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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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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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 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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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否达到5千元。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本罪的共犯认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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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 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共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 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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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 1983年4月至1985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 帐单据、票据,在往来帐上添加数字等手 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 业 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 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 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 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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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各题所列问题。 (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10万多财物的行为
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 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 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的行为。
3.犯罪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 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 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
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
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 续费据为己有。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 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2)被 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 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 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 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 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
三、受贿罪 #南勇受贿罪成立或判死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以及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通过这两周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学习,我对它们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解,在分析二者的区别之前,我想先简要列出这两种罪名的基本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主要有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2.8 贪污贿赂罪

3.2.8 贪污贿赂罪

法律基础第 三 章刑法学Part THREE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违反国家廉政制度,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为了从严惩治腐败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具体包含14个罪名,其中最常见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至于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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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例题·多选题】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2-63)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甲行为构成贪污罪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

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

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

丁行为构成贪污罪[答疑编号506046210101]【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选项A 正确。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二、挪用公款罪(384) (一)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节 重点罪名
四、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 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一、 贪污罪(382) (一)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 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 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梁某在 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 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 何评价梁某的行为? (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 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 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 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 不是公司的财产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浅谈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的区别通过这两周对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学习,我对它们也形成了初步的理解,在分析二者的区别之前,我想先简要列出这两种罪名的基本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主要有12个具体罪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贪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另一类是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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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罪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案件分析
一、案情
某省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在一次政府招商会上,认识了商人(私营企业主)翟女士。

刘某对翟女士温柔、大方、风骚的外表一见入迷。

翟女士正在为自己企业资金紧缺而发愁,故在看到刘某的意图后,故意频频邀请刘某约会,并主动投怀送抱。

四五个月以后,翟女士向刘某诉说,急需经营资金为由,诱劝刘某提出从刘某单位借用250万元,5个月企业资金回笼回来一定归还,并以刘某孩子出国需要钱为由,送给刘某6万元。

刘某经不住翟女士的百般娇柔,2009年6月某日,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就将250万元借给翟女士。

翟女士得到250万元后,难捱内心的兴奋,把借款情况告诉了在县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李某,让李某为翟女士提供资金账户,用于翟女士随时提款。

随后,把这笔款,用于走私酒类商品。

2010年初,刘某多次向翟女士催要借款,翟女士归还了刘某80万元,但刘某没有归还单位,而是放在办公室,想等等翟女士全部归还借款后,一齐归还单位。

不料的是,翟女士在一次走私中因台风使走私物品全部毁损。

刘某看翟女士无力还款,便给妻子留了10万元生活费,拿着其余的70万元跑了,用于吃喝嫖赌,挥霍一空。

案子被发现后,翟女士、刘某相继被逮捕,翟女士有如实供述出了李某,李某也被依法逮捕。

李某的爱人委托了律师作为辩护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对翟女士、李某、刘某他们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激烈的辩论。

二、案件分析(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同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2.构成
(1)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由于贪污行为是将公共财产归为已有,因此侵犯了国家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该行为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公
务人员的廉洁性。

从侵犯的对象来说主要是全民所有或是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②尽管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其中包括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这不是主要的客体;由于其受贿活动是为了谋取他人的利益,因此其主要客体是侵犯了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2)客观方面。

贪污罪与受贿罪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即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是因为其担任了国家机关或是行政事业
单位的某一职务,而主体利用了其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实施了该犯罪行为;但是二者也有不同之处,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利用职务便
利,侵吞、窃取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施对公共财物的占有,而受贿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要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也是相同的,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主体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的主体则不能成为贪污和受贿罪的主体,这也是这两罪区分于职务侵占等罪的主要内容。

(4)主观方面。

贪污罪与受贿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出主体的直接故意,贪污罪由于主体使用了非法的方式,所以其在主观方面是主体故意的以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非法行为。

受贿罪由于主体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而且是利用了自己职务的便利,例如上述案中主体就是利用自己是国资委主任的职务特征,将公有财产借给了他人,所以其主观上是为他人谋利而收取他人利益的,过失不构成这两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正当行使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利益,为此受益人在事后向行为人交付财物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事后受财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受的事后受贿行为,但没有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二)本案中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
本案中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利用自己担任国资委主任的职权即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翟某送给其的6万元,并且私
自将国资委的财产借给翟某,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因三个月内未归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及非法活动,因此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是挪用公款罪;另外其利用职务上人便利挪用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七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分析的情况来看,目前刘某的行为应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刘某的行为从原来的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刘某携带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某挪用公款人民币250万元,后来翟某无力偿还企业的全部债务,但是偿还了80万的现金,刘某看翟女士无力偿还其它欠款,便给妻子留了10万元生活费,拿着其余的70万元跑了,
此时,刘某的行为从原来的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贪污罪,至少应当处10年有期徒刑;刘某受贿金额是6万元,应当给予最少五年的有期徒刑,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1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本案中关于翟某和李某二人的行为由于不属于贪污贿赂罪的范畴,所以此处不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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