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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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版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2006版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2006版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通过,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借鉴各国公司立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在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权保护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同时也规范和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程序、效力等问题。

对此,笔者就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及限制略谈浅见。

一、股权转让概述(一)股权及其分类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股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并非是单一的,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权也是多种多样的,通常依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可对股权作以下分类:1、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又兼为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权。

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任免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宣告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请求权、对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

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二者均为股权的内容。

2、根据股权的行使方式,股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

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单独股东权,而不受其他限制。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自己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数名股东。

3、根据股权的性质,股权可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

因此,法律⼀⽅⾯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股东之间可以⾃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数为标准,⽽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的合同性质的问题,⽽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股东的意志。

是“股东多数决”⽽⾮“资本多数决”。

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

为了保障股东⾏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第三章公司法【例题精析】

第三章公司法【例题精析】

第三章 公司法【例题精析】一、 单项选择题1.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答案] 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

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正确的选项为D。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答案]B[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A选项错误;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在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C选项错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D 选项错误。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正确的选项为B。

3.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困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答案] B[解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首先,股权的转让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其次是签订正规的股权转让合同。

这一个环节建议有专业的律师审查合同后,再进行签订,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

下面介绍相关内容。

股权转让1、依照法定程序股权转让。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先考虑公司内部股东间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对外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订正规的股权转让协议。

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后的后续工作。

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什么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什么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对股东的此项权利作出了规定。

二、回购请求权在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1)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2)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3)异议股东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

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

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转让与股权转让是公司法中两个常见的概念,它们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这两个概念展开论述,分析其法律规定与影响。

一、股东权益转让股东权益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从而使他人取得相应的股权与权益。

股东权益转让是公司股权变动的一种形式,通常是通过协议或合同进行的。

股东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转让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在公司法中,股东权益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定。

通常情况下,股东权益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过户等。

另外,转让方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将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及时告知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转让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可以提高公司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促进公司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它可以实现投资者的权益转移,满足其风险分散和流动性需求。

然而,股东权益转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信息不对称、价格不确定性、股东权益保护等,这些问题亟待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包括股份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与股东权益转让相比,股权转让更加广义,涵盖了股权的全部内容。

股权转让通常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进行,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和监管。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二是转让的法律效力和责任。

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主要由公司章程、合同和法律规定等部分构成,一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如股权转让登记、披露和公告等。

转让的法律效力和责任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如股权的无效和违约责任等。

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发展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与经营效率。

其次,它可以为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和资源,促使公司实现战略与业务的发展。

新公司法转让股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新公司法转让股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新公司法转让股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

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

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

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

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哪些?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约定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当今社会,我国的市场百花齐放,百鸟争鸣,从改革开放以来成立的公司数目不可胜数。

有限责任公司是其中比重较大的类型,这其中就涉及到了股份转让的事情。

那么,今天小编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哪些?▲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股权转让本质属于权利的买卖,股权交易通过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实现最终的权利转移,即“债权行为—股权变动”的关系,股权转让合同就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式。

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同时因为股权自身的特性还要受到公司法的调整。

转让人与受让人基于股权转让的合意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即能成立。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一般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但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批准或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批准或登记之后合同才能生效。

在国有法人股的转让中,因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也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这是法律法规对特殊股权的转让要求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对于一般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没有影响。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除了形式要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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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庭辩论
关于持股会的独立法人身份,我们认为其应为单位内部团体:
1、持股会的成立是由和平建工批复【关于公司成立职工持股会的批复(96)和房建政字第78号】
2、在(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上明确表明【业务主管单位】为和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3、民政部办公厅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2000年7月6日)
依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登记范围。

综上,区级民政局违规为和平建工集团换发了登记证,使其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为是自相矛盾并与国务院、民政部相关法规及文件相抵触的,请求法院依法对和平建工集团持股会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采信,同时因其登记的业务范围为“维护公司持股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不包括回购股份,认定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与本案无关。

此外,其提供的持股会章程因其主体并不被《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所认可,且部分内容也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亦请求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最后,我们所持有的是和平建工集团的股份,并非持股会的股份,收购我们股份的资金也是和平建工的。

所以我们认为目前约束我们双方行为的应该是《公司法》,而并非《持股会章程》,即使确认其社团法人身份合法,《持股会章程》也不足以对抗《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我们既没有就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也未与公司达成任何股权收购协议,股份被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收购,严重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再次请求法院明辨是非,甄别真伪,不要让一些违规行为成为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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