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是重庆市政府针对国有土地储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一套法规和管理办法。
这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使用和出让,做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该管理办法的几个方面。
一、背景国有土地储备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集约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支持城市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关键因素。
然而,国有土地储备在过去的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出让方式不规范、未能预防恶意竞拍和患上“空置病”等。
这些问题不仅浪费了国有资源,还可能造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延误和城市规划的混乱。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政府需要制定一些管理办法,更好地管理国有土地储备。
二、主要内容《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七个方面:1.国有土地储备出让;2.土地整理和开发;3.监测与考核;4.执法与监督;5.风险防控;6.公告、公示和公开;7.处罚。
其中,出让方式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办法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储备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协商方式进行,并严格监管竞买者的资格和行为。
为了避免出土限制和维护公平竞争,此办法最多规定了一个竞买者--一个竞拍规则,并规定了竞拍成交后的余额限制。
在土地整理和开发方面,此办法提出了对土地的生态环境、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的硬性要求,同时规定了整治开发的工艺和资金等方面的指导。
监测与考核是此办法的价值关键点。
政府应成立相关机构,对储备土地的批准使用程度、供需等方面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对不规范操作的公司和个人进行处罚。
风险防控决策也是此项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政府需在拍卖、招标等披露全过程,建立遏制骗取拍卖、弃权等行为的机制,严格执行押金制度,预防利用不合规的资本代码进行非法赚钱。
公告、公示和公开可以增强透明度并提高政务开放的水平。
此办法规定了政府应随时公示土地流转情况,普通民众和会计师可对此办法中的相关文件提出质疑和意见。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供地计划实施,要根据计划落实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地块不得供应。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三类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70%两项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严格落实。
市局将考核各地的供地计划执行情况,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下达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管理(一)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范围除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通信塔(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 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 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渝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含土地控规费、地灾防治费、危旧房前期垫付鉴定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土地租赁收入。
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三)其他土地收入。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3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储备土地资质。
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承担。
二、明确储备土地主体。
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主城区外的土地,原则上由本行政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对有市级储备机构项目投资的区县(自治县),可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土地。
三、规范储备土地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是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主城行政区内的土地储备以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由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持申报资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外的土地储备审批,除市级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外,全部由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程序。
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储备土地资料时,须提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有的土地储备红线图,被储备土地性质、类别等情况。
对于储备机构收购企业土地进行储备的,应提供与企业达成的储备协议和土地房屋权证书。
四、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旧城改造的土地储备中,各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净地”出让的要求,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要妥善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问题,按规定实施土地整治;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方能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供应。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制度设计与实施、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背景与意义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土地供给却相对有限。
这导致了土地市场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土地流转难、流转成本高等问题。
同时,由于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通过储备一定规模的土地供应,可以提供给市场具备条件的开发企业,同时引导土地资源的有序开发,避免土地资源的乱开发与浪费。
其次,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可以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保留与管理,可以避免过度开发对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土地流转效率。
通过统一的储备机制、流转渠道和流转程序,可以降低流转成本,减少流转风险,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与优化配置。
二、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制度设计与实施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从政府、企业和市场三个主体来共同参与与配合。
其中,政府应起到指导、协调和监督的作用,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储备土地的使用情况。
企业则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土地规划与评估等因素,进行土地储备和开发利用。
市场则通过土地流转、交易等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土地储备库。
政府可以根据土地规划和市场需求,统一划定土地储备区,并建立土地储备库。
该库存储的土地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流转或出售。
2.完善土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为保护农田资源,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农田资源的合理保留与利用。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土地储备整治资金,合理实现土地储备,有效控制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增加国有土地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会计核算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土地储备整治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四条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土地储备整治专项拨款、土地储备整治专项借款及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事业基金等。
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的原则。
各单位按国有土地储备计划与土地储备整治工程进度,合理组织专项借款,努力降低储备整治资金成本,防范储备风险。
第六条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办法》和《土地储备整治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内部专项资金控制制度》,推行储备整治项目投资收益及成本情况分析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将以上专户及各项管理制度报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土地储备整治成本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整治工程以独立地块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以下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征地项目及二级成本科目为平行二级科目)并入“专项工程支出”项内。
第八条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的成本管理,建立土地储备整治工程成本控制制度。
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应当实行预算制、施工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工程验收制。
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管理制度》,达到各环节、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与有效监督,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促进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健康发展。
第九条土地储各整治机构的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管理费实行按比例提取并控制使用。
其比例暂定为:当期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按4%提取管理费用;当期城市房屋折迁安置补偿成本支出总额按2%提取管理费,当期整治工程的前期工程费和整治工程费支出总额按4%提取。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7〕22号),市局制定了《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先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暂不开展耕地等别提升指标、补充水田指标交易。
主城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仍暂由市局收购的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主城区其他建设项目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除主城区外各区县新增耕地指标优先满足本区县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因时序或耕地质量结构问题无法在本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可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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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
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且应遵循统壹储备、统壹整治、统壹调配、统壹供给、统壹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储备、整治国有土地,且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和降低成本相结
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储备整治总量和储备期,加强运营管理,防范运营风险。
第七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土地供给和需求实际等因素,草拟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后纳入储备范围:
(壹)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统壹征用、转用的土地;
(二)无主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九)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因土地整治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购的土地;
(十壹)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农用地转用,需依法办理征用、转用手续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纳入储备范围。
第十条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且报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由所于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第十壹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下列程序办理:(壹)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核查,且到有关权属登记机关核实权属后,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编制土地收购方案;
(二)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持土地收购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且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且由批准收购方案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收购范围,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三)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且按合同约定支付土
地收购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壹经签订,即产生法定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的同时,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行政划拨决定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被依法纳入储备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且做好土地储备的关联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持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储备用地红线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作为土地储备整治权属证明的权属证书。
第三章土地整治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按照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列入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关联程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
组织实施土地整治。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产市场供需情况,组织有关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场地平整、道路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
对重大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整治工程施工单位。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和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整治工程施工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作为拆迁申请人,持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实施拆迁。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工程竣工后,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按供地计划依法组织出让。
土地整治工程,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达到水、电、气、
路畅通和场地平整等要求。
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土地储备整治资金和出让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于银行设立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且报同级土地、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壹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凭土地权属证书及规定的其他要件向银行申请土地储备整治贷款。
第二十二条储备整治的土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所得的综合价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壹)出让所得综合价金扣除应支付的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后的10%,作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存入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
(二)扣除第壹项以后的资金,全额上交财政,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配;第十条第壹款范围的剩余资金,集中市里,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政权建设。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含规划设计费)和贷款利息等。
土地储备整治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
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列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拒不执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实施土地储备整治的,由市监察机关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壹)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抬高土地储备整治成本的;
(二)挪用、侵吞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至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能够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也可根据城市绿化需要进行绿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整治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储备办法命令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委,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