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

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

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

台人员操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

(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张(面额100元)存放,按张委托。

沪:100手即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张(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张(1000万

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在周四做,资金的占用期是4天,在周二、三做,资金的实际占用期是5天。

周一周

二周三

托 1 2 3 可取

托 1 2 3 4 5 可取

委托1 2 3 4 5 可取

托 1 2 3 4 可取

托 1 2 3 可取

4.2、正回购

1、正回购操作当天,融到的资金马上可用,但不可取,到第二个工作日可取。

2、正回购融到的资金客户可以用来交易证券品种,也可以进行转出。只要在到期日当天能将资金还上即可。

3、正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晚上清算后,会先冻结客户融资的金额;同时,客户质押的债券进行解冻。

例:

某客户做一天正回购,融资10万。T日操作,T+1日到期。

T日白天,融到的资金可用,但不可取。T日晚上清算后,将客户账户中融资的金额进行冻结,同时,将券解冻。如果客户融到资金后没有进行操作,则晚上清算后就立刻被冻结起来,第二天资金不可用,但是券可用。

T+1日晚上清算后,资金真正扣走。

因此,对于做一天正回购的客户,资金没有转出的机会。另外,客户T日融到资金后如果不进行操作,晚上清算之后钱立刻就被冻结了,到期日当天资金无法使用,相当于客户此次回购并没有真正使用到资金。

5、回购操作时的资金情况

5.1、正回购

客户操作正回购,如果质押10万元的债券进行融资,融到的资金应该要预扣正回购的费用,并非10万元整。

正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前一天晚上冻结资金的时候一起冻结,到期日晚上清算时真正扣除。

5.2、逆回购

客户操作逆回购,如果要做10万元的回购,则冻结的资金为10万元+回购的费用(费用视回购天数不同而有所区别)。

逆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晚上清算后才入账,可取日可以取出。

6、回购利息

国债回购利息算法:利率÷360×金额×天数,其中收益率(利率÷360×天数)的结果四舍五入精确

到小数点第5位

7、回购的交易费用

A.佣金:国债(企业债)回购的佣金标准随着回

购品种的不一样而不一样,如下表。

上海国债质押式回购

1 天成交金额的0.001%

2 天成交金额的0.002%

3 天成交金额的0.003%

4 天成交金额的0.004%

7 天成交金额的0.005%

14 天成交金额的0.01%

28 天成交金额的0.02% 28 天以上成交金额的0.03%

131810 R-001 0.001%

131811 R-002 0.002%

131800 R-003 0.003%

131809 R-004 0.004%

131801 R-007 0.005%

131802 R-014 0.01%

131803 R-028 0.02%

131805 R-091 0.03%

131806 R-182 0.03%

B.经手费:为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上交所规定2008年10月6日至2009年11月30日免收经手费。

【原经手费规定:上海回购的经手费为佣金的5%,一般含在佣金中,所以佣金最低收费不能低于经手费。例如7天回购的经手费=0.005%×0.05=0.00025%】

8、逆回购账户显示情况实例

某周四(T日),某客户操作10笔各10万元的204001逆回购

T日

做完5笔回购后的持仓显示:

由于客户分5笔操作,那么针对每一笔10万元的逆回购扣除手续费1元附加预扣1元,则为10元。客户融出资金得到质押的标准券,盈亏包含预估卖出费用,则得到的50万标准券卖出费用为100元附加预扣1元,则为101元。所以盈亏显示-111

清算后交割单:

清算后资金流水:

T+1日

持仓显示:

清算后资金流水:

由于追踪账户资料尚未获取,现先以另一账户显示为例:

9、正回购

9.1、相关概念

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先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俗称质押券入库)。

A、哪些债券可以作为质押券?

国债和符合条件的部分企业债、分离债和公司债可作为质押券用于质押式回购。

B、什么条件呢?

交易所和登记公司认可,一般为发行人是

央企、国有银行全额担保、主体评级和债

券评级均在AA级(含)以上。

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

进行融资的额度。

折算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和面值之比。

简称折算率,即标准券金额=折算率×债券面值。

质押券:申报提交结算公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9.2、上海正回购的操作

A、先到营业部签订正回购协议,开通正回购权限

B、需购买足够的债券(国债)

C、提交债券质押(以国债为例):质押券的申

报通过周边系统进行。

质押券申报代码为“09****”,后四位为相应国债的后四位代码;买卖方向标识质押券的申报类型,“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

为转回质押券。

D、进行正回购申报:通过周边系统申报,方向为买入(融资)

E、在我们常用的集中竞价系统上,国债、公司

债、企业债、分离债:当天买入的债券当天可以申报质押入库,当天可以正回购;当天质押出库的债券当天就可以卖掉。

F、在上交所机构专用的固定收益平台上,公司

债:当天买入的债券当天可以申报质押入库,下一交易日才可以做正回购。当天质押出库的债券下一交易日才可以卖掉。

债券代码出入库代码回购代码

国债 01**** 09**** 204* **

企业债120***/1

29***

105900-

105999 未知

分离

债126*** 105000-105899 未知

公司

债122*** 104*** 未知

第九章 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九章 债券回购 知识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 定义: 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办理。 ● 详细描述: (一) 初始清算与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 (二) 到期清算与交收 1.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2.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三) 质押券管理 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 (四) 违约处理 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其(含节假日)向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五) 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以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 率; 2. 理论上标准券折算率需要考虑违约风险防范问题,需要达到以下效 果:当融资方违约后,融券方变卖质押券款项可以弥补融资方融入款项、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 3. 中国结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计算下周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 4. 对于新上市债券,中国结算公司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适用 的标准券折算率; 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结算公司和沪、深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联合发布。 例题: 1.关于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的确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倒挂”是指由于标准券折算率设计不合理或债券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导 致债券市值小于其标准券金额的现象 B.在计算标准券折算率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越谨慎越好 C.当融资方到期无法归还融入款项后,融券方变卖质押券所得款项可以弥补 融资方融入的款项、利息、违约金和相关交易费用 D.标准券折算率要防止出现债券市值小于其标准券金额的情况发生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考察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 2.关于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包括初始清算交收和到期清算交 收 B.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实行标准券制度 C.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计算和发布 D.证券交易所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发布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正确答案:A,B 解析:CD都错在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结算公司定期计算和发布而非人民银行或交易所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交收方式包括( )。 A.见券付款 B.券款对付 C.纯券对付 D.见款付券 正确答案:A,B,D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与可承受。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明确约定本项业务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妥善解决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交收。 第二章交易品种与时间 第十二条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 第十三条报价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5:10。投资者应当在交易时间内进行委托(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委托、提前终止委托或其他指令)。 第三章投资者管理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注册后,方可参加报价回购交-2-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债券回购业务开通与费率简介

质押式回购“逆回购指定”网上签约业务的通知 随着近期市场资金的紧缺,可以和客户沟通时介绍国债券回购(一天)204001、(七天)204007等个人债券回购业务。年化收益比银行所有的短期理财产品都要高。 为简化客户开通质押式回购的逆回购交易权限流程,方便客户办理逆回购签约手续,公司富通网上交易正式开通质押式回购“逆回购指定”网上签约业务。 具体开通事项如下: 1. 客户如果仅需进行质押式回购的逆回购(即融券,拆出资金)交易,可登录富通网上交易,在“逆回购开通”项目中进行质押式回购逆回购指定的网上签约。 2. 分支机构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方式的限制已经全部取消,客户完成签约后即可通过富通、富易、手机等方式进行交易。 3.客户在富通网上交易中自行开通质押式回购逆回购指定的,如果还需要开通正回购交易权限或取消逆回购指定权限的,须按照质押式回购资格开通和资格撤销的相关要求,持有效证件至分支机构现场进行业务办理。 上海市场申报起点10万元,深圳市场申报起点1000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手续费https://www.360docs.net/doc/265636512.html,/sseportal/ps/zhs/sczn/jyfy.shtml 质押式回购1 天佣金成交金额的0.001% 投资者交证券公 司 2 天佣金成交金额的0.002% 投资者交证券公 司 3 天佣金成交金额的0.003% 投资者交证券公 司 4 天佣金成交金额的0.004% 投资者交证券公 司 7 天佣金成交金额的0.005% 投资者交证券公 司 14 天佣金成交金额的0.010% 投资者交证券公 司 28 天佣金成交金额的0.020% 投资者交证券公 司 28 天以 上 佣金成交金额的0.030% 投资者交证券公 司 国债买断7 天佣金成交金额的0.0125% 投资者交证券公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台人员操 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 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张(面额100元)存放,按张委托。 沪:100手即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张(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张(1000万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 4.2 1、正回购操作当天,融到的资金马上可用,但不可取,到第二个工作日可取。 2、正回购融到的资金客户可以用来交易证券品种,也可以进行转出。只要在到期日当天能将资金还上即可。 3、正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晚上清算后,会先冻结客户融资的金额;同时,客户质押的债券进行解冻。 例: 某客户做一天正回购,融资10万。T日操作,T+1日到期。 T日白天,融到的资金可用,但不可取。T日晚上清算后,将客户账户中融资的金额进行冻结,同时,将券解冻。如果客户融到资金后没有进行操作,则晚上清算后就立刻被冻结起来,第二天资金不可用,但是券可用。 T+1日晚上清算后,资金真正扣走。 因此,对于做一天正回购的客户,资金没有转出的机会。另外,客户T日融到资金后如果不进行操作,晚上清算之后钱立刻就被冻结了,到期日当天资金无法使用,相当于客户此次回购并没有真正使用到资金。 5、回购操作时的资金情况 5.1、正回购 客户操作正回购,如果质押10万元的债券进行融资,融到的资金应该要预扣正回购的费用,并非10万元整。 正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前一天晚上冻结资金的时候一起冻结,到期日晚上清算时真正扣除。 5.2、逆回购 客户操作逆回购,如果要做10万元的回购,则冻结的资金为10万元+回购的费用(费用视回购天数不同而有所区别)。 逆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晚上清算后才入账,可取日可以取出。 6、回购利息 国债回购利息算法:利率÷360×金额×天数,其中收益率(利率÷360×天数)的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第5位 7、回购的交易费用 A.佣金:国债(企业债)回购的佣金标准随着回购品种的不一样而不一样,如下表。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债券回购业务交易管理及风控(90分)

C18024S 债券回购业务交易管理及风控(90分) 单选题(每题10分) 1 . 某客户持有国债X 200张,折算率0.95,按照托管量计算可融资金额为()。 A.20000元 B.19000元 C.16000元 D.18000元 2 . 回购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A.0.7 B.0.75 C.0.8 D.0.85 3 . 证券公司经纪客户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 A.0.9 B.0.85 C.0.8 D.0.75 4 . 回购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 A.AAA级、AA+级 B.AA+级、AA级 C.AA级、AA-级 D.AA-级、A+级 5 . T日公布的标准券折算率一般适用于()日。 A.T+1 B.T+2 C.T+3 D.T+4 6 . 某客户持有国债X 200张,折算率0.95,按照标准券使用率计算可融资金额为()。 A.20000元 B.19000元 C.18000元 D.17000元 7.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 A.0.85 B.0.7 C.0.8 D.0.9 多选题(每题10分) 1 . 以下属于信用债的有()。 A.国债

B.地方政府债 C.政策性金融债 D.企业债 2 . 可计入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 A.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 B.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C.债券型衍生品 D.国债期货 判断题(每题10分) 1 .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按照证券账户核算。 对错 2 . 标准券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标准券数量=债券市值*标准券折算率。 对错 3. 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的计算公式为: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 按回购融资证券账户核算。 对错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 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 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 台人员操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 (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张(面额100元)存放,按张委托。 沪:100手即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张(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张(1000万

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在周四做,资金的占用期是4天,在周二、三做,资金的实际占用期是5天。 周一周 二周三 周 四 周 五 周 六 周 天 下 周 一 下 周 二 委 托 1 2 3 可取 委 托 1 2 3 4 5 可取 委托1 2 3 4 5 可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 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回购融资主体为非结算参与人的,应授权和委托其结

算参与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且其托管人不为结算参与人的,回购融资主体除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外,还应同时授权和委托其托管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融资回购交易的数据采集和填报机制,建立必要的技术系统,按要求报送自身或代客户报送回购融资主体相关数据,并对其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根据自身或客户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不同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开展相关数据的报送。 对于自营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经纪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规定报送机构类回购融资主体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对于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答案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跟踪,并且至少每 ()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 A.半 ? B.一 ? C.两 ? D.三 我的答案:不会 2 . 以下哪种债券不属于利率债? ? A.公司债 ? B.国债 ? C.地方政府债 ? D.政策性金融债 我的答案: A 3 . 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A.80% ? B.85% ? C.90% ? D.100% 我的答案: A 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回购规模以及信用债入库规模持续上升,给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带来挑战, 体现在()。 ? A.回购规模增长过快 ? B.信用债入库占比过高 ? C.个别产品回购杠杆过高 ? D.市场主体结构过于集中 我的答案: ABCD 2 . 对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还较为薄弱,体现在()。 ? A.风控指标体系不健全

? B.对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薄弱 ? C.参与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 ? D.相关法规不完善 我的答案: ABC 3 . 债券合格投资者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B.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 C.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 D.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我的答案:不会 4 . 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为()。 ? A.资管业务模式 ? B.自营业务模式 ? C.经纪业务模式 ? D.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我的答案: BCD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对错 我的答案:对 3 . 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账户债券托管量。 对错 我的答案:错

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业务模式和风险点浅析

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业务模式和风险点浅析 国债作为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收益稳健、风险低、流动性高的特点,是投资组合或策略构建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资产配置品种。国债回购是国债现券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一种以国债现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国债回购从推出至今,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不少波澜,究其原因与国债回购自身的存在业务模式息息相关。本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对当前交易所市场上该项业务的典型操作业务模式——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业务模式进行分析,并重点介绍了当前实际运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而对其潜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剖析。(本文所说国债和国债回购均指交易所市场国债和交易所市场国债回购) 一、 业务模式概述 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将国债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回购交易可分为正回购(融资方以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和逆回购(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溶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目前交易所市场内融资方往往采用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进行正回购的操作方式,称之为国债质押式正回购套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用账户内现金买入国债现券; 第二步:国债现券质押进行正回购融资,用所融资金再次买入国债现券; 第三步:对第二步进行多次循环操作。 显然通过套做操作,放大了国债的头寸,达到以小博大的资金放大效果。这可类比期货交易,保证金是首次国债现券买入现金,资金杠杠为账户总资产/(总资产 - 融资总额)。 二、 套做业务模型 针对此业务模式,我们进一步给出其量化模型: 假设:国债折算率 为1,回购交易手续费repo C ,债券交易手续费为bond C ,债券初始价格为1S ,期末价格为2S ,回购利率为r ,债券价格为净价,期间应计利息为I 。

19970605.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号】 239021199742 【标题】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6/05 【实施日期】 1997/06/05 【内容分类】金融管理 【文号】 【题注】 【正文】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订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除回购主协议外,交易双方在每次回购时应以一级拆借市场联网计算机打出的成交通知单作为回购合同。成交通知单上需明确回购债券品种、回购债券与资金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回购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回购主协议的原则。 第十四条回购的期限为: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回购利率由买卖双方确定。 第十六条回购到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采取集中托管、统一结算的方式办理回购业务中的债券托管与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债券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结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的业务统计数据,并定期为交易成员提供其债券帐户的对帐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字,并向交易成员提供有关的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修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4.04 【实施日期】2014.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二〇一四年四月)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所将根据报价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报价回购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会员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会员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会员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本所对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经本所同意。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报价回购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适用本指南。 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 具备证券自营和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间参见《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流程及办理时间》(附件1)。 会员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承诺函》(附件2);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包括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

第九章 债券回购协议试题

第九章债券回购业务 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考点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习题练习: 1.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答案:D A.1993年12月和1994年11月 B.1993年11月和1994年10月 C.1994年10月和1993年11月 D.1993年12月和1994年10月 2.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答案:A A.两个交易主体,两次交易契约行为 B.三个交易主体,一次交易契约行为 C.三个交易主体,两次交易契约行为 D. 两个交易主体,三次交易契约行为 3.在证券买卖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为()。答案:B A.现货交易 B.回购交易 C.期货交易 D.远期交易 4.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答案:A A.资金融通 B.调节头寸 C.套期保值 D.信用规范 5.在证券回购交易中,以券融资方于回购期满时()。答案:C A.不能取得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B.可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C.可以按合同约定赎回同品种债券 D.可以展期办理资金和债券的反向交割 6.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库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是由于这些债券本身具有()的特点。 A.信誉高 B.流动性好 C.发行期限长 D.收益高答案:AB 7.以下属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债券的持有方的是()。答案:AC A.正回购方 B.逆回购方 C.资金融入方 D.资金融出方 8.证券回购交易的实质是()。答案:AB A.一种以有价证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B.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C.一种买空卖空有价证券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 D.证券市场的一种杠杆融资行为 9.判断: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答案:正确 10.判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债券为质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债券市场上重要的融资方式。()答案:正确 11.判断:按照有关规定,证券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转到位, 其抵押的相应债券将用于平常交割。()答案:正确 12.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如要将所持有的记账式国债用于回购交易,必 须将登记所持国债的证券账户通过该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登记。()答案:正确 13.判断:回购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投资,但可以用于期货市场投资。()答案:错误 考点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原则 习题练习: 1.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会提高国债的()。答案:C A.利率风险 B.收益率 C.流动性 D.发行成本 2.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合相加而成。 A.折算率 B.公式 C.面值 D.现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爱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治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运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托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托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托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缺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同意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托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同意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同意其托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依照投资者的托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托付。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操纵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与可承担。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明确约定本项业务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并妥善解决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通过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进行交收。 第二章交易品种与时刻 第十二条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 第十三条报价回购交易时刻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5:10。投资者应当在交易时刻内进行托付(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托付、提早终止托付或其他指令)。 第三章投资者治理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注册后,方可参加报价回购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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