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除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坑震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施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
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城乡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

城乡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加强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监督管理是我市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针对我国城市和村镇的不同发展特点,构建保障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区分层次重点的城乡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已刻不容缓。
1 存在的主要问题1.1 工程建设各环节存在较为严重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抗震设防监管薄弱我国从1999年开始进行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后,原来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也被纳入进去,并且随着我国各级政府职能调整中抗震管理部门的削弱,暴露出在监督工程建设各环节中抗震设防监管薄弱。
在我国2005年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中,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是违规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反映在工程建设主体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存在轻视抗震设防的思想。
1.2 缺少抗震设防监管体系和措施目前,由于原有抗震管理机构的削弱,原有的抗震设防监管制度已经无法贯彻,而在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都只注重对建筑施工的监督检查,同时也缺少抗震设防监管技术人员和相应措施,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未能很好地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抗震设防监管被大大削弱。
1.3 抗震防灾意识尚需增强由于破坏性地震重演周期长,致使人们的抗震防灾意识淡漠,不同程度地存在麻痹、侥幸心理。
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重视不够,难免导致工程建设的某些环节忽视抗震设防的问题。
这些问题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工程建设各主体,乃至建设管理部门。
1.4 对原有工程抗震加固资金渠道有待畅通,在役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监管空白随着产权改革和建筑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建、构筑物的产权所有人结构多元化,抗震责任主体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加固资金难于落实,在原有工程抗震加固工作的推行上存在一定困难。
政府缺少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在役工程的抗震设防实际上在很多地区已经游离于监管之外。
1.5 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问题突出城乡是我国居民建筑体系中抗震设防的突出薄弱环节。
近几年我国多次大地震都突出表现了农村抗震能力薄弱的问题。
建设工程抗震 制度

建设工程抗震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2.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确保工程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制度,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抗震设防要求1. 建设工程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区划,执行相应的抗震设计规范。
2. 重要建筑和设施应进行专门的地震风险评估,并采取增强的抗震措施。
3. 对于历史建筑和文化遗迹,应结合其特点进行适当的抗震加固。
三、设计与施工1. 设计单位应依据抗震设计规范进行结构设计,确保结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
3.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确保抗震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四、材料与设备1. 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具备良好的抗震性能。
2. 对于特殊工程需要使用的新型材料或设备,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
五、验收与维护1.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抗震性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 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问题。
六、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抗震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震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施工及验收,旨在规范抗震设防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确保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第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工作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保存。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抗震设防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二章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建筑物抗震设防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式、地震烈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抗震设计要求,并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全面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采用适当的抗震措施和材料,确保建筑物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
第七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
第八条建筑物竣工后应当进行抗震验收,确保建筑物符合抗震设计要求,达到预期的抗震性能。
第三章抗震设防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抗震设防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设计人员,并与相关设计单位签订抗震设计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确保抗震设计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抗震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四章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档案,及时核查和评估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抗震设防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理,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地震是一种灾难性的自然现象,对于工程建设而言,抗震设防是非常重要的。
建设局作为地方政府的直属部门,应当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都能够在地震发生时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升抗震能力,保障社会稳定。
二、管理目标1.制定和实施科学、规范的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抗震要求;2.加强对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降低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风险;3.提升工程抗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抗震设防能力;4.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地震科学和抗震设防技术的发展。
三、制度内容1.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制定建设局应制定自适应于当地地震活动特点的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结构设计、建材选取、施工工艺和监控措施等方面。
2.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和批准建设局应设立专门的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和批准机构,负责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抗震要求。
3.工程抗震监督检查建设局应组织定期的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对已经批准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符合要求。
同时,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监测。
4.工程抗震技术培训和推广建设局应加强工程抗震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抗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班,提升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抗震技术水平,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
5.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合作建设局应建立与地震学研究机构、抗震设防专家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密切合作机制,共同研究抗震设防技术和经验,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交流,推动抗震设防管理的不断优化和完善。
四、实施步骤1.调研和立项建设局应对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形成项目立项报告。
2.制定制度草案建设局应聘请专业人员编制关于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详细方案,包括各项内容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科学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基于科学原理和技术规定,确保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
3.有序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综合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5.可操作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具备实用性,贴近实际工作,易于操作与执行。
二、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内容1.抗震设防政策:明确国家、地方有关抗震设防政策,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抗震设防的重要性,为抗震设防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 抗震设防规范:规范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3. 抗震设防监督: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监督机制,对抗震设防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抗震设防应急预案:制定抗震设防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抗震设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6. 抗震设防技术支持:建立抗震设防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抗震设防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7. 抗震设防经费保障:确保抗震设防经费的专项支持,保障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8.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建立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抗震设防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三、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抗震设防管理部门,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单位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舫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8号

第二条 在抗 震设防 区从事 房屋
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的有关活动 , 实施 对房屋 建筑工程 抗震设 防的监督 管
理. 适用本规定。
( 《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 甲类和乙类建筑 工程 ; 中 (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 二 义 的房屋建筑工程 ; ( )地震重点监 视防御区的房 三
标准 的规定 , 保证房屋 建筑工程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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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
匣 函 亟囚
震鉴定质量 。 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 需抗 震加 固 的房屋建筑工程 。 产权人应当委托具
部 门审定 、 发布的地震动参数 复核 结 果。 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氨至。¥: 一暑z。 一一 譬 。Q 卫王 石 : 皿 。 z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建设 主 管部 门负责本行 政 区域 内房屋 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 先进 的科 学技 术进行房屋 建筑 工程 的抗 震设
防。
工程抗 震安全 。 又没有国家技 术标准
材料和新结构体 系纳入标准 、规 范 , 在房屋建筑工程 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 新建 、 扩建 、 改建的房屋 建
第 十 三 条 从 事 抗 震鉴 定 的单
位 。 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 应
设防的法律 、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震装置、 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
规 划 、产权人 的房屋 维修计 划相结 合。 经鉴定需抗震加 固的房屋建筑 工 程在进行装修 改造 时。 当同时进行 应 抗 震加固。 有重大 文物价值 和纪念 意义 的 房屋建筑工程 的抗 震加 固. 当注意 应 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 工程 的抗 震 鉴定、 抗震加固费用 , 由产权人承担。
强化建设工程抗震结构设计和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是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最有效的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霉::: :: ( ) 所 的接地 装置 一般 每 .. ① 配 电 年 检 查 一 次 ; 根 据 车 间 或 建 筑 物 的 具 体 情 况 , 接 ② 对 地 线 的 运 行 情 况 一 般 每 年 检 查 1 2次 ; 各 种 防 雷 ~ ③ 装 置 的 接 地 装 置 每 年 在 雷 雨 季 前 检 查 一 次 。 ① 对 有 腐 蚀性 土壤 的 接地 装置 , 根据 运行 情况 一般 每 3 应 ~
性 造成 的 , 好建 设 工 程 抗 震 防灾 工 作 是 减 轻地 震 做 灾 害 损 失 的 主 要 措 施 ,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的 重 要 组 成 是 部 分 , 是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 设 行 政 主 管 也 建 部 门 、 划 、 设 标 准 定额 站 、 设 工 程 质 量 安全 监 规 建 建 督 机 构 、 察 设 计 、 工 、 理 、 地 产 企 业 等 建 设 市 勘 施 监 房 场参 与 主体要 增 强责 任感 、 命 感 和紧 迫感 , 度重 使 高 视 建设 工程 抗震 防灾 工 作 , 真贯 彻科 学发 展 观 , 认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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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活动管理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执法依据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对于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4)
1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执法
机构
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岗
地震设施监管岗
地震应急活动监管岗
执法
内容工程地震设防监管
地震设施监管
地震应急活动监管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范围
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1)
1
执法
机构
震
防
科
执法
内容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地震设施监管
地震应急活动监管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范围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和监测环境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活动指导和监督执行情况。
执法权限
1实地跟踪检查;
②建立检查记录;
③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④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
⑤监督整改情况。
①实地跟踪检查;
(三)制此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执法范围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地震设施和观测环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活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根据违法程度在责令改正基础上提出处五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研究,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决定。如不履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根据违法程度在责令改正基础上提出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研究,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决定。如不履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②建立检查记录;
③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④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
⑤监督整改情况。
①实地跟踪检查;
②建立检查记录;
③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④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书;
⑤监督整改情况。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2)
2
执法
机构
震
防
科
执法
内容
地震设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设施处理
地震应急活动处理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工作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和个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
执法权限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根据违法程度在责令改正基础上提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研究,单位领导批准后下达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决定。如不履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执法权限
①依照事实依据;
②拟订奖励标准,制订奖励方案
③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呈区政府报批和申请奖励资金;
④实施奖励标准。
①依照事实依据;
②拟订奖励标准,制订奖励方案
③报单位领导批准;呈区政府报批和申请奖励资金;
④实施奖励标准。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3)
3
执法
机构
震
防
科
执法
内容
工程抗震设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