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30•【字号】鄂建文[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无机轻集料砂浆类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应用量快速增长,由于存在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控制不严等因素,已对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构成不利影响。
为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建筑外墙应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相应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只能采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
其系统构造、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除必须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外,还应满足《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工程应用,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规定的目录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其生产企业应先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后,在产品使用地住建委备案登记。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甬建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内建科〔2019〕272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科〔2019〕272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保障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热工性能,消除、避免质量安全隐患,提高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的维护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我区自2005年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以来,顺利完成节能30%、节能50%、节能65%“三步走”发展目标,居住建筑开始执行节能75%标准。
建筑节能工作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筑能效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冻融、渗水、开裂及工程施工工艺、人为破坏等影响,热工性能下降、保温材料脱落及消防安全等隐患逐步显现,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盟市要充分认识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实施、维护和管理,保障使用和质量安全。
二、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外墙外保温系统属建筑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业主可自行、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业主方)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管理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检查、修缮等有关内容。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黔建节能通[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49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8年4月1日施行,其中对建筑节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目前有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节能法》学习认识不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不按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施工,质监、监理对节能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以及几方联合弄虚作假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节能法》,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二、各地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好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备案)工作。
三、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节能法》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设单位应起到带头作用,选用合格产品并督促实施;设计单位应注明外墙保温材料的类型及厚度(外墙保温产品的热工性能指标要求见附件;)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图纸设计进行监理。
四、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现存在“以次充好”、“不按设计要求供应材料与施工”等违规行为的外墙保温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上报建设厅节能办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瞒报、谎报。
五、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充分考虑抗震、抗风时基层材料的正常变形及大气物理化学作用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应用高度超过20m的应经现场拉拔实验证实及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保温工程施工通知

保温工程施工通知亲爱的各位施工人员:大家好!感谢各位对公司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为了确保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做好保温工程的施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时间安排1. 保温工程施工时间为每天8:00-17:00,逢周末和节假日休息。
2. 若遇特殊情况需加班施工的,请提前向主管报备并经批准。
3. 施工期间需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保持施工现场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或影响其他施工进度。
二、施工人员准备1. 各位施工人员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安全鞋,并佩戴好安全帽和手套。
2. 施工人员需全神贯注于工作,严禁在工作时聊天、打闹或其他无关工作。
3. 施工人员需遵守工作纪律,听从工地主管的指挥和安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安全措施1. 施工人员在进行保温工程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2. 使用各类施工工具和设备时,需检查是否完好无损,避免因设备故障而造成事故。
3. 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人员及周围人员的安全。
四、质量把控1. 施工人员需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保温工程的质量。
2.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质量问题或施工难题,应及时向主管反映并协商解决方案。
3. 完成施工后,需做好保温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五、沟通交流1. 施工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困惑,可随时向主管或相关技术人员提出,并及时沟通解决。
2. 施工人员之间要做好团队合作,互相帮助,共同推动保温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工作总结1. 施工结束后,将进行保温工程的总结会议,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2. 感谢各位施工人员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希望大家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对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确保保温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谨致此致敬礼XX公司施工管理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关于青岛市外墙外保温施工监理应把控的要点(小资料)7页

小资料外墙外保温施工监理应把控的要点——摘自青建委青建管字【2012】4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外墙外保温除应依据相关规范、图集和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控外,依据青建管字【2012】49号文要求,尚应做好如下质量监控(详细见青建管字【2012】49号原文)。
2、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变相指定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暗示或明示各参建方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
未经审图办审查认可,不得进行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做法。
当确定需变更时,应经审图办审查合格并在3日内报质监站和节能办。
3、外墙外保温设计文件应有如下资料:专项说明、重点部位、节点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4、审查分包队伍应按监理规范要求内容详细核查并增加如下内容:资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全部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记录。
5、总包和监理对各环节全部跟踪检查,如实填写核准相关记录。
每次拍摄应存9项影像资料:①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②保温板粘结或固定;③锚固件;④增强网铺设;⑤墙体热桥部位处理;⑥预制保温板(或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⑦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⑧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⑨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砌体。
6、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写好旁站记录。
7、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立即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质监站报告。
8、样板领路,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展开施工,样板需四方验收合格且报质监站确认。
9、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和验收应在外脚手架拆除前完成,不准用吊篮施工。
10、基层需验收,平整度≤5mm并保持洁净。
11、保温材料粘结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施工前进场抽样复验,合格后使用,不得未检先用。
复验性能为: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抗压或压缩强度岩棉材料:吸湿率、憎水率、24小时吸水率粘结材料: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EPS板陈化时间≥42天;XPS板陈化时间≥28天;不得露天存放,监理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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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舟建委〔2011〕9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行业直管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墙体保温施工质量管理,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选用的保温系统,应具有“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并经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登记。
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墙体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细则。
三、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
(一)墙体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不同功能的构造层构成的有机整体,且与施工工艺密切相关,系统的任何一项组成材料或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就会影响其保温性能、施工质量、耐久年限和使用安全。
用于墙体保温工程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性能及其配合比应与产品型式检验时所采用的相一致,其组成材料必须由墙体保温系统备案企业统一供应,严禁更换组成材料。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墙体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性能与“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舟山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表”(原件)登记内容相一致;同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复验相关技术指标。
与备案登记内容不一致或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进场使用。
见证取样试验的材料种类、抽样比例、取样数量、检验内容等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及系统技术规程》(DB33/T1054-2008)要求执行。
(三)保温砂浆施工,除正常加水搅拌外,不得现场掺加其他任何材料。
(四)墙体保温工程不宜选用面砖饰面,如建筑物有特殊要求采用面砖饰面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检测报告和实体质量检测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论证;
(五)墙体保温系统材料应在阴凉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在保质期内使用。
四、加强施工过程控制。
(一)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应做好样板墙,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应认真做好施工技术交底,使每一位作业人员都能清楚了解和掌握本工程墙体保温工程的具体构造、节点做法、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三)保温工程施工前,应认真做好基层处理,确保基层平整、坚实、清洁;墙体保温工程应在墙体附着物的预埋件、连接件安装完成,门窗洞口、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厂家说明书、墙体保温工程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组织施工,特别注意各节点部位的施工控制,做好每道工序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及时做好工序报验和监理验收工作。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杜绝出现以次充好、保温层厚度不足、减少施工工序和操作不规范等行为,确保墙体保温工程质量。
(五)界面剂、胶粘剂、抗裂砂浆、保温砂浆等的配合比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配置,不得任意变更。
(六)应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各工序作业条件、分层厚度和技术间隔,不得盲目拼抢工期。
(七)应按技术规程规定正确设置耐碱玻纤网格布,充分发挥其抗拉防裂的作用;正确选用防水涂料,认真做好抗裂分隔缝的防水处理,确保防水效果和保温系统的技术性能、使用寿命。
(八)机械锚固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设计和产
品说明书要求,并及时做好拉拔试验。
机械锚固件的拉拔力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五、保温材料备案企业应做好墙体保温系统的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发现施工单位不按墙体保温系统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保温材料备案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保温材料进场复验的见证取样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产品说明书、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有关建设管理部门。
七、各县(区)建设局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日常检查,加大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或施工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我市保温原材料供应质量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质量。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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