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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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高空抛物行为是指在高楼建筑或其他高空环境中,有人将物体故意向下抛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也严重侵犯了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本文将讨论高空抛物行为所涉及的法律伦理和社会责任问题,并探讨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法律层面高空抛物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违反治安管理等方面。

首先,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属于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其所造成的后果将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刑事处罚。

其次,高空抛物行为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害。

当物体从高处抛下,砸中他人的车辆、窗户等财产时,被砸中者可以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最后,高空抛物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门相关法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将被视为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对行为人将进行行政处罚。

二、伦理层面高空抛物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直接违背了基本的人伦原则和道德规范。

首先,高空抛物行为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怀。

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并且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高空抛物行为背离了社会公德和个人责任。

作为公民的我们,应该积极遵守法律法规,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高空抛物行为忽视了公共安全意识。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人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安全。

高空抛物所造成的一次次伤害和事故,都在提醒我们应加强对公共安全的重视。

三、社会责任除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伦理规范的要求外,高空抛物行为也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共同行动。

首先,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强化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警惕性。

其次,应加强物业管理和社区监督。

通过加强小区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完善监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最后,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惩罚机制。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加大惩治力度,建立相应的罚款和刑事处罚,以威慑潜在违法者。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摘要高空抛物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正成为一个危害居民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已引发不少纠纷。

然而,过去各地法院的判决却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针对高空抛物的归责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侵权责任归属的探讨,提出现阶段可行的责任认定方式和一点微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草案)》;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The phenomenon of Killer Litter, as we know the dangers lurking in the sky, has emerged as one of the most dangerous factors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and lives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ies. This phenomenon is attributed to the mistakes of high-rise living. Though it cause personal injury and has aroused certain disputes. There is still no national united standard of solving such problem legally and the court judgments varies in every place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ated cases, combined with the certain prescripts and clauses about killer littering from the newly published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ways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some meager suggestions.Key words: Killer Littering;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Fair Liability.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日渐紧张,现代高层住宅大楼正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类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底线的深思。

本文旨在探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包括事件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法律制度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方面的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提出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建议。

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赔偿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

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抛物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抛物者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日益普遍,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高处、抛物物品、制造侵权行为。

行为人是指具有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直接抛物者和共同抛物者。

高处是实施抛物行为所处的位置,一般指在室内或室外高层窗户、阳台等处。

抛物物品是指被抛物行为所投掷的实物,可以是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

制造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抛物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学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和过错责任观点。

1. 绝对责任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观点主张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然而,绝对责任观点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人的权益受损,对于仅有轻微过失的行为人可能过于严厉。

2. 过失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并且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3. 过错责任观点过错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恶意制造高空抛物事件时才应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对行为人的过错要求较高,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充分。

三、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高空抛物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案例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

2. 增加监控设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发现和记录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分析(3篇)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打击高空抛物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例以“张某高空抛物案”为例,分析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小区居民。

2020年7月10日,张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将家中的花盆从高空抛下,砸中楼下过往的行人李某,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查,张某在事发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其抛物行为与李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法律问题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也规定,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高空抛物,且造成了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他人死亡,但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 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与治理(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高空抛物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2)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非常重要。

本文从高空抛物侵权的行为特点、法律规定、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界定以及法律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在提出加强高空抛物侵权的法律监管,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减少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发生等建议。

通过这篇文章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高空抛物侵权问题,促进社会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监管、行为特点、法律规定、法律追究、法律意识、责任强化、事件减少1. 引言1.1 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是指在城市和乡村地区都普遍存在高空抛物的现象。

高空抛物不仅包括从高楼大厦、住宅楼等高空坠落的物体,还包括从天桥、高架桥等高处抛撒物品。

这些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死亡事件,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

据统计,每年都有大量的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与现代社会发展密不可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天桥等建筑不断涌现,高空抛物行为也随之增多。

一些人缺乏法律意识和公德心,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视而不见,缺乏责任感和社会担当。

高空抛物侵权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愈发严重。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必须加强法律监管,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减少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的发生。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蔓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1.2 侵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高空抛物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和安全隐患。

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高楼建筑物上,导致了许多无辜人员受伤甚至死亡。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和追究。

侵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角度上,更是为了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1000字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层建筑或者高空坠落的物品,如鞋子、空瓶、碎片等。

高空抛物不仅会对经过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造成城市环境的破坏。

因此,高空抛物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首先,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抛物者本身。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其他人的生活环境,同时,高空抛物所造成的后果很难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此,抛物者应该承担高空抛物的责任。

其次,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该对高空抛物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比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以保障公共安全。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施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行危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八)高处抛物……”。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是抛物者,同时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

抛物者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他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规定,“对故意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如果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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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摘要:虽然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中第八十七条针对我国所存在的高空抛物现象已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在法学界,对有关的法律也尚存争议。

因此有必要全面、深入地对高空抛物现象及其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以求加深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研究,并寻找法律所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法律价值高空抛物侵权的情形本身并不复杂。

通俗而言,是指行为不当、行为不规范、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行为人,由高空向下抛掷物体。

社会新闻中有关此类案例的报道屡见不鲜。

自己的财产或人身莫名被侵害,无论是谁都会首先想要找出行为人,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然而实际情况中当事人的财物或身体被伤害时都是事发突然,且地点随机、很多还发生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场所,因而很多时候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获知侵权人是谁,只能自己承担受伤受损的后果。

面对这样尴尬无助的情况,受到身体伤害、财产损失者,自然心存怨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却只能不了了之。

一、高空抛物的认定及有关法律规定(一)高空抛物侵权的界定就字面意思来看,高空抛物侵权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因他人从高处抛落的物品发生物理上的碰触而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的事实”。

依此内容对侵权行为进行定性,是与一般侵权行为无异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情形的规定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但《侵权法》第八十七条在对高空抛物侵权的说明中,除却对字面意思进行描述外,还明确表示是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法条。

1法条的该项添附内容,明显是从受害人角度出发,针对的是在遭受高空抛物侵权出现时,受害人对实际危害情形认识不足而导致无法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的情形。

因此,如果要进一步了解高空抛物以及对《侵权法》第八十七条解析,就需要还原该类侵权情形的最基础模型,即从受害人受到损害为认识的起点开始推理。

1柳静薇,夏淇波.从利益衡量视角评价高空抛物侵权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22).(二)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的归类本文主要讨论的、存在争议的侵权责任情形,归责依据来自《侵权法》第八十七条。

第三种过程的情形归责依据来自《侵权法》第八十五及八十六条。

需要指出的是,《侵权法》第八十七条,即第二种过程的推导结果指向的建筑物实际上是人存在多种不同的类型及组合。

2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分类进而确定的使用者类型有三种:住户(长期使用人)、管理人、临时使用人(不考虑第三人)。

具体情形下的组合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作为酒店经营用,侵害行为发生时建筑物使用人包括经营者(管理人)和住户(酒店住户视为长期使用人);二是作为营业性服务场所,侵害行为发生时建筑物使用人包括经营者(管理人)和顾客(临时使用人);三是作为住宅用,侵害行为发生时建筑物使用人仅指住户(长期使用人)。

上述三种组合之间还能彼此间进行组合,不过责任人的份并无改变,所以不在此赘述。

二、对我国法律处理高空抛物侵权情形的依据的学理分析《侵权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内容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法条的释义为:“本条规定的即是对高空抛物这种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3(一)归类上的错误高空抛物侵权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因他人从高处抛落的物品发生物理上的碰触而遭受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害的事实”。

从中分析可以知道,高空抛物侵权情形的发生是基于“加害行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侵权实际上是“行为致人损害”。

学理上,与‘行为致人损害’相对的是‘物件致人损害’,区别的关键在1.2章节的推导过程的两个限定要求中‘具体情形中是否存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

然而在《侵权法》中,第八十七条却被列在规定‘物件致人损害’的第十一章里,这明显是不当的。

(二)所设侵权责任的理论错误试观《侵权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显然该法条将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2陈吉斌.论高空抛物责任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危害[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03).3李迎春,杜庆华.论高空抛物侵权诉讼的复合结构——基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范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1.(03).用人视为一个整体,由整体来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此为基础,在排除有第三人加害的情况下,在责任的承担上,整体的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为: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在为真正的行为人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学理上将责任主体为他人行为或他人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为“替代责任”,其适用的要求是责任主体与侵权行为主体或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

(三)举证责任分配上的错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第5节的内容:建筑物致人损害类型描述中没有“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因加害人从高处所抛掷的物品而受到侵犯、受害人无法确定加害人”的高空抛物侵权现象,但基于同被定性为“物件致人损害”的前提,可以适用该规定作为《侵权法》第八十七条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成立的法律上的依据;所以没必要再以“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中不存在高空抛物现象”作更多讨论。

4“举证责任倒置”的定义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暗示举证在责任倒置的侵权情形,法律上都直接推定损害结果与责任人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同样的逻辑,《侵权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看,责任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免责事由,表明法律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现象中的损害结果与责任人的行为的因果关系做出了推定。

(四)概念界定的问题《侵权法》第八十七条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中责任人对受害方的损失承担的方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章节前言所提的该法条释义中对此举的解释是“因无法证明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补偿’这一表述更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法律地位”。

虽然在语义上“补偿”与“赔偿”的使用场合十分类似,很多时候可以相互替换而不影响意思表达,赔偿可以说是补偿的一个子集;但在《侵权法》上,赔偿则被严格限定为补偿的子集,不可随意互换。

“赔偿”较之“补偿”存在两种前提:赔偿方的过错——赔偿方是因自己的过错行为、依“过错责任”对受损方承担侵权责任或依“无过错责任”、在无法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事件发生而免责时承担了侵权责任;补偿则是以“公平责任”为前提,由当事人双方分摊事件造成的损失。

但如前面提到的,《侵权法》第87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是关于公平责任的4李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规定,所以在对受害方的补偿性质行为的说辞上应采用“赔偿”而非“补偿”。

(五)所循法律价值上的错误高空抛物情形的分析中从危害结果过渡到具体法律规范时,其中将高空抛物侵权现象与刑法中的故意/过失杀人、伤人情形区别开来的限定要求是“受害方能否确定加害人”。

5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

具体的高空抛物侵权情形较之一般侵权情形无任何特别之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没有设计对高空抛物侵权的条例就说明了这一点;同时也表示,在《侵权法》第八十七条出台前,高空抛物侵权情形中的受害人是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的。

照此来看,无非是为了补充受害方在民事领域的救济手段,政府才设立了《侵权法》第八十七条作为该情形中受害方起诉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以《侵权法》第八十七条这般通过牺牲一部分无辜公民的利益用以补充受害公民的损失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做法,是价值取向上的严重错误。

三、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途径(一)公权力救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经营者有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属于管理上的必须。

既然在私法上对某一领域的管理人都存在管理上的安全保障要求,那么政府机关作为整个国家的管理人,也应该存在对社会环境的安全保障义务,公法对政府的责任要求理应比私法上更严苛。

政府需要成立明确负责高空抛物侵权社会现象处理的组织机构,加大对社会活动的监管力度,以达到预防此类事件发生及事后及时追寻具体加害行为人的作用;同时也应建立好相应的防护性基础设施,保护好普通公民们的活动环境。

虽然许多防范性的措施一直在施行,但是对于权益受到侵害者而言,这些预防性的措施并未带给他们实际性的补偿,因此不该让受害人独自分担损失,而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国家纳税部门可以据此成立并对此类侵权事件的受害者们进行救助。

其他不同的观点包5曾庆金.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处理新探——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括社会保险说、法制完善说等,但并非我国学界主流观点,不多讨论。

诸多学说都从不同角度探究了针对国家对无辜受害者救济的理论根基,可见社会上人们认为国家应当为受害人设立公法上的救济渠道是切实必要的。

当然,具体实践会面临许多困难,需要我们政府与人民一起努力才能实现。

(二)商业保险救济商业保险上存在“意外伤害保险”,是针对突发的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上的损伤为获得保险金的条件的人身保险。

高空抛物情形理所当然也在人身意外伤害的范围内。

保险制度能对危险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对及时的填补,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及时的救济途径之一,如意外伤害险;当然,保险毕竟是商业行为,得到保险救济的前提是受害人于此之前就相关事宜进行了投保。

其实存在商业保险这样的救助方式,6《侵权法》第87条设立的理由之一:“是为了为受害人提供民事上的救济手段、让受害人能够及时补偿自己的损失”便站不住脚了:既然保险能施以更加快速方便的救援,为何还要大费周章地设立新法条,且具体情形还是在能适用现有法律的情况下,并非没有法律法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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