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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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队管理规定

挂靠施工队管理规定

挂靠施工队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挂靠施工队管理办法(草案)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电力建设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草案)。

二、挂靠单位(人)的资格审查及确认(一)、挂靠单位的资格条件1、在湖北省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二级以下)。

2、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3、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4、具有一定的与挂靠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

(二)、挂靠个人的资格条件。

1、在建筑施工行业从事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3、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0年以上,并具备一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4、在本公司工作过的员工挂靠公司,其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5、具有一定的与挂靠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

(三)、资格认定在挂靠单位(人)提出申请之后,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1、若挂靠单位(人)不符合挂靠条件予以取消挂靠资格。

2、若挂靠单位(人)符合挂靠条件则予以挂靠并准备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A)”。

三、合同签定及管理根据挂靠单位(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对挂靠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与业主、设计单位进行深入的接触、洽谈后,书面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待分管副总审批后,正式与业主签定“施工合同”。

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七日内,由工程管理部参照本管理办法负责与挂靠单位(人)签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A)”。

工程管理部根据公司规定将合同原件一份上交公司行政副总存档、一份留工程管理部存档,其他部门备留复印件。

挂靠队伍管理制度

挂靠队伍管理制度

挂靠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靠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成员的素质,确保挂靠队伍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挂靠队伍的成员和相关单位,具体执行由挂靠队伍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挂靠队伍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公平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挂靠队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挂靠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挂靠队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挂靠队伍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挂靠队伍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挂靠队伍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挂靠队伍应当依法设立,明确队伍的名称、组织形式、宗旨和章程,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七条挂靠队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健全权力制衡机制,确保队伍内部事务公开、民主、透明。

第八条挂靠队伍的领导机构应当遵循全员参与、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队伍的整体利益。

第九条挂靠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完善的组织架构。

第十条挂靠队伍应当建立成员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人员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成员信息,保证队伍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挂靠队伍的运行管理第十一条挂靠队伍应当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合理分工,统筹协调,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和效果的实现。

第十二条挂靠队伍应当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成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不断提升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

第十三条挂靠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行为,加强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第十四条挂靠队伍应当加强队伍内部沟通和协调,构建和谐团结的工作氛围,促进成员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五条挂靠队伍应当做好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促进队伍的发展壮大。

第四章挂靠队伍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挂靠队伍管理部门对挂靠队伍的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挂靠队伍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和业绩成果。

建筑挂靠单位管理制度

建筑挂靠单位管理制度

建筑挂靠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挂靠单位的管理,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领域从事挂靠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建筑挂靠单位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主体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将该单位的一部分工程或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承揽、代办、执法等形式的从业活动。

第四条挂靠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挂靠手续,取得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挂靠义务,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建筑挂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挂靠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违反合同承诺,损害建筑工程的利益。

第六条主体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单位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挂靠单位的资质和信誉,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推进。

第七条基建单位应当依法监督挂靠单位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筑挂靠单位管理必须建立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建筑挂靠单位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规模确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健全管理层级,规范权责关系。

第十条挂靠单位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管理团队,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决策及时、灵活。

第十一条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挂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业务的统筹、协调和执行,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挂靠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挂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经费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挂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挂靠行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施工单位在本单位没有足够资质或能力的情况下,与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技术等任务,领取施工合同的款项。

第三条工程施工挂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得从事伪造施工资质和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工程施工挂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认真履行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技术团队,保证施工过程的正常进行和效果的达到。

第六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管理流程,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八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妥善管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整洁,遵守当地环境保护法规,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保。

第九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时交付工程成果,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和验收通过。

第十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和结算义务,不得违约拖欠款项,不得擅自挪用工程款项,确保工程施工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支付。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材料采购和物资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所需材料的供应和物资的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成本控制。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确保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水平,加强技能提升和安全防护意识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挂靠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并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施工效率。

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单位挂靠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挂靠,是指施工单位以非法手段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进行挂靠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预防为主原则:加强事前防范,减少挂靠行为的发生。

(四)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治理挂靠行为。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挂靠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制定施工单位挂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施工单位挂靠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施工单位挂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施工单位挂靠行为。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进行挂靠行为。

(二)对所承揽的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挂靠行为的防范。

(四)配合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施工单位挂靠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资质审查1. 建筑主管部门对申请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 施工单位不得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1.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建筑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挂靠形式参与招投标。

2. 建筑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工程项目挂靠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筑市场的工程项目挂靠行为。

三、挂靠行为的界定(一)挂靠行为是指无资质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属于挂靠:1. 挂靠方未取得相应资质,以被挂靠方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2.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未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以被挂靠方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3.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由挂靠方独立完成工程项目的;4.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申报投标,中标后实际施工过程中,由挂靠方独立完成工程项目的。

四、管理措施(一)严格资质审查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查,对无资质或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颁发资质证书。

2. 对涉嫌挂靠的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其真实身份和实际承揽工程项目的能力。

(二)加强招投标管理1.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挂靠行为的发生。

2. 招标文件应明确禁止挂靠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如实提供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四)建立健全举报制度1.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挂靠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挂靠行为进行举报。

2. 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对举报属实、查处有功的,给予奖励。

五、法律责任(一)对涉嫌挂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取消其资质证书;2. 没收违法所得;3. 责令改正;4.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涉嫌挂靠的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2. 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4. 取消相关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的管理工作。

三、挂靠管理机构1.建设工程项目挂靠管理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且应有施工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相关人员。

2.挂靠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挂靠管理工作,不得违法违规。

四、挂靠管理流程1.挂靠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内容。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挂靠期限、挂靠费用、挂靠范围等。

2.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对挂靠的建设项目进行彻底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质量标准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3.挂靠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挂靠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进度和问题。

4.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挂靠管理责任1.挂靠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施工主体责任,不得推诿扯皮,须全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2.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挂靠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挂靠的建设单位履行相应的监理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4.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并依法履行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

六、挂靠管理监督1.挂靠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2.建设单位应当对挂靠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挂靠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相应的举报渠道,保障员工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挂靠管理制度的完善挂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筑工程挂靠管理办法.docx

建筑工程挂靠管理办法.docx

建筑工程挂靠管理办法.docx建筑工程挂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挂靠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开展,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条:建筑工程挂靠是指在某个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工作挂靠在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下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工程挂靠活动,包括临时挂靠和长期挂靠。

第四条:建筑工程挂靠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挂靠程序第五条:挂靠前,需要向所在地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挂靠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t挂靠合同及其附件;2.\t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资质证书;3.\t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法定代表人身.分.挣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t工程项目相关资料。

第六条: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发给挂靠许可证。

第七条:挂靠期间,挂靠方应按照挂靠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期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挂靠责任第八条:承包人应当保证所挂靠的工程实施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以挂靠为借口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挂靠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挂靠期间,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挂靠方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挂靠方在挂靠期间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挂靠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t挂靠合同范本;2.\t挂靠许可证样本;3.\t挂靠申请表格。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挂靠合同:指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挂靠许可证:经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的证书,用于确认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身份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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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队管理办法(草案)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电力建设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草案)。

二、挂靠单位(人)的资格审查及确认(一)、挂靠单位的资格条件1、在湖北省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二级以下)。

2、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3、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4、具有一定的与挂靠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

(二)、挂靠个人的资格条件。

1、在建筑施工行业从事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3、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0年以上,并具备一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4、在本公司工作过的员工挂靠公司,其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5、具有一定的与挂靠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

(三)、资格认定在挂靠单位(人)提出申请之后,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1、若挂靠单位(人)不符合挂靠条件予以取消挂靠资格。

2、若挂靠单位(人)符合挂靠条件则予以挂靠并准备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A)”。

三、合同签定及管理根据挂靠单位(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对挂靠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与业主、设计单位进行深入的接触、洽谈后,书面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待分管副总审批后,正式与业主签定“施工合同”。

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七日内,由工程管理部参照本管理办法负责与挂靠单位(人)签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A)”。

工程管理部根据公司规定将合同原件一份上交公司行政副总存档、一份留工程管理部存档,其他部门备留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一)、挂靠单位(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订安全生产目标。

(二)、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安全生产计划,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责任到人。

(三)、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落实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三宝、四口”及安全设施、设备等防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消防保卫工作。

(五)、坚持例行安全检查制度,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着手,抓好日检、周检、月检及施工过程中的隐检等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安全记录并建立安全台帐。

(六)、落实“一图四牌”,以及各种警示牌、指示牌、宣传牌等工作。

(七)、实施临时水电设施专人管理制度,执行统一工人着装、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八)、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具体工作。

五、工程质量管理(一)、挂靠单位(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办法及施工质量规范、标准。

并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二)、主动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以及建设、监理、设计、总包单位等现场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

(三)、根据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目标计划,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四)、严格按图施工,抓好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图等技术交底工作,对重点质量疑难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攻关。

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相关要求。

(五)、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完工后的相关质量。

(七)、坚持例行的质量检查,按程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做到资料手续健全。

(八)、做好竣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竣工验收一次通过。

六、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一)、挂靠单位(人)根据公司与业主合同所要求的工期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总表,并按周向管理单位汇报施工进度情况。

(二)、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科学合理的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三)、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编制旬、月、季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资金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

(四)、严格按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延误和滞后的单项施工进度计划要进行及时修订,并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保证按合同要求完成该项工程。

七、技术资料及档案信息化管理挂靠单位(人)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并建立电子文档格式作为公司留底存档。

八、施工队伍及工人工资管理(一)、挂靠单位(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对施工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队伍及工人的相关保险事宜。

(三)、加强用工管理,办好进场人员的用工审批,做到身份证、务工卡、计生证、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

(四)、坚持对施工队伍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质量教育、文明施工教育以及加强成品保护意识等的教育。

(五)、严格执行按时并如实发放工人工资的管理办法,不得欠发、拖发工人工资,公司将采取举报制的方式对欠发、拖发工人工资的行为进行严惩和重罚。

九、资金管理按《内部承包合同》对质量、工期、安全等进行奖罚外,公司对挂靠单位(人)实行工期、质量和安全等风险保证金制度。

(一)、合同签订时,挂靠单位(人)需用现金向公司交付工程造价10%的风险抵押金,挂靠单位(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或中途悔约,抵押金罚没。

(二)、工期、质量、安全保证金,《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额度在工程付款时由公司按比例扣留,《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低于下述约定的按下述约定扣留。

1、工期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3%,因挂靠单位(人)拖延影响总体进度和企业信誉或建设单位罚款的酌情加重扣罚。

2、质量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5%,质量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全部扣罚。

3、安全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2%,甲方检查后作罚款处理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罚安全保证金的30%,省、市检查未予通过或在市级以上(含城乡建委)被通报批评的全部扣罚。

(三)、风险保证金即工期、质量、安全保证金在竣工结算时,除扣除部分外,无息退还给挂靠单位(人)。

(四)、挂靠单位(人)在依法缴纳税金和按合同及时上交承包额的前提下,对施工承包方的工程成本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建配合费等)均由挂靠单位(人)承担。

(五)、挂靠单位(人)在公司配合下,根据《合同》确定的原则,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并完成竣工结算。

(六)、工程款项由建设单位先行汇入公司帐户,再按比例扣除承包上交额及各项保证金等以后,挂靠单位(人)根据工程完工量,施工方案、竣工资料、缺陷整改情况等情况申请提取运行。

(七)、挂靠单位对公司的挂靠上交额为承包范围工程造价的2-3%(八)、预算定额中的规定的税种,按国家规定税率由公司代扣代交。

(九)、施工过程中所需资金(包括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资金短缺)由挂靠单位(人)自行解决。

十、保修及维修管理(一)、保修期以国家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并按竣工结算后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

(二)、挂靠单位(人)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维修(属正常原因造成),保修期外维修,公司和挂靠单位协商确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收取建设单位维修成本。

(三)、若挂靠单位(人)在保修期内不按业主要求进行维修,业主举报至公司,公司组织专人进行维修。

同时公司将按维修实际费用加倍扣罚挂靠单位(人)的保修金。

十一、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湖北省荆州市博涵劳务公司企业管理部2016年02月25 日附:挂靠施工单位违规处罚标准(一)有下列行为、现象之一的,一人、一事、一次为一处罚单位,一处罚单位的处罚额度为200--500元,对下列中违反属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将予以暂停开工或停工处理。

1.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网络不健全、没有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人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3.安全管理资料记录不齐全;4.施工人员到工地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未接受安全交底而盲目上岗;5.施工中,未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逐条落实;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6.施工现场未派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未佩带标志的;7.隐患整改不及时;罚款(或罚款单不签字)三天内不上报;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9.进工地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扣帽带;10.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挂钩不规范;11. 高空作业不穿软底鞋就上岗者;12. 高空坠物;13. 劳保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整齐进入施工现场者;14.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操作;15.无证擅自操作绞磨或施工机械设备者;16. 起重吊装无施工方案及计算书;17.吊装区域无警示性标志的,吊装时,人在吊物下随意走动;18. 电气设备移动时未断电;19. 移动电气箱未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20.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无接地线;21. 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装置;22.配电箱无接地装置;23. 配电箱内保护装置不齐;24. 配电箱内元器件残缺不齐;25. 电焊机无降压保护装置;26. 电线绝缘层破损仍在继续使用;27. 电线乱接乱拉;28. 移动电具破损仍在继续使用;29.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残缺不齐,无安全操作规程;30. 无灭火器材或配备不合理;31. 易燃危险物品存放不规范;32. 在禁烟区域擅自吸烟,动用明火;33.高空电焊作业,无配备有效接火灭火装置;34. 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氧气、乙炔瓶摆放不规范,未达到安全距离;35. 施工区域无警戒标志或不规范,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设施不牢固;36. 在砂轮切割机上磨削工具、材料;37. 擅自改变施工机械用途;38.杆塔基坑或洞口、邻边无盖板或刚性围栏,或刚性围栏设置不规范;39. 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擅自移动消防器材;40. 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41.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仍在使用的;42. 无照驾驶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者,违反交通有关规定的;43. 施工区域杂乱无章;机具、材料堆放杂乱、标识不清;44. 在施工现场睡觉或躺平休息的,在施工现场用餐的;45. 赌博、酗酒、斗殴等行为;46. 违反建设单位规章制度;47. 违反公司治安条例及社会相关治安条例的包括偷盗等行为;48.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未做到“三白”,无卫生制度与许可证;49. 食物未按规定生、熟分开,食堂未按规定将菜样存放冰箱内留样的;50. 宿舍无值勤制度与违反卫生与管理制度的;51. 使用电加热器和煤油炉等取暖器具的;违章使用小风扇等小电器的及违章使用明火的;52. 擅自带未满16周岁及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53. 男女混居的;54. 公开播发黄色影、带、盘和反动言行的;55. 宿舍内擅自乱接乱拉电线的;56. 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纪;57. 不服从公司等上级单位管理与不配合管理人员检查与调查处理的;58. 不按规定组织班前会及安全技术交底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定期例会等活动的;59. 未按建设管理单位要求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施工方案及竣工资料(包括提交本施工范围内专(兼)职安全员及其他资料的);60. 苛扣工人工资与在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时无安全考核协议的;61. 违反其它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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