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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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当前,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管缺失、市场交易异常、内幕交易等方面。

监管缺失和监管能力不足是当前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

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失责情况,监管规则执行不到位,导致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市场交易异常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也比较严重。

市场中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投资者利益受损。

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公正。

监管科技应用不足以及监管部门监督不足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管科技应用不足已经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科技的应用力度。

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现状仍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加强整改与完善。

1.2 问题的严重性在当今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证券市场监管不严重会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市场乱象丛生,甚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由于监管缺失和监管能力不足,市场交易异常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

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市场的不公平性和不透明性。

监管科技应用不足更是制约了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力度。

监管部门监督不足更是让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及时得到查处和制止。

这些问题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会破坏市场的健康发展,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解决国内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严重性迫在眉睫,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和改进。

【字数已达要求,此处修改内容】2. 正文2.1 监管缺失和监管能力不足监管缺失和监管能力不足是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监管部门的存在并不等于有效监管。

一些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情况,容易导致市场乱象和违法行为的泛滥。

监管部门在监管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不足。

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监管部门需要具备强大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才能有效监管。

浅谈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浅谈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分急迫的任务 。
二 、 萧钢 构 事 件 杭
言的 。 内幕交易 提供了想象 的空间。
3 证 券 市 场监 管现 状 分 析 、
1 事 件概 况 、
首先 , 级市场上 , 在二 机构2 l 07 月 2日起 , 杭萧钢构( 04 7 就开始连续涨 停, 607) 直至 和信息优势 , 蓄意操纵股价 , 或散布虚假信 息, 引诱 中小投 资者跟风操 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受损 。由于缺乏保护 中小投资 者利益 的有 3月 1 6日已经连 续 1 O个涨 停 ( 间包 括 2次 临时停 牌), 期 涨幅 超过 作 , 19 5 %。其 背后究竟怎么样呢? 效机制 ,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欠缺 。因此 , 证券的监管就缺乏有效
2月 l 2日到2 l 月 4日3 个交易日 , 杭萧钢构连续 3 天涨停板 , 性 , 期间 使得有关部门不能及 时的做好监管工作 。而且监管机构 执法成本
并无任何 消息披露 , 直至 l 5日因《 上海股 票交易所上市规则》 中相关规 高昂 , 惩处缺乏威慑 力 , 处罚 结果执 行难。监 管机构执 法面 临种种 制 定( 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 个交易 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 离值累计达到 约 , 违法违规行为调查难 , 查处难 , 执法成本极为 昂贵 , 有些案件 已经进 2% , 0 出现异常波动) 临时停盘一个小时 , 公司公布了。 公司正与有关业 行了处罚 , 但执行 起来非 常困难 , 如从 罚没款 情况看 , 截止 2 0 00年底 , 主洽谈一境外合作项 目, 该意向项 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3 0 违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就有 5 4 0 . 亿元 , 占总额的 4 %。在杭萧钢构 | 0 亿元 , l 而 5日这一天公 司的股票基本属于无量涨停。 事件中 , 我们隐隐约约看到了长江证券 以及背后 的庄 家利用信 息优势, 不论公司公布的消息准确与否 , 真实与否 , 仅以上所说我们是否就 蓄意操纵股价 , 散布虚假信息 , 并且在最后的时候引诱中小 投资者 跟风 在 6 临时停牌前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使得中小 投资 者跟风 应该好好的想想, 为什么在上市公 司没有任何 消息披露的 情况 下其公 操作 , 3月 l 日( 司股票就能创下连续 3天涨停?这其中是否就包含了我们常说 的内幕 买进股票 ,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 了严重的损害。 致使 操作?庄家在之前震荡中就首 先吸收好了筹码 , 之后就开始强力拉升? 其次 ,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的自律性 功能没有发 挥应有 的作 之后的连续无量涨 停 , 3月 l 到 6日( 之后就停盘至今)前后一 共 l O个 用。19 年 8 , 97 月 深圳和上海两个证 券交易所划 归中国证监会直 接管 涨停板 , 引 人 注 目的 是 3月 l 尤其 6日 当天 的 成 交量 3 15 手 ( 64 1 即 理 , 证券交易所 既是中国证监会 的监管对象 , 又是中 国证监会的下属机 3 1 .1 54 5 万股 , 为平时成交量的 3 倍) 成 交金额为 38 1 1 万元 , , 83 . 5 其换 构。这种关系使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市场和管理市场方面丧失 了应有的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不足及改善建议内容提要:中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如今已成为中国经济中资源配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完善等的重要工具。

但我们应认识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充分,证券监管体制还不完善。

如何完善证券监管体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本文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调查,对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从法律上明确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的机构及运作机制。

证券监管的职责与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序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历史较短,尚未发展成熟,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漏洞。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的主要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议。

一、中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不足(一)证券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证券法制建设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进程,陆续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强化市场管、规范市场运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但与市场的发展速度相比,己出台的法规因不能及时修正而丧失部分效力,法规之间缺乏配套与衔接,法规内容上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许多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难免出现靠临时出台的政策来调整而导致较大的负面效应,造成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过高。

以《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为例,近年来股民资金被盗取、股票被盗卖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华安证券员工非法盗卖客户股票400多万元,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可是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自2007年初起草后迟迟未出台,没有相应确切的法律依据,法院不得不判定华安证券不需要为其员工盗卖客户股票担责。

这在股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恐慌,严重危害了股市的稳定。

立法是基础,执法更是关键。

仅以对违法短线交易的处罚来看,《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内部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构建与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构建与完善

魏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钧霆与斑管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一)在股权结构方面,国有股“一股独大”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第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一大股东一般是国家股或受政府控制的法人股。

在此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局面。

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新建的公司往往换汤不换药,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成了所谓“翻牌公司”。

而现在的上市公司虽然吸收了一些非国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国有股所占份额仍然过大,非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很小,他们的利益往往难于得到保证。

(二)上市公司经理班子与董事会高度重合,形成了机构重叠,进而导致了“内部人控制”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其他的目标都要服从于此。

正因为此,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由国有资本相对或绝对控股。

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现代股份公司,虽然都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几乎就是由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班人马组成:有些是原来的厂长担任新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有些则是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象征性地派出一名董事长,而由原厂长担任总经理。

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都是原企业行政首长的助手,或工会主席,或党委领导。

在这种存有明显缺陷的组织结构下,经理层受不到严格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和强化也就自然而然了。

(三)监事会监督不力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治理机关,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要保证监事会监督的有效口滕宏汉潘春丽魏聪吉性,必须使其处于超然的地位。

我国《公司法》第112条分别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项职权,而第126条分别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项职权。

从权能上来看,监事会根本就无法与董事会抗衡。

我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

我国证券仲裁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议

效, 又比调解 更具法律效力, 有很大 的优势和合理性 。 ( 二) 中国证券仲裁制度 的立法沿革 我 国的证券仲裁制度 伴随我 国证 券市场 的建立 而诞 生, 随着其发展而不断发展 。在 1 9 9 0年底和 1 9 9 1 年上半 年,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建立 , 证券仲裁制度也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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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丽 : 我 国证 券仲 裁 法律 制度 的 立法缺 陷与 完善建议
二、 当前中国证 券仲裁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 缺 乏 系统 性 , 层 级低 范 围 窄
诞生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1 9 9 0年制定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综观我国证券仲裁 的各项规定 , 除 了《 仲裁法》 之外, 其
①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章 “ 争议的仲裁” 规定两种争议可 以提交仲裁 : 一 是与股票 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 当事人可 以 按照协议的约定 向仲裁机构 申请调解 、 仲裁 ( 第7 9 条) ; 二是证券经营机构之间 以及证 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 易所之 间因股票 的发行或 者交 易引起 的争议 , 应 由证券委批准设立或指定 的仲裁机构调解 、 仲裁 ( 第8 0 条) 。
活性、 专业性、 保 密性 和 高效 性 等 特 点 。脚 它 比诉 讼 便 捷 高
2 0 0 4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和 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 关
于依法做好证券、 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 , 明确 了 证券仲裁 的重要法律地位 , 规定了对证券仲裁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原 则。紧接着又于 3月 1 7日举办 了全国证券期货 仲裁工作会议 , 具体研究和部署证券仲裁 的细节问题 。 Ⅲ 证 监会 的一 系列举措对于推广证券 仲裁制度 具有重要意义 , 也引起 了证券业和仲裁界的极大关注 。

考点10 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考点创新题训练(含解析)

考点10 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考点创新题训练(含解析)

考点10 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由中央宣传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共同摄制的二十四集文献专题片《我们走在大路上》,全景式展现新中国风雨兼程、砥砺前行的伟大历程。

下表摘引了一部分目录,根据所学判断,表中空白处应该是( )A.C.伟大转折统一大业D.大业奠基融入世界2.1978年9月,邓小平出访朝鲜回国后,指出需要积极学习西方世界先进的科学理论及社会管理方法体系,需要严格按照价值规律来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对原有的旧制度进行简单的改良。

这一主张( )A.促进了先进科学技术设备的引进B.意在彻底否定原有管理制度C.有利于厘清经济理论的认识误区D.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3.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知识青年返城潮遍及全国,为解决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国家允许他们搞个体劳动。

于是,返城知青中冒出了大批城镇个体户,他们修车、修鞋、照相、缝衣、开小吃摊铺等。

这说明知青返城潮( )A.推动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B.改变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C.促进了乡镇企业迅速发展D.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4.下表为我国经济数据表(部分),产业结构的变动是由于当时我国( )A.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实现B.城市经济活力的凸显C.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行D.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导5.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并建立新的贸一工一农型的生产结构。

这说明( )A.国有企业改革已确立B.对外开放开始启动C.改革与开放同步加大D.国内经济发展迅速6.20世纪80年代前期,在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主题的背景下,要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就必须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各方利益,找到一种合情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办法来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因此“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应运而生。

这说明“一国两制”( )A.蕴含了“求同存异”的思想B.突出港澳台问题本质的一致性C.得益于中美两国建交的推动D.“一国”与“两制”两者没有先后7.1991年1-2月,邓小平在上海视察时指出:“浦东如果像深圳经济特区那样,早几年开发就好了。

浅谈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券交易所 自律管理制度 的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 的产生 和发展 完全不 同于英美 国家 , 在政 府启 动的市场 中 , 取得 了监 管 的优势地 位 , 政府 自律 组织在 多数情 况下是被动地接受强 大的政府监 管下而存 在 , 无意设 定 自己的监管手段与 目标 , 因而不能充 分发挥其 主动监管 的 能力 。尽管我 国政府 在证 券交 易所 自律监 管职 能方 面做 了 重大的完 善和发展 , 但远 远不 能满 足证 券市 场化 的要求 , 证 券交 易所 的 自律监管职 能还存在 一定的不足 。 ( ) 一 自律组织的监管权限 十分有 限 我国证券交易所 目 尚未形成 完整 的检查 、 前 调查 以及处 分程序 , 特别缺乏听证 和上诉 机制 ; 外 国 内对 券商 的例行 另 检查也一直未能全面实施 , 大大限制 了交 易所监 管前瞻性 这 特点的发挥 。同时 , 我国交易所的大小 规则 绝大 多数都是 由 政府决策 的 , 政府控 制了交易所的经 营大权 。会 员参与交易 所事务 缺乏必要的途径和手段 。在处 罚手段 方面 , 我国的证 券交易所更多 的是拥有名义上 的权力 , 往往 是 由证监 会调查 做 出最终判决后再 由交易所去执行 , 或者交 易所必 须在 向证 监会报告并获得批 准之后 才 能实施 。这使 得交 易所 的监管 没有形成 足够 的威慑力和实 际的处罚能力 。此外 , 我国在对 证券市场监管过程 中, 自律组 织与证券行政 主管机构 对证券
摘要: 随着市场的证券化 。 国监管制度的 不足大 大制 约 了证 券交 易所的发展 , 而影 响 了我 国证券 市场在 国 我 进
际资本市场 中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借鉴 国际先进 经验 , 一步完善我 国现行 的证 券 交易所的 自 监管制度 , 进 律 这对证

从“投机”到“投资”的证券市场——浅谈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立法要求‘

从“投机”到“投资”的证券市场——浅谈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立法要求‘

证券 法中民事责任 制度作 出立法前瞻。说 明我 国证 券法规 中通过 立法 来完善证券 法 中民事责任 制度 势在 必行 , 并说明只有 完善证券 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 证券 市场 才能更健康的发展。 [ 关键 词] 证券 法; 民事责任 ; 立法 [ 文献标识码 ]A [ 中图分类号 】F 3 . 1 8 0 9
章 () a 条为模本 , 配合《 9 4年证券交易法》 l 13 第 0章( ) b 条制 定并颁布的《 规则 lb一 》, 各种 各样 的操纵性 或欺诈 性 o 5 对
市场 。
以往会造成股市恶性循环。所以 , _ 为 r使我 国证 券市场能够
健康发展 , 完善我 国证券法 叶 的民事 责任制度 势在 必行 。 1


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规定的现状
证券法 的基本 原则足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证券 投资人的 合 法权益 , 树立和保护 证券投 资人 对证券 市场 的信 心。因此 , 在证券违法行 为发生时 ,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和司法机关不仅 要重视对违法者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 更要重视对违 法 者追究 民事责任 。然而 , 观我国证券法第 十一章关 于法 律 综 责任 的 4 7个条文 , 绝大部分为行政 责任和刑事 责任的规定 , 关于 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很少 , 仅有第一百八 十八条规定 未经
二 、 国 证 券 法 中 民事 责 任 制 度 的借 鉴 美
在证券 法中 民事 责任制 度方 两我们不妨 借鉴美 国证券 法上的某些规定 。美 国证 券 法为 了追究证 券发行 人和参与 人在注册 文件( 包括招股 说 明书) 中或者在 向公众投资者销
失的 , 当与发行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应 第一再 九 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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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一)论文关键词:市场政府证券监管信息披露论文摘要:证券市场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

1991年,作为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产物,中国证券市场正式诞生,十余年来,证券市场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中国证券市场仍存在较多的不规范,证券市场机制不够健全。

结合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和方向,从政府与市场关系角度来分析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完善。

证券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有效途径,通过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和逐利效应,可以自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奠定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证券市场同时是公众投资企业的场所,市场的有效监管与法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完善的市场机制应包含人市机制、市场运作机制、退市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保证市场的参与者处于公平、公开、公正的平等地位。

一、建立健全的入市机制人市机制为企业进人证券资本市场设立门槛。

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优化公司治理,从公司运作程序和市场机制上保障投资者利益。

政府责无旁贷地应制订人市机制并不断完善之。

通常证券监管对人市机制的选择有两种模式:第一种,行政审批制。

行政审批制是指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批,由证券监管部门决定上市公司的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第二种。

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制订严密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信息,大部分的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都采用这种模式,核准制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以决定是否投资。

过去相当长时间内。

我国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结果“一部分上市公司的高市盈率和低成长性使他们失去了投资价值,而只能成为豪赌的工具。

弄得不好,就会形成管理当局和少数庄家托市、造市、吹气泡的状况。

造成大量寻租和操纵市场以取利的机会,规范化自然无从谈起。

腐败会越来越厉害”。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已从单纯的行政审批改为核准制,取消了额度控制制度和分配指标制度,证券监管部门不再决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和规模。

这是重大改革,有利于发行市场的公平和公正,但核准制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审批和行政选择的方式,股票发行的竞争机制仍有待改革。

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指出:从《证券法》颁布后,《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司要进人市场,它的披露一定要真实、完整、公开,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是这些要求要得到落实。

如果这些公司没有按要求去做,怎么制裁它?这种制裁,现在的力度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我国证券市场人市机制的缺陷还体现在由于政府垄断了上市行为,造成许多想上市却不能上市的公司只能借壳上市。

在目前情况下,造成了人市不公和伪装人市,如部分企业通过行政权力人市,而另外部分企业事实上被排斥在证券市场外;如麦科特伪造业绩。

东方锅炉甚至倒填设立时间并杜撰业绩”。

通常,在市场经济中,破产的企业是不会有人愿意买的,即使买,也不会出多少钱,因为在核准制下公司可以自己申请上市,不需要买壳上市,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把这种现象总结为“管制使烂柿子值钱好柿难卖”,他指出:在西方,如果企业跨了,股票将一钱不值,但在中国,一个企业破产了,可能创造出对壳的需求。

比如,山东的三联有积极性去买郑百文这个壳,这个壳在经济学上是什么意思?它代表管制租金。

这个壳又可以使受骗的股民得到补偿,ST郑百文的股价还可以涨停板。

虽然中国证监会从2001年3月实行了上市核准制,但实际上上市门槛和进人市场资格还是难以摆脱政府的审核制的约束。

没有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规范公司上市后的运作机制上市公司制度健全、规范运作、业绩优良是证券市场兴旺发达的基础。

有学者作过研究,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1994年上市的178家上市公司中,上市后三年间的财务状况、每股收益率和每股净资产的走势,基本上都是一条抛物线:公司的第一年,经济效益略有提高,但从第二年便开始下滑,到第三年年报公布,这些公司的上述两个指标均下降70%左右。

可见,对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说,“股份化”并没有改变公司运作不良的状况。

根据2001年7月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上海、深圳、成都、武汉等地执行《证券法》情况检查报告,上市公司违规操作充斥市场”:第一,企业为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

第二,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公。

第三,有上市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配合在不同阶段发布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第四.一些上市公司受大股东严密控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使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或集团的“提款机”。

第五,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会一人说了算,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

第六,有些上市公司筹资积极,分配消极,损害投资者利益。

规范是市场发展的前提,是市场有序运行的保证。

股份公司上市后规范运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面五个方面:第一,股份公司的公众化:股份公司必须保证股东权益。

公司必须在《公司法》等国家法规范畴内,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必须有规范的运作机制。

第二,国家法规的要求:没有规范的运作机制,公司运作“各显神通”,缺乏评判的标准。

政府的监管无从下手,缺少法律和操作的依据。

第三,市场机制的选择:如果公司运作不规范,必然成为证券市场的“风险源”,而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然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进而波及社会的安定。

一旦市场风险变为现实的危害.直接遭受损失正是市场资金的供应者:投资人。

投资人退出市场或失去参与的积极性,证券市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所以规范公司运作的目的,是保护市场。

第四,有利于资源配置:在规范的运作机制下,“滥竽充数”的公司或治理不善的公司将很快“原形毕露”,失去继续欺骗或浪费社会资源的机会。

第五,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规范的运作机制,集中了先进国家经验的思想结晶.减少企业曲折的摸索过程.直接为公司搭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平台。

中小投资者,也即中小股东的权利并不能“累加”起来形成真正的所有权从而控制上市公司,正如斯蒂格里茨认为的:所有权分散的公众持有股份的公司管理是一种公共物品,同任何公共物品一样,会存在供应不足。

或者也可以说是管理者的市场,即监管的程序,是非常不完全的.因此也就不会大体上保证公司由那些保证资产产生最高收益的人来进行管理。

由此看来,政府必须对上市公司发行后的的运作机制也进行明确的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运作,证监会、国家财政部先后就企业信息披露、会计报表信息内容和质量制订了实施细则。

2001年3月15日.中国证券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强调配股和增发新股要引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2001年4月2日又发布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和就《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旨在强化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和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凋查的权力,这些都有助于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运作的监管力度。

三、建立健全的退市机制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改革何处去》一文指出:破产,或实实在在的破产威胁,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破产的机制,同与其正好相反的创业机制一样,在社会主义国家很少或基本没有先例。

破产的机制必须创造出来。

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许多种破产法的模式.每一种模式都同特定的经济情况相结合。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退市,或实实在在的退市威胁,是证券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计划经济时的中国,根本听不到有关企业破产的说法,因为所属于国家,即使企业再亏损,政府也不会采取破产的方式,就如自己的孩子,再坏也不会把他赶出家门。

市场经济则不同,创业与破产是市场经济这枚硬币的正反两上方面,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许多破产法的模式,我国也已经开始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模式(1983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破产法》,但可操作性不强)。

当前,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入市和退市,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两个方面,相对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入市机制而言,我们的退市机制还是刚刚开始建立,急待完善,政府有必要制定明确的退市规则。

没有退市通道,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就无法建立,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就不能发挥,以至于连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不思进取,主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就通过资产重组得以继续生存,有的公司经营者甚至配合庄家炒作本公司的股票,借在位之机大肆侵吞公司资产,不按规定公开财务报表、虚假重组。

没有退市机制,导致了投资理念的扭曲,投资者不是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是追逐热点、打探消息和寻找庄家.最终可能陷入庄家设置的“陷阱”中。

证券市场必须是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却很难退市,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表现为一个单项扩容的半封闭式市场,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没有真正有效的排放功能。

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其内在的吐故纳新动态调整.不断吸收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退市,以提高资源的配置率。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对退市有明确的规定。

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SEC)允许并要求退市最少要由35名大股东通过。

纽约交易所规定不退市的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为:第一,连续30天股价最少不低于1美元;第二,股东权益不能低于5000万美元;第三.公司市值不少于5000万美元。

日本要求上市公司要最少150位股东及不能连续3年资不抵债。

1996—1999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共有1197家股票被摘牌.退市企业数量超过同期上市的公司数量。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制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PT水仙终止上市,PT水仙成为中国证券历史上第一家退市的企业,接着PT粤金曼退市.1O月20日PT中浩退市。

事实上这些公司已连续四年亏损,因为没有退市机制,先前已降格为特别处理公司(ST),再降特殊处理公司(PT)。

目前深沪市场资不抵债的PT公司还有16家.连续亏损的ST公司44家,如何让劣质企业退出证券市场仍是政府较为棘手的问题。

中国证券协会2001年6月12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试点办法》.由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组成的股份转让市场为企业退市后投资者转让股份提供了解决办法(成熟市场中本不应由政府承担的功能),现在PT水仙、PT 粤金曼、PT中浩已从交易所市场退市并在股份转让市场挂牌转让。

完善的退市机制有利于政府监管上市公司的素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退市通道的建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将会珍惜自己的上市地位,并为提高公司效益作出不懈努力,否则就会被市场“开除”。

我国发展股票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融资,未考虑公司退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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