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本质论
交通运输非法营运形成机理及整治路径研究——以深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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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洪 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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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I 与信息学报 : 程
第 1卷 0
第2 规 2 1 年 6 Junlf r sot i E gnei d no t n 02 月 orao Ta p rt n n i r g n Ifr i No V 1 0 u.0 2 n ao e na mao . o. n2 1 2 1J
非法营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运输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非法营运现象也日益严重。
非法营运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还可能对乘客的出行安全构成威胁。
本文将对非法营运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旨在为打击非法营运提供法律依据。
一、非法营运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非法营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使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4)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擅自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 特征(1)非法性:非法营运违反了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违法性:非法营运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
(3)隐蔽性:非法营运行为往往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不易被发现。
(4)多样性:非法营运形式多样,如黑车、黑公交、黑出租车等。
二、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非法营运者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车辆;(5)其他行政责任。
2. 刑事责任在以下情况下,非法营运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1)非法营运给乘客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2)非法营运者多次非法营运,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3)非法营运者利用非法营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非法营运案件的管辖及诉讼程序1. 管辖非法营运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诉讼程序(1)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最新交通法中对非法营运的规定

最新交通法中对非法营运的规定一、最新交通法中非法营运如何处罚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
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营运责任认定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非法营运具体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道路危险货物、道路客运(班线)、国际道路运输等,下同)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认定非法营运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经营行为,二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三、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1、客运: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货运: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营运不去处理会有什么后果执法部门抓住非法营运车辆,一般要发给处罚通知书和处罚的决定书。
延期不去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会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
在规定处理期限到期之后采取拍卖等方式来处理违章车辆,拍卖所得用以缴纳违章罚款,缴纳完罚款多余的部分退还给车主。
关于整治非法营运的行政法律分析

关于整治非法营运的行政法律分析关于整治非法营运得行政法律分析非法营运一直是社会秩序治理中难以根治得咨询题.这一在正规制度边缘游走得群体,给社会秩序得稳定带来极大得妨碍,不仅关系到客运市场运行得平稳以及社会治安得维护,还牵扯到法律关系界定、侵权赔偿以及行政执法相关得一系列法律咨询题.政府职能转型时期,如何有效灵活地应对社会治理之棘手咨询题,是对政府论文联盟执法智慧得有力考验.常言道,“疏”优于“堵”,然而如何有效疏导,改变一味处罚带来得治标不治本;如何贯彻比例原则,以最小得行政成本达到最优得行政效率;如何实现依法行政,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实现行政目标,这是我们解决非法营运现象得理论起点.一、长期存在且难以撼动得非法营运现象分析纵观现实,非法营运得咨询题早已不是新奇话题,它是行政治理中得棘手咨询题.非法营运,即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得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①时下,都市非法营运得现象着实严峻且屡禁不止,成为困扰各地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得难题.非法营运现象得长期存在,缘故在于:首先,由于出租车得运营有其特别得审批运作模式,而且相对复杂繁琐,因此,“黑车”以求绕过这些审批手续和环节来达到赢利目得;其次,“黑车”成本低,车主能够自主调控价格以满足乘车人得需求;再次,都市得公共交通资源匮乏,为“黑车”得泛滥提供了温床.wCOm最后,部分地区对非法营运得不重视,使得“黑车”为所欲为.综上所述,非法营运正是因为以上种种缘故而能够“长盛不衰”.相关行政部门也正是因为如此而加大力度打击和处罚这一不法现象,维护社会秩序得稳定,爱护公民合法得人身财产安全.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全打击黑车得缘故“黑车”得危害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黑车”车主未通过正规培训,上岗缺乏指导性,在进行营业活动时存在非常大得随意性.正是由于缺乏相关得规定规制,从而导致“黑车”在运营过程中产生非常多不可幸免得咨询题.“黑车”车主得素养也参差不齐,因此经常会与乘客出现各种纠纷与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上升到犯罪.其次,“黑车”得本身车辆状况也不尽如人意,因为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监测,因此“黑车”车主任意选用各类车型,甚至报废车辆也会上路载客,大量得安全隐患便不言而喻了,严峻危害市民得生命健康安全.然后,正规出租车得利益受到冲击,严峻违反了社会公平原则.因为,出租车市场得准入机制就相对严苛复杂,正规出租车在成本上明显比“黑车”投入得大,而“黑车”又利用自身得优势抢占正规出租车得市场,这就造成了投入与产出得明显不对等,从而严峻损害正规出租车得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正规出租车又承担着不断上涨得车份钞票、油钞票等运营成本,其利益受到了相当大得冲击.②而且,从“黑车”车主自身得角度来看,因为缺乏有力得制度规范以及行业支持,导致“黑车”车主得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赔偿与救济也存在着局限性.最后,“黑车”在道路、商业区、居民区以及学校附近“聚居”,严峻妨碍市民生活工作环境得安静,强拉乘客,欺诈乘客得风气盛行,严峻损害公民得合法权益.三、行政执法投入与打击成效不成正比得法学缘故分析为加强对出租车市场得监管,切实维护出租车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得合法权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曾在全国开展集中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得专项治理活动.③这种严打只是形式主义,在特定得时刻,特定得地点,重拳出击,也只有一时得功效,这阵狂风暴雨之后,“黑车”又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进展.缺乏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得具体方法治理,没有长效机制,难以保证正常得交通运输秩序.查处“黑车”过程中还存在取证困难得咨询题.依法严肃查处“黑车”是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应尽职责,然而,执法过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让社会公众感受到法治、同意法治,是进一步维护人民利益得过程,同样也是体现执论文联盟政为民得过程,必须体现社会诚信、公平以及正义.然而,有关部门在取证手段上得使用不当,明显违反法律,是对公权力得滥用,是对依法行政得摒弃,是对正当程序原则得亵渎,直截了当妨碍整个社会秩序得稳定和健康运行.民众对例如“钓鱼执法”如此荒唐得执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因为这从另一个层面上就限制了公民行为得合法自主性,行政权力得滥用使得整个社会环境陷入了明显得不安之中.因此,政府部门将自己陷入两难得境地,关于非法营运现象得处理,若是治理不力,放任不作为,则合法经营者得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各种社会咨询题,潜在得交通安全隐患以及正常营运秩序得扰乱等层出不穷;然而痛下决心完全惩治“黑车”,却寻不到合理有效地措施,反而过犹不及,采取非法得取证手段,造成了更大得社会混乱.曾有人提出,对打击“黑车”工作造成制约得缘故还有一个方面确实是,交通法规得层次低,执法手段又软,交通部部令中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方式,而地点条例在处罚量化方面又不够明确,从而妨碍到查处力度.④但随着实践得进展,关于黑车得惩治,目前不仅增强了行政处罚力度,而且还上升到了刑事制裁得层面.政府部门正在努力弥补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上得缺失.然而,效果并非料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与否依然一个咨询题.而且法律法规只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关于处罚程序,性质界定等重要方面却存在空白.在车站、医院、重要路段等“黑车”得身影曲曲折折频繁出现,一些薄弱偏僻地点,“黑车”更是成为出行得唯一交通工具.另一个方面而言,光明白事后惩治,而不从咨询题根源动身,只能使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得极为被动.黑车得存在,完全基于其根深蒂固得市场.“黑车”在相关部门得打击下依旧坚韧地生长着,其市场特征特别明显.“黑车”得供给是随着市场空间(要紧是地域空间)得产生而不断增加,多具有块块特征,填补正规交通工具在时刻和空间上覆盖得“空缺点”,这一空缺点正是“黑车”得“生存点”.让“黑车”消逝几乎是不可能得情况.而在这些块块市场内,各“黑车”之间在竞争中早就形成自己得秩序和生态环境.⑤四、操纵和解决非法营运得有效方法政府部门一直以来不遗余力得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得原则,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得打击力度,改善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阔人民群众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出租车业和公共交通健康进展.⑥然而,尽管一直极为重视打击“黑车”,然而社会效应不明显,成本远远高于收效.黑车得存在,专门是人们对这种反制度现象得同情,体现得是一种能够称之为“反制度式抗争”得行为模式.当一种反制度式抗争获得社会相当同情,而这种同情又是源于体制本身得不公正或弊端得时候,对这种反制度行为得治理将会愈发困难,甚至可能演变为一种使事态不断恶化得逻辑.⑦第一、我们需要客观得看待“黑车”存在这论文联盟一现象.我们应当从根源入手,“黑车”得存在有其市场性,比如在公共交通设施无法覆盖得地区,其充当着重要甚至唯一得交通工具,公众依靠这种边缘化得交通模式,然而“黑车”照旧弯弯曲曲不为主流思想得确信,因为它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公民得人身财产安全得潜在威胁.然而不能仅将注意力放在事后得制裁与处罚之上,应当事先预防,从根源上预防“黑车”得出现.严格车辆年检以及相关治理得制度,淘汰所有报废车辆,加强关于驾驶员技能与交规得考查;注重关于原有“黑车”聚拢地得巡逻检查;普及公共交通运营网得覆盖面积,幸免盲点和空缺;支持受“黑车”侵害而造成损失得公民之举报,并保障救济.第二、从行政法原理角度探讨,公共行政本身也是具有局限性得,公共行政讲求效益,然而这一效益得实现恰似一个抛物曲线,存在一个最高点,一旦超过那个临界点,反倒落低公共行政得效率,因此不能无限制地加大公共行政得力度,如此不科学得行为会导致呈现负效应.同样比例原则也指出假如采取得措施得成本要远远高于效能得收益,就应当放弃这种干预,应当寻求最佳方案,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保证成本与收益之间合理对称.政府应当正确定位,工作理念逐步向服务型转变,从宏观上对大局进行把握,对出租车得市场准入以及客运方面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完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周到便捷得公共运输体系,以此压缩非法营运得存在空间.第三、制定行之有效得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营运和黑车性质得鉴定,以及处罚方式、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应当认识到立法是一个形式上得制约手段,然而在实践中,查处黑车往往为了指标和政绩,缺乏相应得长效机制.因此,在整治非法营运中,应当幸免重复得人力物力得投入,依据相关得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行政权力得行使以及证据得取得需要形成一套科学得机制.五、小结这场行政执法与“黑车”之间得博弈,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才能得到最终得解决.解决咨询题得关键在于寻到合理有效得方式.关于“黑车”得管制最重要得是从源头抓起,使得其经济链断裂,剔除其存在得市场基础,改善出租车市场得准入机制,保障合法经营者得权益,满足社会公平得需要,同时,通过大力进展都市公共交通,普及站点分布,填补交通空缺和盲点,再加之,关于非法营运现象得严厉查处,双剑合璧方能实现标本兼治.。
非法营运车辆司法调研报告

非法营运车辆司法调研报告非法营运车辆司法调研报告引言:非法营运车辆指的是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未经许可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车辆。
非法营运车辆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合法运营企业的利益,也对乘客和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了更好地了解非法营运车辆的现状以及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情况,我进行了一次非法营运车辆司法调研。
一、非法营运车辆的现状根据调研结果显示,非法营运车辆存在范围广、数量众多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域分布广泛:非法营运车辆不仅存在于大中城市,也存在于乡村地区,包括交通繁忙的城市道路和边远山区。
2. 车辆类型多样:非法营运车辆涉及的车型包括出租车、网约车、客车、货车等,以小型客车和出租车为主。
这些车辆往往没有经过审验和年检,存在安全隐患。
3. 运输范围广泛:非法营运车辆的运输范围从城市内到城市之间,从长途旅游到校园接送等涉及多个领域。
二、司法机关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措施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交通市场秩序和确保乘客和道路交通安全,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非法营运车辆。
主要包括:1. 打击非法营运中介平台:司法机关加大对非法营运中介平台的打击力度,例如通过侦查,限制其发展,冻结其账户等手段。
2.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司法机关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主要是通过增加巡逻力度和加强检查力度来查封、扣押非法营运车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3. 收缴非法所得:司法机关通过追缴非法营运车辆的所得,对违法营运的车主和中介平台进行处罚,阻断非法营运车辆的经济来源。
三、司法机关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效果据调研结果显示,司法机关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非法营运车辆数量:司法机关的打击行动使非法营运车辆数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少,一些非法营运中介平台被取缔,车辆被查封和扣押。
2. 强化执法意识:通过司法机关的打击行动,非法营运车辆的从业者和相关中介平台意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社会不容忍态度,进一步加强了执法的震慑力度。
打击非法营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营运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客运、货运、出租车等运输业务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营运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营运,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打击非法营运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我国打击非法营运的法律规定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打击非法营运是宪法赋予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
2.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关于道路运输的基本法律,于2004年4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原则、运输企业的设立条件、运输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法规,于2005年2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该细则对《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的具体管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于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内容,其中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行政法规,于2005年2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非法营运的成因及治理建议

非法营运的成因及治理建议作者:倪湘筠刘伟袁欣来源:《城市地理·论文版》2014年第11期摘要:随着近年来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交通运输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导致非法营运现象越来越突出。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非法营运的成因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自己的看法,希望对同行工作带来新的思考。
关键词:非法营运;成因;建议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公共客运需求不断增加,而运力不足及覆盖不均的硬伤导致非法营运车辆逐年递增,而就业安置困难和经济利益的诱惑也导致大量无业人员铤而走险。
这些俗称“黑车”的非法营运车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客运运力的不足,为市民出行提供方便,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客运经营者的权益,引发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隐患。
面对城市客运形势的变化和城市管理的要求,我们应将治理非法营运同行政监管、市场需求、就业安置、经济收益等要素综合分析,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关注民生,重点研究如何将打击整治非法营运转化为长效管理,根本解决的方法措施。
一、非法营运的成因(一)公共客运的不足为其提供生存空间由于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共交通的需求大幅增加,政府对公共交通的投入跟不上城市发展步伐,普遍出现公共交通实际运力供给不足的情况;同时,因经济利益最大化驱使,公共交通企业往往大力投入城市繁华地段的热点线路,而忽视城市新区、城郊结合部等偏远地区,城市公交网络覆盖有限,存在着盲点漏点。
加上出租车司机因生意清淡不愿前往,乡镇地区普遍呈现公共交通运力欠缺的现象。
市民出行的需求和市场的空白为非法营运经营活动提供生存空间。
(二)非法营运的暴利使其队伍不断壮大1、从业门槛方面。
在就业安置困难、劳动力剩余的环境下,自谋生计成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途径之一,从事非法营运无需满足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无需接受任何培训,也无需办理任何证件,只要会开车即可上路赚钱,从而受到了广大无业者的青睐。
2、从业成本方面。
合法经营者,营运车型固定,营运车辆需要符合技术标准,且营运5年后强制报废,在营运中需要向国家纳税,还要参保相关保险,而从事非法营运,往往只需二手车辆,车况无要求,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且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人身伤亡时,往往可以弃车而逃,逃避赔偿。
浅析“黑车”非法营运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浅析“黑车”非法营运的成因及预防措施道路交通运输市场中无合法经营手续的客车从事营业性载客(即非法营运)问题,是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整治的重点,也是合法运输经营者反映最多、最强烈的问题。
非法营运车辆(即通常我们所说的“黑车”)是指那些未经过相关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客车。
以实现其人或物的空间位置转移中以营利为目的。
特点是方便、快捷、效率,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首选。
“黑车”非法营运,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而且潜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客运交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
就利津县看来,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估计达200余辆,严重影响了我县客运交通市场秩序。
下面,笔者结合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践,就“黑车”非法营运的成因及预防措施谈以下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一、“黑车”非法营运的现状多年来,交通运输部门整治客车非法营运的力度不可谓不大,方式也是灵活多样,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车非法营运依然存在,而且呈蔓延趋势。
这是因为“黑车”非法营运主要集中在车站、物流中心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客源集散地,以小型面包车及中巴为主,自备车居多,其具体表现形式为:一种是县与市、跨市旅客运输以高、中档小型轿车与旅行车为主。
这些“黑车”非法营运以售票代办点为中介,聚集客源;以培育友谊、感情为营运支撑点,印制各类名片到处散发以发展其客源;以“上门接送、送客到位”为服务手段,拉拢客源。
另一种是各乡镇与县城旅客、货运运输以中低档小型轿车、皮卡车车型为主。
以乡镇各工薪阶层为主,便利其上、下班;农村点多面广,人员流动性大;大部分个体户从利益出发,组合一定商户联合租用皮卡车,既方便拉货又解决乘车难的问题。
再一种是各乡镇、乡与村的旅客运输以小型面包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车型为主。
方便、便宜、即上可走的机动车成为大部分旅客首选乘坐工具。
这些客车非法营运没有经过像合法营运车辆一样的技术检测和车辆等级评定,车况一般都较差,有的已接近报废,存在相当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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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本质论
什么是“非法营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如此表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尽管该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进行了分类,但对“什么是道路运输经营”并没有作出详细说明。
这既成了该条例的“软肋”,也为执法人员查处非法营运留下了“空间”。
于是乎,有毛便是鸭,让人见识了少数交通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运用法条的“能力”。
在一次又一次的“自我陶醉”中,丝毫感觉不到危机的来临,“钓鱼执法”等变着花样的执法方式开始粉墨上演,最
终在正义的讨伐声中狼狈落幕。
笔者也是一名交通执法人员,扬扬家丑的
目的无非是想让我们自己警醒:在依法行政,科学发展的大的政冶背景下,谁也不要把自己的执法工作当儿戏,谁亵渎了自己手中的权力,谁就将在
公平正义声中被淹没。
下面开始切入正题。
一.从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中看非法营运
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斗争性离不开同一性,斗争性存在于同一性之中。
矛盾双方在统一中对立,只有具有某种共同基
础或共同指向的东西,才能呈现出“排斥”或“斗争”的倾向。
“非法营运”与“合法营运”相对,非法营运与合法营运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非法
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说到底,就是没有取得那本代表营运资格
的证书。
非法营运与合法营运具有不共戴天的斗争性,正是因为非法营运
者对合法营运者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经营
与管理秩序,才会构成我们法律、法规的制裁对象,这本身说明了非法营
运和合法营运在行为的特征上具有一致性。
“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
独木桥”,“斗争性”从何谈起?经营行为在法律上又称为营业,是指任
何的营利事业,要构成营业必须具备目的上的营利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
前后行为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营业是行为主体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
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具有重复性和经常性的特点,即使某种行
为的目的在于营利,但只是偶尔为之,也不能算是营业。
如果某种行为不
能构成从事运输的营业,那么也就不能构成营运行为,也就谈不上构成非
法营运。
[1]也就是说,合法经营者是将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当做自己的职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是一种稳定的、连续的服务,他提供运输服
务所获取的利润是作为自己投入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的主要来源,说得再
直白一点,他就是吃的这碗饭。
而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行为人提供的
一次性、偶而为之的运输服务,即使是有偿的,不宜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
因为无论是从其运输特点上,还是从社会危害性,最主要对合法营运的冲
击上,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都是不妥的。
二.从量变到质变的辩证关系中看非法营运
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前提。
就是说事物质的变化不可能偶然的无根据的产生和出现,它有其基础和前提,这就是量变。
没有长期的量的积累、
准备、质变的发生是不可能的。
其实,要有效遏止和杜绝“钓鱼式执法”,堵塞制度漏洞,基本前提是正确区分“非法营运”和市民间以补偿成本为
目的的一般交易行为。
从理论上讲,两者的最大也是最根本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经营行为,而后者则不是。
“经营行为”的法律含义是十分明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以不特定的公众为服务对象,长期和反复进行的经济交
易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是有证照,获得法律许可的,即是“合法经营”,
相反,如果没有相关证照和资格,未获得法律许可,则属于“非法经营”。
[2]也就是说,一般交易行为与经营行为从交易的角度来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经营行为是基于运输劳务而发生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一般交易行
为量变后产生的质变。
那么,怎样做到能够惩罚真正的非法营运而避免处
罚有偿搭车行为呢?因为没有相关证照和资格而非法营运的行为人,必须
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营运活动,那么,行政执法者在第一次发现
某司机存在有偿搭客行为时,可以对该司机进行口头警示,告知他非法营
运行为的违法性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对于这一警示行为以及车辆牌号、司机姓名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如果以后再次发现该司机存在有偿搭
客行为,就可以初步认定其构成非法营运,并进行重点取证。
利用这种执
法的“人性化”,就能较好地避免由于司机的善意助人而遭到处罚。
三.从对交通部规章的正确解读中看非法营运
交通部配套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对“道路客运经营”作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
二条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作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结合
两部规章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认定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的两个主要标准:一.是“社会公众”标准。
即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如果服务的对象是特定的、附加条件的,则不构成这里的经营。
如自货自运车辆、专门接送职工
的厂车不属于营运车辆之列;二.是“商业性质”标准。
长安大学运输管理系雷孟林老师在解释此处的“商业性质”时曾指出:“商业性的本质特征
是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与营业并不完全相同,营业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连续从事同一种或几种活动,而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的范围较之营业
的范围要宽,偶尔从事某一行为的目的也可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鉴于以
营利为目的的成立并不考虑是否发生了费用结算、实际上是否获取了利润,也不考虑是偶然地从事一次、还是连续从事同一活动等客观因素,而仅仅
考虑的是其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不是为了营利这一主观心理因素,故本文将
商业性要件称之为主观性标准。
”[3]对于这样的解释,笔者实在不敢苟同,认为这是一种“断章取义”,有将交通部规章调整的范围扩大化之嫌。
笔者认为,交通部的立法本意是要将具有商业活动特征的道路客运活动和
货运活动纳入调整的范围。
之所以用“商业性质”,因为道路运输经营业
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但其活动体现出商业活动的本质特征。
既然
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商行为,那么商行为具有哪些特征呢?一
般认为商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
行为是经营性行为,即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统一
性质的营利活动,属于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3)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
特点的行为。
[5]这些特征与上面所论述的不谋而合,构成了认定经营行为内在的统一。
综上所述,笔者想对“非法营运”作如下定义:所谓非法营运,就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连续、反复、有偿地为社会公
众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服务的营业性商行为。
那么为什么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机械认定非法营运的情形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一.从外因方面。
日常监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小面包车载货、私家车载客的现象,它们的确也具备了一
些运输经营的外部形式,但徒具外部形式,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具备经营的本质。
有执法人员提出,如果是学雷锋做好事,就不应该收钱,收了钱就
是从事营运。
笔者针对这种观点想要说的是,达不到学雷锋做好事的标准
就一定构成营运吗?难道学雷锋做好事的标准与营运的认定标准是非此即
彼的关系吗?难道我们要把所有的交易行为不加分析地都扣上“经营”的帽子吗?值得我们深思。
二.从内因方面。
如果我们的执法动机不纯,如果执法夹带了谋取私利的因素,就很难保证我们对非法经营的认定是理性的,是合情合理的。
中国有句成语叫“利令智昏”。
我建议我们的执法人员在
上路执法时头脑是清醒的,行为是理智的。
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这其中包含很多的内容。
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把握,有对立法意图的领会,还包括诸如证据意识等。
行文至此,笔者已无太多话要说。
请所有交通执法战线的同仁谨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惨痛教训!谨记这是一个依法行政、科学
发展的法制国家!谨记我们是人民的服务员,不是戕害人民的罪人!谨记执法权是公权力,不能用来谋取私利!谨记我们打击的是非法营运,不是打
击民众对政府及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作者简介】
董伟,江苏盐城亭湖区运输管理处任职。