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基准地价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关于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公示项 目(2022 年)相关说明

关于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公示项目(2022年)相关说明一、项目背景标定地价为我国法定公示地价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度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4号)(下文简称“国土资厅发〔2014〕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5年度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655号)(下文简称“国土资厅发〔2015〕655号”)等相关规定,珠海市在2016年开展并完成了标定地价公示试点项目工作。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函〔2018〕1532号)文件要求,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完成了标定地价体系搭建及公示工作;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利用〔2020〕1364号)文件要求,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完成2020年标定地价更新工作。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1〕1223号)文件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厅的有关工作要求,推动落实基准地价成果定期制订更新和标定地价成果年度更新”,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完成2021年标定地价更新公示工作。
为健全珠海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2〕1274号)和《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文件要求,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启动2022年标定地价更新工作。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6)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6)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深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标注*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佛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中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汕头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江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表中商业(A类)代表商业用地(含商场、酒店、金融等);商业(B类)代表商住综合用地(首层或二层为商业,二层或三层以上为住宅)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肇庆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鼎湖区商业用地:A类指商场、酒店、金融等纯商业用地;B类指商住综合楼用地(主要指首层及二层为商业,三层以上为住宅类等);A类指别墅住宅用地;B类指商品房住宅用地;C类指行政企事业单位住宅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用地。
韶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1、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 2、始兴县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为首层平均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各楼层平均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地面地价;阳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茂名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清远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湛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潮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表中商业代表商业用地(含商场、酒店、金融等);住宅(A类)代表商住综合用地(首层或二层为商业,二层或三层及以上为住宅),住宅(B类)代表住宅用地揭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云浮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汕尾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梅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河源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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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横琴新区另行单列)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的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0%。
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1-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审议稿)-20190322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20190322第二轮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 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珠府(2018) 4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方式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
第四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基准地价,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的基准地价。
第五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由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改造前为已建成项目,即相应建筑办理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之一的项目,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产权书证登记或产权登记时核定测绘成果的建筑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二)改造前为已报建项目,仅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参照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绘,符合原经批准的报建图纸部分的测绘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三)改造前项目不符合本条前两项规定情形的,按无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处理。
第六条【划拨用地完善出让手续】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涉及原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同意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相关手续,并在办理项目用地供地手续时一并处理。
第二章旧厂房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第七条【协议出让拆建类】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旧厂房拆建更新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分类计收地价:(一)“工改商”类更新项目,地价按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的75%计收。
(二)“工改工”类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1.0 (含)以下部分,地价按批准年限与剩余年限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差额的75%计收;规划容积率1.0以上部分,不计收地价款。
珠海市各用途土地级别价格与范围描述

级别范围描述
级别价(元/㎡)
一级
香洲区:
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珠海管辖范围
情侣路沿线:鸡山桥—港湾大道—情侣中路—洲仔路—九洲港—情侣南路—珠澳边境—前山水道—昌盛路—友谊路—水湾路—将军山—石花西路—石花东路—九洲中学东侧—石花山—九洲大道东—海滨南路—吉大路—白莲路—吉水路—石景山—海滨北路—凤凰南路—凤凰北路—梅华东路—凤凰山—鸡山桥,包括野狸岛和含横山岛、九洲岛等九洲列岛范围
斗门区:
黄杨大道—黄杨河—桅夹沥—黄镜门水道—虹桥四路—白蕉路—成裕村北侧道路—桥湖路—连桥路—中兴北路—环山路—坭湾路—新堂路—尖峰山—珠峰大道—东方墅西侧水道—珠峰大道—华发又一城东侧水道—鸡啼门水道—白藤湖农场—金湾斗门区界—狮群路—象山—珠峰大道—金泰路—新堂路—锅盖栋山—水富路—龙井路—黄杨大道
附件2
珠海市各用途土地级别价格与范围描述
表2—1 珠海市商业用地级别价格与范围描述表
(本表的范围描述供参考,具体以公布的级别图件为准)
级别
级别范围描述
级别价(元/㎡)
一级
香洲区:
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珠海管辖范围
香洲:乐园路—情侣中路—碧海路—海城路—凤凰南路—乐园路
吉大:景山路—海滨南路—吉大路—景山路
南水:南水沥—Y313乡道—南港路—南桥路—南水村—安宇工业园东侧道路—祥环新村(含)—南水文化中心西侧道路—南港路—南水市场西侧道路—南水沥
金湾区、斗门区:
鹤洲北垦区
2310
六级
除上述级别范围外,由以下路线围合而成的区域:
斗门区:
磨刀门水道—鹤洲北垦区边界—白藤湖—桅夹沥—黄镜门水道—桅夹沥—黄杨河—黄杨大道—新环村西侧道路—磨刀门水道
2006年广东基准地价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6)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深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标注*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佛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中山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汕头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江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表中商业(A类)代表商业用地(含商场、酒店、金融等);商业(B类)代表商住综合用地(首层或二层为商业,二层或三层以上为住宅)注: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肇庆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鼎湖区商业用地:A类指商场、酒店、金融等纯商业用地;B类指商住综合楼用地(主要指首层及二层为商业,三层以上为住宅类等);A类指别墅住宅用地;B类指商品房住宅用地;C类指行政企事业单位住宅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用地。
韶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1、带*表示为楼面地价。
; 2、始兴县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为首层平均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各楼层平均价;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地面地价;阳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茂名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清远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湛江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潮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注:表中商业代表商业用地(含商场、酒店、金融等);住宅(A类)代表商住综合用地(首层或二层为商业,二层或三层及以上为住宅),住宅(B类)代表住宅用地揭阳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云浮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汕尾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梅州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河源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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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基准地价成果
珠海市的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地块位置、开发程度、开发项目的不同而定。
基本地价以容积率为1:1计算,包括出让金、征地拆迁平整费、综合管理费、土地管理费。
目前对一般工业用地,每平方米的地价在236-700元/平方米,即
珠海市的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地块位置、开发程度、开发项目的不同而定。
基本地价以容积率为1:1计算,包括出让金、征地拆迁平整费、综合管理费、土地管理费。
目前对一般工业用地,每平方米的地价在236-700元/平方米,即每亩地价在 15.74-46.69万元之间。
但对高新科技工业项目地价十分优惠,每平方米地价平均水平在80-150元/平方米,即每亩5.3-10万元之间。
以上地价中未包括小区配套费100元/平方米。
珠海市土地使用价格与周边市对比,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广州市区为33.3万元/亩,江门为16万元/亩,惠州为30万元/亩,佛山市为36万元/亩,珠海市为38.7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