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沪(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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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沪国税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发[2003]4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精神,现将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贸型企业是指:从事商业贸易(从事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对象的界定按照《通知》的精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对象为失业、下岗协保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失业、协保人员)。

(一)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二)下岗协保人员是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文件规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后,领取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国税法[2009]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26【实施日期】2009.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7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08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69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流转税课税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具体征收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所得税课税类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关于2006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6年底的通知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7年底的通知(三)财产、行为税类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对铁路系统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纳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仓库为本单位存放货物开具仓单贴花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关于县城、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房管部门与承租户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征[2007]4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12.15【实施日期】2014.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7号)。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税收优惠申请、备案程序(一)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二)认定申请流程1.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对新增岗位的描述)及申请表;(2)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5)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沪国税纳[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沪国税纳〔2012〕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试点建立本市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传统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注重事后的权利救济,纳税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方式。

尝试建立一种前置性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三)有利于降低涉税争议救济成本涉税争议的产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通过合理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介入,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尽早地对分歧进行沟通,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自我完善税务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及时对可能出现分歧的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审慎地检查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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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2]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政策落实,推进税收依法行政,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税务系统建立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税收政策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

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及时查找税收执法行为存在的不足,通过执法督察、整改提高,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充分落实。

二、组织领导
本市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由市局局长室领导,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市局督察内审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监察室和各业务处室共同参与。

各税务分局参与配合,共同做好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查找问题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市局各相关处室和各税务分局共同参与配合,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查找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税政管理工作,以及办理“纳税服务呼声”、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涉税信访投诉、答复本市政协委员提案或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等工作中,获取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有关情况;
二是在重大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在征管科技处支持下,依托税收征管系统,抽取相关征管信息,会同有关处室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三是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税收政策中,选取税收政策项目,定期分政策项目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听取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情况的意见,主动接受纳税人对落实税收政策工作的评议,查找可能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四是市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适时通过委托独立调查机构、组织特邀监察员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找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政策落实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为使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更有针对性,本项工作查找的问题应主要集中在因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到位而导致的税收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

市局政策法规处根据上述情况汇总梳理、查找问题,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针对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和问题提出执法督察建议。

(二执法督察
市局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处、相关业务处室和各税务分局配合,对相关税务分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提供政策支持。

市局督察内审处和政策法规处将初步处理意见会商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形成整改建议,下发有关税务分局。

(三整改落实
税务分局按照市局整改建议,针对落实税收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督察内审处和政策法规处报告。

分局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问题产生的原因;
2.解决问题采取的措施;
3.整改提高的情况和效果;
4.市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整改落实涉及税款和企业户数的,分局在报告中还应详细汇报有关数据。

(四工作总结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会同市局督察内审处和各相关处室,将开展促进税收政策落实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

从政策落实、完善本项工作机制的角度,就问题形成环节、执行环节、整改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汇总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局长室。

四、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按照市局统一要求,认真参与、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各相关处室应确定一名处领导、各税务分局应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员。

各税务分局法制或其他综合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积极配合。

(二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纳入行政信用等级目标考核。

对于在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行为,涉及到违纪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除本制度特别说明之外,各项工作时间要求由市局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按照“高效、优先”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商议确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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