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怎么界定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保护个人的声誉和名誉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在此背景下,声誉权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展开探讨。
一、声誉权的概念与内涵声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社会声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它是个人权利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人格权利的延伸。
声誉权包含了个人或法人的名誉、信誉、形象等与社会评价密切相关的方面。
个人的声誉与名誉是其在社会中建立的良好形象和评价,它们是个人尊严和人格价值的体现。
然而,当他人以侵犯名誉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侮辱或进行不当评价时,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往往受到损害。
因此,保护声誉权对于个人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二、声誉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声誉权,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个人和法人享有声誉权,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声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禁止他人捏造事实、虚构信息以及恶意诽谤;禁止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恶意中伤;禁止他人利用媒体、网络等传播损害他人声誉的信息;禁止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和故意抹黑等。
在实际操作中,声誉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个人的声誉评价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时效性,如何判断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媒体、网络等传播渠道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的传播具有了无国界的特点,跨境的声誉权保护尚待完善。
三、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在保护声誉权的同时,也必须平衡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在声誉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和平衡个人声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首先,明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标准。
在保护声誉权的时候,应当明确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言论自由。
对于合理的信息评价、新闻报道和舆论表达,不应过度限制,而是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知情权的保护。
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No matter how many friends and connections you have, in fact, you will never meet many people in your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导读: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行为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 ? ? ???????? 抵押贷款 ? ??? 房屋抵押 ? ?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 ? ? ? 汽车抵押 ? ? ?? ? 抵押合同 ? ? ? ? 二手房抵押贷款绝大多数的公民应该都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名誉问题的,因为名誉有的时候体现了一个人的人格尊严。
只有拥有一个好的名誉才能够使大家在社会生活当中获得相应的尊重,反之,名誉非法被他人侵犯的情形之下,更多程度上带来的是精神上的伤害。
那么,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
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
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名誉权受损起诉赔偿标准

名誉权受损起诉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他人的名誉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提出请求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如果遭受伤害方就侵害行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赔偿。
”
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2、精神损害没有确定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其他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计算赔偿金额。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1、行为人捏造、歪曲事实。
故意利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因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而使事实背离真相,是过失所为;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有过度贬损他人名誉的侮辱性言辞,对其人格有损害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司法实践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责任立法,此次颁行的民法典之第4编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于人格权的系统性立法,其中第1027条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第102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文学作品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区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两种类型,规定了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此,是否侵犯名誉权,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事实,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即有无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而该评价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和观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与客观情形等加以判断,主观上则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中规定,如果损害英烈的名誉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不能再英雄纪念碑或者是纪念英烈的环境下从事有损英雄环境的活动,不能随意的损坏英雄英烈的几年设施,不能篡改英雄们的事迹。
一、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原文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5000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对于达到了上述标准的是可以按照侵犯名誉权罪来进行认定的。
一、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名誉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诽谤:是指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语言的行为,是侵犯名誉权的最为典型的行为,它涉及在社会上攻击诋毁他人形象;
(二)肖像权侵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有形或无形的肖像、姓名、照片、影像、声像等个人标志以某种形式用于商业目的,以及非法使用其影像作为商业用途的行为;
(三)追责:指因他人有关言行而使被追责人受辱或受到损害对受辱或受损害者提出追责的行为,如果他人的言行与被追责人无直接关系,被追责人对此仍有实质损害,那么也是侵犯名誉权;
(四)商标侵权:指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使用其形象标志和商标,以及利用他人知名品牌而想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行为;
(五)传播事实不实消息:指在网络或现实社会中,对他人进行诋毁或者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消息,或者散布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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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怎么界定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必须是对方所散播的这些谣言全部都是违法的,这种不实的谣言降低了社会及周围人对自身的评价,并且这样的结果和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关键是对方是故意侵犯自己的名誉权的。
一、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怎么界定?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
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
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
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
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
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所以,生活中我们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不要凭自己的主观臆断随便去评价别人,就像是为了污蔑别人的名誉,向他人陈述别人有出轨等这些不检点行为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名誉。
只要名誉受损,理论上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