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镇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1、涉及本镇全局性长远规划、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各项经济指标。
2、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招标、发包,工程质量监督,镇办企业的承包方案。
3、叁仟元以上的经济开支。
4、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干部推荐、任免、奖惩。
⑴选拔任用镇机关部门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干部,须按《新陂镇选拔任用村干部、镇集体干部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办理。
⑵须经党委讨论提请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考察任免的干部。
⑶镇属部门、办事处干部的调资、轮岗、退休等。
6、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决策的程序1、重要事情决策前,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重要事情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位到会成员必须发挥各自的才智,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监督检查1、领导干部应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利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徇私舞弊,模范执行集体决议。
2、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须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复议,再重新决定。
3、党政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干部必须自我检查执行集体决议的情况。
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个别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注意,批评教育。
4、对严重违反集体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
5、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各改善乡镇党委的集体领导,使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
第二章议事范围三、党委会议事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二)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三)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四)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五)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六)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乡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七)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八)加强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九)处理党内违纪案件;(十)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十一)乡镇长办公室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十二)审议和考核讨论村(社区)工作目标;(十三)乡镇党委日常性工作中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处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十四)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意见;(十五)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党委会决定的具体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十六)讨论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事务等。
五、政府办公室议事范围(十七)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指示和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的决定,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十八)研究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财政预算;(十九)研究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二十)研究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工作;(二十一)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二十二)讨论、提请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二十三)讨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及人民代表的重要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二十四)讨论决定以乡镇名义发布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及政策;(二十五)讨论决定由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乡镇长、副乡镇长提请讨论的其它事项;(二十六)决定乡镇政府的重要文件;(二十七)听取某一部门就某一专题工作的汇报,研究需要乡镇采取的政策措施;(二十八)研究处理乡镇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六、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二十九)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三十)研究确定党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研究需提交党委决定的事项,以及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三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
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三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
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一、议事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在会上,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3、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
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意见比较一致时,方可进行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要实行票决制。
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4、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主要负责政府全面工作;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处理党委有关事宜。
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委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沟通、加强团结协作。
5、坚持督查督办的原则。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改的,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党委议事表决制度

党委议事表决制度(一)基本原则1、集体领导原则。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
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2、平等的原则。
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
党委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
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则。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范围1、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2、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3、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
5、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方法1、确定议题。
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
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2、充分讨论。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
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作出决定。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4、做好会议记录。
党委会记录使用专用的党委会议记录簿。
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四)决策程序1、调查研究。
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
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
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
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
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
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计划。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
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
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
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
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
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
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
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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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各改善乡镇党委的集体领导,使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
第二章议事范围
三、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二)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
(三)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
(五)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
(六)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乡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七)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
(八)加强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
(九)处理党内违纪案件;
(十)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
(十一)乡镇长办公室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十二)审议和考核讨论村(社区)工作目标;
(十三)乡镇党委日常性工作中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处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十四)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意见;
(十五)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党委会决定的具体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六)讨论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事务等。
五、政府办公室议事范围
(十七)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指示和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的决定,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十八)研究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财政预算;
(十九)研究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
(二十)研究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工作;
(二十一)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讨论、提请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三)讨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及人民代表的重要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
(二十四)讨论决定以乡镇名义发布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及政策;
(二十五)讨论决定由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乡镇长、副乡镇长提请讨论的其它事项;
(二十六)决定乡镇政府的重要文件;
(二十七)听取某一部门就某一专题工作的汇报,研究需要乡镇采取的政策措施;
(二十八)研究处理乡镇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六、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二十九)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
(三十)研究确定党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研究需提交党委决定的事项,以及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议事方法
(三十一)议事前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或乡镇长、书记碰头会议,党委会或政府办公会议前应向参会人员告知议事的时间和大致内容;
(三十二)议事前主要领导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或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十三)党委会和政府办公会实行书记、乡镇长末位发言制。
议事者要积极负责地充分发表意见,阐述理由,表明态度。
第四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问题、重大事件需要研究讨论的,书记可以提议临时召开。
会议由书记主持召集,委员参加,邀请非党委委员的人大主席、乡镇长列席,确因工作需要,政府副乡镇长、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党员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三十五)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
(三十六)政府办公会议原则每月一次,乡镇长主持,副乡镇长、党政办主任参加,邀请人大主席列席。
视情况可扩大到各村主任、各办主任,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政府办公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方能召开。
(三十七)党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主持,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乡镇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十八)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研究干部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方能召开。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会前要向召集人请假,若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要同时提出。
(三十九)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的组织原则。
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对少数不同意者,应当认真考虑,如不同意见接近半数,除在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将争议情况向县委报告,请求裁决。
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实行首长负责制。
(四十)党委、政府决定的事。
在会上讨论的情况,参议人的观点,除可以公开传达以外,暂不宜公开的,要绝对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四十一)决议一旦形成,无论是谁都要坚持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不允许消极对待。
如在贯彻扫行决议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而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可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
(四十二)如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党政成员一时无法到齐有关成员碰头决定实施后,召集人员尽快将情况转告未到会的同志。
(四十三)会议时,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对会议通过的事项,凡能公开的,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党政班子成员、相关的村委会和单位。
对个别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落实的,要由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并责成其限期完成。
(四十四)为调动党政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凡属成员分工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各成员有权作出决定,并主动、大胆、创造性地负责处理。
重要事项分别向党政主要领导及时汇报。
第五章附件
(四十五)本规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十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