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察建议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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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督执纪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履行监督执纪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履行监督执纪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履行监督执纪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制度意义和实践意义。

然而,在履行监督执纪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执纪工作力度不够、监督执纪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执纪程序不规范、监督执纪工作中存在的腐败现象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对策建议,以提高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效果。

一、加强监督执纪工作力度首先,要提高对违纪问题的重视程度。

党的履行监督执纪工作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必须加强对违纪问题的重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违纪行为在党内蔓延腐败,损害党的形象和信誉。

其次,要加强对监督执纪机构的支持和培养。

监督执纪机构是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党内监督和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

要加强对监督执纪机构的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加强对监督执纪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能力水平和执纪作风。

再次,要建立健全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要加强对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履行监督执纪工作机制。

要注重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二、发挥监督执纪机构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对监督执纪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要明确监督执纪机构在党内监督和执纪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监督执纪机构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其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要对监督执纪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确保其工作的有序进行。

其次,要加强对监督执纪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监督执纪机构人员是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力量。

要加强对监督执纪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使其具备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再次,要加强对监督执纪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对监督执纪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当前行政监察工作的问题与思考

当前行政监察工作的问题与思考

行政监察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纪检监机关实现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当前我县行政监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行政监察工作的效果,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主要问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作头绪多,忙乱现象较为严重。

主要表现为“四多”(参加的领导小组多、会议多、配合的工作多、参与。

,使行政监察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低效循环状态,工作缺乏深度。

三是盲目追求行政监察工作数量的现象较为普遍,把什么工作都罗列到行政监察(执法监察)上来,以此来说明工作成绩,而实际工作效果则打了折扣。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端正对行政监察工作地位作用的认识。

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视、督察、纠举、诫免活动的总称,行政监察有四项职权,即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其工作职能有三项,一是廉政监察。

既要抓惩处又要抓预防,要着重落实国家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继续查处大案要案,加大查处侵害利益的案件。

二是执法监察,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

三是效能监察。

主要是对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效能监察,纠正一些部门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场合向各级领导积极宣传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职权,使他们更多地了解行政监察的对象和监察内容,还要克服行政监察工作摆不上位置的偏见,要从强化行政监察的高度解决行政监察工作及其监察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理顺各种关系,给行政监察合理定位。

首先理顺行政监察和其他部门执法监察的关系,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明确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明确各自扮演的角色。

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考和工作建议

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考和工作建议

行政监察工作的创新方向
创新监察手段
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察工 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创新监察方式
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行政权 力的全方位监督。
创新监察制度
完善监察制度体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监察机制 。
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发展机遇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的推进,行政监察工作将迎 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挑战
随着社会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增加 ,行政监察工作将面临更加复杂 和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05
结论
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总结
01
行政监察工作的意义
行政监察工作是确保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对
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效率和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02 03
行政监察工作的现状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和挑战,如监察力度不够、监察手段单一、监察人员素质不高等 。
行政监察的目的
行政监察的目的是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纪和不 公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行政监察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监察工作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监督,确保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维 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行政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监察工作的独立性不够
目前行政监察机构往往隶属于政府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难以有效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监察工作的范围有限
目前行政监察工作主要集中在事后监督,对事前、事中的监督力度 不够,难以全面防范和纠正问题。

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考和工作建议

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考和工作建议
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 思考和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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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 当前行政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改进建议 • 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 结论
01
引言
行政监察的定义和重要性
行政监察的定义
行政监察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纠 正的制度。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行政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监察制度,创新监 察手段,提高监察效果。
对未来行政监察工作的展望和期待
1 2 3
未来行政监察工作的方向
未来行政监察工作应更加注重预防和惩治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动政府廉洁执政。
未来行政监察工作的重点
未来行政监察工作应重点关注民生领域、重大项 目、公共资源等方面,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防止权力滥用。
建立问责机制
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05
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趋 势和展望
信息化技术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应用
监察手段现代化
利用信息化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实 现监察手段的现代化。
信息透明化
通过信息化技术,增强行政监察工作的信息透明度,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行政监 察工作的情况和进展。
行政监察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的结合
加强反腐败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社交网络等,加强反腐败宣传,提 高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强化反腐败机构建设
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提高反腐败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使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提高监察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督工作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的监督能够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滥用、不任性,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许多困境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二、问题分析1. 监管范围和方法单一化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过于依赖特定机构或个别手段来进行监管,导致了监管范围和方法单一化的现象。

这种状况容易造成贪污腐败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在盲点领域死角被忽视。

2. 缺乏有效诉求渠道社会各界对于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规范执行律师提起刑事辩护案件方面缺乏声音表达渠道与途径所暗示并不能为其免费指派辩护律师约束制度管理标准。

3. 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力量不均衡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家中,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相对较弱。

由于资源与实力的限制,这些基层监察部门难以有效履行其职责,并容易被其他利益群体所左右。

4. 缺乏公众参与与媒体曝光监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参与。

然而,目前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新闻报道等方面仍存在种种问题。

一些重要信息无法得到透明化披露,在涉及特定领域或个别官员时存在言论受限等情况。

三、对策建议1. 多元化监管范围和方法为了提高监督效果,需要制定全方位、多岗位的监管制度。

政府可以成立跨部门合作机构,将行政管理、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等方式综合运用起来。

同时要加强对针对百姓生活中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领域进行全面实时盯控。

2. 建立有效诉求渠道政府应建立更加流畅和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通过建设科技平台、电话热线等方式引导并解决民众监督的实际需要。

3. 优化纪检监察机关体系改革县以下级别的纪检监察机构,在规模与力量上进行适当调整,增加专业队伍,并提供必要培训与经费支持,从而提高其在基层的工作效能。

4. 加强信息公开和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应主动将重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近期,笔者对我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调研,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

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要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

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抓早抓小、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

把握上偏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

2、严格执纪上存在欠缺。

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3、监督约束上留有死角。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

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

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浅谈纪检监察建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纪检监察建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纪检监察建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纪检监察建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纪检监察工作是保障党的形象和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提供建议的角度,浅谈纪检监察建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其效果。

一、纪检监察建议的问题1.建议难以贯彻执行。

尽管纪检监察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和形成,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难以贯彻执行的问题。

第一,领导干部对纪检监察建议缺乏重视。

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他们无法真正理解纪检监察建议的重要性,不重视建议的实施。

第二,建议执行责任不明确。

由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复杂性,建议的执行责任难以明确,造成建议无人负责或责任不明确。

第三,建议缺乏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建议的贯彻执行需要有监督机制来确保,但目前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难以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2.建议的针对性不强。

纪检监察建议应该是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但在实践中,一些建议的针对性不强。

领导干部往往只关注建议的表面问题,而忽视了背后的根本问题。

这样的建议往往只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建议不够科学合理。

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分析,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然而,有时候一些建议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可能是因为在建议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导致建议的依据不足,可能存在片面性和主观性。

二、对策1.加强领导干部的培训。

要解决建议难以贯彻执行的问题,首先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对纪检监察建议的重视。

培训还可以帮助领导干部了解建议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如何贯彻执行建议。

2.明确建议执行责任。

为了解决建议执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需要明确建议的执行责任。

建议的贯彻执行应该由相关部门或个人负责,并对其执行的结果负责。

关于纪检监察建议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纪检监察建议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纪检监察建议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纪检监察建议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权限和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定行为,具有强制性。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以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为主要方式,纪检监察建议书分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两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适用范围针对在执纪监察中发现的有关单位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限期落实整改、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有关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按照管理权限,应由有关单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以及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应由有关单位作出停职检查、免去职务、党纪政务处分等问责决定等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发生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进行精准监督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促进案发单位或个人堵塞管理漏洞,排除隐患苗头,健全完善制度,加强改进工作,提高思想认识都有积极的作用。

二、我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钢城区纪委在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写好“后半篇文章”。

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本委根据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以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作为提出建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各单位部门实际,共下发22份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问题50余项。

但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建议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其作用的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纪检监察建议书使用不充分。

一是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存在重惩处轻建议的问题,自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本委立案230余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22份,占立案总数不足10%,纪检监察建议书该用不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家监察法实施以来,本委派驻机构及乡镇纪委未发出过规范的纪检监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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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察建议实践中的问题与思考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

日前,市纪委监委就如何规范监察建议、提升精准运用程度进行了调研。

运用监察建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监察建议适用范围不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职责。

关于监察建议的具体适用情形,《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作为《监察法》配套制度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也涉及监察建议的有关内容。

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可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的监察建议。

由此可见,前者规定的监察建议只涉及被建议单位廉政建设、体制机制等问题,后者规定的监察建议则涉及对有关人员的组织处理,二者关于监察建议适用情形的规定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工作中应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灵活运用。

然而在实践中,基层同志对上述两个规定有时感到难
以把握,存在理解上的困惑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个别地方出现监察建议制发较为随意、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

调研发现,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按照《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发针对廉政建设、体制机制等方面问题的监察建议,而不敢用、不善用《暂行规定》第九条,较少出现直接给有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的监察建议,从而造成《暂行规定》第九条执行不够到位。

监察建议书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监察建议文书的制发直接体现监察机关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调研发现,部分监察建议书呈现出问题多、建议内容少的特点。

这些监察建议书多是通过罗列在监督、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被建议机关要强化监管、完善制度等宏观建议,但对于强化何种监管、完善何种制度却很少提及,针对性和操作性并不强,往往最终造成被建议机关针对问题自行查找分析、自行完善整改的结果,监察监督的约束震慑作用发挥不充分。

监察建议的落实效果不显的问题。

监察建议关键在于落实,对于监察机关来说,完整的监察建议运行流程应当包括建议制发前的分析、建议制发、整改反馈和评估等环节要素。

但实践中,监察机关往往在收到被建议单位的整改方案后,便宣告监察建议运用的结束,缺少对后续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另外,监察建议的落实效果具体由监察机关哪个部门进行评估也需进一步明确。

调研发现,对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而言,监察建议的起草工作并未指定专门科室负责,监督检查室、案件审理室等多个科室均可以根据需要起草监察建议。

因此,对于非监督检查部门起草的监察建议是否也由监督检查室进行后续评估需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其落实效果。

精准规范运用监察建议的思考
明确监察建议制发原则。

第一,监察建议制发前需有监督调查结果。

签发监察建议,需要严格规范其说理部分,因此,前期的监督调查便是制作优秀监察建议的基础。

第二,监察建议内容应具体明确。

建议需要被执行,因此其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就目前实践需求而言,监察建议内容一般可划分三种类型。

一是纠正行为类,包括纠正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命令等,纠正单位录用、任免、奖惩等决定,甚至包括纠正不合理、不公平的行为。

二是督促行为类,包括督促采取补救措施等职务行为,督促给予违纪违法人员以处罚、惩戒。

三是完善制度类,包括完善廉政建设、勤政制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签发监察建议应只针对依职权督促相关单位正确履职的内容,而不能无限扩大到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由此造成监察建议的滥用。

第三,监察建议要遵循合理性标准。

监察建议不同于其他监察文书,需要以较高的证明标准为依据。

在监察建议中,只要监察机关没有故意伪造事实,所提供的问题真实存在,就符合签发监察建议的标准。

提升监察建议规范程度。

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当前运用监察建议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用得不够多、不够规范、不够精准,这些问题涉及到监察建议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被建议单位后续整改是否到位,因此,必须从精准规范运用监察建议的层面,不断提高监察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在监察建议制发前,邀请被建议机关参与有关建议的听证、讨论,对建议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提出修改,不断增强制定监察建议的科学性。

在规范运用方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相关内容的组成。

如,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应当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或消除的危险隐患;整改、治理、防范等具
体意见;提出监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

强化监察建议落实效果。

一方面建立回访监督和评估机制。

可以专门成立监察建议回访组,小组成员从各业务科室选派组成,适时邀请行业权威人士、有关代表委员参与,严格坚持“一建议一回访”,通过座谈、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和跟进监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并开展实效评估,使监察建议落到实处。

同时,结合相关案例、数据对监察建议落实后的情况和成效进行分析,定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促进监察建议成果化。

另一方面,要搭建监察建议制发过程中减少分歧、凝聚共识的渠道。

比如,在监察建议制发前,邀请被建议机关到监察机关参与听证,在听证会上提供辩解和讨论的机会,同时,引入专家点评,最大限度减少分歧、促进共识。

另外,要赋予被建议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申辩权力,保障监察建议在执行过程中更具人性化,也进一步保障监察建议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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