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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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释义

《中国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释义

《中国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释义
一“华侨”的定义: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的含义:1、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国连续居留丙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①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②因公务出国人员(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二、“外籍华人”定义: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的定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四、“侨眷”的定义:侨眷是指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我省《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证后审核确认。

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视同侨眷。

五、“华资企业”的定义:华资企业是指华侨、华人在国内投资的企业或其在国内的合资企业中的投资额不低于25%的企业。

六、“侨属企业”的定义:侨属企业是指侨眷投资兴办的企业。

国人移民前必读:华侨、华人、华裔三种身份有何区别

国人移民前必读:华侨、华人、华裔三种身份有何区别

国人移民前必读:华侨、华人、华裔三种身份有何区别?作者:来源:《出国》2019年第07期在移民相关的概念里,被提到最多的往往是华侨、华人、华裔等,但你真的清楚这几个概念有何区别吗?他们的身份是如何界定的呢?他们又享有哪些权利呢?华侨华侨的定义是什么?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定义中“定居”的含义指什么?根据国侨办2009年制定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出国留学人员是华侨吗?中国公民出国留学期间(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视为华侨。

因公务出国人员是否具有华侨身份?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华侨。

华裔什么是华裔?华裔是指定居在国外的华人已经取得中国以外的国籍者和在国外出生,根据出生国的法律而拥有外国国籍者。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说他们已经不是中国公民。

但是从血统上说他们是华人的后代(后裔)。

华裔能求助中国领事馆吗?华裔在外面发生意外需要国家帮助的时候求助的是他国籍所在地的国家,中国的使领馆没有帮助他的义务。

华裔就像是打工的人在北京生了孩子并加入北京户籍一样,这个孩子已经成为彻底的北京人了。

不仅他的生活习惯、语言习惯都会变成北京人,管他的也是北京政府而不是父母原来所在地的政府了。

归侨什么是歸侨?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归侨定义中的“回国定居”如何解释?“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侨眷什么是侨眷?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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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

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

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

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

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身份认定条件(一)

归侨身份认定条件(一)

归侨身份认定条件(一)归侨身份认定条件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国外发展并定居。

对于那些曾经离开祖国,并希望以归侨身份回国的人来说,身份认定是他们重返祖国的第一步。

本文将介绍归侨身份认定的条件及相关要求。

归侨身份认定条件在我国,归侨身份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归侨子女权益保护法》进行。

根据该法律,归侨是指居住在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现自愿回国定居并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为了保障归侨的权益和提供各种便利,有以下几个主要的认定条件:1.国籍要求:归侨身份的认定必须满足具有中国国籍的要求,即申请者自愿获得中国护照并在外国加入其他国籍后,再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2.居住要求:归侨必须在国外居住并加入外国国籍一段时间后,才能申请回国并获得归侨身份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归侨应在国外居住满3年以上。

这样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归侨对外国的适应能力和愿望。

3.自愿要求:归侨的回国定居必须是自愿行为,不能被迫或受到其他不正当影响。

在申请归侨身份时,申请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以表明其自愿回国的意愿,如原始归侨申请书、社会稳定证明等。

归侨身份认定流程为了申请归侨身份认定,申请人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提供相关的材料。

以下是归侨身份认定的基本流程:1.咨询与准备:申请人应咨询国内相关政府机构或领事馆,了解归侨身份认定的流程和要求,并准备申请所需的材料。

2.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准备必要的材料,如有效护照、归侨申请书、外国国籍证明等。

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

3.递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相关的机构或领事馆,并按照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

4.审查和认定:相关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认定。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或进行面试等。

5.结果通知:一旦认定结果出来,相关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如果获得归侨身份认定,申请人可以继续进行回国定居等后续程序。

如果认定失败,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的有关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办理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本市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认定,必要时,可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认定”的规定,现将确认程序和需提供的有效材料等事宜作如下规定:一、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需要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人员,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在市属和中央单位工作的,由申请人所在部、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或中央司(局)级单位的侨务(统战)或组织、人事部门;在区、县单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的侨务(统战)或人事、组织部门,分别根据申请人档案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审查确认。

之后,开具身份证明并填写侨情登记一式三份(盖公章),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

二、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申请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对确认为归侨、侨眷身份的,将其侨情调查表(盖公章)返回申请人所在单位一份,报市侨办备案一份,区、县人民政府侨务机构留存一份。

三、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的认定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确认为归国华侨身份所需具备的条件仍按照京侨字[1992]第15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确认侨眷或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如下规定办理:1、由归侨亲属构成的侨眷身份,归侨在外省市的,由归侨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查并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31【实施日期】2000.10.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文号】主席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六条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维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第八条归侨、侨眷投资举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6.23•【文号】国务院令第410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三条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第七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中国大陆(内地)有关对华人华侨的优待政策汇总

中国大陆(内地)有关对华人华侨的优待政策汇总第一篇:中国大陆(内地)有关对华人华侨的优待政策汇总国内对华人华侨都有哪些优待政策?首先我们先来搞清楚几个概念:华人、外籍华人、华裔、华侨、归侨、侨眷。

华人:亦称唐人,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文化概念,是对中国人(包括港澳台)及含有中国血统人士的总称。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或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华裔:是指有中国血统,但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国外者。

包括两类,一类是华人,为有中国血统的外国公民;另一类是华侨,为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是为中国侨民。

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店铺(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或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成为华侨能给你带来什么好处?1、以华侨的名义在中国投资,可享受中国及地方政府给予外商,华侨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及其他各类优惠;2、华侨在国内不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3、华侨学生在国内中考及高考享受特殊关照及加分。

这里以高考为例,华侨生参加联考试卷非常容易,录取分数线远远低于国内考生录取分数线以确保每个华侨学生都能考入高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7.19•【文号】国务院令第118号•【施行日期】1993.07.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第三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由本人向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第五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六条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采取适当措施给予扶持。

国家专项分配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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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标 签】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界定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
【文 号】国侨发﹝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07-20
【实施时间】2009-07-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办理归侨证有关事项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关于办理〈归侨身份证〉的通知》(陕政侨发[2005]2号)的办法及规定,确认归国华侨的身份。

二、办理《归侨身份证》程序
(一)通过统战部网站(/tongzhan/)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表格并填写《归侨办理身份证申请登记表》。

(二)本人到西安市北院门159号1号楼447室西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电
话:87295433)进行审核。

(三)审核后,根据西安市侨办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根据上述文件,能够确认本人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1寸免冠证件用照片4张,《归侨办理身份证申请登记表》3份
四、归侨身份备案
领到归侨证后,携带归侨证到学校党委统战部(教学主楼15层1503办公室)备案。

附件:归侨办理身份证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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