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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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严格规范、高效利用的原则,确保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井采区回采率管理第四条矿井采区回采率是指矿井采区内所有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采区回采率 = (采区采出煤量 / 采区动用储量)× 100%第五条矿井采区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85%;(二)中厚煤层:不低于80%;(三)厚煤层:不低于75%。

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确保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采区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八条矿井应定期对采区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工作面回采率管理第九条工作面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工作面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工作面回采率 = (工作面采出煤量 / 工作面动用储量)× 100%第十条工作面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97%;(二)中厚煤层:不低于95%;(三)厚煤层:不低于93%。

第十一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面设计方案,确保工作面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矿井应加强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对工作面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矿井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

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

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表一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工作面采出量(吨)工作面回采率=----------------------×100%工作面动用储量(吨)工作面回采率标准: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资源回收率管理制度二零二零年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及《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规定,加强储量管理,提高回采率。

二、矿长对矿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地测科负责本公司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生产科从设计方面负责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并且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矿井生产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不违反开采程序,如开采下分层,破坏上分层,开采下阶段破坏上阶段。

四、减少阶段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及大巷煤柱,力争多回收煤炭资源。

五、煤厚厚度大于3.0m的倾斜、缓倾斜煤层,在一次采全高设备未解决之前,坚持分层开采,加强煤厚探测工作,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上分层采高,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有利条件。

六、按比例开采薄煤层和厚煤层,不准吃肥丢瘦,严格控制顶煤、底煤、浮煤和三角煤的不合理丢失,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块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合理开采地下资源,减少损失和保证各类损失率指标达到要求。

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不小于75%,中厚煤层不小于80%,薄煤层不小于85%。

工作面回采率:厚煤层不小于95%,中厚煤层不小于95%,薄煤层不小于97%。

七、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售市场,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威害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块段煤层将依法进行报损。

八、老矿井在安全前提下,对采区煤柱、大巷煤柱和以往由于各种原因丢弃不采的地质储量,积极进行复采回收。

九、加强矿井地质储量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生产补充勘探,查明井田深部和外围的资源赋存情况,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

十、对采煤队的回采率,由地测科进行周考核,储量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三量”划分范围,计算方法和矿井巷道划分的规定》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本着对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原则,进行业务监督,并负责计算和上报有关的数据和图纸,起草储量报损、注销、转入、转出、地损的文件,对储量工作实行科学、严肃的管理。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1. 引言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是矿井经营的关键指标之一。

回采率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矿井生产能力、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2. 制度内容2.1 回采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取出的矿石客观地反映出的比例,也称回收率。

其计算方法为:回采率 = 工作面取出矿石重量÷ 工作面预测储量2.2 采区回采率目标及考核根据国家规定,煤矿回采率不得低于85%。

矿井采区回采率的目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技术水平而定,但不得低于85%。

对于回采率未达标的采区,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方案并实施。

对于一些行业标准未满足而又具有技术变革意义的采区,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递减的目标,但目标不得低于75%。

考核方式可采用带权法进行加权平均,考核方法如下:工作面回采率考核得分 = 回采率目标值÷ 实际回采率× 100考核等级分值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80分一般60~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2.3 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在工作面实施回采率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对矿井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回采率重要性的认识。

•制定科学的生产计划,合理制定采煤工艺,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损耗。

•采用合理的设备和工艺,不断提高矿井生产效率。

•定期开展工作面的回采率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2.4 采区回采率管理采区回采率管理是整个矿井运营过程中的关键地段,实施管理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严格执行生产计划,合理采取采煤工艺,提高成品率和产出量。

•持续重视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状态良好,降低进料的损耗和工艺浪费。

•加强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制度和方案的有效实施。

•强化对环境的保护,不断提高矿井的环保水平。

•建立科学完善的综合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矿井的永续发展能力。

山西省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2024年煤业公司回采率管理制度

2024年煤业公司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提高煤矿的回采率,合理利用煤炭资源,降低能源浪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回采工作。

三、回采率定义回采率是指煤矿从探矿到矿井工作面采出的煤炭与探明煤炭储量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四、回采率目标1.提高煤矿回采率,降低煤炭资源浪费;2.加强煤矿技术管理,提高煤矿生产能力;3.推动煤矿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回采率管理措施1.加强勘探工作,提高煤矿资源探明率;2.完善矿井设计和煤矿开采方案;3.合理分析矿井煤层构造,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法;4.加强矿井通风和排水工程,提高采煤条件;5.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安全;6.建立健全回采率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7.制定回采率考核制度,激励单位和个人主动提高回采率;8.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矿井开采技术和设备;9.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废弃物排放。

六、回采率考核标准1.回采率考核应按照每季度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依据;2.回采率考核标准根据煤矿具体情况制定,但一般应达到80%以上;3.回采率考核结果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并提出对考核结果的疑议和申诉。

七、奖惩措施1.回采率较低的煤矿,由煤矿管理部门进行警告或罚款处理;2.回采率较高的煤矿,给予表彰和奖励;3.个人因优异业绩获得奖励,对违反回采率管理制度的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八、监督与检查1.煤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矿进行回采率的监督与检查;2.对于未达到回采率考核标准的煤矿,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煤矿采取措施提高回采率;3.煤矿应配合煤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九、制度宣传为确保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了解回采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细则由煤矿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执行。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应经过煤矿管理层批准,并及时通知和培训煤矿职工。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的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制度目的
1. 规范煤矿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
2.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3. 促进煤矿生产科学化、标准化。

四、管理要求
1. 制定煤矿回采方案,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
2. 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3.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回采作业监督和指导;
4.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

五、管理措施
1. 制定回采计划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回采计划,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加强技术培训
煤矿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保障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应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4. 监督检查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六、管理责任
1. 煤矿负责人应对煤矿回采率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技术人员负责回采作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七、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煤矿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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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一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井工煤矿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露天煤矿是指采掘场采出煤量。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二条开采特殊和稀缺煤类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88%1.3-3.5m ≥83%≥3.5m ≥78%采用水力采煤时,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83%1.3-3.5m ≥78%≥3.5m ≥73%第十三条开采非特殊和稀缺煤类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采用水力采煤时,采区回采率标准:第十四条开采特殊和稀缺煤类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第十五条开采非特殊和稀缺煤类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逐级提出申请,由省煤炭工业厅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采区地质损失量或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 20%、15%和10%的;(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第三章储量及回采率管理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健全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储量管理和回采率管理人员,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加强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和回采率管理图表、台账和报告。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及图件: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台账:(1)分月份工作面损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账;(2)分月份采区分煤层损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账;(3)全矿分煤层损失量分析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账;(4)煤矿期末保有储量计算基础台账;(5) 矿井“三下”压煤台账;(6) 煤矿永久煤柱及损失量摊销台账;(7) 煤矿储量增减、变动审批情况台账;(8) 煤矿储量动态数字台账;(9)“三量”计算成果台账;(10)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台账;(11)报损煤量台账;(12)探煤厚台账。

储量及回采率管理图件(1)采区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2)矿井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1000~1:5000(3)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l:1000或1:2000(4)分煤层“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1000、l:2000或l:5000(5)工作面探煤厚计算图,比例尺1:500、1:1000(如果煤厚比较薄,现有设备可以一次采全高,该图可以不做) 绘制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应具备电子版,矿井储量计算图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图件每月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弃采煤层、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

第二十一条井工煤矿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确需反顺序开采的,需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

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含“三下”采煤),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

第二十三条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第二十四条矿井留设保护煤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煤柱不得随意扩大。

鼓励有条件的矿井采用无煤柱开采、充填开采等开采技术。

第二十五条井工煤矿的薄煤层优先采用机械化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

鼓励探索厚度0.6m以下缓倾斜、倾斜极薄煤层开采技术。

第二十六条鼓励按规定进行“三下”开采,提高矿井煤炭资源回收率。

支持煤矿在边角煤、地质构造复杂的零散块段,积极探索使用适宜的短壁综采、水采等机械化采煤方法。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储量管理。

生产煤矿以最新批准的地质报告计算剩余储量。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以此为依据,加强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转入、转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注销等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九条鼓励煤矿企业在安全、合理、经济的前提下,对原使用非正规开采的区域煤层进行复采。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每季度组织开展生产煤矿回采率及储量管理检查,并将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重要指标。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采率评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实行煤矿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加强矿井储量、回采率管理。

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要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报送煤矿储量、损失量变化情况和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每年元月底前向上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回采率年报。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要向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储量、损失量变化情况和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每年元月底前向上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回采率年报。

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每半年要向省煤炭厅报送煤矿储量、损失量变化情况和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每年2月底前向省煤炭厅报送上年度回采率年报。

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储量和回采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煤矿企业每年年初要编制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和回采率年度规划,报县、市煤炭行业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备案,作为矿井储量和回采率监督管理的依据。

年底编制生产矿井回采率年度报告,报县、市煤炭行业部门或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审定。

第三十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对储量、损失量变化情况和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在山西煤炭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应当对所辖(所属)生产煤矿储量、损失量变化情况和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辖(所属)生产煤矿储量、损失量总体变化情况和采区回采率总体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通报。

第三十七条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储量、损失量变化情况和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进行细化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应细化到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市属公司,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应细化到矿。

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应对所属煤矿逐矿考核。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果可作为安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和企业缴纳资源税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回采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煤炭工业厅及各市、县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的;(三)对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设计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资质认定单位视情节轻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生产煤矿未达到本细则规定采区回采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二)违反开采顺序的;(三)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四)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五)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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