见50、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三、刑法学参考选题51、农民工犯罪问题探析52、境外赌博的刑法遏制思考53、赌博行为性质界定之探析54、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55、论不作为贿赂犯罪56、我国刑法立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57、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58、论婚内"强奸"与罪刑法定59、论疑罪之司法抉择60、论我国建立辨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1、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之思考62、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研讨63、试论安乐死合法化64、论“亲亲相隐”合法化66、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思考67、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68、论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69、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70、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之探讨71、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72、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73、建立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思考四、行政法学参考选题74、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75、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76、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76、论行政回避制度77、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78、论行政不作为79、论行政公益诉讼80、我国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1、我国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2、论行政担保8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84、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85、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法律思考86、工伤争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讨87、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88、试析行政垄断的界定89、试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90、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五、经济法学参考选题91、关于网上交易的法律思考9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93、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思考94、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95、论商号的法律保护96、浅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97、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分析99、论我国遗产税及其完善100、关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几点思考101、略论我国破产主体范围102、我国排污费改税之法律探讨103、试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完善104、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105、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参考选题106、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法律思考107、完善我国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思考108、试论我国贫困大学生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完善109、我国“就业歧视”及法律对策分析110、改革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111、论劳动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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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题目:民商案例分校:朝阳凌源电大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日期:2011年12月卷宗目录立案审批表民事起诉状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

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电话: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诉讼请求:1、坚决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路阳由原告抚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事与理由:我与被告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路阳。

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我曾于2001年5月与被告签订生活协议书,但并未缓解我们的各种矛盾,几年来我们感情一直不好,后发展到形同陌路。

我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从判决至今我于被告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实事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关系双方都很痛苦,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也十分不利。

另外,由于路阳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生长不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路阳由我抚养。

证明及证据来源:1、生活协议,我与被告共同起草。

2、夫妻财产清单,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列出。

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凌云建筑公司和新百开发商。

4、房屋产权证书四份,铁岭市住建局。

此致铁岭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尚明芳2003年6月8日凌源市人民法院传票凌源市人民法院传票凌源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凌源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答辩人因尚明芳诉我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尚明芳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与实事不符,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还是有夫妻感情的,并且我们的感情有一定的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经过3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1997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识,双方开始逐渐熟悉、了解。

双方经过2年多时间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0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女路阳。

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二、被答辩人诉女儿一直和由被答辩人生活与实事不符。

实事上是女儿出生两年多来,我们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

由于答辩人工作的需要,经常外出考察、学习。

经常不是出于答辩人的目的而不能在家,但答辩人一有时间就回到我们的三口之家。

并时常带女儿外出游玩,给女儿买各种玩具,并对女儿的发展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可以说答辩人对女儿路阳的付出并不比被答辩人少。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识6年,知道被答辩人本质并不坏。

答辩人始终相信,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答辩人有决心、有信心挽救和感化被答辩人,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够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恳请法庭能再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此致凌源市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答辩人:路可遥2003年6月15日证据交换笔录时间:2003年6月22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整地点:人民法院民事二厅审判长:刘玉峰审判员:张凯审判员:李国平书记员:韩云霞李国平:今天我们对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一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尚明芳你有什么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的吗?尚明芳:审判长,今天我出示的证据有1、2001年我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的判决书。

2、我们因性格不合不得不靠协议来维持时签订的“生活协议书”。

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

李国平:被告路可遥你有什么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的吗?路可遥:审判长,我提供两份证据。

一是原告单位2位知情同事对我与原告婚前如何结识,通过充分了解、沟通后确立恋爱关系,婚后夫妻感情良好的书面证词。

二是证明我与女儿共同生活的8张生活照。

审判长:你们要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原告尚明芳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尚明芳: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路可遥你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路可遥:没有了。

审判长:那好,今天的证据交换到此结束。

原告:尚明芳被告:路可遥证据目录凌民诉证据(125)号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原告方:尚明芳提供的证据:1. 2001年我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的判决书。

2. 我们因性格不合不得不靠协议来维持时签订的“生活协议书”。

3. 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

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尚明芳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

路可遥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

提供证据的时间:2003年6月22日出庭证人名单:无被告方:路可遥提供的证据:1.原告单位2位之情同事出具的原告与被告相识到结婚过程的书面证词。

2.被告与女儿生活照片8张。

提供证据的时间:2003年6月22日出庭证人名单:无2003 年 6 月 22 日(院印)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03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10时15分询问地点:凌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玉峰书记员:韩云霞被询问人:尚明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

凌源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电话:刘玉峰:我们是凌源市人民法院的(出示工作证),我们正在办理你与路可遥离婚一案,现在就涉及的财产问题,向你了解一下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回答,说假话和做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尚明芳:听清楚了。

刘玉峰:你与被告路可遥一共有几套房产。

尚明芳:四套。

刘玉峰:这四套住房分别是哪几套,是通过银行按揭购买的还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尚明芳:四套房都是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分别是2001年3月购买的西街小区5号楼504室、2002年购买的职工住宅和另外一套与我父亲共同购买的住房一套及2003年一月购置的住房一套。

刘玉峰:这四套住宅都属于你和被告共同所有对吗?尚明芳:除去我父亲出资190000元和我们共同购买的住房属我们三人共同拥有外,其他三套住宅属我与被告共同所有。

刘玉峰:你是说你父亲出资190000元和你们共同购置的房子有你父亲的一份是吗?尚明芳:是的。

刘玉峰:你们除了房产需要分割外,还有其他财产需要法院为你们分割的吗?尚明芳:没有。

刘玉峰:那好,你看一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尚明芳: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致。

被询问人:尚明芳询问人:刘玉峰2003年6月25日记录人:韩云霞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03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10时15分询问地点:凌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玉峰书记员:韩云霞被询问人: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刘玉峰:我们是凌源市人民法院的(出示工作证),我们正在办理你与尚明芳离婚一案,现就涉及的财产问题,向你了解一下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回答,说假话和做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路可遥:听清楚了。

刘玉峰:你与被告路可遥一共有几套房产。

路可遥:四套。

刘玉峰:这四套住房分别是哪几套,是通过银行按揭购买的还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路可遥:四套房子都是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分别是2001年3月购买的西街小区5号楼504室、2002年购买的职工住宅和另外一套住房,还有一套就是2003年1月购置的住房。

刘玉峰:这四套住宅都属于你和被告共同所有对吗?路可遥:对,都是我们共同所有。

刘玉峰:但是原告尚明芳却说其中的一套是她父亲出资190000元和你们共同购置的房子,这是事实吗?路可遥:是的,的确有一套住房是原告的父亲,也就是我的岳父出资190000万元与我们共同购买的,但是岳父出资时说明是赠与我与妻子的,所以此房产应属于我与妻子共同的财产,我岳父没有该房产的产权。

刘玉峰:你是说你岳父虽然出资190000元和你们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是他所出资属于赠与你与妻子的对吗?路可遥:是的。

刘玉峰:你们除了房产需要分割外,还有其他财产需要法院为你们分割的吗?路可遥:没有。

刘玉峰:那好,你看一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

路可遥: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致。

被询问人:路可遥询问人:刘玉峰2003年6月26日记录人:韩云霞准备庭审理笔录本院于2003年7月5日由审判员刘玉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凯、人民陪审员李国平组成准备庭。

书记员韩云霞担任记录。

在检察长的参加下,审查了尚明芳诉路可遥离婚一案。

审判长: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主体资格合法,建议公开开庭审理。

张凯:同意。

李国平:同意。

决议:一、本院定于2003年7月5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三民事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

二、提前三日下传票,传唤当事人准时到庭。

三、提前三日发布公告。

审判长:刘玉峰审判员:张凯人民陪审员:李国平书记员:韩云霞凌源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定于2003年7月5 日8 时30 分在凌源市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厅公开审理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一案。

特此公告。

2003年7月2 日凌源市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2003)凌民初字第125号姓名:尚明芳本院受理尚明芳诉路可遥离婚一案,定于2003年7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凌源市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厅公开审理,希望你作为原告准时参加。

2003 年7 月2日凌源市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2003)凌民初字第125号姓名:路可遥本院受理尚明芳诉路可遥离婚一案,定于2003年7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凌源市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厅公开审理,希望你作为被告准时参加。

2003 年7 月2日法庭审理笔录开庭时间:2003年7月5日上午8:30——11:00开庭地点:铁岭市X区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厅合议庭组成人员:刘玉峰张凯李国平书记员:韩云霞书记员:查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已到庭,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入席就座。

审判长,今天是凌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尚明芳诉路可遥离婚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刘玉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凯、李国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韩云霞担任法庭记录。

一、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义务;2、可以委托代理人;3、可以进行辩论;4、提供证人、证物;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要求,可以提起反诉;6、可以请求调解;7、可以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8、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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