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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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服务管理制度

挂靠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靠服务管理,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国挂靠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挂靠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挂靠服务的企业、个人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挂靠服务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将其业务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经营,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服务。

第四条挂靠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挂靠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挂靠双方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挂靠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各自义务。

(四)保障权益原则:保障挂靠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挂靠服务主体资格第五条挂靠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具备从事挂靠服务所必需的资质、技术、设备和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四)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挂靠服务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挂靠服务合同第七条挂靠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挂靠服务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挂靠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期限。

(三)挂靠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挂靠服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挂靠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挂靠服务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挂靠服务流程第九条挂靠服务流程如下:(一)挂靠服务主体向委托方提出挂靠服务申请。

(二)委托方对挂靠服务主体进行资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

(三)挂靠服务双方签订挂靠服务合同。

(四)挂靠服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挂靠服务。

(五)委托方对挂靠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六)挂靠服务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挂靠服务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借用资质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借用资质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资质挂靠,是指企业或个人借用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书,以获取相应资质等级的市场准入资格。

在建筑、工程等领域,资质挂靠现象较为普遍。

然而,资质挂靠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借用资质挂靠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借用资质挂靠的法律性质1. 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借用资质挂靠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非法行为。

2.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资质挂靠行为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出借方、借用方和实际施工方。

出借方和借用方在未取得实际施工方同意的情况下,恶意串通,损害了实际施工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借用资质挂靠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借用资质挂靠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5)取消投标资格;(6)吊销营业执照。

2. 民事责任(1)实际施工方损失赔偿由于借用资质挂靠,实际施工方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如工期延误、质量纠纷等。

此时,实际施工方可以要求出借方、借用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合同违约责任出借方、借用方与实际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如约定了借用资质挂靠的相关条款,则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借用资质挂靠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1)串通投标罪;(2)合同诈骗罪;(3)非法经营罪。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出借方)将其资质证书借给另一建筑公司(借用方),以获取更高资质等级的市场准入资格。

实际施工方与借用方签订合同,进行工程项目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方发现借用方未具备相应资质,且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此时,实际施工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出借方、借用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工期延误、质量纠纷等损失赔偿;2. 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借用资质挂靠行为;3. 若出借方、借用方构成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司挂靠条例书

公司挂靠条例书

公司挂靠条例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司挂靠行为,保障挂靠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司挂靠,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挂靠公司)依附于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被挂靠公司)经营,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使用被挂靠公司的资质等。

第三条公司挂靠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挂靠公司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资质。

第五条挂靠公司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具备与被挂靠公司合作的实力和信誉。

第二章公司挂靠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挂靠公司申请挂靠,应当向被挂靠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 挂靠申请书;2. 挂靠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3. 挂靠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4. 挂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 挂靠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同类业务合同;6. 被挂靠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被挂靠公司应当自收到挂靠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与挂靠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挂靠公司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挂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挂靠公司、被挂靠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 挂靠范围、业务、期限;3. 挂靠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被挂靠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4. 挂靠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及支付方式;5.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6. 争议解决方式;7.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挂靠公司自挂靠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挂靠协议的约定开展业务,不得超出约定的范围。

第三章公司挂靠的监督管理第十条被挂靠公司应当对挂靠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挂靠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被挂靠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挂靠公司应当接受被挂靠公司的监督管理,按照挂靠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业务的真实、合法、有效。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角度:挂靠经营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挂靠合同和被挂靠合同。

挂靠合同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挂靠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挂靠合同是指被挂靠方与实际经营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经营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商法角度:从商法角度看,挂靠经营可能涉及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经营合同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伙协议规定,并依法登记。

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其资质、品牌、技术、设备等资源,进行经营活动。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挂靠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或个人资质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挂靠经营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挂靠经营可能违反以下法律法规:(1)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挂靠经营中,挂靠方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法:挂靠经营涉及的合作协议可能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

(3)税法:挂靠经营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如挂靠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依法开具发票等。

2. 责任承担挂靠经营中,责任承担是法律后果的重要方面。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责任承担:(1)挂靠方承担责任:若挂靠经营违反法律法规,挂靠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被挂靠方承担责任:若被挂靠方明知或应知挂靠经营违法,未采取措施制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若挂靠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损害第三方权益挂靠经营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如以下情况:(1)合同纠纷:挂靠经营中,合作协议可能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2)侵权责任:挂靠经营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著作权等。

(3)损害赔偿:若挂靠经营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 商誉损害挂靠经营可能对被挂靠方的商誉造成损害,如以下情况:(1)虚假宣传:挂靠方可能利用被挂靠方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被挂靠方的商誉。

(2)产品质量问题:挂靠经营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对被挂靠方产生质疑。

(3)不正当竞争:挂靠经营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被挂靠方的市场地位。

住建部“认定查处办法”制定“挂靠”认定标准的法律根据

住建部“认定查处办法”制定“挂靠”认定标准的法律根据

住建部“认定查处办法”制定“挂靠”认定标准的法律根据文\朱树英何郁宁“挂靠”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未使用“挂靠”概念,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出借、转让资质”或“借用资质”。

“挂靠”是实践中对法律上“借用资质”概念的通称,两者基本上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通常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两者并不进行严格区分。

在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并列使用,如“借用资质和挂靠”,也有合并使用,如“挂靠借用资质”。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但它们均并未对“挂靠”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界定。

建设部在1999年4月印发的《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中曾提出对“挂靠行为”的判定标准,其第四条规定:“凡通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其判定条件是:(一)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之后,各地也陆续发布类似的规定。

2012年4月26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则明确区分了“挂靠/借用资质”和“被挂靠/出借资质”,该通知的名称中即将“挂靠借用资质”、“违规出借资质”并列使用,该通知明确清理内容是:“(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三)各地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金的行为。

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3篇)

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挂靠公司的情况日益增多。

所谓个人挂靠公司,是指个人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挂靠在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然而,这种做法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和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风险1. 违反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挂靠公司,实质上是借用了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运营的规定。

2. 违反税收法规个人挂靠公司往往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纳税。

个人挂靠公司逃避税收,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3. 违反劳动法规个人挂靠公司往往将挂靠人员视为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个人挂靠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

4. 违反合同法规定个人挂靠公司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一旦合同纠纷,个人挂靠公司将面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二、个人挂靠公司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个人挂靠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例如,逃避税收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违反劳动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个人挂靠公司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例如,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变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3. 民事责任个人挂靠公司签订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

4. 损害公司信誉个人挂靠公司往往利用挂靠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将损害挂靠公司的信誉,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挂靠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挂靠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挂靠公司债务谁来承担我们对这个挂靠公司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不能以平常的眼光去看待,可以先了解⼀下这个挂靠公司债务谁来承担的相关的知识,⼤概知道挂靠公司债务谁来承担问题有助于我们的理解和解决问题。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挂靠公司债务谁来承担应当由挂靠单位承担。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七⼗⼆条规定:禁⽌承包⼈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承包建筑⼯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程,禁⽌建筑施⼯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其他建筑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禁⽌建筑施⼯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程。

“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最⾼法《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进⾏施⼯的⽣产经营活动。

”《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筑施⼯合同的⾏为⽆效。

⼈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种规避法律的⾏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法事实,⼀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最⾼法院仅对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出了司法解释,最⾼法院在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商户、个⼈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第52条规定,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盖章的空⽩合同书或者银⾏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为共同诉讼⼈。

那么将挂靠⼈与被挂靠⼈列为共同诉讼⼈后,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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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法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
诉讼人。

《建筑法》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六十六条规定,挂靠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主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使挂靠行为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依然可以要求
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而相对业主方,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条款无效,业主方会面临很多风险,如被挂靠方随时终止合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业主方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
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
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只是提示性条款。

在保证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挂靠人在有清偿能力时自己负责清偿,挂靠人无能力清偿时由被挂靠人代为清偿挂靠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
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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