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挂靠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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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怎么管理制度

挂靠怎么管理制度

挂靠怎么管理制度一、概念挂靠管理制度是指一方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另一方合法合规的主体签署挂靠合同或协议,作为其分支机构或附属单位从事与其主体相近或相同范围的业务活动的商业合作形式。

挂靠管理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通过挂靠合作,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合作效率。

二、实施步骤1.协商签署挂靠合同挂靠双方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协商,确定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合作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并最终签署挂靠合同。

挂靠合同是挂靠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规范业务流程在签署挂靠合同后,挂靠双方应当制定详细的业务合作流程和工作计划,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业务合作的顺利进行。

3.提高管理水平双方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业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做好业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提升业务效率。

4.保障合作安全挂靠管理制度中,合作双方要加强对业务活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稳定。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避免业务合作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要点1.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挂靠管理制度中,合作双方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权责关系,做好人员组织和业务部署工作,提高业务管理效率。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挂靠双方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平台和沟通渠道,及时更新业务信息,密切沟通合作,提高业务合作的效率。

建筑企业挂靠方的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挂靠方的会计处理

14项内容全面分析: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及其依据2017-10-24一、会计核算的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特别提醒:财税2016 36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

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深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水平与承包单位综合实力、履约能力和信誉密切相关。

在我市查处有关案件时发现,如建筑市场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的综合实力、履约能力以及信誉均较差,工程质量与安全存在较多问题。

为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责制,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龙头,其管理水平、履职情况与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息息相关。

为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在招标等发包环节加强对转包挂靠行为的甄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行为进行甄别,坚持“择优与竞价”的价值取向,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价格合理的中标单位。

在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不转包挂靠承诺书》。

(二)加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不得以施工单位不报告而不知情为由,疏于管理。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擅自分包专业工程、劳务且建设单位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核查和报告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3个月后、4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送《转包挂靠核查情况报告书》。

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竣工验收的,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建设单位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不良行为报送人民银行等征信机构。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挂靠行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施工单位在本单位没有足够资质或能力的情况下,与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技术等任务,领取施工合同的款项。

第三条工程施工挂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得从事伪造施工资质和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工程施工挂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认真履行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技术团队,保证施工过程的正常进行和效果的达到。

第六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管理流程,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八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妥善管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整洁,遵守当地环境保护法规,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保。

第九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时交付工程成果,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和验收通过。

第十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和结算义务,不得违约拖欠款项,不得擅自挪用工程款项,确保工程施工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支付。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材料采购和物资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所需材料的供应和物资的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成本控制。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确保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水平,加强技能提升和安全防护意识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并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施工效率。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2019年,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有比较大的调整。

具体如下: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工程公司挂靠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挂靠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挂靠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 主体公司与挂靠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活动合法合规。

2. 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签订明确的挂靠管理协议。

3. 主体公司应对挂靠公司的资质、信誉、技术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二、资质要求1. 挂靠公司应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2. 挂靠公司应向主体公司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法律文件。

3. 主体公司有权对挂靠公司的资质进行定期复审。

三、权利与义务1. 主体公司应为挂靠公司提供必要的资质支持和技术支持。

2. 挂靠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主体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3. 挂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不得影响主体公司的财务状况。

4. 主体公司对挂靠公司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四、合同管理1. 双方应签订书面的挂靠管理合同,明确工程范围、管理费用、合作期限等内容。

2.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

3. 合同一旦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质量与安全1. 挂靠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

2. 主体公司应定期对挂靠公司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3. 如发现挂靠公司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主体公司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直至终止合作。

六、监督管理1. 主体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对挂靠公司的监督管理。

2. 主体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包括定期的报告制度、审计制度和考核制度。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挂靠公司,主体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其他事项1.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2. 本管理制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3.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主体公司所有。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解读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解读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有几条规定,细读起来还是特别的费思量。

 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公告条款一,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的问题: ▲问题一:公告条款一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但是我们在关注到销售自产的货物这个定语外,还应该关注到纳税人这个主语。

 到底什么样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才可以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1、生产型企业。

 此类纳税人肯定符合本公告的规定,生产型企业销售自产的货物,合情合理合法。

 2、贸易型企业。

 贸易型企业能否销售自产的货物?从工商管理的角度,贸易型企业自产,似乎属于超范围经营,可是税务机关几时在意过超范围经营?贸易型企业如果能证明所售货物为自产,应该也可以适用本条款规定,然而,贸易型企业如何自证自产? 3、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现场焊制本条款一列举的部分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理解? 建筑企业为工程项目购进本条款一列举的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就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然后全额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又如何理解? 我的建议是把公告第一条里的纳税人,修正为非建筑业纳税人。

 ▲问题二:公告条款一罗列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这里属于列举,还是属于例举? 虽然公告里有等这一字眼,但是中国的文化之精深,真要理解这个等的概念,还真不容易。

 上图是用百度查阅的等字的释义,既可以表示列举,又可以表示例举。

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保障挂靠双方合法权益,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挂靠管理的范围和对象1.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是指工程承包企业与其他相关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承接工程项目,实现资源的共享和利益的最大化。

2.涉及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企业之间均应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合作的内容、责任、权益等事项。

第三章挂靠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具体挂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承接工程项目、技术支持、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等。

2.挂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联营、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等。

具体挂靠方式,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挂靠管理的流程和程序1.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的流程包括:洽谈对接、合作协商、签订合同、实施执行等。

2.具体挂靠管理的程序包括:挂靠申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工程实施等。

第五章挂靠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挂靠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

2.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挂靠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挂靠合作的合法合规。

2.挂靠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七章挂靠管理的风险防范1.工程公司对外挂靠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双方应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2.合同约定中应明确风险责任的划分和解决方式,防止风险发生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八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规定如有变动或调整,由公司另行制定并公告。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本挂靠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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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建筑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资格审查及确认
新合伙人在建筑施工行业必须从事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具有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和施工管理实力。

合作人提出申请之后,公司工程主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考察其实际工程并作出决定,若合作人符合合作条件则予以合作。

三、管理费用
1、资质管理费计取标准
2、工程报名费用的收费标准:
(1)网上比选报名同时需携带资质复印件(黑白)壹套,1000元/项目; (2)网上比选报名同时需携带资质复印件(彩色)壹套,1500元/项目;
如需公司宣传画册,则每册收取100元成本费。

(3)凡报名时需携带资质原件,一律由公司派员前往,一切差旅费由合
作人承担。

公司派人前往开标出差费用为200元每人(领证授权人除外),在德州市三区内的招投标项目,如需公司派车前往则每次100元油料费。

德州市区外的项目招标则由合作人派车接送。

(4)投标项目如需法人和项目经理到场的则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开标会的每次2000元,项目经理每次500元,于开标前缴纳。

3、预算、商务标和技术标费用收取
为保证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由公司做预算同时编制商务标及技术标;不在公司做预算,公司不负责编制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编制,只配合封标。

(1)公司做预算,按总造价的1%0收取费用(不少于300元)
(2)商务标和技术标合作人委托公司编制,每项目500元/次,纸张和胶
装按实际费用记取
(3)合作人负责公司圭寸标人员的差旅费及餐费(如加班)
4、保证金(安全、质量、农民工)
合作人第一次合作项目需缴纳合同总造价2%的保证金(100万元以下不低于2万),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公司,无任何遗留问题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同时提供担保人(本公司人员或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员)。

5、证件费用
合作项目如中标,所用投标人员证件项目经理500元/证、八大员200元/ 证;中标项目安全备案所需特殊工种人员证件300/证。

阶段验收和安全检查,需人员到达现场项目经理200元/次、八大员150元/次、特殊工种150元/次。

同时负责差旅费。

在德州市三区内的项目,如需公司派车前往则每次100元油料费。

德州市区外的项目则由合作人派车接送。

6、其他合作方应承担的费用
1)、如果达不到甲方和建设单位承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等标准且未取得建设单位认可,除承担合同规定的处罚外,上交管理费增加一倍。

2)、经营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招标费、市场规费、税费、财务规费及一切政府行政性收费。

3)、承担因施工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劳务、材料、设备等欠款的偿付,其有关的合同、协议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凡因乙方涉及诉讼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且给予乙方20万元的罚款。

4)、承担建设单位监理及各级政府部门针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环境、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城管、治安、劳务用工等一切应交的费用和奖罚责任。

5)、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6)、承担工程保修期经济责任。

7)、因施工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投诉、以及劳务和其它民事经济纠纷或质量、安全、环保、治安等一切不良影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媒体报道(含政府通报的)视情况给予10—20万元罚款。

8)、必须配备齐全各专业管理人员且持证上岗,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9)、以个人及家庭财产作为本工程的债务担保。

四、合同签定及管理
根据合作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由公司副总组织专业人员对
合作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书面上报公司决策层,待中标后,协助合作人正式与业主签定“施工合同” 。

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七日内,与合作人签定“工程项目承包协议” ,未签订该协议的项目不开具发票。

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所有合作人每周三来公司办理其项目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每周四办理开具发票等工作流程。

其他时间概不办理。

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
1、合作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2、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周一安全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上班前必须对全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拍照留存,并且将教育内容打印留存。

3、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必须达到人证一致。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三宝、四口”及安全设施、设备等防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消防保卫工作。

5、落实“八牌两图”,以及各种警示牌、指示牌、宣传牌等工作,样式按照公司样式统一制作。

6、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具体工作。

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针对合作人施工现场安全情况,有经济处罚权,罚金将在支付乙方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8、公司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情况来制定安全目标,如达到该目标为公司争得荣誉,则按该项目管理费一半的奖励给于承包人。

如没有达到制定目标,公司有权进行处罚。

六、工程质量管理
1、合作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施工质量规范、标准。

并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2、基坑验槽、基础施工、主体结构、竣工验收这四个阶段必须提前通知甲方总工办到现场进行验收,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乙方实报实销。

3、根据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目标计划,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4、严格按图施工,抓好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图等技术交底工作,对重点质量疑难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攻关。

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相关要求。

5、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6、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完工后的相关质量。

7、坚持例行的质量检查,按程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做到资料手续健全
8、做好竣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竣工验收一次通过。

9、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针对合作人施工质量情况,有经济处罚权,罚金将在支付乙方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0、公司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情况来制定质量目标,如达到该目标为公司争得荣誉,则按该项目管理费一半的奖励给于承包人。

如没有达到制定目标,公司有权进行处罚。

七、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1、合作人根据公司与业主合同所要求的工期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总表。

2、工程停工(复工)要及时上报公司并说明相关原因。

八、技术资料及档案信息化管理
合作人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工程完工交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资金管理
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支取工程款。

2、公司按建设单位付款额扣除本合同规定款项后拨付给合作人。

3、公司每次拨付合作人工程款时,必须按公司财务要求提供与收支款一致的成本发票和人工工资表(成本发票比例为55%-60%)。

各种票据必须为财务规定的正式发票,财务对收到发票的真伪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4、关于工程项目劳保返还的问题,公司规定,如甲方返还社保基金,一律返还公司,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十、施工队伍及工人工资管理
1、合作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对施工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

2、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队伍及工人的相关保险事宜。

3、加强用工管理,办好进场人员的用工审批,做到身份证、务工卡、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

4、坚持对施工队伍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质量教育、文明施工教育以及加强成品保护意识等的教育。

5、严格执行按时并如实发放工人工资的管理办法,不得欠发、拖发工人
工资,公司将采取举报制的方式对欠发、拖发工人工资的行为进行严惩和重
一、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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