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评估遴选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苏科技规〔2018〕360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本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8〕360号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项目指南及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皖政办〔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重大基地”)建设与管理,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大基地申报、评审、认定、评估等管理行为,并指导重大基地建设。
本办法所称重大基地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汇集产业配套完备、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支持重大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形成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的良好格局,不断提升重大基地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和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重大基地按照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方式进行管理。
重大基地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竞争择优、扶优扶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冀科平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科平函〔202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2023年度综合绩效评估与建设任务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估(一)评估对象除2023年新建平台、需参加本次建设任务验收的平台外,已纳入管理序列或批准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参加本次评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内容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对参评平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的建设绩效,按照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转化应用、开放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材料由绩效评估基础数据和补充报告两部分组成,绩效评估基础数据为2023年全年度汇总数据,总结报告为2023年平台组织管理、条件建设和代表性成果产出等方面的重点说明(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2)。
(三)评估流程1.提交材料。
平台依托单位通过“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人入口登录,在“科研平台”——“平台绩效”——“月度绩效填报”栏目填报并完善2023年12月份月度绩效报告,填报数据为2023年全年度汇总数据,以此作为绩效评估基础数据。
在月度绩效附件页面上传绩效补充报告和相应佐证材料(填报明白纸见附件3,绩效补充报告模板见附件4),依托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17:00前完成审核,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福建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评估标准(中医临床版)

2
专科设备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满足临床需 求的,酌情扣分。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比 医师队伍职称结构
专科 人才队伍 建设情况
医师队伍年龄结构
专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发展 情况
开展名老房中医治 疗率
医疗水平与 服务能力
中药收入占药品收 中医特 入比例 色优势 发挥情 优势病种中医诊疗
科研与教学
近3年新技术、新 项目应用情况
2 每开展1项得0.2分,最多得2分。
承担临床教学情况 、举办地市级以上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 目情况 教学培 训情况 专科护理人员中医 药知识和技能岗位 培训情况
专科接收进修人员 情况
合计
承担本科以上教学或住院医师规培任务的,得2 4 分;近3年举办地市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牵头建设专科联盟的,得1分;对口支援医院(专 3 科)2个以上的,得1分;技术推广3项以上得1分
。
近3年专科平均每 百名卫生技术人员 科研项目经费
3 ≥30万元得3分,每减少1万元,扣0.2分。
科研创 近3年专科科研课 新情况 题、科研成果、学
术论文情况
1.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1项3分,省级科研项 目1项2分,厅级科研项目1项1分;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每项得3分,二等 10 奖每项得2分、三等奖每项得1分; 3.发表sci论文每篇1分,中文核心期刊每篇0.5 分,省级期刊每篇0.3分,最多得3分; 4.获得专利、专著每项得1分,最多得3分。
至少制定实施3个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和1个优势病 6 种临床路径,每少1个扣1分;方案和路径要素不
全或不够完善,酌情扣分。
3 专科应用的中药制剂少于3种的,每少1种扣1分。
优势病种中医护理 方案制定实施情况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评选实施方案模版(二篇)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评选实施方案模版__重点学科建设是高校学科建设的重点,是高等教育建设和发展的龙头,是体现和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带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效益提高的有效途径,是高校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及科研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的窗口。
我院在重点学科建设的工作中,药理学获得了自建省级重点学科,标志着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突破。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努力实现学院-年发展规划纲要和科研发展规划提出的到年我院建设个省级重点学科和个院级重点学科的目标,决定按照省级重点学科的标准和要求,对我院的重点学科建设立项进行评选。
一、评选原则和基本思路__按照“突出重点,重在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立项评选,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改革和发展,改变我院重点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点不够突出、管理不力、效益不明显的现状。
加大改革力度,实行优胜劣汰、稳步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以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为依据,以出效益、出成果为目的,集中有限资金,着重扶持个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为最终实现-年学院发展纲要建设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申请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__申报的院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原则上设在二级学科上,鼓励跨院系组建学科,院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__一申报学科应具有较强的特色和优势,通常具有-个研究方向,紧密结合我省、我市教育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申报学科经过建设有望建成在我省有重大影响的学科。
__二申报学科必须具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稳定的研究队伍有名以上学科带头人,他们应是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具有很强的研究创新能力的岁以下教授或岁以下副教授;并且学术梯队中应具有素质较高,学术潜力大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拥有年龄岁以下副教授或博士-名,岁以下讲师或硕士-名。
__三申报学科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在科研立项方面,要求近三年来,承担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项以上科研项目,或项以上厅级科研项目,或是横向科研经费达万元以上;在科研成果方面,近三年来,获得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正式出版有本学科的专著、教材,有国内外权威性检索系统收入的论文,或者是在国外高水平学术期刊和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达篇以上;培养人才的水平在本学科领域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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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院校重点实习实训基地
(专业课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表
(建设基础部分)
附件25:
湖南省职业院校重点实习实训基地
(专业课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办法(建设规划部分)
一、评审说明
(一)评审要点
1、项目建设规划的完整性。
按照湘教发[2006]103号文件附件3的要求,对所有项目进行规划。
2、项目建设的水平。
所有规划项目的建设水平,都达到建设标准的要求。
3、项目建设的总体性和实施步骤。
对建设项目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建设思路、总体目标和建设特色,并分年度制定具体的建设项目的计划。
4、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
所有建设项目都有配套的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5、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的可靠性。
项目建设措施要有约束力强的,符合建设要求的政府部门、学校的文件、决议、决定等作为基本依据。
6、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的可操作性。
保障措施要具有现实性,可能性,可行性。
(二)等级评定办法
1、符合下列情形的评定为A等:
(1)项目完整;
(2)建设水平达到要求;
(3)总体目标和分步实施计划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符合专业特点,符合项目建设规律;
(4)措施配套,可操作性、可靠性强。
2、对照A等要求,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强,评定为B等。
3、对照A等要求,项目建设保障措施不配套或可靠性差,评定为C等。
4、对照A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D等:
(1)规划不完整或建设水平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
(2)总体目标不明确,建设思路不清晰,分步实施计划不科学。
二、湖南省职业院校重点实训基地(专业课教师专业技能教学水平认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表(建设规划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