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 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修订)为实施我校“国际化战略”,推进具有良好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若干意见》和《西南交通大学师资队伍发展与提升计划》相关精神,实施我校教师海外研修计划,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境)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研修访问、科研合作、博士后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出国(境)研修项目类别第一条公派项目(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含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等)。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部分资助项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1:1)”。
(三)国家各渠道支持的其它项目。
(四)学校资助项目:(含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共同资助)每年根据学校预算批复情况执行。
(五)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资助项目。
第二条自费项目学校鼓励青年教师以科研项目合作等自费方式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研修。
第三条选派方式:根据具体项目要求以个体或组团形式派出。
第二章选派条件第四条申请人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愿意学成后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心健康。
第五条教师出国(境)研修应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发展与提升计划和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学科发展需要,突出重点,优先选派本学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创新思想的优秀青年教师。
第六条选派教师联系的研修机构须是本学科领域实力较强的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
第七条对赴国(境)外进修学习、合作科研(三个月及以上)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三个月及以上者,五年内不能再申请国家资助的项目。
获得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资助出国(境)研修三个月及以上的,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学校资助的项目,同年度只能申请一项学校资助项目。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 - 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转学管理。
第二章转学条件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学生因本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本校出具相关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章转学程序第六条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满足第四条的前提下,经相关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合格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本校学生申请转出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文件,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拟同意转学的学生,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转学。
第七条申请转学学生应按以下要求准备相关材料: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1)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申请及管理流程说明.pptx

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 习项目申请及管理流程说明
2019年10月9
教务处 二○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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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申请及管理流程说明
1、组织机构与职责:交流生的选派及管理由教务 处、学生处、国际合作处以及学生所在院(系) 等共同负责
(1)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交流生的
交流学习期间,学生仍需向我校缴纳相关费用,同 时还须按项目要求向对方缴纳有关费用
院级项目:由各院(系)参照校级项目负责执行,学
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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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east University
祝同学们
健康!顺利!快乐!
2019年10月9
申请、选拔、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以及学
籍管理等工作
(2)学生处与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交流生的
表现鉴定及学生管理等工作
(3)国际合作处负责交流生对外联络与推荐、
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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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申请及管理流程说明
2、项目的申请与推荐:
(1)申请的基本条件(按我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 * 具有中国国籍,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国荣校, 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 * 无违纪违法记录 * 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排名 达到我校和交流学校要求 * 外语水平符合派出项目或交流学校语言条件 * 获国外大学、机构出具的邀请函 * 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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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实施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规范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模式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学校在校注册本科生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选派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学习(研究、实习、参加特定项目活动)一段时间。
分为以下三种培养模式:1.交换生。
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互派学生至对方学校相应专业学习,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双方互相承认交换生于对方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
2.联合培养。
学生分别在学校和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达到双方学位授予条件获得相应学位。
3.短期交流。
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进行一学年以内的短期交流学习,包括但不限于修读课程学分、参加竞赛、实习、联合工作坊等,不获得学位。
二、参加条件1.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2)无违纪受处分记录;(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绩点要求及语言要求;(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学校各项费用;(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2.学生从提交申请至交流完成期间,若违反我国及交流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及交流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或不符合项目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交流资格。
三、选拔程序1.报名。
根据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发布的项目通知,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预审。
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选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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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工作,根据《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以下简称交流学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交流学校学习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三条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6年(五年制不得超过7年)。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交流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交流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派出前,交流生须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毕业当年,在交流学校学习的交流生由学院负责学籍信息核对工作。
第四条交流期满后,交流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依据我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需中途终止或延长交流学习的,须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返回我校。
第五条交流生在申请赴交流学校学习前,应充分了解交流学校的专业设置,选择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因交流学校专业设置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专业或在我校就读专业为大类培养的学生,在满足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并取得交流学校专业学习许可的前提下,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经相关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毕业当年,在交流学校学习的交流生,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学院提出按期毕业的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学院将毕业生信息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将交流生编入毕业生信息中。
第三章课程认定、成绩记载和转换
第七条交流生按照我校培养方案或双方学校认可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我校认可其所获得的全部学分。
第八条交流生在派出前,应对照我校培养方案,选择专业核心课程,并填写《本科交流生交流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确认表》一式两份,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查认定后交学院、教务处存档,作为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的依据。
(一)除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外,对如期完成交流期间学校认可培养方案的课程,采用置换方式予以认定。
(二)交流生如未完成派出前确定的本专业核心课程或中途退出交流项目,在交流学习结束后,由交流生所在学院对其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按我校培养方案进行课程认定。
对未完成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返校后补修。
2.返校后参加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程修读情况评定成绩。
第九条交流期间,在交流学校学习课程全部以中文名称、学分、成绩记载于教务网学生成绩信息中,成绩转换原则如下:
(一)交流学校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二)交流学校成绩以A、B、C、D、F五等级记载时,则根据下表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D-、F+、F”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转换。
第十条课程认定和成绩转换的工作程序:
(一)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模块,提交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信息和成绩,按照交流学校课程的原有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载入
学籍档案。
同时,须提交交流学校提供的书面成绩原件二份,其中一份交学院存入个人档案;另一份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的成绩中文翻译件交教务处备案。
(二)短期项目交流生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与替代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学院提交修读课程的大纲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课程认定,学院认定并经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毕业审核
第十一条参加本科双学位项目的交流生在我校的学习时间一般不得低于2学年。
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交流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所获学分符合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且获得交流学校学士学位者,可发放我校毕业证书;在我校期间应修学分尚未达到要求的,须在交流项目结束后返校取得相应学分,方可申请发放我校毕业证书。
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交流生获得交流学校学士学位后,凭学士学位证书、交流学校成绩单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后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其毕业资格进行终审。
学生记入档案的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并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流生成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