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部分分析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
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
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公布。
该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进入更加规范发展的时期。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相关分工,并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原则。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摘要:P2P网贷无序发展,行业风险急剧膨胀,“爆雷”事件频发,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政府进行严格监管和整治后,肃清了各种乱象,控制了行业风险,但监管过严和监管过程中的不协调也引发各种问题,严重打击P2P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因此,要创新监管理念,纠正监管方向,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扶持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 “爆雷潮” “清退潮” 监管理念 管制和扶持● 马丽英一、引言P2P网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接借贷的简称,P2P平台则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活动的中介平台的简称。
在我国,2007年出现P2P网贷,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2013-2016年进入爆发式发展时期。
据网贷天眼统计,2016年末P2P平台数量达6000多家,全年网贷成交额达到2万多亿元。
与此同时,P2P网贷风险也集中爆发,恶意欺诈、非法集资、卷款跑路、假标自融、庞氏骗局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
2016年以来,政府开始加强监管和规范P2P行业。
在严监管态势下,除问题平台频频爆雷外,又涌现网站关闭、暂停运营、停业清盘、业务转型等“清退潮”。
P2P网贷的兴起为传统金融业的“长尾人群”开启了便捷的投融资渠道,与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高度契合,但其无序发展引发极大信用风险,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关于网贷监管,早期的研究大多从P2P可能引发的风险出发,探讨网贷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体系的构建,或者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加强网贷监管,此外,也有不少学者比较和总结国外网贷监管经验。
近年来,关于P2P监管的研究不断深化,比如结合博弈论等理论来探究网贷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自2016年政府开始清查整顿P2P 行业乱象后,也有学者开始探究监管效率及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
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站在抗拒风险的角度看待问题,着眼于强化管制。
互联网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创新——以大学生网贷为例分析

互联网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创新———以大学生网贷为例分析李玉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逐渐进步,代表着资金的金融与代表着技术的互联网逐步融合,又一种新型的行业诞生了,新生的互联网金融在对我国传统金融模式带来极大的冲击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因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属于互联网金融中大学生网贷现象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指出其中的问题,并就其监管上的问题与创新进行说明,以期从对该细微处的思考能使我国互联网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大学生网贷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17-02作者简介:李玉珍,女,汉族,江西宜丰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一、案例引入2016年3月9日晚,在河南某经济学院就读的一名大学生小郑沉迷赌球而冒用或借用同学身份信息进行网贷通过校园网贷借款,欠下60多万元巨款,导致债务缠身,最终无力偿还选择在山东青岛跳楼自杀,跳楼身亡的消息突然传出,让人震惊。
一个受高等教育具有理性意识的大学生缘何会贷款,又因何会因欠债累累而选择死亡?发生这个悲剧纵然有该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网贷管理的思考。
一个在校大学生,一无巨额财产二无固定工作,先不论其是出于何种原因贷款,单就网贷平台在明知或者可能明知其无力偿还的可能下,就轻易贷款给学生,这在引导恶性消费的同时对于社会经济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从大学生网贷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金融监管问题及试述应有的监管手段的创新。
二、大学生网贷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群体广、消费需求的旺盛、素质较高信用消费意识较强,兼之运用网络技术的普遍,使得高校市场这块大蛋糕成为如今互联网金融公司网上信贷行业疯狂啃食的砧上鱼肉。
当信贷行业被互联网金融强势打破时,校园网贷就形同撒向大学生的诱饵和鱼钩,利用大学生群体作为年轻人想要一展所长的激情或盲目攀比的心态,一面给大学生消费贷款、创业贷款提供了很大便利,另一面因为风险难以控制,致使众多的校园网贷平台的坏账率难以阳光化。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详解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详解下面是CN人才网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详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5年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下称《指导意见》)。
对互联网金融给于正面的鼓励和支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部门,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和市场监管提出比较概括的建议。
综合《指导意见》,通过三个部分:第一、从金融管理的宏观层面给互联网金融正名分、确定支持态度;第二、从监管的分区划片、条线上明确管理部门和权利、责任;第三、从宏观管理、行业管理、企业建设方面提出管理框架的规制。
第一部分解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给于明确的肯定,并以非常明确的鼓励、支持态度,对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融合、合作提出多种方面的具体支持,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支持(产业投资、上市融资)、管理支持、财税支持、信用基础建设支持、相关行业支持。
从《指导意见》的支持表态和支持方式看,可谓不遗余力,寄托了对建立完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的要求,并进而对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就业寄予厚望。
从第一部分反映的政策信息看,监管层延续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并对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给于了宽松监管的明确态度,并呼吁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
这应该是符合中国金融改革和完善的总体规划,以比较合理、温和姿态支持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创新。
当然支持并不是无原则的,整顿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有恶果的行业不良应在情理之中,但持洗牌之说的陈词评论没有根据!1、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1.1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意义:对现有金融业态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产生深刻影响,客观上实现了弥补传统金融覆盖领域的不足、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了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构建;1.2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弥补现有金融对小微企业覆盖面不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并进一步在目前政府大力倡导的的创新、就业、发展中发挥金融支持作用;2、积极鼓励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创新融合:2.1支持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2.2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金融: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3、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3.1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3.2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3.3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保险+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目前国家对于PP业务的有关规定全

5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2014机构服务社会小微融资需求的信息中介定位,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自身不承担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的职能,不承担金融风险。因此,不能触碰“红线”。
3
2014年9月举行的“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十大监管原则
一、P2P监管要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
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
四、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
二、(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一、目前国家对于P2P业务的规定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对 P2P 行业进行针对性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层对P2P行业发布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及讲话具体如下: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P2P网络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平台,以个人或小型企业为主体,进行直接借贷或相互担保借贷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和消费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P2P网络借贷业务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业的热门领域。
本文将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进行详细探讨,包括其历史背景、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
一、P2P网络借贷的历史背景P2P网络借贷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在2005年左右开始兴起。
我国P2P网络借贷则较晚起步,始于2011年。
当时,一些互联网公司开始尝试在民间借贷市场中运用互联网科技,推出了一些简单的借贷平台。
这些平台并没有引起大众的关注,由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比较松散,很多平台存在操作不规范、风险较大等问题。
直到2013年6月,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互联网借贷业务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开始逐渐步入规模化、正规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2016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达到巔峰时期,平台数量超过3000家,累计注册用户过亿,成为了我国新兴金融市场的骄傲,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青睐。
二、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状况1、行业规模据行业协会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6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总量为2450家,累计借贷余额达到2.2万亿元,注册用户数超过5670万。
其中,2016年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高峰期,平台数量超过3000家,借贷余额超过1000亿元。
2、风险事件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诈骗、跑路、恶意投资等风险事件也随之增加。
仅2018年,就有452家平台出现异常情况,涉及资金超过2000亿元。
因此,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整顿行业。
3、规范管理从2013年起,我国领导就开始推出一系列相关措施,规范P2P网络借贷的市场秩序。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时对P2P网络借贷进行了全面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蓬勃发展,成为了我国金融业的一个新兴领域。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2021年5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局、全国工商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12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非法集资、P2P 网络借贷、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行业进行的分类监管。
其中,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四方面的规范要求。
首先,完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风险准备金管理和融资结构等方面的制度规则。
要求所有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获取备案,明确立项备案时间和备案范围等内容,并加强对备案机构的日常监管。
对于风险准备金管理,要求网贷机构必须按照风险准备金计划实行全额覆盖,同时还要建立特别准备金制度,为应对暴力收债、移交借款和资金池逾期等情况提供风险防范。
其次,严格网贷项目准入门槛,保障投资者权益,防止荒唐借款等问题的发生。
对于借款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要强化居民收入、房产车辆等资产认证,同时保证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国有企业及党政机关等引人关注的借款要特别加强风险评估。
对于投资者,规定网贷机构必须按照非保本基金要求,签署合同、进行风险提示、防范资金运动等内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管理,以减少行业内监管空白。
建议对网贷行业守法合规使用工商营业执照、处理投诉举报等方面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于不良行为采取执法措施和予以惩戒。
最后,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集体和个体经验,及时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效,不断完善和推进网贷整治工作。
同时,建议继续加强同类行业的沟通交流,共同推动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等领域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析
FK/FL-2015-7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这份指导意见并非业内人员期待的具体的监管规则。
然而这份指导意见,仍然会给P2P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一、P2P得到政府肯定,合法性不再受到质疑
这分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持肯定态度,整体以鼓励为基调,内容覆盖全面。
政府的支持态度,对P2P行业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该指导意见第(八)条,专门对P2P行业做出了指导,肯定了P2P行业的合法性。
虽然从学理上来分析,P2P行业是合法的。
然而事实上,自从P2P引入中国以来,普通百姓对P2P行业的合法性一直质疑不断,甚至有一些人呼吁取缔P2P。
P2P公司在宣传时,总花费大力气宣传自己的合法性。
如我公司的宣传海报上首先就是对公司业务合法性的解释。
指导意见明确说明了P2P适用的法律体系,打这消了公众对P2P行业合法性的疑虑。
二、明确了P2P由银监会监管
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各个行业的监管部分进行了划分,P2P行业确定由银监会监管。
三、P2P平台确定为信息中介
一直以来监管层或者业内对P2P平台到底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争议不断。
指导意见明确说明P2P平台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这对平台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以后平台宣传上作出注意,不作出“全额保障本息”“100%保障本息”等类似的宣传,可改为“在保障金金额范围内垫付”等宣传内容。
四、互金公司上市成为潮流
意见中“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
市融资”实则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A股上市。
有了政策的支持,可以预见的是,明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将会成为一种现象,再往后会在主板将会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
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对我公司的上市计划是一大利好消息。
当然,在细化的监管规则出来之前,P2P企业上市还存在一定困难。
但可以预测,P2P公司的上市已经成为趋势。
五、银行资金托管
该指导意见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也就是说P2P行业今后可能要推行资金银行托管。
但这实施起来存在很大困难。
目前绝大多数实施资金托管的平台都是选择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只有极个别的平台选择了银行托管如积木盒子。
而积木盒子开始选择的是第三方资金托管,从第三方资金托管转换为银行资金托管,积木盒子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人力物力。
而且,实行银行资金托管,对银行的技术水准和服务水准也是一大挑战。
如要实现银行托管,首先银行得花费一定时间开发托管系统,可以预计,短期内实现银行托管是比较困难。
同时,银行的客户体验可能会影响网贷平台和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合作,银行客户体验就不是特别好,包括实时交易T+0提现之类,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
我们可以注意到,该条规定上有“除另有规定外”,目前银监会对P2P行业监管细则尚未出台,银监会是否会对P2P行业的资金托管作出“另有规定”?即使,银监会确定P2P行业要银行托管,也会对P2P公司实现银行托管预留一定的转换时间。
六、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接入征信系统
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
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这是一个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非常深远影响的决定。
众所周知,目前央行征信系统不对非金融机构开放,这就导致了包括P2P 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征信成本高昂,一些平台花大成本自建征信系统,但收效甚微。
此前央行征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让互联网金融机构介入征信机构,而有了这个依据之后,央行征信让互联网公司接入就有了可行性。
而有了征信支持,互联网金融才有可能获得长远的健康的发展。
六、总结
总之,指导意见是一份纲领性的文件。
即使是这样一份纲领性文件,也结束了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结束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
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态度,也从从国家层面上肯定了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作用,激发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从业、创业热情。
然而,作为一份宏观指导性的文件,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内容并不多。
我们还要继续关注监管细则的出台。
据悉,银监会对P2P的监管细则也已基本制定完成,年内出台无悬念。
到那时候,互联网金融行业才算是真正有法可依,步入正轨。
北京金钥匙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抄报:郭兵文总裁、杨志超总经理、刘志民副总经理
发至:风控部廖强
起草人:王明涛审核人:批准人:杨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