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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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作为补充,并具有优先适用性。

第四条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车辆管理流程的透明度。

第五条机动车辆管理应注重人文关怀,保障员工的出行权益,提供便捷、安全的出行环境。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限制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准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车辆保险等合法文件。

(二)车辆必须通过厂内安全质检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方可准入。

(三)厂内机动车辆准入需提供驾驶人员的相关证件和资质,如驾驶执照、岗前培训证明等。

(四)有特殊需求的车辆(如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需经过专门部门审批后准入。

(五)车辆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准入进行限制,如数量限制、限制进入特定区域等。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限制和禁止行驶规定如下:(一)凡是无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等合法证明文件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内行驶。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辆经厂内安全质检部门认定后不得行驶,需进行修复并重新检测合格方可行驶。

(三)驾驶员持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内行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机动车辆临时限行、临时禁行等安全通告期间,不得在厂内行驶。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驾驶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驾驶员必须是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人员,且驾驶证年审合格。

(二)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驾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驾驶员应遵守厂内交通规则,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四)驾驶员不得饮酒驾车、毒驾等违法行为,并严禁借用他人驾驶证驾驶。

(五)驾驶员应按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出现患病、疲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由医生评估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职工人身和车辆安全,杜绝安全事故,降低运行费用,提高使用效率。

2、适用范围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公司起重吊车、铲车、电瓶车、拖拉机、汽车等。

3、工作要求____起重吊车、铲车由生产技术办公室设备组明确一名负责人统一管理。

3.2电瓶车、拖拉机等车辆由所属车间或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管理。

3.3各负责单位在承担管理的同时负责考核,严格要____作人员落实各类车辆使用(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3.4各单位明确车辆存放场地,实行定置管理,倒班作业的,严格执行车辆交接班制度,车辆排放整齐,车辆外观整洁干净、部件维护保养齐全。

3.5驾驶人员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操作,违反者按违章、违纪处理。

____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批准备案管理,对培训合格准予上岗者核发上岗证。

公司安全科在日常安全检查中,负责检查考核驾驶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操作情况,对无证驾驶人员和不按规程操作、维护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生技办设备组按设备保养维护规定,严格检查各单位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车辆完好状况,作为每周联查的一项必查内容列入联查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维护、修理,造成设备带病使用、部件不全、非正常损坏等,考核处理。

3.7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日常的正常维护和保养,由各责任单位负责____进行,需专业修理或外协修理的,由各单位请示生技办设备组统一安排进行,执行生技办设备维修通知单制度,外购机件的,按计划管理程序执行。

4、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一般不得出厂,确因需要出厂时,应严格执行出门证制度,特殊情况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违反者按违纪处理。

4.2各种机动车辆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发现一次罚款50-____元。

所属部门负责检查,安全科、调度室负责监管。

4.3非驾驶人员不得随意驾驶三轮车、电瓶车等各种机动车辆,违者一人次扣款____元。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工地内所有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包括厂内员工使用的车辆和外来车辆。

第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当依法注册,按照《机动车注册规定》的规定完成机动车注册手续,同时车辆必须符合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标准。

第四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车辆驾驶证,且必须在其准驾车型范围内操作车辆。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经允许方可进入本工地。

第七条厂内机动车辆应按照指定的车辆通行道路行驶,禁止在非指定区域行驶或停放。

第八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禁止超速、违法停车、违章行驶等行为。

第九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能。

第十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与其他人员的沟通和应急联系。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优先确保车辆安全,如果发生遇险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保护人员和车辆。

第二章机动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应统一归口管理,成立专门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包括车辆登记制度、使用申请制度、调度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事故处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审查机动车辆使用人员的资质和驾驶证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六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机动车辆前,应填写使用申请表,向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机动车辆的使用和调度,确保机动车辆的合理利用和高效运转。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厂区设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二条公司对进入厂区的所有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实施专人负责、统一指挥、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厂内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两类。

1. 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2.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搬运车等。

第四条公司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具备合法上道行驶条件。

第五条公司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行驶安全。

第六条公司车辆进入厂区必须遵守厂内交通规则,禁止违章行驶和超速行驶。

第七条公司车辆进入厂区前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和考试,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驾驶员必须是合格的持证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按照厂内交通规则驾驶,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占道、逆行和违章停车。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饮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设备。

第十一条非驾驶员禁止擅自驾驶公司车辆,不得在车辆上举办非车辆交通活动。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保证行车安全。

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员擅自更改车辆颜色、号码和车身广告等信息,必须得到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交通安全教育第十四条公司必须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和考试,以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向员工普及交通法律法规和厂内交通规则,加强员工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六条公司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十七条公司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技能比赛,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驾驶技能。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八条对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包括扣分、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十九条对文明驾驶、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厂内机动车的管理,并确保职工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动车、叉车等。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且年龄不得低于规定法定年龄。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熟悉相关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确保在厂区道路上驾驶安全。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知识,确保机动车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不得违章驾驶。

第七条本厂将定期组织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驾驶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持冷静的驾驶状态,禁止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竞速等危险行为。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好车辆钥匙,防止车辆被他人盗用或损坏。

第二章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第十条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必须遵循交通信号,严禁逆行、超速、占用对向车道等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保证行车安全,严禁频繁变道、抢行等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机动车在加油时必须熄火,禁止在加油站点吸烟及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必须开启车灯,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停车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地点,并将车辆停稳后方可离开车辆。

第十五条机动车使用完毕后必须熄火,锁好车门,关闭车窗,确保车辆和财物安全。

第十六条厂区内的机动车辆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和非指定时间内停放,以免影响厂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在停放时,必须拉手刹并将挡位置于空挡,避免车辆滑动或滚动。

第三章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八条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业的维修保养人员负责,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车辆洗涤、添加润滑油、更换雨刷等常规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按照厂家规定的保养周期和技术要求进行,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必须停放在指定的维修区域内,严禁在通道或其它禁止停放区域进行维护保养。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叉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吊车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企业成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修订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三)监督检查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监督检查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四)及时报告厂内机动车辆事故。

第三章安全技术要求第七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车辆装备齐全,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三)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损伤;(四)车辆排放、噪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身体健康;(二)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四)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第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一)车辆外观、底盘、电气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二)车辆排放、噪声等;(三)车辆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为了保障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维护基础设施的完好,减少事故和损失,特制定本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1. 所有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交通法规和厂内的相关规定。

2.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挪用厂内机动车辆。

3. 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驾驶证,并且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

4. 车辆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厂内的交通路线和相关的安全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车辆。

二、车辆维护管理1.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 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3. 每辆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里程进行定期的保养,并记录在相应的维护记录册中。

4. 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车辆管理部门。

三、驾驶员行为规范1.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违规变道、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2. 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清洁、整洁,不得在驾驶室内吸烟、乱丢垃圾等行为。

3. 驾驶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应急救援的知识和技能。

4.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不得使用手机、吃东西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四、事故处理与记录1. 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车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由专业的人员负责,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及时。

3. 所有车辆事故都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整理和归档。

以上是本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范文,具体的管理规定可根据厂内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为确保车辆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所有厂内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这些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2)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责任1.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由公司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确保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

2. 在车辆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每个车辆使用部门应设立车辆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工作。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5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5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和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管理第三条厂内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包括购置、保养、维修和报废等。

第四条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经过登记,并配有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停放区域停放,不得占用行人通道和紧急通道。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在停放期间必须熄火,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车窗和锁好车门。

第七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随时保持清洁,特别是车灯、车窗和后视镜等部位。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必须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规。

第九条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必须开启前后车灯,并保持良好的照明效果。

第十条机动车辆必须定期检查车辆的油量、电瓶和刹车等功能,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临时停车、倒车或加速行驶时必须先查看周围环境,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驾驶速度行驶,并保持安全的车距,避免追尾事故。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按照道路标志和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能闯红灯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时必须集中注意力,禁止使用手机、吸烟或聊天等行为。

第十七条驾驶员必须服从交通指挥和安全巡逻人员的指示,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第十八条驾驶员在疲劳、饮酒或服用药物后禁止开车,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停车休息或寻求帮助。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行驶中禁止超速、超载、闯红灯、逆行或竞驶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现机动车辆故障或问题时,必须立即停车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在行车中严禁违章停车、乱停乱放或私自改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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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职责2.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固定资产管理。

2.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和方法3.1对厂内机动车辆的要求3.1.1各类机动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3.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3.1.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3.1.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3.1.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使中不得出现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使,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1.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3.1.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3.1.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上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3.1.12车辆与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3.1.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3.1.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1.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3.1.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3.1.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1.19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灵敏、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3.1.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3.1.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3.1.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的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3.1.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3.1.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3.1.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3.1.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3.1.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3.1.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3.1.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3.1.30燃油箱及燃袖管路应坚固,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1.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1.34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3.2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3.2.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维修,以保证其正常的技术状态。

3.2.4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d)车辆事故记录。

3.2.5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

经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3.2.7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2.9各有关部门在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签定合同、协议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对供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安全技术检验3.3.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2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受检部门如对车辆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3.3.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厂内机动车辆各项管理规定的现象时,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形成文件和记录4.1《安全技术管理档案》4.2《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3《车辆事故记录》4.4《使用维护修理记录》1.目的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相关定义4.工作职责4.1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4.1.2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

4.2生产技术部职责:4.2.1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4.2.3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工程管理部职责:4.3.2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安全环保部职责:4.4.1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4.5.1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3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工作流程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

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四)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4.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5.4.2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5.4.3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4.4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4.5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5.5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5.5.3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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