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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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发[2011]22号
【发布部门】中共蚌埠市委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1.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蚌埠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蚌发〔2011〕22号2011年9月30日市委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新一届市委班子自身建设,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市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和决策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蚌埠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全市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市四套班子工作,统筹安排纪检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各方面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5、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和决策范围
1、召集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传达、学习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如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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