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看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

从“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看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

内容提要: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俗称“八二宪法”。这部宪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尽三十年,并进行了四次重大修改。从时间上来看,这三十年基本囊括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历程。而从内容上来看,这四次修改也基本描绘出了中国国家、社会近三十年的发展轨迹。本文想通过对“八二宪法”四次修改的背景、内容的分析,来解读中国社会发展的轨迹。

一、“八二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主要特点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化大革命虽然在1976年基本宣告结束,但中国社会仍缺乏相应的思想解放的洗礼,例如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样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没有被彻底打破。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将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种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的彻底转变必然要在宪法上有所体现。1982年9月1日到11日召开的党的十二大提出了,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等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并着重提出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指导思想上解决了党和法律、党和政府关系这一问题,为之后的宪法修改确立了指导思想,指明了方向。

因为“八二宪法”的产生必然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不论从时间上看,离文化大革命结束还不足10年,还是从对社会影响的深远程度上来看,都决定了,“八二宪法”是要纠正错误、纠正观念的一部宪法。从日后“八二宪法”的内容及其他相关文献能看出来,党和国家领导在这个问题上所达成的共识基本上是:“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必须巩固和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绝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①

可以看的出来,在修改、制定“八二宪法”的过程中,所强调的重点在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国家制度”、“保障公民权利”②。

二、1988年宪法修正案

1.1998年宪法修改的背景

此次宪法修改的动因与经济基础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自1979年全国逐步开展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以来,至1986年党的十三大的召开,基本上已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大量私营经济的出现,以及由此带来的分配形式的多样化都要求宪法做出相应的变动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最重大的变化之一还在于,土地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进入流通市场。在之后的专家讨论会上,关于增加“私营经济”的规定和修改关于“不得转让土地”的规定这两条意见也是获得了比较一致的认同。可见,当时的社会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另外值得一提的就是,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大会表决过程中,出席代表2859人,其中22票反对,16票弃权。这也是新中国宪法修改史上,不赞成的人

①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74页。

②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75页。

数较多的一次。说明,此次修改的内容还是非常重大的,另外,也是因为改革开放、思想解放的时间并不长而必然引起的一些不习惯。

2.1988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修改第十条第四款,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后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修改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特征及意义

虽然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并不多,只有两条,但是这两条可以说是经济领域里最为重要也是最敏感的两块。一则“土地”、一则“经济体制”,这两部分的修改很容易在当时引起“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质疑。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在社会经济现实中的状况已经违反、脱离宪法、法律的情况下,若不顺应形势进行修改,则很可能进一步引起社会的动荡,阻碍经济的发展。从另一方面来看,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内容虽然不多,但是“步子迈的非常大”,可以说为了以后的3次修正案打开了局面,也为之后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1993年宪法修正案

1.1993年宪法修改的背景

针对89年的“6.4”动乱和92年的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上,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摆到了首要的位置上。会议上还对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总结、阐述和规定,如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这显然与当时宪法规定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相冲突。在顺应发展的同时也同样使得这些方针政策与宪法存在部分冲突,也因此,宪法修改被提上日程。

2.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1)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确定下来。将宪法原来第15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全部删除,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外,还将宪法中原有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这一提法更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

(2)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将宪法原来第8条第一款“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内容删除,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3)进一步强化了“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

(4)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变为5年;

(5)最为重要的是: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写入宪法。

3.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特点及意义

首先,从大背景来看,宪法的修改于现实社会生活的重大变迁密不可分,89年的“6.4”运动,92年的邓小平南巡讲话,都是对中国社会生活起到重大影响的事件。由此产生对社会的一系列影响,必然反映到国家的大政方针上来,而宪

法为了不与现实脱节,也就必然的会为此做出相应的修改。

其次,从修改的内容来看,国家进一步强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性,进一步提高私营经济的地位,并放宽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另外,明确的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写入宪法也明确的表明,在未来的建设中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并将这一原则在宪法中体现。而有关强化“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县级人大的任期的改变等内容的修改,并不是此次修改的重点部分。

四、1999年宪法修正案

1.1999年宪法修改的背景

从1993年的宪法修改到1999年这6、7年时间,中国社会同样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主要包括: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作用进一步被肯定;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发展等。此次宪法修改的背景、动因较之前的两次略有不同的是“更具有主动性”。之前的两次宪法修改都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政治事件、体制改革有关,而此次宪法修改,从内容上来看就能感觉出其改善民生、完善制度的主动性。

2.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1)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2)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作为国家的建设目标;

(3)将当的十五大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内容写入宪法,并对农村经营体制作出规定;

(4)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5)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

(6)把“一国两制”的方针写入宪法;

(7)将刑法中“反革命的活动”这一提法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8)在行政区划上,增加规定自治市、民主镇,直辖市可以管理自治县;

(9)建议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代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提法等内容。

3.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特点及意义

如上文所述,从此次宪法修正案所涉及的方面和修改的内容来看,首先较之前两次修改,确实“柔和”了很多。例如,将刑法中“反革命的活动”这一提法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一修改,目的明显在于继续弱化“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而“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作为国家的建设目标”、“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和建议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代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提法等内容,又明显是一种积极的对现有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保障。这些都说明,国家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社会经济进一步搞活,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国家有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政治斗争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外的诸如将“人权”写入宪法等事情。

五、2004年宪法修正案

1.2004年宪法修改的背景

2004年的宪法修改动因依然与国家的经济基础的变化以及政治生态的变化有着直接的联系。到2004年,国家改革开放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已经20多年,这20多年也是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的20多年,虽然在中国还没有出现类似于西方国家的那种可以影响到国家政治决策的巨大的利益集团,但非公有制经的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声权,要求对其进一步保护、引导、支持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另外一点就是,2002年是党中央权力交接的一年,这之后必然会发生一些对中国政治社会稳定起到关键作用的事件,在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往往需要用宪法的形式将其确定。

2.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2)在序言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内容,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增加鼓励、引导、支持等内容,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的组成,增加“特别行政区”,将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以“紧急状态”取代“戒严”的规定;

(11)修改了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一项内容;

(12)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3)增加了对国歌的规定。

3.2004年宪法修正案特点及意义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与1999年的虽然不同,但修改的领域、修改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性质基本相同。与1999年的修改相比,相隔的事件也并不长,

所以其特点也基本相同,同样是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尊重保障人权等。

六、四次宪法修正案所反映出的中国社会的变迁

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是从100多年以前开始的。1840年以后,中国就开始了这一艰难的历程。但是,一直到1978年以前,都还只是为现代化提供某些条件和基础,而没有真正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中国真正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则是从1978年以后开始的。首先,这个过程是从经济生活中开始的,尤其是从经济生活的最深刻的层次即社会利益结构的大变动开始的。改革开放以后的首先也是最大的变革就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这个变化是从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出现开始的: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发展起来以后,中央的政策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即允许在公有制之外的多种所有制的存在。这样便造成了利益源泉的多元化,使人们有可能摆脱公有制的束缚而到体制外去追求利益。经济基础、物质基础的巨大变动,势必会带来其他上层建筑的重大变化,而这些变化也就必然会反映到宪法的修正案中。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中,最突出、最核心的变化则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中国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是整体性的利益结构。其基本的特点是,个人和局部的利益绝对服从整体利益,同时在整体的控制与协调下,使个人之间或局部之间的利益平均化。这个整体性的利益结构在中国一直延续了30年,直到文化革命的结束。虽然在建国初期,这一利益结构对于动员社会资源来启动工业化进程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从本质上是压抑个人利益因而压抑人的积极性的,因此,它便越来越与现代化的发展背道而驰。以至于到最后变成了社会发展的巨大的障碍了。

因此,随着文化革命的结束,中国社会便开始了缓慢但却是深刻的变化。但是在中国,一切变化的起点首先是是政策的变化。在中国,政策变化的起点就是改革开放方针的确定。而在这一方针中最关键的政策变化,就是对当时在社会上已经产生的体制外的社会经济成分的认可,即从政策上承认从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性,从而使社会的利益源泉实现了多元化。而利益源泉的多元化便不可避免地要引起社会利益单元的个体化。这是社会利益结构所发生的深刻的、质的变化。一切其它的变化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在这个基础上所发生的进一步的重大变化就是个人利益在社会中取得了合法、合理的地位,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则成为社会发展的现实的和根本的动力了。在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又反过来大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正是从这两方面的互动发展中便产生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强烈要求和巨大的推动力。这样,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交换关系便渗透到社会生活中来,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的宪法条文被修改。

总之,中国近20多年来的社会变迁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其所产生的后果以及这些后果对未来发展的影响,也不是在短时期内能够完全看清楚的,有待于今后的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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