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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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委派的金融机构,负责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中,提供买卖双方之间的流动性,并担任交易所内证券的价格制定者。

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流动性,防止市场出现“卖方市场”或者“买方市场”,以此来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同时,做市商制度也是在保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市场合理发展的一种机制。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应用与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做市商制度的出现,最早是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所。

1921 年,纽约股票交易所 (NYSE) 开始采用做市商制度。

1953 年,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NASD,现已更名为 FINRA) 成立,成为全美范围内的自律性机构,管理定价商 (Market Makers) 的行业自律事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透明和公正,同时还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后,做市商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成为各国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机制。

二、做市商制度的应用与发展趋势目前,做市商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主要有以下应用和发展趋势:1. 逐步扩大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成立做市商,并得到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这些机构可以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等。

这种扩大市场参与者的方式,可以提高做市商的数量和质量。

2. 提高做市商的流动性随着做市商数量的增加,做市商数量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增加。

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做市商需要提高自身的流动性。

提高流动性,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同时还可以降低市场风险。

3. 数据化和自动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做市商制度也在向数据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

在信息处理和交易系统方面,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中国做市商制度

中国做市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做市商制度篇一:中国目前为什么不实行做市商制度问题:中国目前为什么不实行做市商制度?答:事实上,做市商制度的优点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经得到充分体现,具体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1)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强市场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吸引力。

(2)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

(3)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我国立法之处没有选择做市商制度,与当时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

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存在许多制度障碍与风险。

任何风险都与成本分不开,分析与规避风险最直接与有效的方法是分析成本。

通常认为,做市商制度包括以下成本:(1)存货风险成本,做市商要按其报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必须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证券存货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

按照一定价格建立起来的存货存在着一定的存货风险,因为价格的不确定性会引起存货头寸价格的变化。

(2)信息不对称成本。

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信息会引起价格的永久性变动,然而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做市商与投资者都可能成为信息不对称的牺牲者。

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我国如果建立做市商制度还需付出以下额外成本:(1)做市商制度下交易成本较高。

虽然人们对衡量交易成本的指标有不同看法,但是,最简单常用的指标是市场买卖价差。

市场买卖价差越大,表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相对均衡价格的折扣越大,流动性也就越差。

一般来说做市商市场的买卖价差会高于竞价市场。

(2)对做市商的做市行为较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对于做市商制度下交易成本偏高的不足,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股票性质差异导致交易成本较高等,但是对于做市商的"合谋"行为却很难有推诿之辞。

虽然从理论上说,多名做市商之间会相互竞争以提供最优报价,最终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但实际上,由于做市商之间往往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对绝大部分的做市商而言,相互合作进而合谋,以损害市场效率和投资者利益为成本来实现做市商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成为比相互之间进行竞争更为明智的选择。

做市商制度原理与实务

做市商制度原理与实务

做市商制度原理与实务1.做市商角色:做市商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参与者,其主要职责是提供报价和交易指导。

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市场趋势,公开发布买入和卖出的报价,作为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对手方。

2.提高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的核心是提供流动性,让买家和卖家能够在需要时快速成交。

当市场中缺乏流动性时,做市商会主动参与交易,提供报价,以吸引其他交易者参与。

3.降低交易成本:做市商的存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当市场上有做市商存在时,买家和卖家可以直接与做市商交易,而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市场和报价比较。

4.提高价格发现效果: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价格的发现效果。

做市商会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其他信息,提供实时的报价。

这些报价会反映市场上的供需情况,进而影响交易者的决策。

1.设计合适的激励机制:为了保证做市商的参与和积极性,需要设计合适的激励机制。

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是向做市商提供费用减免或奖励。

2.监管和风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监管机构需要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他们需要确保做市商的报价准确和合理,防止操纵市场。

3.做市商策略:做市商在提供流动性的同时,也需要管理自己的风险。

他们会根据市场条件和交易者需求,制定适当的交易策略。

这些策略包括定价、风险管理、交易量等。

4.做市商和交易所的合作:做市商制度需要与交易所密切合作。

交易所可以为做市商提供相关数据和技术支持,促进做市商的参与和效率。

总之,做市商制度在金融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供流动性、降低成本和提高价格发现效果,它能够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同时,做市商制度也需要合适的激励机制、监管和风控,以及与交易所的密切合作来保证其有效运行。

做市商管理及考核制度

做市商管理及考核制度
1. 已经在天交所注册成为合资格投资人; 2. 净资产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3.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
控制机制、 激励 考核机制; 4. 对“两非两高” 公司股份交易以பைடு நூலகம்市场挂牌公司具有较
强的研究和分 析能力; 5. 设置做市业务部门, 有 3 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其中至少
3、每家做市商须安排2名工作人员常驻天交 所
1、报价期间,须按照天交所规定程序进行, 做到报价合规、合理
2、持续接受天交所内部培训及业务考试
3、留存做市商资料、保荐企业资料等
一名 通过证券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如: 证券市场基础知 识和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市 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 等) , 岗位设置合理、 职责明确; 6. 提交申报前2 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7. 天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按天交所要求开通相应资金账户
2、挂牌前参加要求的培训及考试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标题:做市商制度——提升市场流动性与稳定性(上)概述:做市商制度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市场流动性与稳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做市商制度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优缺点,以期进一步增进读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部分:做市商制度的定义与目的做市商制度是指金融市场上,由一些承诺在特定交易所品种中作为交易对手方生成买卖差价的机构或个人所组成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提供流动性,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第二部分:做市商制度的运作方式1. 买卖报价:做市商通过对特定交易品种进行买卖报价,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

在买家和卖家发生交易后,做市商通过买卖差价获利。

2. 提供流动性:做市商在市场中连续标价,能够为投资者提供随时可买可卖的交易机会,进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3. 价格调控:做市商能够通过调整自身的买卖报价,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使市场价格不致过于偏离正常的供需均衡水平。

4. 技术支持:做市商在搭建自己的交易系统和运营团队的同时,还需要配置相关的技术支持,以确保买卖报价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部分:做市商制度的优点1. 提供流动性:做市商通过连续标价和承担风险的方式,为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流动性,减少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2. 增加市场稳定性:做市商能够通过调控买卖报价,稳定市场价格,防止价格的剧烈波动,从而降低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

3. 促进市场竞争:做市商的参与扩大了市场参与者的选择范围,增加了市场的竞争性,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

4. 提高投资者参与度:做市商制度的实施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加方便地参与市场交易,吸引更多的小额投资者参与,增加市场的活跃度。

第四部分:做市商制度的局限性1. 无法避免市场风险:虽然做市商制度能够稳定市场价格,但仍无法完全避免市场的风险,因为市场风险的大小和性质取决于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和外部环境的影响。

2. 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做市商需要承担风险,他们可能会受到潜在的道德风险的诱导,如故意操纵市场价格以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大商所做市商制度

大商所做市商制度

大商所做市商制度大商所是目前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期货交易所之一。

为了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深化市场化程度,大商所实行了做市商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商所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制度的定义和意义1、定义做市商制度是指由交易所邀请专业交易机构参与市场,对某些合约的交易提供连续的报价和流动性的一种交易机制。

做市商可以在买入和卖出价之间制定报价,提高行情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为市场高效运转提供帮助。

2、意义做市商制度对于期货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提高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可以使市场上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更加连续,买卖双方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查看市价和做市商的报价,从而更容易成交。

(2)增强市场竞争做市商的存在可以使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更容易获取交易机会,提高市场活跃度。

此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能促使做市商提高自身的交易能力,从而进一步促进市场化。

(3)促进市场衍生品产品的开发做市商制度可以促进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做市商的报价可以使市场上的复杂交易更加容易完成。

1、领域范围大商所目前已实施做市商制度的品种包括豆粕期货、铁矿石期货、胶合板期货和豆粕期权等,后续将逐步引导更多品种实施做市商制度。

2、做市商特点目前大商所的做市商以期货公司为主体,主要在大商所成交的期货合约中提供做市服务。

做市商通常由交易风险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交易机构组成,他们在自己的交易系统上制定自己的买入和卖出价格。

3、资质要求大商所对做市商的资质要求较高。

一般情况下,做市商需要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5亿元、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1亿,专门的交易团队和专业的风险管理部门。

此外,做市商还要具有一定的期货交易经验和良好的信誉,能够提供优质的交易服务。

4、做市商报价做市商报价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1)市场报价宽度不得超过委托价格的5%,不得突破涨跌停板级别。

不同合约的最小报价单位不同,需要根据合约的规定进行浮动。

(2)做市商的买卖量上限不得超过合约总量的20%。

做市商制度(专题)

做市商制度(专题)

做市商制度基本情况1、做市商制度简介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传统交易是由一个专家处理几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

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买进股票,然后再卖出。

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

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现买卖双力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

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是来自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远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

做市商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2、做市商制度的特征(1)所有客户均要与做市商交易,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买进或卖出,客户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2)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客户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订单。

3、成为做市商所需资格(1)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2)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3)有相关的行业背景(4)要有极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交易技能4、做市商制度的类型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引言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 System)是金融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制度,旨在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该制度通过引入专门的市场参与者(即做市商),促进了交易的顺畅进行。

本文将对做市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定义、动机、运作原理和优缺点等方面。

定义做市商制度是指在金融市场中,专门从事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他们以提供买入和卖出报价的方式,为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流动性和交易执行能力。

做市商通过自己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有效性。

动机做市商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动机:1.提高市场流动性:市场流动性是指市场上可以迅速买入或卖出某一资产的能力。

做市商通过不断提供买入和卖出的报价,使得市场上始终有交易活动,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2.降低交易成本:做市商制度可以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

首先,做市商通过提供买入和卖出的报价,减少了市场参与者寻找交易对手的成本。

其次,由于做市商在市场中充当流动性提供者的角色,他们愿意在一定的价差范围内进行交易,从而减少了交易执行成本。

3.减少交易风险:做市商在市场中提供了稳定的买入和卖出报价,使得市场参与者可以更容易地进行交易。

这种稳定的报价提供了投资者的下单参考依据,降低了交易风险。

运作原理做市商制度的运作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报价:做市商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买入和卖出的报价。

这些报价通常包括价格和交易量等内容。

2.匹配:当市场参与者发出交易委托时,交易所或经纪商会将委托发送给做市商,做市商将根据自己的报价情况和其他市场信息,决定是否接受这些委托,并进行交易的匹配。

3.执行:如果做市商接受了交易委托,他们将根据报价进行交易执行。

如果委托的数量超过了做市商的报价量,那么做市商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市场操作,以满足交易的需求。

4.风控:做市商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控制。

他们会设置一定的风险限额,当达到或超过这些限额时,做市商可能会暂停或调整自己的报价,以控制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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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基本情况1、做市商制度简介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传统交易是由一个专家处理几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

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买进股票,然后再卖出。

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

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现买卖双力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

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是来自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远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

做市商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2、做市商制度的特征(1)所有客户均要与做市商交易,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买进或卖出,客户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2)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客户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订单。

3、成为做市商所需资格(1)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2)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3)有相关的行业背景(4)要有极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交易技能4、做市商制度的类型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

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

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交易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能对市场走向作出准确的预测,因其垄断性通常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

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

自1980年以来,该市场的平均单位证券的做市商数目不低于7个。

最新的资料显示,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

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

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也会使市场比较活跃,交易量增加。

但由于每只证券有几十个做市商,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确度,减少了交易利润,同时也降低了做市商承受风险的能力。

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内容,一些交易所又将做市商分为指定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如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1643个会员中,一般做市商1177个,指定做市商349个。

一般做市商是个人或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只能自营,不能代理,没有优先权。

而指定做市商都是交易所会员,作为某种证券的做市商,既可以自营,也可以代理,还管理指定证券的报价工作。

在股票、指数、利率类期权中,除了SPX(S&P500指数)和OEX(S&P100指数)以外,指定做市商在其中都有30%的优先权。

5、做市商制度的功能(1)能够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由于做市商必须维持其做市证券的双向交易,所以投资者不用担心没有交易对手。

做市商既是卖方的买方又是买方的卖方,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因为买卖双方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

当一个市价订单下到交易所时,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可以匹配的反向订单,则做市商有义务接下这个订单。

因而保持了市场的流动性。

(2)能够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由于做市商是在充分研究做市证券价值后,结合市场供求关系报价的,又承诺随时按报价买卖证券,因此可减少价格波动,缩小价格震幅,因而保持了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指令驱动制度中,证券价格随投资者买卖指令而波动,过大的买盘会过度推高价格,过大的卖盘会过度推低价格,因而价格波动较大。

证券期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非理性的市场,存在大量的“噪音”和“杂讯”交易,对信息的过度反映会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

当前市场一般会采取一些特别措施以稳定价格,如对订单流量的限制、保证金的变动及实施短路措施等。

这样做的结果会阻碍价格反映信息的效率,造成市场流动性的下降,做市商则具有缓和这种价格波动的作用。

通过做市商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来稳定价格,重要的是做市商还能够及时处理大额指令,减缓其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具备事前的预防机制。

(3) 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单纯的指令驱动市场上,常常发生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

在做市商制度下,出现这种情况时,由做市商来履行义务,承接买单或卖单,缓和买卖指令的不均衡,并缓和相应的价格波动。

如买单暂时多于卖单,则做市商有义务用自己的帐户卖出。

(4) 抑制价格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证券做市,一般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具有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和交易,从而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忌,一方面操纵者不愿意"抬轿",另一方面也担心做市商的行为会抑制市场价格。

值得说明的是,做市商制度可以抑制其他交易者的价格操纵行为,但由于其本身具有较强的实力,受利益驱使,能够通过自身行为或者做市商之间联手来获取不正当利润。

纳斯达克市场就被发现存在这种现象,这就需要通过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督来防范。

(5) 价格发现功能。

实行多元做市商制度,每个品种合约都有若干个做市商提供价格,价格会向真实标准靠拢。

因为如果某一做市商报价距其他竞争对手差别太大,则交易量受到影响,那么就会被淘汰出局。

由于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具有信息优势,也为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好的价格信息,从而促进了整个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做市商制度在国内的运用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0,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必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其未来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学习和吸收海外金融市场先进的运作模式已成为必然选择。

我国对于国债、股票、期货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研究和探索,虽然起步较早,但效果不太明显,直到目前仍未形成健全的制度。

1、证券市场运用情况做市商制度在我国探索和运用始于证券市场。

成立于1990年12月的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曾经试行做市商制度。

1991年8月16日,STAQ执行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说明〉〉,并于同年9月开始正式实行做市商制度。

但是,由于是在市场规则极不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做市商制度名存实亡。

该系统后来停止运行,做市商制度未能坚持下来。

(1)股票市场1993年至199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及证券公司层面曾提出过多份做市商研究报告,建议在缺乏流动性的B股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

199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曾组织过有关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大规模研讨活动。

在1999年5.19行情和2000年下半年的暴跌行情中,一些机构的出逃导致了股价的剧烈波动,有关方面为稳定市场,再次提出建立做市商制度问题。

我国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将目标定位在高起点、国际化、规范化上,这表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将努力吸收发达国家二板市场的成功经验,科学设计,严格管理,力争成为规范、有效、活跃创新性企业的融资市场。

要实现这一目标,不可避免地要对包括交易制度在内的现行制度体系进行调整。

但是就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实行报价驱动机制,在证券市场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其中的观点对于我们在期货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很有帮助。

反对在中国二板推行做市商的观点称,“中国股市的流动性(以换手率为衡量指标)居全球之冠,因此不需要引进旨在增强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

”中国推出创业板市场,在交易机制方面完全用不着照搬纳斯达克的制度,而应当延续主板市场的交易机制。

其原因还在于,延续主板机制可以降低二板市场的设立成本,简化运作程序,使券商和投资者能迅速地适应二板市场的交易环境。

但鼓动在中国股市推行做市商制度的业内人士,其诉求点并非是“活跃市场”,而是“规范市场”。

“中国股市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

”做市商抑制操纵的原理是,由于做市商对某种股票持仓做市,使得有意操纵股价者有所顾及,既不愿意为做市商“抬轿”,又担心做市商抛压;另外,做市商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来平抑股价——当市场出现买卖指令不均衡,有过大的买盘过度推高价格,或者是有过大的卖盘压低价格时,做市商可以插手其间,平抑价格波动。

但反对的观点称,做市商事实上也是庄家,也有可能滥用享受的特殊权利,甚至和其他做市商合谋串通,产生新的操纵行为。

中国证监会前顾问梁定邦认为,“做市商与庄家有根本的区别,做市商的交易行为是透明的,而庄家的行为则是不透明的。

”由于考虑到当时国际二板市场的整体环境及对主板市场的影响,我国二板市场至今仍没有推出。

较为可取的意见认为,中国二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模式应当是:以电子自动撮合的竞价制度为主、以竞争性多元做市商制度为辅的混合交易模式,比如在不活跃的大盘股板块以及股价波动剧烈的股票,都可以辅之以做市商制度,这样既不抛弃原有的比较成型的交易制度,同时又能够融合做市商制度的优点。

(2)银行间债券市场真正在做市商制度的探索方面做出实际行动的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的双边报价制度具备做市商制度的雏形。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成立时,市场交易主体仅为商业银行。

随着市场准入制度的改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类型不断丰富。

截至2002年12月末,交易主体已达945家,已开立4万个柜台债券个人账户。

类型由商业银行扩展到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法人。

市场的交易主题也从国债延伸到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等,品种日益丰富。

几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在完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体系与传导机制、促进财政政策的实施、扩大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已经成为发债融资、优化金融资产结构、贯彻实施财政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

最突出的问题是市场存量很大而流动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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