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认定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注意事项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
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法律条例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企业进行成品油销售、储存和运输的许可证。
在中国,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石油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执照,申请和获得该许可证对于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流程、重要性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定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国家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一项特别许可,授权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储存和运输等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任何企业都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前,需准备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成品油自有或租赁的储运设施证明、成品油供应来源证明、成品油质量控制方案等。
2. 在相关部门申请:准备好申请材料后,企业可以前往当地的石油行业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有专门的窗口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核。
3. 审核和核发: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核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1. 合法经营:持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从事成品油销售、储存和运输等业务。
没有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属于非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 市场竞争力: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准入条件之一。
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享受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3. 保障质量安全: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对销售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持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1. 材料准备:在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时,企业应准备齐全、真实合法的相关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最新非法经营柴油案例判决书

销售柴油、汽油等成品油,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简言之,就是需要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
但是,近年来,成品油市场批零差价巨大,一些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无照无证”的,偷偷摸摸;“有照无证”的,以经营燃料油为幌子,堂而皇之,都做起了私自买卖柴油的生意。
之前,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上有较大争论,并出现过无罪判例,各地也较为谨慎。
但从2018年开始,有罪判例已呈压倒性趋势,上半年,浙江省也出现了首例非法经营柴油宣判定罪的案例。
2018年上半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姜某某等人的成品油非法经营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的刑期为五年十个月。
这是浙江首例宣判的成品油(柴油)非法经营案。
据悉,从2015年底开始,姜某某(女)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成立公司,并从温州、台州等地购进柴油予以批发销售。
至案发时,共销售柴油600多吨,涉案价值100万元以上。
何某金和何某水同样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注册公司并冒充中石化员工,至案发时销售柴油40万元以上。
经法院判决,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何某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何某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姜某某以开具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上均记载的是燃料油而非柴油为由进行辩解,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给予了有罪定案。
有关资料显示,今年1月至4月,全国非法经营柴油的判决,总共16个案件,均被定罪,定罪的案例较之前明显上升,16个案例中有5个案例作了“闭口闪点”鉴定,认定为危化品。
其余11个都未认定危化品,直接以非法经营柴油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刑期多为1—3年。
2023修正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油厂加工、提纯、分馏后即可直接用于机械设备、汽车等燃烧的精炼石油产品。
为了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成品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成品油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但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管理范围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1. 成品油市场准入:对新的炼油企业或石油贸易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成品油价格:商务部将对成品油价格进行监管,制定合理价格机制,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的出现。
3. 商务部对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防止不合法的行为。
4. 成品油质量监管:商务部将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测和检验,保证成品油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 成品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将建立成品油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度。
四、市场监管在成品油市场管理方面,商务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2. 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产品进行处理。
3. 对存在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成品油交易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五、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取消相关资质证书或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活动。
2. 罚款,根据违规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

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92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苏建召;长期以来,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犯罪,学界与;首先,经营汽油须经国家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其次,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所经;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曾将《成品油;再次,非法经营其他成品油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综上,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依照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苏建召长期以来,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犯罪,学界与实务界观点不一,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认为,并非所有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只有非法经营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理由如下;首先,经营汽油须经国家许可。
成品油属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物品。
该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3条第2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只有汽油,没有其他成品油。
因此,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经营汽油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汽油的构成非法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包括汽油在内的成品油需经国家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该办法对成品油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
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是⼀种违法⾏为,有很多种类的违法经营,⽐如说没有经营学科就经营或者说经营⼀些违法的商品或者是多消费者⼈⾝安全有害的商品都是违法经营,那么什么可以构成违法经营呢?构成的要件有些什么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解释⼀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罪犯罪客体⾮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物品市场,国家实⾏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许可证和进出⼝原产地证明的⾏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统⼀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参加⽅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对中华⼈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许可证。
因此,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的特定进出⼝贸易⽽使⽤的,不允许进⾏买卖。
买卖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法经营罪客观⽅⾯客观⽅⾯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主要有以下⼏种⾏为⽅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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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分析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附某从2003年开始做代售柴油生意,2010年2月自行修建加油站并且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的销售。
期间分别向县工商局、县经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申请相关行政手续,并取得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经济和商务局也将其加油站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并编号。
2010年6月,县工商局因其无证经营,对附某做出行政处罚。
2012年7月,县公安局以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查,从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附某销售柴油、汽油营业额达792000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某虽有无证经营的行为,但该行为应属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口袋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此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是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对什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
“口袋罪”表征之一:“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什么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其内容和范围是什么,法条并未作明确的说明,最高法和最高检先后颁布了11个司法解释,国务院也陆续颁布17个行政法规都仅仅是对专营、专卖的物品进行了详细规定,对限制买卖物品却未作过多的说明。
“口袋罪”表征之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款在没有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就是一个更加富有弹性的条款,在市场经济中,什么情况算严重扰乱,其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没有明确答案的,这就为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但是,这对广大的市场从业者而言
却是诸多不公的。
法律应当是具有预见性的,当许多经营者无法预见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时,这就会是法治的倒退,社会的不公。
二、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表现为:
(一)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侵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
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
上述物品的具体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当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并且这两个内容应该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从事经营的,不构成本罪,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即可。
三、非法经营罪的特征:
(一)非法经营罪的行政违法性是成立刑事违法性的前提。
从非法经营的概念分析,不论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还是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都与国家特定的许可制度有关。
因此,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与违反国家有关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某种内在联系。
而这种经营管理制度均规定在行政法中,所以,一旦触犯非法经营罪,其行为必然已经触犯了有关的工商管理法规,即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没有违反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就不存在刑事上的违法性,二者具有先后顺序,行政违法是刑事违法的前提。
(二)主观故意与非法牟利并存。
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明知非法而为之,包括明知非法而继续经营,或是明知经营需办理行政许可,因种种原因不愿办理,无证经营的,均为明知非法而为之。
但如果因为不知其为非法或不
知其行为需要行政许可且行政机关有过失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构成本罪。
同时,行为人还需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此处的谋取非法利润应当从市场角度进行考量,是否按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有无故意哄抬物价,是否远远超出市场所允许的获利范围,否则不能认定为谋取非法利润。
(三)情节严重方才构成犯罪。
关于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四、非法经营罪的法理学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买卖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合本案,附某非法销售成品油的行为,由于其不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现行刑法也没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疑罪有利被告的原则,附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非法销售成品油该如何处罚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
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本案,笔者还要说的是:附某在建设自营加油站的同时就向相关单位提交了申请,也取得了相关机关的许可,但是却迟迟未向其发放相关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以及该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由此可知,无证经营并非附某一方的过错,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才是直接导致该事件的主因。
建议相关行政机构能积极整改,维护市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