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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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县委的领导,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议事决策。

3.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对推进全县改革开放、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向县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选举县委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5.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用干部;讨论决定由县委全委会作出决定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6.对县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由县委常委会召集主持。

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是县委全委会的出席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两代表一委员”及有

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2.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要征询委员的意见。

县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全委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需用书面形式表达。

4.重大问题决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县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5.研究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酝酿讨论。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讨

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6.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表决。

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7.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县委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决策的落实

1.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县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2.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县委名义上报和下发。

3.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

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全委会决定。

五、会议服务

1.县委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会议人员、新闻报道等。会议方案经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审定。

2.按照县委书记审定的会议方案,由县委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各出席、列席和其他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电话通知。

县委办公室主任要将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及其原因会前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3.县委办公室提前准备好会议室,参加会议人员要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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