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调查问责管理规定
煤矿公司安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市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市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部门。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部门责任人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专业) 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赋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者事故约谈。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程全面问责,市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
凡发生一起死亡 1 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市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延伸问责。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普通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整改完成)、不执行上级、市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
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中的相关责任人、市公司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问责制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加强矿山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部门负责人预防第2条中的安全隐患、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致命事故;2、因责任造成重大逃生事故;3、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4、已识别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改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开工;5、经集团公司检查后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等部门检查制止,情节严重的;7、隐瞒、不上报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8、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9、停产后未经验收即组织生产;10、负责抢救伤亡事故的医院未及时报告;11、其他对安全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根据行政责任的大小,行政处罚分为七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着检查;7、开除。
第四条:行政问责的执行程序1、成立行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单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处以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其他相关文件,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开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及其项目的全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生产停止等严重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报告义务煤矿企业及其项目的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监察部门、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人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报告义务。
第五条报告流程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刻采取措施救助伤员、抢险、撤离现场,并同时通知企业领导、安全生产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
2.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安全生产部门应向企业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
3.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安全生产部门应向本地监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企业应向本地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调查构成1.企业应依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织成立负责调查的事故调查组。
2.事故调查组应包含安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调查责任1.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要保证调查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人员都不得拦阻或干扰调查工作。
第八条调查过程1.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组织调查工作。
2.调查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手记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记录等。
3.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叙述,如事故相关人员、目击者等,并记录叙述的内容。
4.调查组应追踪事故发生前的安全生产、维护和管理情况,并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九条调查报告1.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对仿佛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2.调查报告应于事故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完成,并报送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核。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3-11-02
目录
• 引言 • 安全事故分类与评估 • 责任主体与追究范围 • 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措施 • 安全管理制度与预防措施 • 监督管理与处罚规定 • 案例分析与应用实践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03
责任主体与追究范围
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他们对煤矿 生产和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 防范工作。
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 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处罚规定
对煤矿企业的处罚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其他经认定免责的事故。
04
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措施
调查与取证
01
成立事故调查组
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 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事故调查。
询问与讯问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了 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03
02
现场勘查
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 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工业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管理的关键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应运而生。
下面,将重点介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一、总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提高而制订的。
二、认定范围《认定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的鉴定与认定。
三、认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依据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分析判断,确保认定结果科学可靠。
2.全面性原则: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认定,不留死角,不遗漏风险点。
3.及时性原则: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该及时进行,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公正公平原则:认定过程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实用性原则:认定结果必须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提供具体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认定程序1.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档案,确保排查工作全面、细致、深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报告:发现隐患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3.初步认定:相关部门收到隐患报告后,进行初步认定,评估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复查核实:对初步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复查核实,收集更多的证据和资料以验证初步认定的准确性。
5.认定结果:根据复查核实结果,形成最终的认定结果,确认隐患的性质、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6.公示通告: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通告,公开隐患情况、整改要求和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7.整改督办: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隐患整改进行督办,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并及时报告。
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5篇)

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1、煤矿安全督察领导小组应随时下井进行自检自查,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
2、对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煤矿应成立重大隐患管理小组,由法人代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2)制定应急计划,并将应急计划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备案;(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掌握事故隐患后,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应重在落实,要做到时间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
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
3、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应按下列程序及时、准确报告:(1)查出重大隐患后,隐患现场当班带班矿领导应立即组织撤出井下受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或矿长报告。
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长和其他副矿长报告。
(2)矿长接到汇报后,亲自或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存在的地点、隐患类别、原因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
4、各安全督察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职,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照“严管勤查重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督察检查力度。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查出汇报后,煤矿应根据制定的处理措施,责任明确,分工明确并责任到人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抵触,保证隐患按措施落实整改到位。
6、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指挥人员必须及时准确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指挥失误造成事故。
7、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应及时将隐患整改结果形成书面形式上报。
对隐患整改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者实行奖励,隐患整改过程中履职不到位者实行惩罚。
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2)是指建立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一种报告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报告煤矿重大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和解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024年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四篇)

2024年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落实神华____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层次负责落到实处,特制运输一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成立运输一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小组1.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运输一队队长和书记成员:运输一队副队长、技术员以及各班工班长2.事故隐患排查____:队长、书记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全面工作,每周____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领导小组要____各班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真该,要做到对每个班组负责,对所有班组成员的人身安全负责。
技术员负责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的制定,并且负责____班组对安全隐患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进行动态和年度更新。
,由队长、书记审核通过并按照本制度进行实施。
书记、技术员负责____对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的考核及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事故隐患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的培训。
副队长全面负责____各班组进行安全隐患监测、预警和控制。
各班工班长负责对本班组、本工种安全隐患的管理标准和排查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____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
各班班组长要____本班组成员对本班组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辨识、评价,并对安全隐患的增减和升降级进行动态管理。
作业班组每班由跟班人员及现场班组长负责当班隐患排查。
(二)运输一队机电运输隐患的界定1.违章停送电、带电作业的。
2.电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及电机车的撒砂装置,任何一项损坏、失灵、不起作用或者无安全技术措施在巷道中顶车作业的。
3.副井提升运输不设置安全保护(防跑车及斜井串车提升跑车防护装置、声光信号)的。
4.设置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不动作(阻车器、挡车栏不能自动复位,声光信号不完善、损坏、压杠、戗柱、基础螺栓松动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二)职责划分1.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2.(矿长):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排查治理工作总指挥,负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要求。
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3.:排查治理工作现场总指挥,负责人员分配及对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进行列表制定整改措施,下发各部门进行整改,对排查治理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排查治理的情况要最终收集存档。
4.;均为隐患排查治理的现场第一责任人,服从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5.各部门及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质量,对不按照要求执行的部门级个人,按照《煤矿违章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隐患分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A、B、C三级事故隐患。
A级隐患: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矿上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科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由科队自身能够解决的隐患。
2.井下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通风、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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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调查
问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促进煤矿自查自改自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要求参照《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其余安全隐患统归为一般隐患,仍按照A、B、C三级划分。
第三条煤矿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一)其中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具体情形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是指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技术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作业中断、设备损坏、重大险情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具体情形如下:
1、井下火灾;井下透水、突水;井下大面积冒顶;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对矿井造成严重破坏的事故;
2、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10分钟以上;
3、瓦斯浓度超限(3%)以上;
4、高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泵站无计划停止运行30分钟以上;
5、一氧化碳浓度超限(120PPm)以上;
6、井下存在多处(3处及3处以上)电气失爆;
7、主运输、输助运输设施遭受严重破坏;矿井大型设备事故;
8、集团内相邻矿井之间越层越界,严重破坏相邻矿井井田开拓布局的;
9、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性质严重的事故。
第四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实施调查问责,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调查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存在以下情况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内容进行认定)时,集团公司将对责任煤矿启动安全隐患调查程序,由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隐患调查:(一)集团公司对下属各矿进行各类安全检查时,一次发现新增3条重大安全隐患的(未在集团公司审批登记备案);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集团所属各矿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发现新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集团公司审批登记备案),并被责令停产停建,进行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年度内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
(五)集团公司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了解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具体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防范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拟定重大安全隐患调
查报告书,下发集团处理通报,执行问责程序。
第七条鼓励各煤矿单位及各区域公司积极查处并主动暴露重大安全隐患。
煤矿自查及区域公司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备案的,并积极组织整改治理的,集团公司将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程序。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集团公司、集团各区域公司对各矿所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煤矿主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建档,并下发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卡。
(二)挂牌督办煤矿要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报区域公司审批,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无区域公司煤矿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由集团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批备案。
(三)各区域公司负责跟踪落实挂牌督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集团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无区域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跟踪落实挂牌督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挂牌督办煤矿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潞安集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规定》(潞矿安字〔2017〕73号),调查范围包括煤矿及煤矿附属储装运选系统,其他煤矿事故。
第二章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问责规定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下属各矿进行各类安全检查时,发现新增重大安全隐患的(未在集团公司审批登记备案)。
对责任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30%,对责任煤矿分管负责人处罚2000-5000元,对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分管安全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并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对责任煤矿所在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分管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集团所属各矿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发现新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集团公司审批登记备案),并被责令停产停建,进行处罚的。
经集团公司调查认定后,对责任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50%,对责任煤矿分管负责人处罚5000-10000元,对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3000-10000元、分管安全负责人处罚3000-10000元,对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各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分管负责人处罚2000-5000元,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责任人处罚1000-3000元,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各级部门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及整改不力或年度内同一类型重大隐患问题重复出现的。
经集团公司调查认定后,对责任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30%,对责任煤矿分管负责人处罚2000-5000元,对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分管安全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并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对责任煤矿所在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分管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针对煤矿存在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被举报到集团公司,并经集团公司调查认定查实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对责任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50%,对责任煤矿分管负责人处罚5000-10000元,对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3000-10000元、分管安全负责人处罚3000-10000元,同时对责任煤矿所在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3000元、分管负责人处罚2000-5000元,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事故问责规定
第十四条发生死亡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公司安监局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事故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100%,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文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事故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50%,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10000—50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一起非伤亡事故,对事故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30%,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并处以2000—50000元罚款。
其中,瓦斯浓度超限3%以上或一氧化碳浓度超限(120PPm)以上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按照集团公司《高浓度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对事故煤矿扣除当月日常安全管理考评额度的100%,并依据事故性质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实施问责的一般程序为:调查分析认定、出具调查处理报告、执行问责。
第十九条依据调查处理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安监部门填写“党纪、行政处分通知单”,移送集团纪委、党办、审计监督中心、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中心执行,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安监局填写“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送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执行,一份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
存查,一份由集团安监局存档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安全问责形式。
本问责规定主要以罚款、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免职、行政处分为主,涉及到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关于重大安全隐患、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的问责按本规定执行,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煤矿一般安全隐患的考核按照集团各相关专业处室日常管理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原集团下发的《潞安集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责制度(试行)》(潞矿安人监字〔2013〕1000号潞党发〔2013〕85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办。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