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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分析与探讨作者:徐静来源:《消费导刊》2011年第15期一、做市商制度的基本特点在做市商市场,做市商进行双向报价,投资者可以在做市商所报的价位上向做市商买进或卖出,做市商市场有以下基本特点。

1.即时性。

做市商选定做市券种后,就有义务对该券种连续地报出买、卖价格,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这就保证了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即时性。

2.风险性。

在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的情况下,做市商将面临巨大的存货风险和价格风险,进而影响其做市行为。

3.竞争性。

由于是相互竞争的多个做市商为同一券种提供双边报价,所以这一价格能在很大程度上接近该债券的真实价格,因此能充分发挥价格实现功能,提高市场流动性,改善市场效率4.组织形式是由各个做市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债券托管则依托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我国于2002年又成立了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以辅助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5.做市商市场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做市商和投资者之间的零售市场;二是做市商与做市商之间的批发市场。

做市商以其自有资金和债券存货进行交易,他充当着中间人的角色。

6.做市商也是逐利主体,其利润来源于买、卖报价差。

二、做市商制度的基本分类一般来说,依据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交易制度被分成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两种。

竞价制度,也称指令(委托)驱动交易制度、双向拍卖制度,必须遵循“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

做市商制度又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拥有优先地位的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中存在做市商的报价。

做市商制度又分为垄断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两类。

在垄断做市商制度下,一个证券只有一个做市商(也称专家经纪人、专家、庄家),典型的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中的专家(Specialist,也译成庄家);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下,一个证券至少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做市商,譬如:NASDAQ中的做市商是典型代表。

三、做市商制度的流程分析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在营业时间内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做市商制度作为国际证券市场常见的交易模式,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改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意义和特点、我国市场的应用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意义和特点做市商制度是一种由专业机构承担买卖证券或衍生品的责任,通过连续报价来维持市场流动性的交易模式。

做市商通常由券商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当,他们在市场上不断地报出证券或者衍生品的买卖价格,并愿意以这些价格成交。

做市商不仅可以提供连续的价格和深度的报价,还可以扩大市场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促进证券或者衍生品的流动性,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对于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是市场上能够立即进行大宗交易且不对价格造成巨大影响的能力,而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可以增加证券或者衍生品的交易深度和广度,使得市场上更易找到买卖方,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做市商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做市商通过提供竞相的报价,可以有效地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具吸引力的交易条件。

做市商制度可以改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市场价格的形成需要有充分的交易需求和报价信息,而做市商的连续报价行为可以为市场价格的形成提供重要的参考,促进市场价格的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二、我国市场的应用状况目前,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对做市商制度的应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

从证券市场来看,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市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做市商作为交易主体的相关要求和业务流程。

目前,国内券商、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成为做市商,从而提供做市服务。

从衍生品市场来看,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也在逐步推进做市商制度,为期货交易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流动性支持。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做市商制度是指某个市场中,专门从事交易双方之间的流通性交易,为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提供交易对手和流动性的中介机构。

我国在近几年也开始在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将结合我国当前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情况,探讨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情况。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包括上交所、深交所等主要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而衍生品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在这些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已经开始得到应用。

在股票市场中,做市商可以提供连续的报价和交易深度;在期货市场中,做市商可以提供连续的交易机会和流动性。

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交易环境。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在流动性方面,做市商的介入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

在市场稳定性方面,做市商的参与可以提供更为稳定的交易环境,遏制市场异常波动。

在交易效率方面,做市商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更好的交易体验,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尽管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做市商的介入可能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增加了市场波动性。

做市商在提供流动性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由于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时间并不长,市场参与者对做市商的认识和接受度有限,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教育和推广。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国应在做市商制度的应用与发展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应当建立健全做市商制度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做市商的监管和评估,防范相关风险。

应当加强市场教育和推广,提高市场参与者对做市商的认识和接受度,促进做市商制度的良性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匮待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匮待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匮待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关键词证券市场市商制度一、做市商制度――报价驱动制度(一)做市商制度国际上存在两种交易制度:一是报价驱动制度,二是指令驱动制度。

报价驱动制度也称做市商制度,其特征是:做市商就其负责的证券,向投资者报价买入与卖出,投资者或直接或通过经纪人与做市商进行交易,按做市商报出的买价与卖价成交,直至做市商改变报价。

使用做市商报价驱动制度的市场,主要是美国的NASDAQ市场和英国国内股票市场(1997年10月之前)与国际股票市场。

指令驱动制度或称竞价制度,其特征是:开市价格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交易系统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令,按价格与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将买卖指令配对竞价成交。

中国深沪两个交易所以及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市场均实行指令驱动制度。

(二)做市商制度的两种形式在全球市场上,做市商制度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多元做市商制;另一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特许交易商制。

1.多元做市商制伦敦股票交易所和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是典型的多元做市商制,每一种股票同时由很多个做市商来负责。

在那斯达克市场,活跃的股票通常有30多个做市商,最活跃的股票有时会有60个做市商。

做市商通常也是代理商,他可以为自己、自己的客户或其他代理商进行交易。

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订单。

2.特许交易商制(SpecialitSytem)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里,交易所指定一个券商来负责某一股票的交易,券商被称为特许交易商(Specialit)。

交易所有将近400个特许交易商,而一个特许交易商一般负责几个或十几个股票。

与那斯达克市场相比,纽约股市有三个特点:第一,一个股票只能由一个特许交易商做市,可以被看作是垄断做市商制。

第二,客户订单可以不通过特许交易商而在代理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

特许交易商必须和代理商进行价格竞争,所以纽约交易所是做市商制和竞价制的混合。

第三个特点是特许交易商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随着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做市商制度作为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的流动性、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特点、在我国市场中的应用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特点做市商制度是指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由专门的做市商机构或个人通过报价与承担风险的方式,为证券及衍生品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在市场上扮演着提供流动性的角色,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证券或衍生品时,做市商愿意提供买卖双方的价格,并且能随时成交。

2. 价格发现:做市商通过不断报出买卖双方的价格,促使市场价格的合理发现,并且在价格波动过大时,通过自身的交易行为稳定市场价格。

3. 风险管理:做市商通过自身的交易行为,承担了市场流动性不足和价格波动带来的大量交易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对冲的机会。

二、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市场中的应用现状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数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做市商制度也逐渐成熟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目前,我国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 逐步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开放的过程中,逐渐对外引入了国内外专业的做市商机构,包括一些外资券商、金融机构以及专业的做市商公司。

2. 主要应用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我国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应用于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通过对这些市场的流动性提供和价格维护,促进了市场交易的有效进行。

3. 支持市场监管:在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做市商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其在市场中的行为,支持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并且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做市商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做市商制度也将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未来,做市商制度发展的趋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专业化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做市商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包括风险管理、交易技术、市场分析等方面,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发展也越来越成熟。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上,专门从事证券及衍生品做市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在市场中,做市商扮演着提供流动性、增加交易深度、提高市场效率等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市场的应用情况、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基本特点1. 提供流动性。

做市商通过交易自有资金或者代表客户交易,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市场成交的机会,同时也提供了市场买卖差价的机会,进而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2. 增加交易深度。

做市商通过自身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经验,在市场上承担了交易对手的角色,为市场带来了更多的交易量和更丰富的交易品种,从而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深度。

3. 提高市场效率。

做市商在市场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提供了流动性和交易深度,还通过交易中所获得的信息反馈到市场中,促进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信息传递,从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4. 降低交易成本。

做市商在市场中提供了流动性和交易深度,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得到了降低,也使得市场更具吸引力,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交易环境。

二、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市场的应用情况目前,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证券市场为例,自2009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陆续推出了做市商制度,并对做市商的资格、义务、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截至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已经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从最初的少数试点品种到后来的全面推广,做市商制度在A股市场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衍生品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应用也逐渐得到了推广。

作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重要市场制度之一,做市商制度在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成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1. 做市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做市商制度将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包括做市商数量的增加、资格条件的放宽、市场准入的提高等方面。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做市商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授权和监管的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承担交易撮合和流动性提供的职责。

在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应用与发展方面,做市商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做市商制度提高了市场流动性。

做市商通过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并提供连续的报价,增加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它能够提供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撮合,缩小买卖价差,促进证券市场的交易活跃度。

尤其是对于低流动性的证券品种和新股,做市商的介入可以提供足够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做市商制度稳定了市场价格。

做市商作为市场的“稳定器”,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稳定市场。

做市商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性质,调整报价和交易策略,以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特别是在市场出现投资者恐慌情绪或大规模卖出时,做市商的参与可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缓解市场的恐慌情绪,避免股价大幅下跌。

做市商制度优化了投资者交易体验。

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渠道和自动化交易系统,做市商使投资者能够更低成本、高效率地进行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做市商报价参与市场,无需等待别的投资者的报价,提高了交易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做市商还提供了高质量的市场报价信息,使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做出交易决策。

做市商制度在市场风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市商不仅需要承担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风险,还需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控制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控措施。

通过对交易品种的风险监控和对市场风险事件的快速反应,做市商可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我国境内证券及衍生品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我国做市商的数量相对较少,覆盖范围有限,市场流动性仍然相对较弱。

做市商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还存在一些风险控制不到位的情况。

对于做市商报价操作的监管和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中国证券市场有必要引入做市商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有必要引入做市商制度

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或称竞价制度 . 其特征是 : 开市价格 场是以散户为主体 的,这与西方 以机构为主体 的市场结掏有 由集合竞价形成 ,随后交 易系统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 较 大 的差 别 :因 此 , 券 市 场 缺 乏 一 种 “ 震 器 ”其 流 动 性 也 证 减 , 令, 按价格与时 间优先原则排序 . 将买卖指令配对竞 价成交
或 通 过 经 纪 人 与做 市商 进 行 交 易 。
这不仅对金融 市场 的健康发展不利 .也不利于整个经济 的发
在全球市场上 , 做市商制 度有两种存在形式 : 一种是 多元 展 。 在这种情况下 . 做市商可以在稳定市场方面起到 比较大 的 做市商 ; 另一种是纽约证 券交 易所 的特许交易商制 。1 .多元 作用 。因此有必要引入做市商制度 , 以保证市场 的流动性。所 做市商制 。伦敦股票交易所 和美国的 N S A A D Q是典型的多元 做市商制 . 每一种股票 同时由很多个做市商幕 伍责。 在那斯选 克市场 ,活跃 的股票通 常由 3 0多个做市商, 活跃 的股票有 最 时会有 6 0个做市商 做市商通常也是代理商 . 他可 为 自己、 自己的客户或其 他代 理商进行交 易。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 竞 争吸引客 订单 。 特许交 易商制 (p c lt yt 在纽 约 2 S ei i s m) a sS e 证券交易所里 , 易所制定一 个券商来负责某一股票的交易 , 交 ・ 券商被称 为特许交易商 (pca s 交易所有将近 4 0个特 S eii lt J 0 许交 易商 , 而一个特许交易商 一 般负责几个或 十几个股票 = 与 那斯过 克市场相 比, 纽约股市有j 个特点 : 第一 , 一个股票 只 能有一个特许交易商做市 , 可 被看作是垄断 的做市商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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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7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吴林祥一、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不同出发点关于是否有必要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及如何引入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在市场经历长达三年之久的持续调整后,有关该问题的讨论又再度热闹起来。

目前,对引入做市商制度比较感兴趣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力量。

首先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层。

这不仅包括中国证监会,而且包括与证券市场息息相关的其他机构等。

他们主要从有利于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引入做市商制度。

这些管理层人士推动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

他们认为,“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国证监会高层人士所提出的观点:“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

”这个观点也回应了对做市商制度的一个主要指责:较难对做市商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监管层不同,深沪交易所主要从流动性出发来考虑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

因此,对未来市场流动性判断的差异决定了深沪交易所对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态度。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不缺乏流动性的观点得到了较大的认同,人们对用换手率、价差等主要指标表示的市场流动性的看法比较一致,即我国主板市场的流动性居于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的前列,主板市场不缺乏流动性。

关于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分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的流动性,二是未来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

对于目前主板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等,人们普遍认为其流动性较低;对于未来的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像主板市场一样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另一种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部分股票可能缺乏流动性。

不论是哪种情况,只要认为市场缺乏流动性,则引入做市商制度就会被看作是一个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的备选方案而加以考虑。

第三类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主体是券商,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居主导地位的几个主要券商。

他们的主要出发点是:引入做市商制度将创造新的盈利模式,成为券商新的利润来源。

自2000年以来,随着实施浮动交易佣金制、限制委托理财等措施的实施,特别是三年多来市场的持续调整,券商整体的盈利能力受到极大的削弱,因此,券商在努力节流的同时,也在不断尝试开源,而做市商制度则被各大券商寄予厚望。

一旦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些券商希望成为首家或首批做市商,从做市行为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在承销、经纪和自营之外创造第四个重要的利润来源。

此外,券商认为,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二级市场交投,从而增加经纪业务、自营业务等的收入。

二、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引入做市商制度那么,到底有无必要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如何引入做市商制度?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来考察这个问题。

价格形成方式是区分交易制度的主要依据。

一般地,依据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交易制度被分成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两种。

竞价制度,也称指令(委托)驱动交易制度、双向拍卖制度,主要特点是严格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竞价制度又分成连续竞价制度和集合竞价制度,前者适用于日内连续交易,对市场流动性的要求最高;后者适用于确定开盘、收盘价格等,对市场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较低。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是采用了这两种制度。

做市商制度又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主要特点是存在拥有优先地位的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中存在做市商的报价。

做市商制度分成垄断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两类。

在垄断做市商制度下,一个证券只有一个做市商(也称专家经纪人、专家、庄家),典型的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中的专家(Specialist,也译成庄家);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下,一个证券至少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做市商,典型的如NASDAQ中的做市商。

总体上看,这四种交易制度具有如下的特点:交易制度对流动性的要求交易成本连续竞价制度最高最低竞价制度集合竞价制度高低竞争性做市商低高制度做市商制度垄断做市商制最低度最高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所采用的证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情况是:欧美成熟市场以做市商制度(竞争性或者垄断性)为主,亚洲等新兴市场以竞价制度为主。

自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证券市场中的广泛运用,交易制度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基本趋势有两个。

一个趋势是原先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市场逐渐引入竞价交易制度。

在欧美成熟市场上,这一趋势尤为明显。

基本途径是,由垄断做市商制度过渡到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再逐渐过渡到混合交易制度。

标志性的重要事件主要有:NASDAQ于1997年实行“限价委托显示规则”和“报价规则”,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于1997年10月推出SETS全自动委托簿竞价系统(Securities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将部分流动性较好的股票改为竞价交易。

NYSE 的专家制度则从一开始就融入了竞价交易成分。

NYSE的专家收集所有投资者的委托并撮合成交(收取一定佣金),可以不用自己的资金和股票进行交易。

专家也可以用自己的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是,其报价必须优于投资者已经提交的报价。

近年来,专家的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10%左右。

在做市商市场引入竞价制度有两种具体方式,一是同时对一个股票实行两种方式,如NYSE和NASDAQ。

其中,1997年之后的NSADAQ市场采用了竞价制度+竞争性多元做市商制度(即每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负责)的混合模式,NYSE采用的竞价制度+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即每个证券只有一个固定的做市商)的混合模式。

另一种是对不同的股票实行不同的交易制度,如LSE。

第二个趋势是在原先采用竞价制度的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

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对不同的股票实行不同的方式,如日本JASDAQ市场,另一种是同时对一个股票实行两种方式,如香港交易所。

在前一种方式下,对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股票而言,已经完全摒弃了竞价制度,转而实行纯粹的做市商制度(竞争性或垄断性);在后一种方式下,做市商与普通投资者在交易系统中的地位并无差异,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与投资者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竞价,做市商只承担市场冷清时双边报价的义务。

不难发现,这两种方式与原先做市商市场引入竞价制度的两种具体方式是基本一致的,真可谓“殊途同归”。

但是,必须指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竞价市场并不多见,流动性很高的市场没有进行过类似的试验。

如新兴市场绝大部分采用竞价制度,但是,至今为止,鲜有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实践。

因此,竞价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解决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权宜之计,而不代表了一种发展趋势。

三、混合交易制度真的那么尽如人意吗?关于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一种比较常见的观点是,“以电子自动撮合的竞价制度为主、以竞争性多元做市商制度为辅、投资者的报价与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共同参与集中竞价的混合交易模式,这样既不抛弃原有的比较成型的交易制度,同时又能够融合做市商制度的优点。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其实经不起仔细推敲。

从性质上说,这种模式就是前面所说的“港交所模式”。

这种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在不改变原有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情况下引入做市商制度,这也就决定了做市商不可能在集中竞价过程中享有特殊地位。

交易仍然严格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然而,这种混合交易制度的最大缺陷也正在于此。

由于没有特殊的地位,因此,在做市商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其权利如何得到保证,就成了最大的难题。

尽管做市商也可以得到诸如交易手续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但是这种优惠并不能促使做市商有动力承担做市义务。

例如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证券庄家规例》中,“证券庄家的权利及义务”和“附有特许证券商的证券庄家之权利及义务”两节中对庄家的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未见多少权利的规定。

又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次修订)的第十一条规定,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期权交易手续费优惠的权利;(二)享有同品种期货交易手续费优惠的权利。

做市商的主要义务是:在每个交易日按照协议规定为买入期权系列和卖出期权系列提供双边报价,并执行协议规定的每笔报价差额、每笔下单量和每笔挂单时间等。

不难看出,相对于做市商所承担的风险,这种补偿显得有点微不足道。

从更深层次看,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的委托驱动制度下,券商完全可以不承担做市商的“名”而享有做市商的“实”。

在委托驱动交易制度下,如果券商认为某一证券的价差过大或者没有委托,并且认为能够通过双向报价来赚取价差收益,那么,该券商完全可以提交双向委托来获得差价收入。

如果券商的报价是最优的,那么他事实上充当了做市商的角色,它们提交的委托(报价)实际上向市场提供了流动性。

我们曾在市场上看到过这种情况。

2003年3月3日前,由于基金的最小报价单位为0.01元,相对于不到1元的价格,其价差显得过大。

因此,机构投资者发现了其中的“套利机会”,通过报出价差为0.01元的双向报价来牟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过大的价格变动单位使投资者发现充当“事实上”的做市商有利可图,因此,不用鼓励也不用申请,就有券商主动充当了“义务做市商”。

显然,他们很容易做到无“名”而有“实”。

一旦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充当“义务做市商”无利可图,他们自然就不会继续做“义工”,因为本来就“无名份”,因此,退出也是轻而易举的事。

相比之下,一旦券商承担了做市商的“名”,做市商就会面临两个方面的不利。

首先,在无利可图时,他们不能随意放弃双向报价的义务,这样其责任就明显高于权力。

其次,在有利可图时,其它券商就会主动加入成为“无名却有实”的做市商,只要提供稍优的报价(在目前的情况下是0.01元或0.001元),就可以把原本属于做市商的盈利机会夺走,即“非做市商”的可以用相当低的“插队”成本抢走“做市商”的盈利机会。

也就是说,“无名却有实”的非做市商可以保其“相机抉择”的权力,在有利可图时可以抢夺做市商的好处。

显然,充当做市商所得到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对等的。

这里涉及的一个基本原理是,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越小,则投资者越不愿意率先提交委托(报价),向市场提供流动性。

这是因为,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越小,则投资者保持“相机抉择”权利的代价越小,即“插队”的成本越小,只要花相当于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成本就可以在“指令簿”(委托排序上)取得优势。

对做市商制度而言,价格变动单位越小,做市商通过提供报价而盈利机会越小,越容易被他人“插队”,不管这个插队者是其它做市商还是普通投资者。

这就是为什么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市场迟迟不能采用十进制报价以缩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主要原因。

这个道理同样也能解释,为什么大多数采用竞价交易制度的市场采用了视价格而定的可变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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