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保管合同
合同法关于保管人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保管人的规定《保管人权利与义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明确保管人在合同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公正。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保管合同纠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管人的义务第三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寄存人的物品,确保物品的安全、完好。
因保管人过错导致物品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管人应当为寄存人提供合适的保管场所,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物品受潮、霉变、虫蛀等。
第五条保管人应当遵守寄存人的指示,按照约定的方式、条件保管物品。
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处置寄存人的物品。
第六条保管人发现寄存物品有损坏、灭失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寄存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七条保管人应当在寄存人取回物品时,按照约定及时归还。
保管人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归还。
第三章保管人的权利第八条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标准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保管人有权要求寄存人提供物品的必要信息,以便妥善保管。
第十条保管人因保管物品发生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寄存人承担。
第十一条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发现寄存物品有瑕疵或者不符合约定,有权通知寄存人。
寄存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或者答复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有权终止保管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管人违反本规定,未履行保管义务,导致寄存物品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管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处置寄存物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管人违反本规定,无故拖延、拒绝归还寄存物品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本文是由编辑为您精心准备的《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请大家参考!《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在签订之后应当履⾏,也是应当好好保存的。
保管合同是保管⼈有偿地或⽆偿地为寄存⼈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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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九章 保管合同第三百六⼗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保管寄存⼈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六条 寄存⼈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付保管费。
当事⼈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偿的。
第三百六⼗七条 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条 寄存⼈向保管⼈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九条 保管⼈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利益的以外,不得擅⾃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法。
第三百七⼗条 寄存⼈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
寄存⼈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条 保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条 保管⼈不得使⽤或者许可第三⼈使⽤保管物,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三条 第三⼈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的以外,保管⼈应当履⾏向寄存⼈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对保管⼈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应当及时通知寄存⼈。
第三百七⼗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偿的,保管⼈证明⾃⼰没有重⼤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范本6篇

保管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乙方(保管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物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保管物品1.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物品为: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清单)。
2.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保管物品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3. 保管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物品,确保物品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期限1. 本合同的保管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保管期限届满,乙方应将保管物品如期返还甲方。
三、保管费用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元。
2. 保管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在收到保管费用后,向甲方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四、保管责任1. 乙方在保管期间,应确保甲方物品的安全、完整。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物品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出借、转让、抵押或销毁甲方物品。
3. 乙方应对甲方物品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物品不受损坏。
4. 乙方在保管期间,如发现甲方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损坏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导致甲方物品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
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1)[适用保管人]
![保管合同(1)[适用保管人]](https://img.taocdn.com/s3/m/29a2e5cc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5c.png)
保管合同(1)[适用保管人]
第一条保管人资格
1.保管人应具备良好的商誉和诚信度,合法设立并有能力承担合同中规
定的义务。
第二条保管物品的责任
1.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委托物品,不得擅自使用或转移。
2.若因保管人过失致使委托物品遗失、损坏或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第三条保密义务
1.保管人有责任保守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委托物品的相关信息,并不得
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保管费用
1.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保管费用,并向委托人出具明细
清单。
第五条信息通知
1.保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物品的存取情况,并在需要时提供相
关证明。
第六条合同变更
1.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七条合同解除
1.保管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的情况下终止。
结语
本保管合同是合作关系的基础,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货物托管保管合同5篇

货物托管保管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将其货物交由乙方进行托管保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托管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货物交由乙方进行托管保管。
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本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损,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的损失、损坏或失窃。
3. 乙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仓库设施,确保货物的存放、保管和运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托管期限及费用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托管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货物托管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费用清单》。
3.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货物托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货物的运输及交接1. 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仓库,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 货物的运输应由甲方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或损坏,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四、保密协议1. 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
2. 乙方应对甲方的货物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如乙方在托管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损坏或失窃,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物托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代保管合同协议书

代保管合同协议书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财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管物品1.1 甲方同意将下列物品(以下简称“物品”)委托乙方代为保管:(1)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1.2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保管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诺对物品的权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3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物品交付乙方,并在合同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取回物品。
二、保管期限2.1 本合同的保管期限为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到期日止。
2.2 合同到期后,如甲方需继续委托乙方保管物品,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新的合同。
三、保管费用3.1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
3.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次保管费用,以后每次支付时间为合同到期前一个月。
四、保管事项4.1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委托的物品,确保物品的安全完整。
4.2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处置甲方委托的物品,不得泄露甲方的任何信息。
4.3 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的物品后,应立即进行验收,确认物品数量和质量无误后予以保管。
4.4 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物品原封不动地归还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5.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物品,乙方有权拒绝保管,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5.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保管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提供保管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5.3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5.4 乙方未妥善保管导致物品损失、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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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保管合同
本文是由编辑为您精心准备的【合同法】保管合同,请大家参考!
【合同法】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应当,约定,当事人【合同法】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
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
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
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